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质权是不是物权
质权是不是物权一、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一、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质权是物权。
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
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质权也是物权的一种。
二、债权和物权的区别1、客体不同(1)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权利,直观地体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
(2)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直接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间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现根本不涉及物的情况。
这种客体方面的差异较终决定了物权和债权在性质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异。
2、支配权与请求权(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
(2)作为请求权,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具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这由此也让我们直观地感受到,物权的效力要高于债权,同时我们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债权需要担保,而且通常都会选择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3、定权与相对权(1)物权是定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的义务。
(2)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既然物权是定权,这也意味着物权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具有相对效力。
4、排他性与兼容性(1)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一、担保标的不同质权提供担保标的的有动产和权利。
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二、成立要件不同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要件,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的要件。
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需要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三、担保的机制不同质权除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及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
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1、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第十四章 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签定书面合同。 (一)有价证券质权: 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 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 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 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 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 他财产权利。
1、票据质权:即以汇票、本票、支票设定的质权。 (1)票据交付:生效要件。第224条以汇票、支 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 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时设立。 (2)票据背书:对抗要件。解释第98条 以汇票、 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 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3、添附物:与抵押同 4、代位物:担保法第73条质权因质物灭失 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 质财产。
(三)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的收益权: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 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归 出质人,但由质权人收取) (2)质物的所有权: (3)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为 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转质权:即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或他人的债 务,将质物向第三人设定新的质权。 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 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 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 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 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 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质权
BD BCD D C
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 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 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在此情况下, 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在此情况下,法院对甲的下列请 求哪些应给予支持? ) 求哪些应给予支持?( A·因乙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 因乙保管不善, 因乙保管不善 B·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物 因乙保管不善, 因乙保管不善 C·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向有关机构提存该批货物 因乙保管不善, 因乙保管不善 D·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承担货物的损失 因乙保管不善, 因乙保管不善
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
财产权 非不适于设质的权利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不能设质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得与其所担保 的主债权而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债权 公司股份 无体财产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 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 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 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 权出质的, 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 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是怎样的
质权的效⼒不及于从物是怎样的债务⼈向银⾏贷款的时候,如果银⾏需要担保的,债务⼈可以提供抵押或者质押进⾏担保。
抵押⼀般是不动产,⽽质押⼀般是指动产或者权利,债务⼈质押的银⾏就取得质权,那么质权的效⼒不及于从物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质权的效⼒不及于从物是怎样的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动产质权的效⼒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占有的,质权的效⼒不及于从物。
⼆、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的效⼒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
(1)从物。
质权的效⼒及于从物,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可以特别约定加以排除。
因此,只有从物也随主物交付于质权⼈时,质权的效⼒才能及于从物。
若虽交付主物⽽未交付从物的,则可以推定当事⼈有使质权的效⼒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不能及于从物。
(2)孳息。
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质权⼈有权收取质物所⽣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依此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及于质物的孳息。
这⾥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3)代位物。
在质物因灭失等原因,出质⼈受有质物的代位物时,质权的效⼒及于代位物。
依《担保法解释全⽂》规定,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的情况下,质权⼈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优先受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可以请求⼈民法院对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采取保全措施。
三、质权⼈的效⼒1、质权⼈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的债务,经出质⼈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
转质权的效⼒优于原质权。
质权⼈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同意,为担保⾃⼰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设定质权的⽆效。
质权典型案例
质权典型案例哇塞,今天咱们就来讲讲质权典型案例那些事儿。
比如说啊,小张因为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着急得不行,这时候他就去找朋友小李帮忙。
小李就说:“嘿,那我把我的金项链借给你拿去质押贷款吧!”于是小张就拿着这条金项链去了典当行。
