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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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校外培训监管实施方案

浙江校外培训监管实施方案

浙江校外培训监管实施方案随着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的发展,校外培训已经成为学生学习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然而,由于校外培训机构众多、管理不规范,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频发、收费不透明等。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市场,保障学生权益,浙江省出台了校外培训监管实施方案。

一、监管目标。

浙江校外培训监管实施方案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校外培训教育的质量。

通过加强监管,规范校外培训市场,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二、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管理。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实行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审批机制和备案制度,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运营。

2.教学质量监管。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教师资格认定和评价制度,规范教学行为,提升教学质量。

3.收费管理。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标准和项目,加强收费监管,防止乱收费、乱加收费现象的发生。

4.安全管理。

加强校外培训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5.信息公开。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开办学资质、师资力量、教学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学生和家长监督和选择。

三、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成立专门的校外培训监管机构,制定相关监管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

2.加强执法检查。

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

3.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学生、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家对校外培训监管的认识和支持度。

四、监管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浙江校外培训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整治,教学质量明显提升,学生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各界对校外培训监管工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五、展望未来。

浙江将继续加大对校外培训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水平,促进校外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

《浙江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清朗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浙江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清朗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浙江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清朗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进一步深化校外培训治理,不断巩固“双减”成果,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持续营造清朗校外培训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以及《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效果引领,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清朗环境系列专项行动,以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防范治理学科类隐形变异违规培训、持续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不断强化预收费资金监管、大力整治校外培训违规广告、逐步提升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力度为抓手,积极营造校外培训清朗环境新生态,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校外培训负担,减轻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立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体系。

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乱象全面遏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纳管,预收费资金全面监管,校外培训违规广告全面清理,监管执法体系全面建成,全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清朗环境基本形成。

培育一批校外培训清朗环境试点,遴选一批校外培训清朗环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建设一批校外培训清朗环境实验县(市、区),为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教育示范省和共同富裕教育先行省贡献力量。

(二)年度任务2023年,启动实施校外培训清朗环境专项行动,开展首批校外培训清朗环境试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工作,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基本纳管,遴选校外培训清朗环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20个以上。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浙教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协同治理。

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压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能,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依法许可、分类规范。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

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标本兼治、疏堵结合。

强化学校育人主体,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不断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

杭州市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杭州市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杭州市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流程一、名称预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二、设立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局申请设立培训机构。

按申报类别,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审核。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文化艺术类按照《杭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提交申办资料。

2.科技类按照《杭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提交申办资料。

3.体育类按照《杭州市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提交申办资料。

三、审批1.受理。

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局会同区教育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共同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

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

区教育局根据审核意见,对机构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四、法人登记办学审批通过后,举办者持区教育局审批同意文件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五、资金监管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区教育局指导培训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和收费账户,将机构信息录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监管,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六、日常监管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区教育局加强统筹协调,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日常办学行为和安全等各项事宜监管。

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发展的实施细则

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发展的实施细则

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发展的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现制定《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校外线上培训备案审查制度,参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标准,同步规范校外线上培训,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 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备案范围在我省经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平台和机构(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其主办机构、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纳入备案范围。

学科类指的是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道德与法治、历史、历史与社会、地理等。

非学科类(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等)的校外线上培训不纳入本次备案范围;教育部门、学校等组织推进的直播课堂、同步课堂、名师名校网络课堂等课堂教学、课后学习不纳入本次备案范围。

- 1 -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各类新平台,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校外线上培训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各项内容予以引导和规范。

三、备案要求(一)内容健康向上。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传播正确的价值观,强化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社会道德责任和政治文化责任,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尊师重教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查机制,保证发布的内容健康有益。

培训内容应当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得包含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精神控制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浙教技〔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浙教技〔2023〕6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浙江省教育厅2023年12月27日附件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深入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根据《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计划》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数字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背景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教育信息化驱动引领教育现代化”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数字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内变量、快变量、强变量作用,统筹做好技术支撑、数字赋能、应用深化、公共服务、安全保障,构建数字教育基础设施、数字教育资源应用、教育数据开放服务、数字教育协同创新、教育网络安全保障和数字教育发展制度等六大体系完善、结构合理、供给充分的高质量数字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公平包容、更有质量、适合人人、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的数字教育生态。

到2027年,形成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国际具有影响力的数字教育高地,助推中国式现代化教育示范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立德树人、全面育人。

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促进人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习者的终身幸福奠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浙委[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2001]2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7日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外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一)外交大权在中央,重大外事事项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

(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外事工作。

省委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外事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四)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所授权限管理本地区的外事事项。

党委可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二、外事事项的归口审批和管理(一)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涉及对外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广播影视、体育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计划或纲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2017〕187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2017〕187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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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外〔2017〕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加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对《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外〔2012〕30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19日
——结束——。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2022年9月13日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面向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科学家精神等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标准(相关机构统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浙教基〔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22〕4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为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拓宽课后服务渠道,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需要,拓展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空间,有效解决课后拓展服务师资短缺问题,进一步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双减”文件精神,现就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科机构)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的遴选、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非学科类专业组织团体(包括学会、协会等)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的,参照本指导意见。

二、遴选原则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益属性原则。

学校课后服务具有公益属性,符合资质的非学科机构进入校园提供课后服务也须遵循公益性原则。

(二)双层遴选原则。

依法科学设定准入条件,建立区域、学校双层遴选机制,规范遴选程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非学科机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区域“白名单”。

