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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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培训考核试题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培训考核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培训考核试题岗位:姓名:得分: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施行。

A.2015.04.24B.2015.10.01C.2016.04.24D.2016.10.012.食品生产企业的记录和凭证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A.七个工作日B.十五个工作日C.二十个工作日D.三十个工作日4.违法使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条款拘留。

A.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B.掺假C.超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D.剧毒5.下列论述中,错误的是()A.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B.企业标准的要求可以低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C.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D.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科学依据。

6.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A.3年B.4年C.5年D.6年7.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后方可生产。

A.工商登记B.食品流通许可C.餐饮服务许可D.食品生产许可8.下列哪个活动不需要取得许可()A.食品的生产B.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C.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生产D.食用农产品的经营9.实施二级、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和()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A.5,7B.10,20C.20,30D.30,60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次违反法规,受到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1B.2C.3D.4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制度,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粤府办〔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2日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统一领导。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施行文档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施行文档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施行文档Implementation document of food safety 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in December《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施行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将在9月开始施行,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9月施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8月2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该《条例》今年5月25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此次修订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多种做法均为国内首创,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社会公众的生活带来深远影响。

赋予消协媒体等各方治理权限引入第三方参与监管部门工作考核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缪志斌在通气会上介绍,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治合力,新修订《条例》中的“社会共治”部分作了进一步细化。

如《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参与治理食品安全的权限。

《条例》要求,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同时,《条例》明确了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义务,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动员可以动员的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和监管力量的合力。

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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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文档Interpretation of newly revised food safety 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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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20xx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前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xx年11月30日公布,是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等新情况出现,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省人大从20xx年2月开始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80条。

条例立足本省实际,突出广东特色和可操作性,如尊重广东传统饮食文化习惯,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巩固社会共治格局,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No.2
社会共治有措施
(五)
n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
u 五是政府应当对突 发事件应对、科学研究、 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u 对应条款: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 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 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 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 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公 布。
u 对应条款:第三十条
No.5
立足广东饮食文化特色
(二)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 u 二是餐饮服务允许使 n 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 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 用量要规范,遵循不用或 者少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则, 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 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 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 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不得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 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 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
n
第四十五条 纳入省重 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 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 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 追溯体系,并向省重点监管 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No.5
立足广东饮食文化特色
(一)
u 一是尊重传统饮食文 n 第三十条 尊重传统饮 化习惯,省政府部门收集、 食文化习惯,地方特色餐饮 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 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 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 种,让公众合法喝到传统 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煲汤。
No.3
监管方式有创新
(一)
n
u 一是完善部门间联合 惩戒、信息通报、信息共 享、执法协作等机制,构 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u 对应条款: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习题库含参考答案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习题库含参考答案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习题库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1、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

A、45B、60C、30D、20正确答案:D2、下列患有哪种疾病的人可以从事食品加工工作?()A、活动性肺结核B、伤寒C、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D、以上都不可以正确答案:D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起施行。

A、2015年10月1日B、2016年5月1日C、2016年9月1日D、2016年10月1日正确答案:C4、食品腐败变质的类型取决于()A、细菌来源B、细菌菌相C、大肠菌群D、菌落总数正确答案:B5、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在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时,用()表示。

A、质量或者质量分数B、质量C、质量和质量分数D、质量分数正确答案:A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配料()顺序一一排列。

A、添加顺序B、营养价值C、加入量递减D、加入量递增正确答案:C7、《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下面不属于特殊食品的是_____。

A、酒类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C、婴幼儿配方食品D、保健食品正确答案:A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复检机构出具复检结论后,()。

A、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B、企业可再次申请复检C、监管部门可提出复检要求D、初检机构可申请复检正确答案:A9、食品生产企业聘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将被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A、给予警告B、吊销许可证C、责令改正D、处以罚款正确答案:B10、下列不可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是()A、饮料B、现制现售的食品C、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D、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正确答案:A11、关于菌落总数的叙述,错误的是()A、反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B、指1g检样在一定条件下所含的微生物菌落总数C、是食品清洁状态的标志D、可预测食品的耐保藏性正确答案:A12、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法规名称】: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广东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0年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亮点解读

2020年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亮点解读

编号:2020年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亮点解读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X X公司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亮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舌尖上的安全总是备受关注,近日,又有相关好消息传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5月25日修订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听说食品网店将实行实名制和资质审查,还听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这个《条例》究竟”好”在什么地方?且看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细致解读三大亮点:一、保障食品可追溯,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二、食品网店实行实名制和资质审查《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

许可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

三、违法成本有所提高《条例》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重。

2020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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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版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下文仅供参考!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公安,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6]4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6]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广东地区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度出版)

广东地区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度出版)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练习题(含参考答案)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练习题(含参考答案)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练习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A、自查B、防范C、风险D、检验正确答案:A2、下列哪些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OA、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B、麦片C、饮料D、月饼正确答案: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O类?A、行政法规B、规章C、法律D、地方性法规正确答案:D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食品召回的主体是()。

A、食品生产经营者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食品行业协会D、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5、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O年。

A、五B、两C、一D、三正确答案:A6、以下易引起交叉污染的做法有()。

A、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B、食品原料、包装材料等码放在一起C、生产设备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D、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正确答案:B7、食品污染物是指OA、生物性污染物B、化学性污染物C、物理性污染物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D8、《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社会责任D、赔偿责任正确答案:C9、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

A、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B、边生产边整改C、1日内停止食品生产活动D、3日内停止食品生产活动正确答案:A10、关于复检的说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复检机构可以复检B、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C、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D、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正确答案:An、在下列非致病的腐败菌中,哪种能在低温下生长繁殖,引起禽肉感官的改变OA、微杆菌属B、气单胞菌属C、不动杆菌属D、假单胞菌属正确答案:D12、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说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测第三节食品召回第四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一节食品生产第二节食品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广东出台中国首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出台中国首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出台中国首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期刊名称】《农业质量标准》
【年(卷),期】2007(000)B12
【摘要】中国首部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过的《条例》对草案进行了两处重要修改,使广东省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为严格。

【总页数】1页(P10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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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规范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互联网食品经营第四节餐饮服务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第四节食品追溯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食安委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专家委员会,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提出重大政策措施建议,为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相适应的食品检查员队伍。

食品检查员的资质认定、考核管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工商行政、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合作,及时通报信息,通过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构建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将监管重心下移。

第七条【乡镇机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等,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职责,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经费预算提供保障。

第八条【责任制考核】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基于公益的食品安全宣传、公益广告、风险警示等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调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举报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规范第十二条【主体资格】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设有官方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公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要求和考核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进货查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和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现场查看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门店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散装食品标识】经营者销售、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第十六条【委托生产】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如实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要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或者其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合理划定功能区域,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或者其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审查并登记入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等信息,建立入场经营者登记档案;与入场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评。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核对所载明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一致。

销售场所应当设立专柜或专区销售并用提示牌标明,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贮藏方法存放。

第十九条【进口食品】从事销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核对产品名称及生产批号是否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一致。

销售进口特殊食品,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二十条【市场准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与产地准出相衔接的市场准入管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要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经营:(一)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及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依法实行检疫的,应当具备检疫合格证明供查验。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向购货者提供销售票据。

销售票据应当包含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规定】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以下食用农产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七)食用农产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十)伪造食用农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一)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标识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名和来源。

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鼓励经营者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包装标识】按规定要求需包装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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