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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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依法治理扬尘污染,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施工工地、建筑拆除、爆破作业、道路施工
等扬尘污染重点区域的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要求
第三条监理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具备相关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
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第四条监理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扬尘控制标准,制定并监督扬尘控
制方案的实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扬尘控制要求。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加强与环保、建设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制定和实施
扬尘控制方案,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问题。
第三章办理手续
第七条施工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城管部
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开始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
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办理监理工作所需的各项手续,如监理证书、监理章、施工单位备案等,确保具备合法资格进行监理工作。
第四章监理内容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扬尘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封闭式施工设备或采用覆盖物、挡板等措施,避免扬尘产生;
2.定期清洗施工道路和工地周边区域,防止灰尘扩散;
3.合理使用喷淋设备、湿式扬尘控制等技术手段,降低扬尘污染;
4.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防止杂物飞散产生扬尘。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扬尘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监理报告,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情况。
第十四条监理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单位对扬尘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2.扬尘浓度的监测结果;
3.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4.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议。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报告,及时与施工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沟通交流,解决扬尘污染问题,确保施工工程符合相关扬尘控制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严重扬尘污染问题,将依法被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以上为扬尘控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地方政策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