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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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审议情况的报告Fra bibliotek 审议情况的报告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立法调研和初步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05年2月22日,委员会听取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2月28日至3月4日,委 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发改委的有关同志,分两路分别到济南、济宁、青岛、日照四市进行了立法调研。期 间,分别召开了有市人大财经委和市发改委、经贸委及建设、交通、水利等监管部门、单位及有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及最终使用人相关单位参加的八个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3月 18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国家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 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该法在许多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加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方面也出现了许多 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出台一 部比较细化的、可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省政府提交的这个办法草案,从总体上看是可行的, 同时有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将“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 以胜任”作为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条件不合适。如何判定这些专家“难以胜任”,实践中不好掌握, 建议删去“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一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完整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青城管〔2003〕91号

(完整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青城管〔2003〕91号

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青城管〔2003〕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观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提倡物业管理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人是指:(一)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建设单位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二)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区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下同)已经成立,且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大会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组织工作;(三)物业管理项目属于单一业主的,该业主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象征主观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成立招标组织,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组织和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合成招标机构)。

第十条招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审查资格,审定标底,提出评议、定标办法等。

山东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各类物业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招标前,应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招标方式、委托管理的内容及具体标准。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标投标程序规范、公正。

第六条以下法律名词及注释适用于本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2.《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准备阶段第一节项目确定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应明确,并制定相关管理计划。

第八条定义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规模、服务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九条制定项目预算,确定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条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程序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论证。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规范的文件格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招标范围、评标办法等。

第三节招标公告发布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规模、服务内容、申请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

第三章投标阶段第一节投标文件准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资料、经营能力证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装订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完整和规范。

第二节投标文件提交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的提交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应以书面方式为主,同时提供电子版备查。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的补充或更改。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精).doc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精).doc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精).doc 范本一: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的委托、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二.招标流程2.1 招标准备2.1.1 制定招标文件2.1.2 公告招标信息2.1.3 定义投标文件要求2.1.4 发放招标文件2.2 投标活动2.2.1 投标人资格审查2.2.2 投标文件递交2.2.3 开标2.2.4 评标2.3 中标活动2.3.1 中标文件评审2.3.2 发放中标通知书2.3.3 合同签订三.投标文件要求3.1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3.2 技术方案3.3 价格报价3.4 保证金四.评标准则4.1 技术方案评审4.2 价格评审4.3 综合评分五.中标通知书附件:附件一:招标公告范本附件二:投标文件要求范本附件三:保证金缴纳凭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3. 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的包括招标邀请函、招标通知书、技术标准、规格要求、合同范本等在内的一揽子文件4. 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包括资格证明、技术方案、价格报价等在内的一揽子文件范本二: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服务,对于城市的安全、卫生和基础设施的维护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山东省制定了本办法。

二.招投标管理原则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2 经济效益优先原则2.3 风险合理分担原则2.4 透明度原则三.招标流程3.1 招标文件准备3.2 发布招标公告3.3 投标人资格审查3.4 投标文件递交3.5 开标和评标3.6 中标结果公示3.7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四.投标文件要求4.1 资格证明文件4.2 技术方案4.3 价格报价4.4 履约保证金五.评标准则5.1 技术方案评审5.2 价格评审5.3 综合评审六.法律法规及注释6.1 招投标法6.2 物业管理条例6.3 履约保证金6.4 中标通知书附件:附件一:招标公告范本附件二:投标文件要求范本附件三:保证金缴纳凭证样本本文档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部分。

《烟台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烟台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烟台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其他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标人少于3个、规划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物业、规划项目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高档(含别墅)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其他各类物业项目均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公共媒体(烟台日报、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山东住宅和房地产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载明其项目内容、管理标准、质量要求、招标条件、开标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有关内容。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物业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地区,其物业管理工作亦日渐复杂和繁重。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和公平竞争,山东省制定了具体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二、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为了吸引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参与竞标,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规定,物业招标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条件、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

公告的发布途径包括报刊媒体、官方网站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有意参与竞标的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准备相关的投标文件。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有严格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资质证明、项目经验和管理方案等。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并要求附上投标保证金。

3. 评标与中标评标过程是招投标的核心环节。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小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参与竞标的公司进行资质、经验、管理方案等多维度评估,并打分进行排序。

评标过程要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并为每个投标公司提供机会进行陈述。

根据评标结果,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将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将与招标方进行协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正式开始履行物业管理工作。

三、招投标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强调公开透明原则,即投标人在参与竞标时应了解招标需求、标的物必备的条件和提交文件的要求等,而招标方应公开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

这样可以确保更多的潜在投标人有机会参与竞标,并提高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

2.公正公平原则为了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小组成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且要保证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获得公正评估。

评标过程中也要确保评分系统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模板范本:1. 招标投标管理概述1.1 目的和范围1.2 术语定义及注释1.3 法律依据2.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2.1 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2.2 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公告3. 招标文件解读会议3.1 会议组织与准备3.2 会议内容与流程4. 投标人资格审查4.1 资格审查的目的与原则4.2 资格审查的程序与要求5.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5.1 投标文件的构成要素5.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5.3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截止时间6. 开标及评审6.1 开标准备工作6.2 开标过程与要求6.3 投标文件评审7. 中标及结果公示7.1 中标结果的确认与公示7.2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附件:招标文件模板、投标文件模板、资格审查表格、中标通知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根据需求编写的详细标书,包括项目说明、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2. 开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开开启投标信封,宣读投标人、报价等内容的过程。