学校可按照一定遴选程序,在区域“白名单”范围内进行二次遴选,选择培训项目进入校园,充实课后服务。

(三)自主申报原则。

根据相关申请要求,符合资质的非学科机构可自主向属地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是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标准,用于管理和监督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运营和质量。

这些指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机构资质要求:指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例如注册登记、许可证明、教师资质等。

2. 教学内容要求:规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所提供的课程内容必须符合教育教学要求和法律法规,并保证教学质量。

3. 师资队伍要求: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包括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

4. 办学条件要求:规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具备适宜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和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和安全。

5. 财务管理要求: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和透明。

6. 监督与评估要求:规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需要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运营符合规范和标准。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目的是保障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准入指引可能会根据地区和不同类型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有所差异,建议具体查阅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或政策来获取最新的准入指引信息。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浙科发外专〔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外专〔2022〕2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部门:现将《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2022年1月6日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精神,促进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一)举办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学堂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机党[2013]210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学堂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机党[2013]210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学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学堂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机党〔2013〕21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代管)各单位:现将《科技学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积极参加。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9月22日科技学堂工作方案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我省科技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科人发〔2013〕3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创新型科技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不断适应世界新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决定举办科技学堂。

一、工作目标通过科技学堂,帮助科技系统干部拓宽理论视野,及时准确地了解当今世界科技、经济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最新理念和发展动态,增加知识储备,提升思想理论素养、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参加对象厅机关全体干部,厅属(代管)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约150人。

三、学习内容拟考虑设五个模块:一是理论视野模块;二是热点技术及其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模块;三是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模块;四是科技创新管理技术和方法模块;五是职业素养模块。

每个模块设若干专题课程。

四、学习方式网上网下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和个人选学相结合。

网上学习主要发挥已建立的“浙江省科技干部培训网上学习平台”(网址:http://172.17.43.104/index.aspx),进一步丰富内容,为个人选学提供支持(第一批选学课程见附件,第二批选学课程采购中);网下学习主要采用推荐书目个人自学和组织专题集中讲座或探讨交流的方式。

五、学习专题专题集中学习拟每月1次,计划于今年9月份开始,到明年8月,共12次。

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办理流程

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办理流程

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办理流程一、提交申请根据XX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XX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

2.XX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信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社会信用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社会信用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如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双方签字的委托书原件。

5.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XX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备案表》,并附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社会信用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管理人员身份证、社会信用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教学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明、从业资质证明、社会信用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外籍人员《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

7.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开户证明。

8.《XX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并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9.≪XX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备案表》。

10.培训机构场地合法产权资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o11.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12.培训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3.培训项目中有科学实验活动的,应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应提交环评批复。

二、受理审批14受理。

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XX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材料。

15实地核验。

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已审核通过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实地核验。

浙江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

浙江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

浙江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
作者:
来源:《江苏教育》2022年第14期
2022年5月,浙江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联合出台《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遵循五个原则,即公益属性原则、双层遴选原则、自主申报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其中,双层遴选原则就是要依法科学设定准入条件,建立区域、学校双层遴选机制,规范遴选程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科技、文旅、体育等非学科机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区域“白名单”。

学校可按照一定遴选程序,在区域“白名单”范围内进行二次遴选,选择培训项目进入校园,充实课后服务。

(原文来源:浙江省教育厅网站)。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
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1.23
•【字号】浙教办函〔2021〕301号
•【施行日期】2021.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浙教办函〔2021〕30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10号)要求,现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转发
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引导,将其作为落实“双减”工作的重要环节同步推进。

附件:《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浙江发文严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浙江发文严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浙江发文严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本刊综合
【期刊名称】《今日科技》
【年(卷),期】2022()2
【摘要】近日,浙江省科技厅与浙江省教育厅联合发布《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首次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出严格规范,就组织形式、开办资金、开办资质、场地设备、课程设置等内容提出明确的基本要求,并于2022年2月15日开始实施。

比如,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如果需要较多设备、器材,则不低于5平方米。

科技类培训离不开科学实验,浙江如何确保这一重要课程的安全呢?
【总页数】1页(P27-27)
【作者】本刊综合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又添制度保障
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规
范校外培训机构,减轻学生课外负担3.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监管的有效策略研究——以“有照无证”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监管为例4."双减"政策后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再进行教育焦虑贩卖?
——一项以A校外培训机构为个案的教师课堂话语分析5.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人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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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校外培训监管实施方案

浙江校外培训监管实施方案

浙江校外培训监管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浙江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校外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安全。

首先,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和备案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其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场所设施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质量。

对于规模较小的校外培训机构,则实行信息登记制度,便于监管部门掌握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的分布和规模情况。

其次,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定期检查主要针对备案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其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教学质量和安全。

不定期抽查则是对信息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抽查,重点关注其教学行为是否合规、教学质量是否达标等情况。

此外,监管部门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暂停开展相关业务、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维护教育市场秩序。

最后,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和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

通过开展教育宣传活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学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他们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避免盲目跟风,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质量。

总之,浙江省校外培训监管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将全面落实该方案,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校外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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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浙科发外专〔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外专〔2022〕2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部门:现将《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2022年1月6日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精神,促进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一)举办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

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开办资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管理条件方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五)章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场地设施(一)场地性质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

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场地面积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设施设备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

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

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

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科技类校外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

(四)安全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同时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人员(一)基本条件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其中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专兼职人员管理,要求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一)课程内容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

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

采用自主编写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以及编写研发人员资质或专业能力审查等内部全流程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六、审批登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申请人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注册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七、资金监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

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管。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八、附则各设区市要按照本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

本准入指引自 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在本指引施行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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