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任务来源年,省政府印发了《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陕政发〔〕号)明确了“十一五”、“十二五”、年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目标,提出最终达到人均避难场所面积平方的长远目标。
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十二五”期间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陕政发〔〕号),要求积极开展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规划在全省建设个规范化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完善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根据《“十二五”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主要建设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分工》(陕政办发〔〕号),陕西省地震局牵头承担我省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工作。
协作单位本标准由陕西省地震局提出,由陕西省地震局、陕西省应急办、宝鸡市地震局共同起草。
主要工作过程年,陕西省地震局组织相关人员调研全省应急避难场所情况,摸清现状,发现问题,了解市县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实际需求,总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验。
年月月,陕西省地震局针对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申报《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地方标准制订项目,由陕西省地震局、陕西省应急办、宝鸡市地震局部分同志组成标准编制组,开展工作。
年月,《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地方标准列入陕西省“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年月,编制组在北京调研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详细了解了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的过程、成果、场所建设的方式、场所疏散方案、场所宣传与演练等场所相关信息,并与北京市地震局有关同志讨论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年月日,编制组在陕西省地震局召开启动会。
会议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标准制订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工作职责,明确人员分工。
编制组成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年月日,编制组召开碰头会,分析收集资料,梳理编写基本思路,安排下一步工作。
年月月,编制组广泛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分析对比现有同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陕西省地震局的编制组成员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标准编写大纲,并征求了意见。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由政府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临时安置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确保应急避难场所的有效运作。
一、场所管理机构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由政府或其他组织指定,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维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场所管理制度1.入场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实行身份证明制度,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身份核查,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2.安全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场所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
3.卫生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对场所内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健康。
4.食品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食品管理制度,对场所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场所内人员的饮食安全。
5.医疗救护:应急避难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设立医疗救护点,对场所内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6.应急处置: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场所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场所管理人员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应急处置和管理能力。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场所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四、场所内人员场所内人员应当遵守场所管理制度,保持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
在场所内,人员应当互相尊重,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五、场所的退出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有序退出。
退出时,应当进行身份核查和登记,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
六、场所的维护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场所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同时,应当加强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
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出台的背景。
答: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响应、抢险救援、过渡安置过程中,发挥转移避险、安置避难群众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截至2023年11月底,我国已建成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超过13.7万个,但场址选择、分级分类、功能设施等布局设计参差不齐,大多数缺乏统一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应急管理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有关意见,我国将在2025年底前,全面开展省、市、县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
制定本指南的目的就是加强指导和规范各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推动科学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城乡应急避难场所,促进构建全国多层次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2问: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把握哪些方向重点?答: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及应急管理发展现状、应急避难场所发展现状及分析、应急避难需求及资源分析、规划目标与指标、应急避难场所发展布局规划、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要求指引、实施安排、保障措施等。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需把握好以下方向重点:一是以社区生活圈为基本安全单元,科学布局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
二是充分利用各类应急避难资源合理新建、改造和指定应急避难场所,统筹防灾防疫防空等多功能兼用设计。
三是加强室内型、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对应急避难场所条件改善的需求。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随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频繁发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的应急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分为地震避难场所、台风避难场所、洪水避难场所等。
每个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要求1. 基础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具备稳定的供电、供水和通讯设施,保证在灾害发生时的正常运行。
2. 安全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设置灭火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3. 生活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食品、饮水、卫生间等,以满足人员在避难期间的基本需求。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流程1. 避难场所的开启:当灾害发生时,责任人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启避难场所,确保人员及时进入避难场所。
2. 人员管理:避难场所需要进行人员登记和身份核实,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和救助。
3. 安全检查:避难场所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4. 应急物资管理:避难场所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如食品、水、医疗器械等,以应对灾害期间的需要。
5. 信息发布:避难场所需要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救援指南等,让避难人员了解灾害情况和自救方法。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1. 人员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禁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设施设备的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4. 人员培训与演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
