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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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12-13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细则】第一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细则】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12.13•【文号】国务院令第138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理李鹏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税收公平合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1.1 自然人: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持有土地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1.2 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持有土地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2.1 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额等于土地转让价款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增值税实际缴纳额和其他相关费用。

2.2 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土地转让年限的长短进行阶梯调整,具体税率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

2.3 税款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在取得土地转让款项时一次性缴纳,缴纳地点和方式按照相关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3.1 个人住房:个人住房转让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享受减免政策。

3.2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享受减免政策。

3.3 重大公益事业建设:土地用于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4.1 税务登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4.2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核实其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 税务处罚:对违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征税对象、计算方法、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税基确定、税率调整、征收管理和监督执法。

一、税基确定1.1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指土地转让的增值额。

税基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1.1 确定土地的转让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等;1.1.2 确定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原值、开辟建设成本等;1.1.3 确定土地增值额,即土地转让价格减去土地成本。

1.2 税基的计算方法:1.2.1 采取实际发生额计算方法,即以实际发生的土地转让价格和成本为依据;1.2.2 采取核定额计算方法,即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和成本核定土地增值额。

1.3 税基的调整:1.3.1 税基可以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土地的特殊用途、土地的开辟程度等;1.3.2 税基的调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二、税率调整2.1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不同性质和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1 不同用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同,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2.1.2 不同地区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同,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供求情况进行调整;2.1.3 不同土地转让主体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同,如个人转让和企业转让的税率有所区别。

2.2 税率调整的程序:2.2.1 税率调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论证,确保税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2.2.2 税率调整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和公告,确保税率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3 税率调整的影响:2.3.1 税率调整会对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土地的转让价格和成交量;2.3.2 税率调整会对土地转让主体的利润和成本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土地转让的积极性和动力。

三、征收管理3.1 征收主体:3.1.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3.1.2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实施。

1993-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1993-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1993-12-13 国务院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12-13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税收主体和纳税义务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主体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纳税义务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二、税收的计算和征收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减免额)×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为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减免额为法定减免额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其他减免额,税率为国家规定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征收,即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按照土地转让的时间节点征收,即在土地转让时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纳税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税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和资料。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赋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个人住房的转让所得,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五、税收管理和监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执行。

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和证明,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核查工作。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故意逃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税基确定方面1.1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准是什么?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准是土地的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依据是土地转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

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购置价款、土地开发费用等。

1.2 如何确定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的确定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关键环节。

根据实施细则,土地取得成本可以通过购买土地时的购置价款、土地开发费用、土地整理费用等方面进行计算。

同时,还需要考虑土地转让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和税费。

1.3 如何确定土地转让价款?土地转让价款是土地增值税计算的重要依据。

根据实施细则,土地转让价款应当以土地转让合同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中约定的价格为基础。

如果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二、纳税义务方面2.1 谁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土地转让方。

也就是说,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卖方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缴纳相应的税款。

2.2 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根据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2.3 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土地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取得成本等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核定,并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

三、税率确定方面3.1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税款。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5%至30%不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财法字〔1995〕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1.27【实施日期】199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1.27•【文号】财法字[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1995年1月2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税收对象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对象。

这些企业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2. 个人购房者:个人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房屋存在增值情况,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1.3.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根据土地增值情况,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税收计算方法2.1. 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一般在10%至30%之间。

具体的税率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2.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即土地出让价款与购买土地成本之差。

如果土地增值额为负值,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3. 税收减免: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如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3.1. 纳税义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申报材料。

3.2. 申报程序: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必要的附件材料。

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3.3. 税务监督和处罚: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追缴税款等。

四、税收使用和监督4.1. 税收使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旨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4.2. 税收监督:税务部门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税收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影响。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管是土地出让方还是土地使用权人,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1.2 征收标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土地增值额来确定的。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增值额的大小进行分级征收。

1.3 征收程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程序包括申报、核定、缴纳和申请退税等环节。

土地出让方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核定环节,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额进行核定,并通知缴纳税款的金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1 住房用地的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住房用地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根据购房者自住情况、购房年限和购房面积等因素赋予一定的减免或者退税政策,以鼓励居民购房和居住。

2.2 农村土地的税收优惠针对农村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农村土地的增值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或者允许农村居民将土地增值税以农产品形式进行缴纳。

2.3 企业用地的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明确了针对企业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一些重点支持的产业或者特定区域的企业,可以赋予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延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

三、土地增值税的监督管理3.1 审计监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强调了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审计工作,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相关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税基确定1.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按照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

2. 土地出让价款的计算方法:包括出让金、出让权额、出让股权等。

3. 土地取得成本的计算方法:包括土地取得价款、土地开辟成本、土地整理费用等。

4.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增值额的大小分为不同档次,税率逐级递增。

二、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1. 纳税义务人包括土地出让方、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土地使用权人等。

2.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3. 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土地增值额的计算、税款的计算等。

三、税务管理和监督1.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税法的正确执行。

2. 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3.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申诉事项。

四、税收优惠政策1. 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款、延缓缴纳等。

2.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和指导。

五、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逃税、骗取税款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缴欠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2. 对于虚假申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像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1995年1月2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2022年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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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xx年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纳税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 6号)第2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3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4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5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6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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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理李鹏
1993年12月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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