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视力≥0.05-0.1二级次视力≥0.1-<0.3《注》: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对个体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功
能障碍程度进行评估的体系。
在我国,残疾等级鉴定主要分为十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身体残疾。
以下是一般的残疾等级鉴定标
准:
1. 一级残疾:个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面照顾。
2. 二级残疾:个体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三级残疾:个体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需要有人照看。
4. 四级残疾:个体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社交、生活受限制。
5. 五级残疾:个体存在部分劳动能力,但活动和工作范围受限。
6. 六级残疾:个体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受疾病或伤残影响。
7. 七级残疾:个体劳动能力轻度受限,生活基本自理。
8. 八级残疾:个体存在轻微劳动能力,但偶尔需要他人帮助。
9. 九级残疾:个体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受残疾影响。
10. 十级残疾:个体基本无残疾,但仍有轻微功能障碍。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残疾等级的划分还需根据个体具体状况、病史、医学检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
此外,不同类型的残疾
(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还有各自的具体鉴定标准。
总之,残疾等级鉴定不仅对个体的生活、工作、康复等方面具有
重要意义,还对社会保障、赔偿等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
残疾等级鉴定时,应确保公平、公正、客观,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我们为了更准确地评定和管理
人体残疾程度,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人体残疾程度分级:
1. 一级残疾:功能受损,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
但不限于:听力轻度受损、视力轻度受损、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等。
2. 二级残疾:功能受损,影响一定程度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受损、肢体中度功能障碍等。
3.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损,丧失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需依
赖他人照料。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重度或全聋、视力重度或全盲、
肢体重度或全功能障碍等。
4. 四级残疾:功能极度严重受损,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长期
全面护理。
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残疾、绝症等。
以上分级仅做参考,并不涉及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请参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和实施。
本文档根据最新的法规制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而进行修订。
请注意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参考文献:
-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视力≥0.05-0.1二级次视力≥0.1-<0.3《注》: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术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类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扯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义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残疾等级鉴定是为了准确评定个体因疾病、伤残或先天缺陷等原因所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从而确定其享有的社会福利和权益。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确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对于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感觉残疾四个方面。
身体残疾是指由于疾病、外伤或先天因素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运动功能障碍等;智力残疾是指由于遗传、感染、外伤等原因导致智力水平低于正常水平;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等原因导致的心理功能障碍;感觉残疾是指由于视力、听力、言语功能障碍等原因导致的感觉功能障碍。
其次,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的。
具体包括生活自理能力,如饮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如与人交往、社会参与、社会适应等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如学习、工作、生产劳动等能力。
再次,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级的。
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重度残疾,二级为中度残疾,三级为轻度残疾。
不同等级的残疾人享有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也有所不同,一级残疾人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最后,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定的。
评定过程需要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心理测评和社会适应能力评估等,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评定结果对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参与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残疾人享有相应权益的重要依据。
总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为了帮助残疾人准确评定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从而确定其享有的社会福利和权益而设立的。
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确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对于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注: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文件来规范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残疾人评定也只是残疾人组织来规范管理,本保准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是目前我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有效文件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第一部分综述一、本标准适用于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的残疾情况。
二、残疾按照本标准进行文字说明,构成残疾等级。
1) 甲级残疾:构成甲级残疾的有两个标准:有严重残疾的和没有严重残疾的。
a) 严重残疾:机械性几乎完全丧失。
严重残疾,包括有相应残疾必需使用助行器具者;b)没有严重残疾者: 方面未完全丧失,但其各项活动功能明显减低者。
3) 丙级残疾:机械性还有部分活动能力,但因残疾限制正常的生活活动者。
三、本标准的执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进行灵活搭配,但不得大幅度违背本标准的规定。
第二部分文字说明一、视力残疾1)甲级视力残疾:眼球缺失、失明,或对光没有反应者;2)乙级视力残疾:双眼视力低于0.1者;1)甲级听力残疾:失聪者;3)丙级听力残疾:听力低于60分贝者。
三、言语残疾2)乙级言语残疾:口音重,不一般样子出现语言交往障碍者;3)丙级言语残疾:经教育、训练等治疗后,表达能力低于同龄及同班正常学生者。
四、肢体残疾1)甲级肢体残疾:任何一肢、多个关节,机械性完全丧失,且必须运用假肢、假关节者;2)乙级肢体残疾:任何一肢、多个关节,活动或功能能力明显Map down;1)甲级智力残疾:智力发育止于«婴儿期»或«幼儿期»,智障者;3)丙级智力残疾:智力发育止于«少年期»或以上,但因残疾限制正常的学习、工作者。
