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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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03.02
•【字号】粤科工办函[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防科技
正文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工办函〔2010〕5号)
各军工及军品配套企事业单位:
现将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09〕15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凡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即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请各军工及军品配套企事业单位将需要核准的项目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国防科工办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向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应申报核准和备案而未申报的单位,将按《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日。
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032f5b32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87.png)
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项目管理,保障社会投资项目顺利开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或机构接受社会投资的各项项目。
第三条社会投资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促进行业协同发展。
第四条社会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制,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全权负责并对外代表组织。
第五条本制度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由专职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条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项目管理经验,并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商业机密。
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第十条项目策划阶段,项目经理应做好项目情况调研、分析、评估、规划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经理应做好项目进度控制、资源协调、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阶段,项目经理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完结阶段,项目经理应做好项目总结、结算、档案归档等工作,完成项目交接。
第四章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按照职责和权限,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实施方案、进度控制表、风险管理计划等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按照与社会投资方的合同约定或协议,保证项目的风险控制、安全管理和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完成每周、每月、每季度的项目管理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定期召开项目管理会议,听取各不同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项目资产管理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负责对项目的设备、材料、资金等进行合理配置和管理,并建立清晰的资产档案。
第十九条对项目资产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寿命。
第二十条项目资产处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执行。
社会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社会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438994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5.png)
1. 珠海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广东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指导和规范社会投资类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工作。
- 适用范围:适用于珠海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主要内容:明确审批流程、时间节点、各部门职责分工,提高审批效率。
2. 社会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目的: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核效率。
- 实施范围:适用于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建设项目。
- 权限划分:市级和区级民防局分别负责办理相关事项。
- 办理流程:明确人防工程改造项目、现状改建项目、新建项目的办理流程。
3. 安徽省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 目的: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要求。
- 主要内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明确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的要求。
4.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目的:为确保《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有效落实,提高支付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公司治理。
- 主要内容:拟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并针对不同业务类型提出相应要求。
5.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的:规范政府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提供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 主要内容:明确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程序、条件和责任,为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闭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社会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规范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保障社会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投资项目核准流程
![投资项目核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bc9a06bb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69.png)
投资项目核准流程投资项目核准流程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项目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核准程序,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投资项目核准流程是必不可少的,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
下面将介绍投资项目核准流程的一般步骤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项目立项申请。
投资者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申请中需要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项目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在申请中,投资者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规划。
第二步,初审。
相关部门会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估。
初审的重点是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如果初审通过,项目将进入下一步的审批程序。
第三步,评审。
项目立项申请通过初审后,将进行评审环节。
评审主要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深入的技术和经济评估。
评审委员会将就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步,审批。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估后,项目将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审批和投资审批两个方面。
行政审批主要是对项目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包括土地使用、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审批。
投资审批主要是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外商投资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五步,核准。
项目经过审批后,将获得核准文件。
核准文件是投资项目正式立项的凭证,也是投资者进行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
核准文件中将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规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内容,投资者需要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第六步,备案。
在获得核准文件后,投资者还需要进行项目备案手续。
备案主要是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监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b7af5315ef7ba0d4b733bc2.png)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
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
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核准制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https://img.taocdn.com/s3/m/65dd4278a98271fe910ef9ed.png)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https://img.taocdn.com/s3/m/0dc61ff733d4b14e85246871.png)
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哪些新的重要举措?答:概括地讲,《决定》新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决定》要求,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是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职能。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三是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
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四是完善对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重大区别问: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答: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社会投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流程
![社会投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5b27ea9452d380eb62946dd1.png)
综合验收(涉及人防、消防、环保、绿化、档案、国家安 全、工程建设规划等专项验收事项)
( 5 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即时办结)
政府投资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流程
(试行)
第一阶段:立项与用地规划审批阶段
(发改部门牵头, 本阶段累计用时 25 个工作日, 其中行政审批
涉及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 )
划拨决定书 ( 20 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0 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0 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 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 单独审查。
建设单位同步编制施 工图设计、人防工程 防护设计、消防设计、 建设项目节能设计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消防设计及规 划放线测量( 20 个工 作日);同步开展施工 图、消防设计、人防 设计、防雷装置设计 等技术审查,同时发 布资格预审公告、受 理资格预审文件,组 织投标人资格预审 ( 10 个工作日);适时 发布招标公告,组织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 投标工作( 25 个工作 日)。
。
第三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住建部门办理)
本阶段用时 50 个工作日累计用时与第二阶段合并,其中中介(网上申报施工许可证) 1 个工作日,行政审批 1 个工作日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即办)
住 建 部 门 启 动 本 阶 段 联 审 程 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 个工作日)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 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 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0 个工作日 )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深府[2014]82号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深府[2014]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3bff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71.png)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正文:----------------------------------------------------------------------------------------------------------------------------------------------------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82号2014年10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和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以下统称项目单位)主要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中明确需核准的以下项目,依照本办法实行核准管理:(一)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列入深圳市核准目录的限制类项目;(三)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四)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四条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经市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省核准。
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核准机关进行核准,项目建设地址跨区的项目由市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前款所称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含新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章核准程序第五条项目核准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项目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准备案系统”)申请核准,填写《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附件1)。
项目单位提交核准申请时,需同步上传以下资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二)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三)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深圳投资项目指南
![深圳投资项目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51483a1910a6f524ccbf85a6.png)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事指南本办事指南所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深圳市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投资项目(仅指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限下投资项目和限上投资项目两大类。