3. 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和评审结果,确认并选定中标人的决定。

4. 结果公示:公开发布中标结果的信息,通常以公告或公示形式进行。

第二篇模板范本:1.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概述1.1 目的和范围1.2 术语定义及注释1.3 法律依据2.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2.1 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2.2 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公告3. 投标人资格审查3.1 资格审查的目的与原则3.2 资格审查的程序与要求4.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4.1 投标文件的构成要素4.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4.3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截止时间5. 开标及评审5.1 开标准备工作5.2 开标过程与要求5.3 投标文件评审6. 中标及结果公示6.1 中标结果的确认与公示6.2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附件:招标文件模板、投标文件模板、资格审查表格、中标通知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文件:指物业管理招标项目的详细标书,包括项目描述、工作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山东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投标组织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六条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投标方案,包括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招投标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招投标方案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九条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中标与合同第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蓬勃发展。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山东省政府决定制定一套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以规范招标程序,保证公平竞争,并最终选择出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招投标范围1.招标主体范围:山东省内拥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

2.招标项目范围:涉及山东省内各类物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三、招标条件及要求1.资质要求:招标主体需要具备山东省相关物业管理资质、经验及人员配备要求。

2.招标文件:招标主体需要向招标单位索取招标文件,按照要求填写,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保证金:招标主体在递交申请书时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遵守招标规定及承诺参与招标工作的保证。

四、评标程序1.资格预审:招标单位在收到招标主体递交的申请资料后,对其资格和条件进行筛选和预审。

2.开标及评标:招标单位组织开标,公开评审招标主体的技术方案、经济报价等内容,依据一定标准进行综合评估。

3.评审结果:根据评标结果,招标单位将确定中标单位,并与其进行详细商谈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五、合同签订及履行1.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的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定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结算方式等。

2.履行监管:招标单位负责对物业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六、监督与违约处理1.监督机制:招标单位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维护双方的权益。

2.违约处理:如果中标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招标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终止合同等。

七、结语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通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将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物业管理公司参与竞争,进一步推动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山东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山东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第一章引言为了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竞争和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投标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2.物业管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服务。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人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要求、评标标准和投标人资格要求。

2.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或其他指定渠道发布,确保广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相关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业绩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第五章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递交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符合标准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递交,并于指定时间截止。

第六章评标工作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2.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章合同签订1.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及时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2.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和费用、履约期限等。

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________发起招标活动并负责招标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________参与招标活动,并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中标候选人:________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为中标候选的投标人。

4.投标保证金:________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

第九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一。

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招投标管理办法

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招投标管理办法

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经济、滨海、峡山、出口加工等开发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住宅物业(包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别墅项目),经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统一在潍坊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各种物业项目;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

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山东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山东地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人及标的物2.1 招标人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山东物业管理单位或经授权代理的组织或个人。

2.2 标的物应当是在山东地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章:保证金及投标文件3.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保证。

3.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提交给招标人。

第四章:投标人资格要求4.1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和经验。

4.2投标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4.3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5.1 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要求和标准。

5.2 招标人通过合适的渠道发布招标文件,确保广泛的投标人参与其中。

第六章:投标评审与中标人确定6.1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2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及中标方案。

第七章:合同签订与履约7.1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7.2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第八章:监督与纠纷解决8.1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人的监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质量。

8.2 对于招标过程中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附件:附件一:投标人资格审核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指发布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邀请投标,以选择最适合需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2.标的物:指招标人需要采购或委托的物品、工程或服务。

3.保证金:投标人为了保证其投标的真实性、严肃性以及履约能力,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4.投标文件:投标人填写并提交给招标人的包含投标要求和方案的文件。

5.中标人:招标人在评审后选择的中标投标人,与中标商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责任。

本文档涉及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和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流程、标的物及技术、质量、价格、履约条件等要求。

第五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六条招标人应设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建立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条件、投标要求、履约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并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的谈判。

第三章投标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价格、履约期限等方面要求进行具体分析。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担合理的履约义务,并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提供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送礼或进行其他不正当交往。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由合适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维护评标结果的公平和公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条件第二条山东省范围内执行的物业管理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招标资格条件第三条.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物业管理相关经验并具备必要的设备、技术、人员条件;第三条.2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第三条.3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纳税证明文件。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四条.1 编制标书的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合同样本等;第四条.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准备材料、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公告第五条.1 招标公告应当发布在山东省有关招投标信息平台或其他法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上;第五条.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审第六条.1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第六条.2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并选定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合同签订第七条.1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第七条.2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监督和管理第八条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八条.1 山东省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办法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活动的实施;第八条.2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监管,并及时处理投诉与纠纷。

第九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招标公告模板2. 技术规范要求范本3. 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颁布的法规,具体规定了山东省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14(1)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14(1)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各类物业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招标前,应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招标方式、委托管理的内容及具体标准。

山东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各设区城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现将《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厅政策法规处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各类物业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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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房字〔2003〕56号各设区城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现将《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厅政策法规处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各类物业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招标前,应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招标方式、委托管理的内容及具体标准。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免费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状况、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营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园林绿化、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物业出售、业主入住等情况。

(三)物业服务的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编制要求等;(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六)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答疑)、实地考察物业项目、投标、开标的时间及地点等;(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投标的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类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四)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6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是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投标函;(二) 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全权委托人签名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文件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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