XX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XX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统一领导,依托公园、广场、学校操场、绿地、景区开阔地带等场地,以及体育场馆、学校教室、公共场馆(所)、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等建筑,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认定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在满足该区域应急避难要求的前提下,重新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进行安全评估指导。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管辖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疏散安置点布局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县应急局备案。
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原则,合理选址、布局,设置标志标识、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排污、应急通风等基本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
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市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始终把保障市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及时分析、预警各类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光明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光明区人民政府整合现有资源,各相关单位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5.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光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应急处置制度,确保及时、科学、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6.公开透明,群防群控。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介绍相关防控知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动员群众自觉参与。
DB4403
标准评析DB4403/T 255—2022《台风暴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地方标准解读■ 王冕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摘 要:2022年8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DB4403/T 255—2022《台风暴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标准于2022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为国内首个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的标准,该标准的编制为切实发挥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险安置功能,保障救灾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升城市应急避难(险)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介绍了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对标准的内容与技术考虑做了解读,以更好地用于指导深圳市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工作,推动标准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台风暴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标准解读,室内应急避难场所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15.028Interpretation of DB 4403/T 255—2022, Indoor emergency shelter operationguidelines for typhoon and rainstormWANG Mian-bo(Shenzhen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Abstract:On August 24, 2022, the Shenzhen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Supervision approved the release of the No.12 Announcement of Local Standards in Shenzhen [2022] (total No.86), which issued DB4403/T 255—2022, Indoor emergency shelter operation guidelines for typhoon and rainstorm, implemented on September 1, 2022. This standard is the fi rst standard for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indoor emergency shelters for natural disasters such as typhoons and rainstorms in 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standard is of great signifi cance for the functions of indoor emergency shelters such as shelter and resettlement, ensures the standardized and orderly work of disaster relief, improves the level of urban emergency shelter services, and promotes the urban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n China.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 cance of standard’s development, interprets the content and technical considerations of the standard to better guide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indoor emergency shelters in Shenzhen, and promo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ndard. Keywords: operation of indoor emergency shelter in typhoon and rainstorm, standards interpretation, indoor emergency shelter0 引 言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是经政府规划、建设或改造,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供避难(险)人员紧急避险和临时安置的室内安全场所,是城市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及类似的其他突发事件中发挥着人员安置的主场所、灾害救助的主阵地作用。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知识大全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知识大全在面对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时,应急避难场所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设施之一。
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应急避难场所,是每个地区及单位必须面对的问题。
以下是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知识大全: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1. 首先,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将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集中避难场所:即专门设置的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所需的避难场所,一般是公共场所,如体育馆、会展中心、学校等。
(2)临时避难场所:多为民众临时避难使用的场所,如社区活动室、文化中心前厅等。
(1)物资储备场所:指供应给避难群众的生活物资的储备场所,如食品、水等储存设施。
(2)避难营地:指用于暂时维持避难民众生活的场地,如帐篷、临时住房等。
1. 应急避难场所应该选择在容易被民众发现和便于接受的地方,如大型市场、交通枢纽、公共场所等。
2. 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当地的地形环境和灾害风险等设置,在不同区域和不同条件下,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选择。
3. 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物资储备、应急水源、通信设备、应急医疗设施等综合条件。
1. 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要求:(1)场所要求完全平整,安全范围大。
(2)场所应设置收容、住宿、休息、治安保卫、消防灭火、卫生防疫等设施。
(3)生活必需品和急救药品、消毒液等物品齐备。
(4)避难场所应设立严格的出入口,做好安保等设施措施。
(1)应急通讯设施:为避难场所内的成员提供稳定、可靠的通讯工具。
(2)应急发电设备:避免停电,保证场所内基本设施的运转。
(3)应急灯具:保证避难场所内正常使用。
(4)应急医疗设施:为避难群众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
(1)确保储备物资的安全性。
(2)确保场所内安全调查和情报收集的必要性。
(3)加强门禁管理,避免闲杂人员进入,同时设有入口登记制度。
(4)加强应急医疗设施的管理,提供应急医护人员的培训。
(1)制定应急管理规定,实施应急响应,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2)做好避难场所内的人员排队接受物资分配等管理。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场所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和临时疏散安置点。
第四条【立法原则】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统筹规划、行业指导、平灾结合、多灾兼顾、充分有效、长期备用的原则。
第五条【事权划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乡村空旷地(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及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经费】新建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室内场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纳入投资总额,属于政府投资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室内场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有经营收入的和大专院校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筹措,无经营收入的和中小学校按照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主体】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行政审批服务、体育、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
应急管理部关于批准《应急避难场所 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等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批准《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等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24.02.29