六、其他部位残疾:1)甲级:功能明显减低、治疗无效者;2)乙级:功能表现为减低量明显大于正常者;3)丙级:多台残疾,单一残疾功能低于正常者。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残疾等级鉴定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身体功能和活动能力的评估,以确定其残疾程度和等级,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助。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活自理能力、肢体功能、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和精神等方面的评估。
每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和等级划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生活自理能力是指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独立完成自我照料和生活活动的能力。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根据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基本自理能力和完全自理能力等。
肢体功能是指残疾人的四肢功能状态和运动能力。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肢体活动度、肌肉力量、协调性和运动功能等方面的能力。
根据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完全丧失肢体功能、部分丧失肢体功能、轻度受限和无受限等。
视力、听力和言语方面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视力、听力和言语能力的检测和评估。
根据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完全丧失视力/听力/言语能力、部分丧失视力/听力/言语能力、轻度受限和无受限等。
智力和精神方面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智力和精神状态的评估。
根据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如智力重度残疾、智力中度残疾、智力轻度残疾和无智力残疾等。
总的来说,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科学、客观和权威的,它为残疾人提供了公正的评定和等级划分,为他们享受相应的康复和帮助提供了依据。
同时,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参考,促进了残疾人的全面融合和社会参与。
总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和融合,推动社会的包容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残疾等级鉴定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残疾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残疾证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
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x0d\x0a(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x0d\x0a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x0d\x0a2、截瘫、双髓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x0d\x0a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x0d\x0a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x0d\x0a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x0d\x0a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x0d\x0a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x0d\x0a(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一6分)。
\x0d\x0a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
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
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重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均有很大限制,需要全天候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严重受到限制,如肢体截瘫、智力障碍严重、听力严重受损、视力极度不良等。
二级残疾:较重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限制,需要部分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中度受到限制或身体机能受到严重限制但能够自理,如肢体部分瘫痪、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不良等。
三级残疾:轻度残疾,自理能力较好,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稍有限制。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轻度受到限制或功能障碍轻微,如轻度肢体残疾、言语功能不良等。
四级残疾:轻微残疾,身体机能基本正常,只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限制,如某些操作或运动存在困难。
主要表现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轻微特殊需求,如孤独症、学习障碍等。
以上标准是评定残疾人的主要参考,但实际评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个体差异和综合情况。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残疾评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残疾人进行身体、智力、精神和感觉功能的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等级,并为其享受相关政策和福利提供依据。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对残疾程度的具体描述和划分,是残疾人享受相关权益的重要依据。
下面将对残疾评定等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身体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了肢体功能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等方面。
对于肢体功能障碍的评定,主要考虑了肢体活动能力、肢体功能障碍的部位和程度等因素;视力障碍的评定主要考虑了视力残疾的程度和类型;听力障碍的评定主要考虑了听力损失的程度和类型;言语障碍的评定主要考虑了言语表达和沟通的能力;智力障碍的评定主要考虑了智力发育水平和智力功能障碍的程度。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评定,可以确定身体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为其享受相应政策和福利提供依据。
其次,智力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主要考虑了智力发育水平和智力功能障碍的程度。
智力残疾是指由于遗传、疾病或外伤等原因导致智力发育不全或智力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个体的学习、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评定智力残疾等级时,需要综合考虑智力水平、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以确定其智力残疾等级,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就业服务。
再次,精神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主要考虑了精神疾病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对社会功能的影响。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导致个体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功能受损,严重影响其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质量。
评定精神残疾等级时,需要考虑精神症状的严重程度、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的影响程度,以确定其精神残疾等级,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社会保障服务。
最后,感觉功能障碍评定等级标准主要考虑了视觉、听觉、平衡感觉和疼痛感觉等方面的功能障碍程度。
