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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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

题目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2011 年 11 月 27 日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选择网络这个平台进行交易,随之产生的税收管理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网上交易的税收松懈营造一个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给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基于当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分析有关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难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关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原则;网上交易

Abstract:With wide spread use of the internet,electronic commerce has experienced a period of fast development. Many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ve taken place based on computer technologies,and lots of consumers choose shopping online. Thus the public has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of taxation in the field of e-commerce accompanied by its development. The situation of the e-commerce taxation in China has prospered the e-commercial market,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has brought about bad effect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problems occurring in the e-commerce taxation based on the above-mentioned phenomenon, then puts forward some pieces of advice to improve the tax

system of e-commerce.

Key W ords:E-commerce;tax collection;tax principle;online transaction

正文: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性正在吸引着传统企业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将会越来越广。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继续稳步增长,网民总数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底提高5.4个百分点。全年新增网民7330万,年增幅19.1%。”并且“电子商务及网络营销是企业利用互联网的最主要的应用,综合起来中小企业中电子商务及网络营销相关的互联网应用的利用率达到了42.1%。”而中国在不断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更多的企业意识到随着全球化的加速电子商务对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B2B和B2C模式逐渐成为企业和居民交易生活的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逾4.5万亿,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8万亿,同比增长15.8%。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同比增长97.3%,较2009年近翻一番,约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另外,根据CNZZ数据中心发布的最新统计显示,在2010年全国的电子商务网站数量继续保持增长,2010年12月的行业网站数已达到1.86万家,与年初相比增长了16.13%。全年电子商务网站新增的站点中有80%属于B2C 类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模式,B2B,B2C,C2C模式的应用不断的拓展[1]。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问题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基本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都存在着挑战。就税收法定原则来说,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纸化、无址化、高流动性等特点对税收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税收征纳必须有明确,肯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挑战。就税收公平原则来说,由于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其本身具有流动性、隐匿性以及数字化与当前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不相适应,使电子商务成为合法的避税港,并且,许多国家的税法在适用税收公平主义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但由于各国或地区

对电子商务的税法规定不一致、不统一而造成税收公平原则不能得以实现。就税收效率原则来说,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地域管辖权的挑战集中体现在常设机构上。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确定常设机构的物理场所被服务器和网址所取代,而这些网址和服务器能否构成常设机构目前并没有定论。另外,网络提供商是否构成非独立代理人也很难认定。因此,判定常设机构的人和物的因素都无法确定,导致常设机构无法确定。在居民管辖权问题上,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隐匿性使自然人可以很轻易的以虚假身份进行网上交易,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也可以避开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网上交易,致使其居民身份难以确定[2]。另外,伴随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的可视会议技术,各大股东、董事虽分散在各国,可以就地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从而根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地点来判定法人居民管理控制中心的标志,也显得无所适从。

(三)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体现在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和纳税申报三个方面。首先,税收征管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进行税务登记,这就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其次,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使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失效,一些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另一方面,这些电子凭证极容易被不留痕迹地任意修改,再加上信息资料可以被多重密码保护,使税务部门难以收集到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情况。最后,在电子商务下,广大的网民都是潜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准确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纳税申报无疑会受到影响。另外,现有的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报盘申报等方式并不能满足纳税人的远程申报、快速申报及随时申报的需求[3]。

(四)电子商务对税务检查和税收法律责任的挑战

对税务检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纳税人难以认定、课税对象难以确定、建立在对纳税人原始凭证、报表,实物财产进行检查的传统税务检查方式无法实施、现行的人工查账方式及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匮乏、不能适应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检查的需要等方面。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征纳税的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五)电子商务对税款征收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直接交易减少了商业中介环节,使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代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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