这就像你在沙漠里口渴难耐,突然有人给了你一瓶救命水一样。
然后呢,小张顺利地拿到了贷款,度过了难关。
可是等他要去赎回项链的时候,出问题了。
典当行非说小张没按时还钱,要把项链给卖了!小张急得跳脚,大喊:“这怎么能行!”这就好比你正满心欢喜地准备去拿属于你的宝贝,却被告知被人抢走啦!能不气愤吗?难道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项链没了?这时候小张想到了找律师帮忙,律师告诉他,他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就像是黑暗中突然出现了一盏明灯,给了小张希望啊。
律师和典当行经过一番交涉、争论,最终,小张成功拿回了自己的项链。
再来讲一个例子,王大爷把自己的古董花瓶质押给了一家艺术馆,却没想到艺术馆经营不善要倒闭了。
王大爷那叫一个着急啊,“我的花瓶啊,那可是祖上传下来的宝贝!”就好像有人要抢走他最珍贵的东西一样。
艺术馆却认为他们有权处理这个花瓶来弥补损失。
这像不像你信任的人突然背叛了你?但是王大爷可不干,他四处奔走,想办法证明那是他的东西。
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成功地保住了自己的花瓶。
就好像一场惊心动魄的战斗,最终王大爷胜利了。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质权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啊!它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和权益。
所以我们在涉及质权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谨慎,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然可能就会像小张和王大爷那样陷入麻烦之中。
可不能马虎大意,让自己的宝贝受到损失呀!。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质权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一、概述(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二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设定不移转占有的质权。
(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由于质权以质物的移转为前提,所以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因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二、动产质权(一)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移转的动产是质押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这些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有质权人和出质人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并且须有质物的交付。
质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特定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1.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民法典质权的期间是多久
民法典质权的期间是多久质押是债务担保的⽅式之⼀,如果动产质押的,动产⾃交付给债权⼈后,债权⼈拥有质权。
如果债务⼈不偿还债务的,债权⼈可以⾏使质权。
质押权⾏使的期限在相关法律条⽂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因此根据相对应的民事⾏为的基本情况,确定质押权⾏使的期限,以保证权利的履⾏。
那么民法典质权的期限是多久?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质权的期间是多久第四百⼆⼗九条 【质权⽣效时间】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
第四百三⼗七条【质权的及时⾏使】出质⼈可以请求质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后及时⾏使质权;质权⼈不⾏使的,出质⼈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请求质权⼈及时⾏使质权,因质权⼈怠于⾏使权利造成出质⼈损害的,由质权⼈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使质押权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使质权只有在债务⼈在履⾏期届满仍不履⾏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在此之前,质权⼈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权⼈⾏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式。
质权⼈处理质物所得价款⽤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权⼈因⾏使质权⽽与出质⼈发⽣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式解决。
提起诉讼的,质权⼈可以起诉出质⼈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
显然,如果在质押时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持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直接⾏使票据权利。
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导读: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3、担保的机制不同。
4、实行方式不同。
5、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一、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担保标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
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质权的名词解释
质权的名词解释质权,是一种法律上规定的权益,它是指债权人(质权人)依据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财产而享有的担保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质权这个词,尤其是在与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相关的事务中。
本文将对质权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解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质权的概念质权在法律上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担保权利。
质权人可以以被担保债权为基础,要求债务人或其他质权人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质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并不改变被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只是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实现担保质物来取得足额偿还。
二、质权的特点1. 担保性质:质权是一种担保关系,通过担保质物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2. 附属性:质权是一种附随于主权的权利,只有在主权的存在下才能发生效力。
3. 特定性:质权只能以特定的财产为担保,不能适用于一般的债权要求。
4. 便利性:质权能够提供债权人一种比抵押更加简便的担保方式,减少了相关法律程序的烦琐。
三、质权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质权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
这两个法律文件明确了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清偿等基本程序和要求。
此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也为质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依据。
根据质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权人可以根据债权开始的方式来设立质权,如订立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等。
在质权存续期间,债务人应履行质权协议约定的债务,质权人则享有质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将质物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现,以获取相应的债权偿还。
同时,法律也为质权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措施。
例如,当质物价值下降或被破坏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足够的新的担保物;当债务到期或者发生债务履行能力丧失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违反质权债务时,质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质债物等。
质权、留置权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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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
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
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 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 到乙处交给乙以后,乙嫌保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 商定,于4月5日将汽车返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 将此5辆汽车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向丙借款110万 元,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 偿还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 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
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
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 押责任。
(2)《物权法》之完善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将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区分开来。
