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536a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69.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一)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
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各地要公开发布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二)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要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形成相辅相成、有序发展的局面。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三)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1e7e0f4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1f.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5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
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2012年以来,我省分两批在22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现就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领导、保障、管理、监督四项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2015年,在全省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由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其它公立医院,下同)破除以药补医,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努力让群众就地就医。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
1.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
县级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各地要通过行政管理、政府补偿、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明确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责任,做到大病不出县。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a330e8856a561252d36f80.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省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cdb4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b6.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随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我省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和服务条件得到较大提高和改善,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围绕乡村医生队伍人才培养培训、服务模式转变、收入养老保障、执业环境改善等,进一步完善政策,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到2025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42771d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c9.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赣府厅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5号2010年11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目标。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巩固完善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三个设区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c2cc02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12.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赣府厅字[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9号2014年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设立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2.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3.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4.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5.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6.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7.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8.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9.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国办发〔2011〕32号
![国办发〔201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789ce29b89680203d825e3.png)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谁举债谁负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
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
由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省(区、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中央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38bf8a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a3.png)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赣卫农卫字[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0〕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为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公益性质,进行综合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
注重社会效益,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综合改革。
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https://img.taocdn.com/s3/m/0dd2f168ddccda38376bafff.png)
( ) 二 逐级 上报 , 逐笔 认定 ( 0 1年 1 21 0月 2 日 2
2月 1 0日) 0月 3 。1 1日前, 县级将锁定后的 公 室对 各地 债务 化解 工作 统 一组织 考 核 , 未在 规 至 l 对 设区市人 民政府组织审计 、 发 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 , 回财政相应补助 债务报设区市审核 , 扣
于清理化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 的通知》 需 资金 由政 府纳 入财政 预算 足额安 排 。 ( 国办发[ 0 1 3 2 1 ] 2号) 等有关 规定 , 结合实 际, 制
3 建 立运行 新机 制 。按 照 国务 院 办公 厅关 于 .
定 我省 清理 化解 基层 医疗卫 生机 构债 务实 施方 案 。 建立 健全基 层 医疗卫 生机构 补偿 机制 的要求 , 落实
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 2 制止发生新债 。在化解 旧债的同时 , . 建立
( ) 二 基本 原则 。
1 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基 .
省 政府 办公 厅文 件
5
层 医疗 卫 生机构 、 展卫 生事业 和 推进 深化 医药 卫 成 的 长期负 债 , 市 县 参 照 本方 案 进 行 化解 , 照 发 各 按
4
省政 府办公厅 文 件
江西省人 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 委
省 卫生厅省 财政厅江 西省 清理 化解基 层
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 厅字[0 1 17号 2 1 ]7
各 市 、 ( 人 民政 府 , 县 区) 省政府 各部 门:
21 年 1 0 1 0月 1 日 3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72号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9ed6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7c.png)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赣卫医政字〔2010〕7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机构准入,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不得擅自降低要求。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的,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进行一次梳理,不符合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加强督导检查,并将情况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厅医政处。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结束——。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https://img.taocdn.com/s3/m/98bbdf4e9b6648d7c1c74690.png)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3.14【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本着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精神,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对医疗服务成本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了全面归并、理顺和调整,编制了《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水平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挂购。
省、市、县三级或不同等级的医疗服务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水平。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后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确保质价相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可随时监测采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66cf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eb.png)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规定,现就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医疗卫生资源从地理、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
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的地区,要对资源闲置、功能重叠、布局不合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化调整;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地区,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
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0dee4c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73.png)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f40208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b1.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赣府厅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5日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和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2015年,我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2014年以来连续三年分三批在7个设区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破除以药补医、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等关键环节,攻坚克难,创新举措,扎实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有关要求,全面推开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推进医改攻坚、加快健康江西建设、增进群众健康福祉、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后劲。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系列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措施,改革的原则、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十分明确,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上来抓,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确保改革取得新进展、再上新台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7ead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f1.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552836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f6.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赣府厅字〔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7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1日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全科医生是居民健康和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守门人”,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快培养大批合格的全科医生,对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推进健康江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适应我省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基本建立,适应全科医学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基本健全,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显著提高,城乡分布比较合理,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到2030年,适应我省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更加健全,使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5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队伍基本满足健康江西建设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深化高等院校全科医学教育改革。
