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规划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服务全局、服务公众、服务决策”的原则,推进规范管理、便利利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保密原则,依据事实、客观、公正的准则处理和管理档案。
第五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程度。
第二章规划审批档案的管理第六条规划审批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
第七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审批档案的分类和等级,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实施对规划审批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及时归档、分类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对于重要的规划审批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存储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长久保存。
第十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使用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规划审批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一条规划审批档案的保护应当根据档案的分类和等级,建立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当做到密封、防火、防水、防盗等方面的保护,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利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提供,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提供记录和管理。
第四章规划审批档案管理的监督第十五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对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定期检查等形式进行。
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建设局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涵盖规划建设局所有业务活动,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
2. 实用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服务于规划建设局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3.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档案,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和丢失。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档案室,负责具体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指导、监督各单位、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3. 收集、整理、保管档案。
4. 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5. 组织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6.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 参与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3. 负责档案的借阅、查询工作。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收集档案应全面、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真实性原则:收集档案应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及时性原则:收集档案应确保档案的及时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
2. 编号排序: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排序,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 标题规范:档案标题应规范、准确、简洁。
4. 档案装订:档案装订应牢固、美观,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存放: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的专用档案室。
单位档案管理制度(7篇)
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单位档案管理,增强单位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单位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单位的档案管理由主任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保证单位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1.单位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____月和每年____月份为单位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主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
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
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档案管理员根据单位的《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六、资料的分类与归档1.单位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七、档案的借阅1.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单位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应填写申请表经办公室主任核批。
3.单位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
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办公室主任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人员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档案的销毁1.单位任何个人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单位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单位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本制度所指的档案包括:1.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2.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等;3.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协议、经费预算、决算等;4.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归档1. 档案收集: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应在文件形成后及时收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种类、性质、内容等,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归档,归档工作应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内容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3. 档案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2.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七、档案安全与保密1.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安全与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2.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 涉密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规划单位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全面、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紧密结合规划工作的具体要求,服务规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六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范围包括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和成果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档案。
第七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文件、资料、成果、出版物等各类档案及相关附属材料的管理。
第八条规划单位应当对所有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归档,并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规范。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第九条规划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并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档号制度,并明确档案的存放、借阅、调阅和销毁等相关程序。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二条适用于规划单位档案管理的流程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十三条档案的收集应当先进行归档登记和分类,然后按照文件编号归档。
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包括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的归档工作包括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归档存放。
第十六条档案的保管工作包括对档案资料进行密封封装、密集存储和安全保管。
第十七条档案的利用工作包括对档案材料进行调阅、复制和提供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档案的销毁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和责任任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全面、规范、保密等原则。
规划建设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建设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建设处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载体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权益;(二)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四)服务至上,满足档案利用需求。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条各部门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利用和销毁等。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与规划建设处职能相关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二)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文件、资料;(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文化、教育等资料;(四)其他对工作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收集要求:(一)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档案;(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制目录;(三)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条件;(二)档案柜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专用柜;(三)档案的存放应按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阅;(四)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查阅应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查阅登记;(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或带走档案;(四)档案利用者不得将档案用于非法用途。
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
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规划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规划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1.3 档案管理应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与归档2.1 规划局档案分为行政管理档案、技术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类别。
2.2 归档工作应按照档案的类别和重要性进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3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或经确认无误的复印件。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维护3.1 档案保管应有专门的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
3.2 档案室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3 对于重要档案,应采取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措施。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保密4.1 档案的利用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4.2 档案的查阅应经过审批,并由专人负责。
4.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5.1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5.2 销毁档案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档案的信息化管理6.1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6.2 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6.3 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护,防止数据丢失、篡改或泄露。
第七章档案人员的职责与培训7.1 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
7.2 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章附则8.1 本办法由规划局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8.3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规划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规划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形成的档案。
第三条规划项目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完整性与准确性原则;(三)安全性原则;(四)保密性原则;(五)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范围第四条规划项目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声像档案;(四)实物档案;(五)电子档案。