•【文号】应急管理部公告2024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标准化
正文
本法规中的《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实施日期为2024年5月1日,《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规范》《灾害事故现场音视频采集和传输通用技术要求》实施日期为2024年6月1日。
应急管理部公告
2024年第2号
关于批准《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等3项行业
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等3项行业标准(标准文本附后),现予公布。
附件:3项行业标准目录
应急管理部
2024年2月29日附件
3项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
1YJ/T26—2024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2024年5月1
日
2YJ/T27—2024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规范2024年6月1
日
3YJ/T?28—2024灾害事故现场音视频采集和传输通用
技术要求
2024年6月1
日。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及分类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突发事件或灾害发生时,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或避难场所。
根据其功能和设施的不同,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分为多个等级和分类。
一、分级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设施和服务能力等因素,可以将其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1.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规模较大,设施齐全,能够提供临时住所、食宿、医疗救护等基本服务。
通常位于城市或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可容纳大量人员,如体育馆、会展中心、学校大礼堂等。
2.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规模适中,设施较为简单,主要提供基本住宿和食宿服务。
通常位于乡镇或较小的城市,如学校小礼堂、乡镇文化室等。
3.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规模较小,设施简陋,通常只提供简单的庇护和基本生活保障。
通常位于农村地区或较偏远的地方,如农民房屋、村委会办公室等。
二、分类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用途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几个类别。
1. 家庭应急避难场所:即个人家庭在灾害发生时提供的临时避难场所。
例如,居民可以选择在自己家中的地下室、阳台或安全区域避难,确保自身的安全。
2. 公共应急避难场所:即政府或相关机构在灾害发生时提供的临时避难场所。
主要用于容纳无家可归的人员或灾区居民。
这些场所通常设有床铺、食堂、卫生间等基础设施,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专业应急避难场所:即专门为特定行业或特殊人群准备的应急避难场所。
例如,化工厂、核电站等高风险场所可以设立专门的应急避难场所,以应对突发事故。
4. 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即在灾害发生后,临时设置的避难场所。
这些场所通常是在公共场所或空地上临时搭建的帐篷或简易棚屋,用于短期避难。
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和分类有助于合理规划和组织应急避难工作。
不同等级和分类的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应急避难体系,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
同时,对于市民来说,了解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和分类也可以帮助他们在危险来临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决策,确保自身和家人的安全。
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一、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构1、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委员会,由地方政府设置,组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2、成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和建设1、根据各类灾害的不同特点和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求,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和数量。
2、建设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要求的场所设施,包括住宿设施、生活设施、医疗设施等。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规定1、建立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受避难群众的责任制度。
2、制定避难场所的开放条件和关闭条件。
3、建立有序疏散和安置制度。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物资管理1、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储备物资的充足和更新。
2、对物资的采购、储存、保管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3、定期检查和维护物资设施的完好性。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管理1、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制度和相关规定。
2、确保避难场所的防火、防爆、防震等安全设施完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确保在发生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受避难人员的安全。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卫生管理1、每日进行卫生清洁,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2、定期进行卫生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3、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受避难群众的身体健康。
七、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管理1、建立受避难人员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2、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避难场所的开放信息、物资使用情况以及应对灾害的指导信息。
八、应急避难场所的社会参与1、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参与避难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开展避难场所的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避难意识和能力。
九、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1、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确保避难场所的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
2、定期进行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以上就是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9条 应急避难现状 我市已初步形成了适用于深圳一般情况下各种易发、多发 灾害的应急避难系统。 1.基本建立了较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我市建立了由应急 管理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应急机构和基层应急 机构等组成的应急组织体系,形成了包括总预案、分预案、 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多层次应急预案体系。 2.完成了数百处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目前我市共设 置了各类避险场所 414 处,基本可以满足常见灾害的避险 要求;并开展了莲花山公园、荔枝公园 2 处地震避难场所 的试点建设工作。 3.存在的主要问题:(1)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尚不完善,缺
3.当遭遇超出城市自身解决能力的极端灾害情况,如接近 或达到 15 级以上超强台风、8 级以上罕遇地震等,需要从 区域角度统筹考虑应急避难,应在城市对外交通疏散等方 面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
第11条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 为本次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广大市民的避难 要求。 2.统一规划,资源整合。避免以单灾种为主的建设模式, 通过对现有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和空间资源的有效整合,保 证应急避难的空间要求。 3.平灾结合,多灾兼顾。在现有设施中增设防灾救灾设施, 使之满足避难场所的条件,平时正常发挥功能,灾时用作 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应具有多灾兼顾的特点,以节约用地 和投资,但应考虑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要求的适用性。 4.近远结合,建管并重。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避难困难地 区分布,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计划,分期分批建设各类应 急避难场所;制定避难场所管理的相关政策,保证灾时能 有效地组织和安置避难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规划。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适用本办法。
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改造,用于群众避险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类型,分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两类。
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公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以外)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汇总、报送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并对外公布;组织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及关闭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属高等院校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区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技工学校等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文化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开展区属体育设施、文化馆(站)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中山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 of Zhongshan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第五条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各镇(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0。