感觉功能障碍会严重影响个体的感知能力和生活质量,评定感觉功能障碍等级时,需要综合考虑感觉功能障碍的类型、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功能的影响,以确定其感觉功能残疾等级,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生活护理服务。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视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02,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05,视野半径小于10度。
3.三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1,视野半径小于20度。
4.四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3,视野半径小于50度。
二、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听力丧失或严重听力障碍,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听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听觉功能极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全部丧失,不能进行必要的言语交流。
2.二级:听觉功能重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大部分丧失,不能进行必要的言语交流。
3.三级:听觉功能中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少部分丧失,难以与他人一般交往。
4.四级:听觉功能轻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大部分保留,能进行一般的交往活动。
三、言语残疾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表达或言语理解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或障碍,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言语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不能进行言语交流,仅能发表简短的语言片段或使用手语等其他交流形式。
2.二级:在某些情况下能进行简单交流,但词句组合能力受限,表达不流畅。
3.三级:能够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在词句使用和表达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4.四级:能够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在表达和接受信息的能力上较正常人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身体部分或全部肢体的缺失、畸形、功能障碍等,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肢体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需长期依赖外力帮助。
如:四肢瘫痪、截肢等。
2.二级:能够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但需要一定的外力帮助。
如:单肢截肢、先天性畸形等。
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是为了对残疾人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从而确定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优惠政策。
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进行评定,以此来确定残疾人的等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等级、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和社会适应能力等级。
身体功能障碍等级是指残疾人身体机能的受损程度,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智力和精神功能等方面。
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是指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包括食、穿、洗、行、卫生和排泄等方面。
社会适应能力等级是指残疾人在社会交往和参与社会活动中的能力,包括情感、沟通、人际关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
其次,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等级、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和社会适应能力等级来综合评定的。
评定时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以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
评定过程中需要采集残疾人的相关资料,包括病历、体检报告、康复治疗记录等,同时还需要进行面对面的评估,观察残疾人的生活状态和行为表现,以此来确定残疾人的等级。
最后,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残疾人享受的福利和优惠政策。
根据不同的等级,残疾人将享受不同程度的护理补贴、就业优惠、交通优惠、教育优惠等政策。
因此,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残疾人的生活和福利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是对残疾人进行科学、客观评定的重要依据,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残疾人的生活和福利。
因此,需要建立科学、严格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从而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
老年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老年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老年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进行确定的。
以下是一般性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出入。
1.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一级伤残:残疾程度严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完全劳动能力。
- 二级伤残:残疾程度较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丧失一定劳动能力。
- 三级伤残:残疾程度一般,生活自理能力有限,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
- 四级伤残: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自理能力较好,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 五级伤残: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自理能力良好,不丧失劳动能力。
2. 赔偿标准:
-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较高,包括伤残津贴、生活补贴、医疗费用补偿等。
-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较一级伤残略低,包括伤残津贴、生活补贴、医疗费用补偿等。
- 三级伤残:赔偿金额较二级伤残略低,包括伤残津贴、生活补贴、医疗费用补偿等。
- 四级伤残:赔偿金额较三级伤残略低,包括伤残津贴、生活补贴、医疗费用补偿等。
- 五级伤残:赔偿金额较四级伤残略低,包括伤残津贴、生活补贴、医疗费用补偿等。
具体的伤残等级评定和赔偿标准应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核查和查询,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智力二级残疾的评残标准
智力残疾鉴定标准: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以下,适应行为水平极度缺陷;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4,适应行为水平重度缺陷;
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49,适应行为水平中度缺陷;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IQ值在50~69,适应行为水平轻度缺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WHO-DAS≥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面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着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着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学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
常
确有功能缺
陷
严重功能缺
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
心
0分1分2分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