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水电开发争议的法理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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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水电开发争议的法理学解读

怒江水电开发争议的法理学解读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一、怒江水电论文联盟开发之争简介

2003年8月14日,由云南省怒江州完成的《怒江中下游流域水电规划报告》通过国家发改委主持评审。该报告规划出怒江水电的两库十三级开发方案。正当一切都在按计划进行的时候,北京和云南环保NGO人士在得知怒江要进行梯级电站开发后,发起了颇有声势的反对活动。时年9月,这个总投资近1000亿元的工程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上搁浅。2004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怒江项目上批示说:“对这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且有环保方面不同意见的大型水电工程,应慎重研究、科学决策。”

怒江州经济落后,交通不便,未解决温饱问题的人口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地理条件恶劣,少数民族比重达92.2%,至今仍保留着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但是怒江流经该州,在该州水域内有极其丰富的可开发的水电资源。可以说,这是怒江州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救命稻草”。

但同时,怒江流域属少数民族聚居区,生物资源丰富,民族文化独特。包括怒江在内的“三江并流“风景区已于2003年被联合国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其高黎贡山也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怒江是我国与东南亚淡水鱼类区系最为重要的组成分。且怒江中下游所处横断山区,新构造运动活跃。应该说,保护怒江这条原始生态

河流具有极其重要的环境和生态意义。作文/zuowen/一时间,是“给子孙后代保留一条生态河流”还是“给怒江人民一条出路”成为争议的焦点。在笔者看来,这场争论虽始于五年以前,但时至今日,仍是许多环保人士、学者探讨的热门话题。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解读,或许有更深远的意义。

二、人类的“最大幸福”与享有资源的“代际公平”

当今地球资源的有限性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基于此罗尔斯通等环境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环境伦理观,倡导传统的以人类的眼前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应逐渐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转化。这种价值观的特点在于:“它不仅强调当代人和之间的分配正义和改正正义,更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和平等。”“代际公平”概念即着眼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拥有平等的机会享用地球上的环境资源利益。

人类社会的目的应当是实现、保护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从当今现实来看,有限的环境资源如果不加以保护、合理利用将不足支撑人类的永续发展,明确后代人对于环境资源的权利有了现实的意义。首先提出“代际公平”理论的华盛顿大学爱迪·布朗·韦丝教授进一步提出:“人类的每一代人都是对后代人的地球自然资源利益的托管人,每一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一方面,当代人是拥有有限的终生财产的受益人;另一方面,当代人又是对后代负有义务的受托人,而后代则是持

久不断的地球的祖传遗产的受益人。”这种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在确保人类的永续性的同时,明确了世代间的平等作为基本出发点,这体现了正义的价值取向。正义与平等密不可分,多数学者在描述正义时认可以下的表述:同样的情况应当同样的对待。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概念’。”罗尔斯在其巨作《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明确了这样的观点: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地位和权力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在机会上是平等的。我们可以认为:人类各代都要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都对地球上所禀赋的自然资源财富拥有均等的享用权。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后代人还应该拥有同当代人同等乃至更好的发展机会。

与此同时,韦丝教授也特别强调这种代际权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集体的权利。鉴于地球处于为后代人的托管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以使它能被完好地传给后代人。所以当今的人类活动不只是为了当代人的幸福,更是薪火相传为了人类整体的福祉。某种程度上说,保护现有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体现了价值上的平等追求,也符合社会功利的价值取向。边沁将功利原则表述为“最大幸福原则或最大福利原则”,他认为“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时,则可以说它是符合或遵从功利原则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指

出:“功利论从一开始就具有公益论的性质。”功利主义带有的作文/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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