第五条规划项目档案范围包括:(一)项目立项、审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图纸、资料;(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三)项目变更、索赔、争议处理等相关文件;(四)项目总结、评价、验收报告等;(五)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分类和编号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分类清晰、编号规范。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分类;(二)档案编号;(三)档案题名;(四)档案形成时间;(五)档案页数;(六)档案内容摘要。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档案保管分为实体保管和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实体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霉、防火、防盗;(二)档案柜应使用防盗、防火、防潮、防尘材料制作;(三)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顺序排列;(四)档案查阅应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二)电子档案应加密存储,防止信息泄露;(三)电子档案查阅应严格控制权限。
第十三条档案利用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
规划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日益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就规划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论述。
一、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性城市建设档案是维系城市建设及文化传承的宝贵资料,对于城市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建设档案是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反映城市规划建设成效、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信息库。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不仅关系到城市的发展,也关系到后人对城市历史的了解和文化传承。
二、规划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现状目前,规划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存在一些问题:1.档案资料缺失。
部分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建设始于上世纪,由于历史原因、管理混乱以及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一些建设档案资料无法完整的保留下来。
2.档案保存管理混乱。
城市建设档案涉及众多部门的档案资料,但由于缺乏行政协调机构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导致档案保存管理混乱,易散失、易重复,难以统计、查询、调用等问题。
3.档案数字化进程较慢。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化管理成为了档案管理的重要举措,但由于技术设备更新不及时,档案数字化进程缓慢,导致档案管理效率低下。
三、规划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更好的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规范档案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规划局应制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具体步骤如下:1.宣传增强档案管理意识。
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档案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意识。
2.确立责任机制。
建立完善的档案工作责任机制,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列入调度管理考核内容中,增强全局各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责任感。
3.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部门间档案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明确档案分级、保管期限、查询归还等管理流程,并实现数字化管理。
4.加强档案保护工作。
建立保密制度,严格保护档案安全,提高档案保存率,将城市重要历史建筑、文化遗址及取得的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及时纳入档案。
5.加强档案利用工作。
为历史研究人员、规划设计师和工程建设者提供便捷的档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划院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规划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规划院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 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文件、设计图纸、研究报告、合同、会议记录、财务报表、人事档案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在产生档案时,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3. 档案鉴定:对已归档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防止档案损毁、丢失。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档案查阅服务。
3. 档案复制: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档案进行复制,并确保复制档案的准确性。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
2. 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实现档案的快速检索、查询和利用。
3. 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可靠。
七、档案监督与检查1.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规划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规划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档案管理制度篇一: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规划局办公室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3:52:01姜规发〔2009〕22号1331 时间:2009-10-30关于印发《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各科室,信息中心、监察大队:《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主题词:文秘工作档案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史志档案办公室姜堰规划局办公室2009年10月30日印发共印15份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规划系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开发区分局以及市规划信息中心、市规划监察大队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集中统一管理,门类收集齐全,科学分类和确定保管期限;规范有序,合理利用,确保安全。
第五条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为:(一)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并积极提供利用。
(二)接受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按规定向上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加强档案管理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四)对局系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办理其它档案业务工作。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管理职责第六条局档案工作由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局办公室是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实施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档案工作,具体工作由局档案室承办。
单位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管理在单位内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以下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单位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2. 设立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3. 档案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档案室全面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档案人员职责1. 档案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2. 档案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利用工作。
3. 档案人员应对本单位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4. 档案人员应定期参加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档案收集与归档1.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书、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的有价值的材料。
2. 档案归档要求:归档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问题单一、类型鲜明、年代不混、保管期准确。
3. 归档文件应按照档案分类、整理、编目、立卷的程序进行。
四、档案保管与保护1. 档案库房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火灾等事故发生。
2. 档案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处理档案保管、保护方面的事故。
五、档案利用与查询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便民的原则。
2. 查询档案时,应填写查询申请表,说明查询目的和用途。
3. 查询档案时,档案人员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 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折损档案。
六、档案销毁与整理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
3. 档案销毁后,应填写销毁清单,报单位领导审批。
4. 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单位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规划院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院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院各部门及全体员工,涉及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规划院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完整性、准确性原则;3. 安全性、保密性原则;4. 效率性、便捷性原则;5. 服务性、实用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规划院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行政管理档案;2. 科技档案;3. 业务档案;4. 会计档案;5. 声像档案;6. 临时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要求:1. 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的原则进行整理;2.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归档时间进行归档;3. 档案归档时,应附有档案目录、案卷目录等相关资料;4. 档案归档后,应进行编号、编目、上架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2. 档案柜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整理,确保档案完整;4. 档案借阅、复制、拍照等利用行为,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七条档案利用范围:1. 规划院内部各部门及员工;2.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3. 法律诉讼、仲裁、鉴定等需要。
第八条档案利用手续:1. 档案利用者应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2. 档案管理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借阅、复制等手续;3.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利用规定,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毁、转让、转借档案。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档案鉴定:1. 档案鉴定工作由规划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2. 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根据档案保存价值、保存期限等因素进行;3. 档案鉴定结果应报规划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清点、登记,并由档案管理人员监督;3. 档案销毁后,应填写《档案销毁记录表》。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相关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分管领导负责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档案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规划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二)规划单位内部管理、决策、协调、培训等活动的相关资料;(三)与规划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标准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规范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连续性;(三)档案装订、封装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二)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进行存放;(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鉴定、整理、清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者需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要求进行,鉴定结果应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要求进行,销毁前应进行登记、审批,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十二条单位应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规划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划档案管理,确保规划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规划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规划管理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
第三条规划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利用;(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四)安全保密,方便利用。
第二章规划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规划档案的收集范围:(一)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图纸、报告、会议纪要等;(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审批文件、项目资料、验收报告等;(三)规划调整、修改、废止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四)规划管理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规划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门类、保管期限、保管条件等进行分类;(二)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目;(三)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四)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便于查阅。
