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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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甘政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整理如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公平、透明,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合规、效益、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精确核算、严格审计。

第四条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费、拆迁费、补偿费等各项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使用。

第六条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机构是负责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全市各级行政区域都应根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经费使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经费使用管理的程序第八条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程序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等环节。

第九条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第十条经费使用管理机构应按照征地拆迁计划的要求,提前编制预算,并报批上级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环节是指经费使用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向上级机构申请拨付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过程。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应提供详细的拆迁任务计划、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说明拆迁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经过上级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应按照拆迁计划和预算安排进行,确保资金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监督是指经费使用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跟踪和监督。

第十七条绩效评估是对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的结果进行评估,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十八条绩效评估主要从征地拆迁工作的完成情况、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效益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九条经费使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版

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土地征用范围与面积1.1 土地位置1.2 土地面积1.3 土地用途第二条:土地征用补偿原则2.1 补偿标准2.2 补偿方式2.3 补偿计算公式第三条:土地征用补偿费用3.1 土地补偿费3.2 安置补助费3.3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4 青苗补偿费3.5 其他补偿费用第四条:补偿费用支付方式4.1 支付时间4.2 支付方式4.3 支付主体第五条: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5.1 分配原则5.2 分配方式5.3 分配时间第六条: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6.1 双方职责6.2 协调机制6.3 问题解决方式第七条:土地征用协议的签订与生效7.1 签订程序7.2 协议生效条件7.3 协议变更或解除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承担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途径9.2 争议解决时限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条件10.3 解除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终止条件11.2 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违约保密责任第十三条:法律法规适用13.1 适用法律13.2 法规冲突解决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征用范围与面积1.1 土地位置本协议所指土地位于市区(县)街道(镇)村,具体地理位置以附件一《土地位置示意图》为准。

1.2 土地面积征用土地的总面积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附件二《土地面积清单》为准)。

1.3 土地用途征用土地的用途为项目用地,具体用途以附件三《土地用途说明》为准。

第二条:土地征用补偿原则2.1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元/平方米;(2)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平方米;(4)青苗补偿费:元/平方米;(5)其他补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乡两费征缴现状及建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城乡两费征缴现状及建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城乡两费征缴现状及建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简要介绍城乡两费征缴的背景和重要性。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城乡两费征缴是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对一些基本费用的征收和收取。

这些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以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费用,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等。

城乡两费征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持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

通过征缴这些费用,政府可以筹集资金用于改善城乡的基础设施、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从而促进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的提高。

然而,目前城乡两费征缴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城市和农村地区征缴方式的差异导致了费用的不公平现象,给一些弱势群体带来了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征缴机制的不完善和管理的不规范,存在征缴不到位、滥用职权等问题,导致公共财政收入受损。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城市和农村两个方面分析现状,并提出相关改进的建议。

通过改进城乡两费征缴的方式,可以提高费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加强对征缴机制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公平合理的费用征缴服务。

通过对城乡两费征缴现状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以及建议的提出,我们可以为城乡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为城乡两费征缴问题的改进提供参考和借鉴。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描述了文章的整体组织和章节安排,让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全文的框架。

在这篇长文中,文章结构部分可以写为: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内容安排如下:引言部分将首先对城乡两费征缴的现状进行概述,然后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了解的导引。

正文部分将主要包括两个主题,分别是城乡两费征缴的现状和建议。

在城乡两费征缴现状部分,我们将分别探讨城市费用征缴和农村费用征缴的现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在建议部分,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来改进城市费用征缴方式和农村费用征缴方式。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征地拆迁经费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制定本制度。

二、征地拆迁经费来源1.政府财政拨款: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预算资金进行拨款。

2.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征地拆迁。

3.其他来源: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资金来源。

三、征地拆迁经费使用管理1.征地拆迁经费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2.征地拆迁经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建设征迁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征地拆迁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不得违规向他人或单位借贷、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

四、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机构,负责征地拆迁经费的统筹管理和监督。

2.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征地拆迁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3.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五、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办法1.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具体规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2.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征地拆迁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征地拆迁经费的使用管理。

3.征地拆迁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征地拆迁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征地拆迁经费监督机制1.征地拆迁经费监督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经费的监管,确保征地拆迁经费的合理使用。

3.社会公众和媒体应当积极参与征地拆迁经费的监督工作,对征地拆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开。

4.依法严惩违规使用征地拆迁经费的行为,维护征地拆迁经费的合法权益。

七、征地拆迁经费管理的评估1.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征地拆迁经费的使用情况、效果和问题等。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土地征收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工作。

