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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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办法
1范围
1。1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健康秩序,确保工程依法分包,禁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结合本公司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公司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建设项目和建设活动。
2 引用标准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承包商分包管理的通知》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办函[2011] 4号
3 职责
3.1本公司公司工程管理部(以下称: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分包的管
理部门,行使工程分包的指导、管理、确定、处罚职责。
3.2工程监理负责对总承包单位日常的分包管理是否到位进行监督管理。
3.3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及二次
分包,都有权检举揭发。工程管理部将对检举情况予以受理、落实、查处。
4 术语
4。1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劳务发包给分(承)包企业,由该分(承)包企业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分包应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4.2 转包:指总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4。3违法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或EPC(E—工程设计、P—工程物资供应、C-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EP,PC总承包单位将P,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即二次分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行为。
4。4挂靠:指通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或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4.5劳务分包: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
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建筑物配套的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建筑工程,及铆工、管工、钳工、电工、焊接、仪表、防腐隔热、探伤检测等安装工程类别的施工作业. 4。6主体工程:非生产项目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使用、使用年限及功能的基础、柱、梁、楼屋面结构、墙体等结构工程。生产性项目指保证工程质量,和建成后保证安全、稳定、长期、满负荷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建、构筑物主体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动力和防爆电气安装、自控仪表安装、衬里、特种防腐隔热等工程。
4。7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5.1.1工程分包不解除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的承包关系。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1.2总承包单位应该在集团公司准入承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如特殊原因、特殊专业或行业、特殊服务等情况在资源库中找不到符合的分包商,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公司公司工程准入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向工程管理部推荐并提交相关符合的分包商,并履行承包商准入手续和程序,经工程管理部审核、报批后方可选择。经审批合格的分包商即列入集团公司准入承包商资源库。
5.1。3以联合体方式获取的总承包工程,联合体成员按照共同签定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投标协议的约定,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联合体成员所承担的工程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将非主体
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来完成。5。1。4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分包管理,建全分包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起对总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约定的全部责任,不允许以包代管。
5。1。5 原则上分包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
5。1.6分包单位必须与总承包单位一样在建设单位办理市场准入,即使将工程分包给与总承包单位有直接资产关系的分包单位,也必须报工程管理部认可。分包单位应具有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1。7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应将《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将拟选的工程分包单位的名单及其相关的资质、业绩等资料原则在开标前5 日,报工程管理部审核备案。
5。1。8 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分包,总承包单位应将拟分包的工程,分包商的短名单,在分包合同签订前按工程建设程序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备案。
5。1.9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有效合同。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分包不是总承包单位责任的解除和转移,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负全部责任。
5.1。10 工程主体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即EPC(E-工程设计、
P—工程物资供应、C—工程施工)中的EP,PC中的P,C中的工程主体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5。1.11 总承包单位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进行分包,并对分包单位的合理HSE资金保证、HSE设施符合及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5。1。12 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的工程,包括分包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HSE、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HSE管理人员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设立、配备,并实行管理.不允许以分包单位的管理来简化和替代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5.1。13总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尤其要对分包单位再次分包负责;对分包项目的工程HSE、质量、进度、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分包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工作,并与分包单位共同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最终检查。
5.1.14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照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为所有参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并督促分包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禁止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劳务分包、挂靠行为及二次分包。发现分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劳务分包、挂靠行为及二次分包的,应当立即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5。1。15总承包单位应具实按月结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5.1。16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
5.1.16。1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承接工程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分包的劳务作业,但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