省内高等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学科建设,举办临床医学本科专业的院校要成立全科医学教研室或全科医学学院(系),开设全科医学概论等必修课程,面向全体医学类专业学生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临床见习实习。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https://img.taocdn.com/s3/m/ebcdc8d6c8d376eeafaa3126.png)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赣财社[2009]5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4.27【实施日期】2009.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社[2009]59号)市(县)财政局、卫生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1、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以下同);2、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3、身体健康,能履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二)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要求履行职责。
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一)制定考核细则。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附件3)制定考核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9〕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9〕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c5373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7d.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9〕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开展县域综合医改是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积极稳妥开展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围绕“县强、乡活、村稳、上下联、信息通、模式新”的思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激发基层运行活力为重点,推进县域综合医改试点,促进上下联动、防治结合、医养结合、中西医结合,建立综合、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
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占总诊疗人次比例达到65%以上,居民两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达到70%以上,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试点县级医院病例组合数(CMI)居全省县级医院上游水平。
二、试点范围在各地推荐和申报基础上,确定南昌县、修水县、乐平市、芦溪县、分宜县、贵溪市、信丰县、瑞金市、丰城市、德兴市、吉水县、东乡区12个县(市、区)为省级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地。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三、试点工作任务(一)理顺县域综合医改管理体制。
1.全面履行政府办医责任。
试点县(市、区)建立由县级政府牵头,组建由卫生健康、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牵头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的管理委员会,统筹医共体的规划建设、投入保障、人事安排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赣府厅字[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77号2011年10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1.清理化解旧债。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从2011年7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2.制止发生新债。
在化解旧债的同时,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审批制度。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购置设备,先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3.建立运行新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
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逐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卫生事业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重点负责审核、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
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逐级审核认定。
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债务。
3.先承诺后补助。
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在2013年7月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级统筹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
省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二、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直接相关的债务。
具体形式包括: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形成的长期负债,各市县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按照中央文件要求,不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三、工作步骤(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2011年9月至10月21日)。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统一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债务清理过程全程公开,清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经核实锁定的债务,逐笔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二)逐级上报,逐笔认定(2011年10月22日至12月10日)。
10月31日前,县级将锁定后的债务报设区市审核,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集中对债务进行审核,组织县级交叉抽查。
11月20日前,设区市将经审核的债务报省级认定,省审计、财政、卫生共同组织债务认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重点核查,并逐级将认定的债务反馈给市级,由市级反馈到县级。
(三)统一打包,整体剥离(2011年12月11日至20日)。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统一打包,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剥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接纳、登记、管理债务。
(四)统筹规划,逐步化解(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当地债务化解工作,制定化债总体规划、具体方案和年度偿债计划,2012年完成70%的债务化解任务,2013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30%的债务化解工作。
各地按照债务协议,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偿还结清各项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
(五)考核验收,总结归档(2012年12月、2013年6月)。
清理化解债务年度工作完成后,设区市对所属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检查验收,省级组织对各设区市的化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补助依据。
清理化解债务整体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化债工作的全部账册、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四、保障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从以下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不含已用于基药零差率补偿的4.8亿元),原有资金用途渠道不变、基数不动;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偿债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县(市、区)负责筹集,有条件的设区市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所属县(市、区)债务化解工作。
中央和省财政以全省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客观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二)建立健全制止新债发生的多渠道补偿新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不得举借新债。
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审核认定债务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总的原则是把握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审核认定的债务,原则上应该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资料完备、证据链条完整、相关利益方无异议。
特殊情形的债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账外债务的认定。
对于已经完成、产权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借款和尚未支付的欠款,且原始资料完备、证据确凿的账外债务,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
2.资料不全债务的认定。
对于时间较长或历史原因造成原始资料不完备的债务,应通过对负债相关记录的分析核对,必要时到实地核实认定;同时督促相关单位提供真实负债情况和证明资料,对资料缺项原因进行文字说明,经县卫生局对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对项目实际存在且其他资料能相互印证的债务予以认可。
对因缺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的债务,以中标价或合同价作为核实债务数额的依据。
3.债权人发生变化的审核。
对于“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应综合进行分析,如所借新债用途记载明确,与所还债务在时间、金额上有直接对应关系,应予以认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整理并提供相关年度会计资料,通过对正常收入与正常支出、债权债务的分析对比,证明债务的连续性。
4.“白条”的认定。
对于“白条”的认定,应本着审慎的原则,既承认历史原因,不一概否认,又非常慎重。
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凭证;对公示有异议的,认真核实,谨慎认定。
5.在建工程造价的认定。
在建工程的造价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定额规定或公允市价,审核时应通过查账核实,必要时到实地勘察,对不符合规定或超出公允市价的债务,不能计入债务本金。
6.债务发生后多年未偿还债务的认定。
对于发生后或到期后多年未偿还的债务,审核时应要求被审核单位出具说明,单位负责人对债务真实性作出承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进行证明,谨慎认定。
7.购置医疗设备债务的认定。
对于购置医疗设备形成的债务,审核时应注意查明,医疗设备是否由上级实物配发,是否利用专项资金购置,防止虚假债务。
(四)建立化债的约束机制。
中央和省级的补助资金按省级最终确定数由省财政分年度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市、区)必须及时按同比例将自身应负担的化债资金拨付到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管理。
省级将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负担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对没有足额落实应负担化债资金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安排下年度的补助资金时将不予考虑。
(五)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支付到债权人。
具体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六)实行偿债销号制度。
县(市、区)化债经办机构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
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