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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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

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

•【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生产经营规范

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第三节互联网食品经营

第四节餐饮服务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

第四节食品追溯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食安委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专家委员会,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提出重大政策措施建议,为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相适应的食品检查员队伍。食品检查员的资质认定、考核管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工商行政、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合作,及时通报信息,通过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构建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将监管重心下移。

第七条【乡镇机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等,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职责,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经费预算提供保障。

第八条【责任制考核】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基于公益的食品安全宣传、公益广告、风险警示等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调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举报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主体资格】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设有官方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公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要求和考核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进货查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和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现场查看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门店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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