限上投资项目是指《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深发改规〔2009〕2号)规定的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些项目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除此之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为限下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深府〔2009〕84号)、《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区别不同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本办事指南所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深圳市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投资项目(仅指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限下投资项目和限上投资项目两大类。
其中,限上投资项目是指《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深发改规〔2009〕2号)规定的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些项目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除此之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为限下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深府〔2009〕84号)、《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区别不同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类)审批流程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类)审批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8e765502964bcf84b9d57b53.png)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核准类)审批流程图
备注:
1.节能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报告等编制工作与规划设计方案可同时进行,各审批部门需出具初审意见告知函,正式审批意见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2.联合技术指导工作由市规土局与市政务办共同牵头组织,施工图审查阶段各审批单位提前介入,在第7个工作日出具技术指导意见。
3.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需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4.从完成土地招拍挂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始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时限原则上控制在52-74个工作日内。
5.联合验收环保部门仅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出具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6.涉及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需到安监部门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计审查.。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26c5b4b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e7.png)
引言概述: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核准过程进行规范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依据1.国家有关投资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3.投资项目核准的责任主体和权限划分4.投资项目核准的时间限制和结果通知二、核准评估与决策1.核准评估的目的与意义2.核准评估的流程与方法a.需求分析与项目定位b.投资方案编制与评审c.风险评估与可行性研究d.投资决策与核准意见3.核准意见的内容与审批机构三、核准技术审查与许可条件1.核准项目的技术审查要求和标准2.核准项目的许可条件和限制a.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b.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力要求c.资金与技术支持的要求d.土地与用地规划的要求四、核准项目合同与协议1.核准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2.核准项目协议的签订与履行a.投资方责任与义务b.政府责任与义务c.监管部门责任与义务五、核准项目监管与评估1.核准项目监管的机构和职责2.核准项目监管的方式和方法a.制定监管措施和制度b.监督项目实施和运营c.监测项目效益和风险3.核准项目评估的方法和指标a.投资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估b.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评估c.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评估总结:通过对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可以看出,规范管理投资项目核准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
在法律法规依据、核准评估与决策、核准技术审查与许可条件、核准项目合同与协议以及核准项目监管与评估等方面,都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执行机制,以保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管理体系,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核准投资项目的全面实施。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86840ce9b8f67c1cfad6b875.png)
九、领取立项批文和《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及招标投标核准文件不收费
十、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投诉
电话:3861682传真:3861672
(三)涉及政府资源、公共利益和全区经济战略布局以及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房地产、旅游、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涉及到该目录的项目需按现行制度进行核准。
3、其余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现行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二)项目批文和《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若有特殊情况,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须到我局办理撤销或延期结转手续。
七、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元,核准类3000万元,登记备案类1亿元;
(二)外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美元, 登记备案类3000万美元;
(三)超过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我局转呈上一级发改部门审批。
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1、按现行制度进行审批的项目有以下四类: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有投资者占控股的投资项目);
(二)区审批权限项目(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
申报材料
①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④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1ba4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a0.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凡利用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未列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社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草拟全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下述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二)涉及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三)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四)其他需要全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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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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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7月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7月9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项目高效顺畅报建为核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社会资本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理中,政府部门应按照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改进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则,及时了解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强化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协同推进项目单位在报建登记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的审批事权要积极帮助协调。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审批信息系统之外业务流转。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改变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违法违规惩戒,守住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廉洁廉政的底线。
第五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作为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的在线受理系统,应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的需求,是建设项目施工报建事项办理的跨部门协同平台,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查询、信息共享。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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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还应当遵守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相应履行对投资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核准和备案范围)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按规定核准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核准目录》)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备案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分级备案。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分级备案权限。
第七条(核准和备案机关)依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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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 11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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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的通知
深发改规〔2009〕2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编制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核准目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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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制定的。
凡本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进行了如下归类:
一是“国家核准类”的项目,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等)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以※注明)。
凡“国家核准类”的项目须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二是“深圳市核准类”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目录为2009年版本。
今后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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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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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社会投资项目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自愿投资的项目,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全民福祉。
为了规范社会投资项目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项目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2.1 项目申报社会投资项目的申报需经过合理的评估和筛选,申报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可行性研究等内容•投资计划,包括项目投资额、使用计划等•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对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资质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2.2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团队组成,评审标准应当公平、公正、透明。
评审会议应当将评审结果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示,并签署评审报告。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投资者的信誉和实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项目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三、项目批准与实施3.1 项目批准经过评审通过的社会投资项目,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批准。
批准时需查验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核实项目法律合规性。
批准后,项目方需要签署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缴纳相关费用,领取项目批复文件。
项目实施需要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项目筹建: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人员安排、资源调配等。
•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监控和流转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进度控制:制定项目进度计划,随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解决问题。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项目风险。
•绩效评估:定期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报告应向相关部门汇报。
四、项目监管与处罚4.1 项目监管社会投资项目的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运行。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监管:对项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进展情况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风险预警监管:监测项目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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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件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区域布局合理; 6.不影响经济安全;未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2.项目单位需填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站()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电报盘。
3.项目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外,需附如下资料:(注:凡申报材料中需提交复的项目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1)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2)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原件),房地项目应提供专款专户存款证明(原件),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
(3)房地产项目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