1 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
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City Emergency shelter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
0。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2.0。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
0。
5 避难单元 Evacuation Unit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
0.6 避难场所出入口 Entrance of Shelter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光明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备案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我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小散工程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具体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八)土地平整、生态修复、园林绿化等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纳土工程;(九)其他需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对于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实施细则予以纳管。
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第四条【零星作业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SZDBZ305-2018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
ICS 13.200A 90 SZDB/Z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305—2018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emergency shelters in park2018-05-31 发布2018-07-01 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体要求 (3)5场所分类 (4)6场址要求 (4)7面积指标 (4)8功能分区 (5)9设施设置 (7)10绿化种植 (12)参考文献 (13)前言本规范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深圳市地震局、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赖燕玲、杨峰、王辉、李频、张汉华、龙丹丹、林有彪、王祥、潘龙斌、丛东、麦耀锋、李宗怀、骆建文、李巍、刘娜、钱绍青。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为防御与减轻灾害,充分利用公园与公共资源,科学合理的建设适应深圳灾害特征的安全、高效、综合的应急避难场所,满足灾时的避难需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宜居可持续发展城市,引导深圳市公园综合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总体要求、场所分类、场址要求、面积指标、功能分区、设施设置以及绿化种植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具有室外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的建设或改造,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
其他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T 24439—2009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GB/T 35624—2017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92—2016 公园设计规范GJB 3502—1998 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MH 5013—2014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灾时运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指南》(GB/T33744-2017)、《关于印发〈深圳市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2〕4 号)、《关于开展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检查的通知》深应急办〔2018〕59号、《关于印发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2〕69号),等相关法律、规范及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必要性和理由
1.《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10-2020)》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强化部门统筹,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无缝衔接的协作平台。
建议由市应急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明确各部门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整合、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场所管理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以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保持整体上协同一致;
2.《关于开展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检查的通知》(深
应急办字〔2018〕59号)第一大点第五小点中明确要求各区(新区)、应急办(住建局)、市教育局、城管局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日常管理单位(公园、学校等)要做好各项设施、设备的维护。
3.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正在加快推进,场所数量迅速增加,需明确各部门对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职责分工,规范和加强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灾时运行工作;
4.完善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体系的需要。
三、征求意见过程
2019年4月19日,针对《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内相关单位意见。
截至2019年5月5日,经整理,共征求16个单位意见。
其中10个单位回复无意见(或未反馈);6个单位共提出了13条反馈意见,全部采纳。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本《办法》分共十三条,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建设单位职责、管理单位职责、其他部门职责、管理维护措施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本办法的目的主要保证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平灾
时稳定运行,推进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光明区综合防灾能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指南》(GB/T33744-2017)、《关于印发〈深圳市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2〕4 号)、《光明区地震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2〕69号的有关要求。
适用范围为光明区利用学校操场、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停车场等开阔室外场地经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紧急疏散、安全避险、临时安置等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建设、管理单位和其他部门的职责。
建设单位对于项目开工前至建成后的职责。
管理单位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负责相应场所的日常维护管养。
其他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协调以及灾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场所各项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
对需改建扩建的场所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灾时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关闭和运行管理和安置作出明确分工。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当发生阻碍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擅自撤销或改变避难场所用途、不履行
场所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职责、灾时拒不开放场所或开放后未履行妥善安置群众职责等影响救灾工作的行为的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自责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相关活动。
明确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职能转移,其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原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至十五条明确施行日期、有效期、解释权属。
五、主要解决的问题
1.通过制定本办法,明确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各单位在整合、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划清场所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提高光明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减轻突发性灾害造成的损失。
3.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
六、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指南》(GB/T33744-2017)(三)《关于印发〈深圳市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2〕4 号)(四)《关于开展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检查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8〕59 号)
(五)《关于印发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
的通知》(深光管办〔2012〕69号)
(六)《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