3.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征收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2)专款专用:征收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3)合理分配:征收资金应根据土地征收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分配;(4)绩效评价:对征收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筹集1. 土地征收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政府财政拨款;(2)国有土地收益;(3)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2. 资金筹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资金使用1. 土地征收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土地征收补偿;(2)地上附着物补偿;(3)搬迁补助;(4)临时安置补助;(5)其他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支出。

2.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制定资金使用方案;(2)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支付征收补偿款;(5)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资金监管1. 土地征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征收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土地征收资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土地征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截留、挪用征收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在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
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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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 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 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姜大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
耕地不足 66 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 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2024年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

2024年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

2024年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2024年土地征收补偿方案2024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土地安置补偿方案。

一、政策背景1. 增加城市用地供应: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面积的扩大需要更多的用地来满足需求,土地征收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2. 保障农民利益:农民是土地征收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以保障他们的生计和基本权益。

3. 推动城市发展:土地征收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可以促进城市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征收原则1. 公平合理:征收土地的程序应公开透明,征收补偿的标准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2. 依法征收:征收土地应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操作,保障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 综合补偿:对被征收农民应进行综合性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生活补偿等方面,确保他们的生计和生活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三、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根据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状况、市场价格等因素,以公正合理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对土地进行补偿,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利益。

2. 安置补偿:对被征收农民的安置进行全面考虑,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提供工作机会,帮助他们稳定生活,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机会,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3. 生活补偿: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补偿应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提供必要的住房、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四、补偿程序1. 征收公告:在征收土地前,应公开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理由和相关政策。

2. 协商补偿: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农民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保障双方利益。

3. 补偿支付:征收部门应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补偿款项,并确保补偿款项真实有效。

4. 安置工作:征收部门应落实土地安置计划,提供合适的安置区域和条件,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安置得到妥善安排。

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地补偿、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房屋搬迁补偿等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置专账分类核算,预留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和委派会计印鉴。补偿款的支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各驻村工作组经办人、审核人员和组长对补偿事项进行核实签名,提出意见;项目单位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送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提出审核意见;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财务组长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9。 协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清场工作。
10。 配合职能部门调处征地补偿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争议。
11.负责调查处理征地遗留问题及征地涉及的信访工作。
12.负责对接协调项目业主、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征地拆迁办等职能部门相关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被征地农民、相关权利人、被搬迁户的思想动员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处征地拆迁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
(三)区直其他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由区征地拆迁办及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分别经分管征地拆迁及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核签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予以核拨。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在其基本支出帐户中单列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收入和支出明细,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一)征地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工作所需的车辆用油费、误餐费、会议费、差旅费、群众误工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理费、有关人员补助及奖励资金等支出。
(二)征地拆迁劳务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征地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征地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征地工作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征地工作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规范,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1. 征地工作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土地出让金、征地交纳给付费用等。

2. 征地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为他用。

三、经费使用原则1. 经费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2. 经费使用应根据征地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执行。

3. 经费使用应遵循公正、廉洁的原则,不得有腐败现象。

四、经费管理机构1. 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机构为征地办公室,负责征地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2. 征地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经费的拨付、核算和管理工作。

五、经费管理程序1. 征地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 征地办公室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经费使用,不得超支。

3. 征地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台账,记录经费的收入、支出情况,并及时做好账务核对工作。

4. 征地办公室应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六、经费使用范围1. 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2) 城市更新改造费用;(3) 征地工程施工费用;(4) 征地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5) 征地办公室设备设施费用;(6) 其他与征地工作相关的费用。

2. 经费使用应符合征地工作项目规划,不得私自挪为他用。

七、经费管理制度的完善1. 征地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各项经费管理程序,确保经费使用安全。

2. 征地办公室应加强对经费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3. 征地办公室应定期对经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随时适应征地工作的需要。

八、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征地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对在经费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征地办公室应给予适当奖励。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 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州生态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农转非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七条市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揭府〔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府〔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届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3日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该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五条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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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

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三)争议的解决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征地补偿费类别分述如下:(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分配对象。

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两费)1、总述(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两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两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两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3)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两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两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两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中,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并分村社存入当地金融机构。

并建立土地补偿费的专项审计制度。

2、分述(1)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b、积极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l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每亩统一年产值标准6倍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a、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b、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c、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四、分配方案的制定以社为单位制订。

由村(居)委会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且有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方能确定分配比例、标准、参加分配人员,和具体问题的处理。

户口安置补助费方案的制定应按照土地征收当时本村内的农业户口人数为准。

土地补偿费方案的制定应按照土地征收当时的使用状况确定。

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表》。

村社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分配表第页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补偿额标准。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年产值标准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年产值标准的30倍。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有关方面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经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后,进行征收。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

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

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必须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1)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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