第三章规划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规划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二)确保档案库房安全,防止火灾、水灾、虫蛀、霉变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除湿、防虫等维护工作;(四)对借阅、复制、摘抄档案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规划档案的利用要求:(一)充分利用规划档案,为规划编制、实施、调整、修改等工作提供依据;(二)确保档案利用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档案,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四)对档案利用过程中的疑问,应及时解答,必要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规划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八条规划档案的鉴定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二)鉴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三)鉴定结果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规划档案的销毁要求:(一)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二)销毁档案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三)销毁档案的记录应完整、准确。
规划建设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医院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规划建设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处室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完整地收集处室行政和基建档案资料,保证档案的真实、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1档案资料统一由本办公室兼职档案员收集整理、归档。
1.1档案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处室行政档案资料,并根据医院要求按时移交医院档案室。
12基建工程前期资料,项目负责人在办完相关手续后,应主动、及时地将文件资料原件移交档案员存档。
1.3在基建项目竣工后档案员要及时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移交医院档案室。
2.档案员保管的所有资料,任何人借阅或领取都必须予以登记签字,办理借阅移交手续。
在归还时,档案员应进行核对,确认完整后才可予以核销。
3.在签订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有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条款,要明确报送套数及时间。
4.在基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载体的材料都属于医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不得无故
拒绝归档、不得私自转借、销毁。
4.1保护基建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是每个基建管理人员和工程人员的责任。
规划设计院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设计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设计院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二)依法管理原则:依法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保护。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规划设计项目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竣工图等。
(二)项目审批文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三)合同文件,包括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四)项目管理文件,包括项目进度报告、质量报告、安全报告等。
(五)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
第五条档案收集要求:(一)档案收集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档案收集应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要求进行。
(三)档案收集应建立档案收集登记制度,记录档案收集情况。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要求进行。
(二)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档案整理应编制档案目录和索引,便于查阅。
(四)档案整理应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规范和标准进行。
(二)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三)档案保管应定期进行档案检查和维护。
(四)档案保管应建立档案保管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
第八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规定进行。
(三)档案利用应建立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记录档案利用情况。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成立本单位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3. 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销毁;4. 对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汇报;5. 对档案利用者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1. 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2. 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3.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讲话稿等;4. 各类合同、协议、计划、总结、报告等;5. 各类财务凭证、账目、报表等;6. 各类人事档案材料;7. 各类科技档案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整理;2. 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清晰;3. 档案装订应牢固、整齐;4. 档案目录应详细、准确。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2.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存放;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鉴定、销毁。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1.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复制、借阅、摘抄档案资料;2. 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服务,及时提供档案资料;3. 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损坏、污损、丢失档案资料。
规划成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成果档案管理,确保规划成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规划成果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规划成果档案是单位规划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宝贵财富,对于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是规划成果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规划成果档案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成果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负责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2. 制定规划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对规划成果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4. 参与规划成果档案的检索、咨询和宣传工作;5. 参与规划成果档案的统计分析工作;6. 负责规划成果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六条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规划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各类文件;2. 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3. 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调整、补充等文件;4. 与规划项目相关的会议纪要、照片、录音、录像等;5.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七条规划成果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整理:按照规划项目类别、时间顺序、文件性质等进行分类整理;2. 系统整理:保持规划成果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3. 实用整理:方便规划成果档案的查找和利用;4. 保密整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规划成果档案的整理方法:1. 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目录;2. 对纸质档案进行装订、编号、编制索引;3.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加密、编制电子目录;4. 对实物档案进行登记、编号、编制实物档案清单。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九条规划成果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保管:确保规划成果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2. 规范保管:按照档案保管规范进行保管;3. 科学保管:采用现代档案保管技术,提高保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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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规划单位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全面、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紧密结合规划工作的具体要求,服务规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
第六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范围包括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和成果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档案。
第七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文件、资料、成果、出版物等各类档案及相关附属材料的管理。
第八条规划单位应当对所有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归档,并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规范。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
第九条规划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并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档号制度,并明确档案的存放、借阅、调阅和销毁等相关程序。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适用于规划单位档案管理的流程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十三条档案的收集应当先进行归档登记和分类,然后按照文件编号归档。
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包括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的归档工作包括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归档存放。
第十六条档案的保管工作包括对档案资料进行密封封装、密集存储和安全保管。
第十七条档案的利用工作包括对档案材料进行调阅、复制和提供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档案的销毁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和责任任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全面、规范、保密等原则。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的制度规定包括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的工作程序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的责任任务包括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落实和监督检查等责任。
第六章档案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的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第二十六条内部监督主要由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包括对内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外部监督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包括对规划单位档案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章档案管理质量
第二十八条规划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质量管理,确保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培训和工作流程等方面。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的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标准
第三十一条规划单位应当遵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的标准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规定、工作程序、责任任务和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
第九章档案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规划单位应当推行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主要包括对档案材料的数字化、电子档案的建立和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工作制度,加强对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十章档案管理保密
第三十七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三十八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包括对档案资料的密封封存、机密级档案的管理、机密级档案的保管和传输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保密的工作制度,加强对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培训
第四十条规划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专业培训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四十一条档案管理的培训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务知识、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培训机制,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