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光版本体育法学课件)第三章 国家体育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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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雅典回来后,演艺圈瞄上了刘翔,有证据的是他 在《同一首歌》里的亮嗓,没证据的传言数不胜数。面 对媒体如此炒作,倒是有娱乐圈的人先站出来说“不” 。香港著名制作人文隽就表示,刘翔的主要任是发挥他 在体育上的价值,娱乐圈还是暂时不要碰,“他现在只有
行家分析 只有21岁而已,应该继续努力在运动场上寻求新的突破。进
本章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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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体育法的渊源
国家体育法的创制
国家体育法的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 创制及分析
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教学目的: (一)了解国家体育法的渊源。 (二)了解国家体育法创制的过程与原则。 (三)重点掌握国家体育法体系内容和结构
基本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家体育法的制定和国家体 育法体系的发展、基本内容结构及实施体系。
其实关于这些传闻,最坚决的还是刘翔自己,他一再强调自己无意 进军娱乐圈:“什么唱歌啊,演戏啊,和我的职业都是不搭界的。我还 是要把我的跨栏训练完成好,这才是我的目标!” 刘翔为中国体育赢得历史性突破之后,有媒体称刘翔立时成为了各 大唱片公司争抢的对象,日前又有媒体爆出刘翔拒绝当孙楠上海演唱会 嘉宾的消息。对此“星工厂”老板姜泓表示,“星工厂”不会强烈要求 刘翔出席孙楠的上海演唱会,而内地唱片公司也没有“争抢”刘翔,因 为他根本不适合娱乐圈。 姜泓首先否认了唱片公司力邀刘翔加盟的消息,他说:“我和唱片 界的朋友交流过刘翔的话题,得出的结论就是——谁要是签约刘翔,谁 就是千古罪人!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刘翔是田径场百年难遇的天才 ,不应该荒废在演艺圈。除非他自己提出要涉足歌坛,否则我们唱片业 的同行不会主动接洽他的。”姜泓一针见血地说:“他有很好的体育天 赋,但是并不适合做艺人。首先他的个子太高了,虽然嗓子不错,但是 在音准、节奏上还有待提高;其次,作为一名‘演员’来说,他的形象 太突出了。
第一节 国家体育法的渊源
正式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 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社会体育 组织的政策、国际法和体育活动规则 非正式的渊源: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的观念、 体育社团章程和外国法
本章点睛
“刘翔现象”呼唤《体育法》的完善
其要害在于,必须首先弄清楚 “刘翔们”的身份,才可能有公正 合理的判断。在我国,国家竞技体 育运动员的训练和生活,实际上是 由财政负担。对他们约定俗成的称 呼是“运动员”,而本质上,他们 应属于纳税人供养的执行特殊公共 任务的“准公务员”。
结论
我国的体育事业机制相当特殊,是一种比较罕见的“举国制”。运 动员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当然,严格地说,运动员并不完全符合国务院 《公务员条例》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定义,但不可否认,我国的职业 竞技体育运动员的确具有公务员的一些属性,不妨称为“准公务员”或 “特殊雇员”。 这一点,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王大卫先生对媒体介绍 过。他说,在中国,除了足球、篮球等已经实行了职业化的体育项目的 运动员可以通过转会等形式,使得他们个人的产权比较个性化之外,其 余大多数比赛项目的运动员,都是在省市运动队中训练,包括他的比赛、 训练、比赛装备、吃穿住甚至工资补贴等,全是国家负责。因此,我们 的运动员是国家培养出来的,他的产权也属于国家。可以看出,不管竞 技体育运动员的身份多么复杂和特殊,有一点不容怀疑:他们是纳税人 供养的。而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纳税人供养专业竞技体育运动员并非没 有期待,纳税人出钱培养了他们,他们就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在国际 竞技体育赛事中努力争金夺银 ( 当然,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现实条 件、注重运动科学和运动员权益的保护等等 )。
第三章
国家体育法
主讲人:李爱菊
思考
中国青年报:“刘翔现象”呼
唤《体育法》的完善 2004年09月23日 媒体上 争议不断的刘翔和“刘翔们” 是否可以加入娱乐圈的问题。
讨论:
大家认为“刘翔们” 是否应该加入娱乐圈?为 什么?
行家分析
雅典夺金归来,刘翔突然成了“万人迷”,别的奥 运冠军还是体坛英雄,而刘翔却显然已让体育这个圈子 外的人垂涎三尺,关于各大公司力邀刘翔加入娱乐圈的 报道甚嚣尘上,不过在刘翔本人一一婉拒之余,已经有 圈内人站出来替刘翔“挡箭”。
入娱乐圈是以后的事情,等他在北京奥运会上得到金牌,甚至再
拼一届奥运会,29岁时退役再进娱乐圈都不晚。” 而在《同 一首歌》上与刘翔同唱一首歌的艺人古巨基虽然对刘翔的唱功 不绝口,但他也同样不希望演艺圈的活动影响了“飞人”为国 争光。“唱歌没有年龄限制,但做运动员就不一样了,还是希
望他多拿几块金牌。”古巨冷静地分析。
目前,体育目标已经从单纯的生物目标向生物、心理和社会三 维目标体系方向发展,体育已经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 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体育社会化、职业化、商业化及其目标的 多元化发展趋势看,单凭体育固有的规则很难规范调节体育在社会 中产生的纷繁复杂的冲突,于是国家法制部门和体育管理部门以行 政手段制定颁布了专门的体育法律规章制度。 国家体育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国家强制力确认和自上而下 保障实施的体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的立法,也包括国家 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与体育有关的行政机构订立的规则、制度、条例、 办法和发布的告示等。
结论
从这个角度观察刘翔们的商业开发和加入娱乐圈问题,也许就 不难得出结论。刘翔们仍然处在合理的运动生命周期内,他们有义 务静下心来,重新投入训练,为以后的竞技赛事乃至下届奥运会进 行充分的准备。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不是“刘翔们”精神境界高不 高的问题,而是他们的责任,是他们的分内事。他们无权在运动生 命周期内,拒绝继续为国家努力训练,私自把应属全体国民的体育 知识产权,拿来随意为自己进行商业性牟利。除非他们主动退役, 也就是不再要求纳税人供养。并且,退役后的个人品牌无形资产, 也不能过于随心所欲地使用,必须有法律予以规范。所以,我国现 行《体育法》应该逐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竞技体育 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动员的运动 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退出机制,规范 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刘翔们”的类似问题,有规 范的法律操作标准和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