3、质权的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债权 人设定质权,如债权人为善意,可就该动产 取得质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 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 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 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
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出质金钱所开 的专用帐户。 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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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5、转质权———《担保法解释》第94条 转质—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 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其特征有: 1)质权人合法享有质权; 2)质权人因为前一质权而合法占有质物; 3)目的是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 4)质权人为第三人而设定转质权。 转质的效力: 1.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有效。 2.责任转质--未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无效。
2、当事人不得为“流质”之预约 “流质” -- 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动产质押) 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 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 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于担保人不利,所以各国 法律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信用交易的公平,防止债权 人利用其优势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3、质押合同签订后即发生债的效力 如出质人不按合同移交质物,可追究其违约责 任。 ——(《担保法解释》第86条)
五、质权的社会作用
质权是担保物权,其作用是以留置和优先受偿的双重效力 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其具体作用有: 1、公示作用。质权由质权人占有质物,其占有本身已公 示质权之存在; 2、留置作用。质权人于出质期间占有质物,出质人于未 清偿债务时不能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此时,质权人有留 置质物的权利,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3、融资作用。以质权方式取得融资成功率极高。承诺转 质更能体现融资的功能,物尽其用。
3、物上代位的权利 是指因质物的毁损灭失而使出质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时,质权 人得就该赔偿请求权及进而获得的赔偿金行使质权的权利。 质物如因质权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要向出质人赔偿; 质物如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而又没有形成赔偿请求权的, 质权消灭。 4、实行质权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以质物折 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 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 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2006-3-8) 2006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 确的? 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 如刘某书面同意,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 如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2000-2-41 20004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 41、1998年10月 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 1000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 10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5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小牛应归甲所有,
(三)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有权以质 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 1、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财产转 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2、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须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司考】质权
我们私人定制团队定于2月4日——2月10日(除夕——初六)放假。
如果过年期间你正常学习,请提前向班主任索要你过年期间的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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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号从明天开始一直到2月10日,也会暂停更新,继续学习的学员,趁这个机会,好好复习下,已学过内容!顺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猪事如意,法考必过!质权一、质权(一)质权概述1.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收取质物孳息;质权保全请求权;抛弃质权;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及时行使质权。
3.设立权利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权利质权的客体。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全部。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全部行使其质权。
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质物行使质权。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质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7.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8.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质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出质人仍以其质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第三人提供质物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在处理债务纠纷中,有很多法律上的名词都是⼤家不熟悉的,例如:质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关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很多⼈都不知道的地⽅。
那么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点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对此做了详细的介绍,⼤家有兴趣可以阅读下⽂做⼀个了解。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向质权⼈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或质权⼈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登记之⽇起⽣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的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
(10)、⽆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并告知受让⼈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质权要点概览
民法大帅思维导图之质权要点概览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设立 权利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交付设立主义
动产或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
质押财产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全部,优先受偿权不因质押财产的分割或转让而受影响
质权质押财产并收取孳息,但是收取并不等于所有
在有价证券上设立质权后,禁止转质或转让
基金份额、股权
登记设立主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登记设立主义
应收帐款
登记设立主义 参照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则
法定其他权利
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最高额质权: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规则
出质人的权利
因怠于行使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提存请求权或提前清偿并返还质押财产请求权:质权人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不行使时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债务消灭后,出质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有价证券
设立
有权利凭证的,交付设立主义 无权利凭证的,登记设立主义
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设立质权,未背书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质押财产保全请求权
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权利
转质权
承诺转质 责任转质
原质权人:过错责任 次质权人:过错责任 原质权人:无过错责任 次质权人:过错责任
放弃权
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责 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保管不善致质物毁损灭失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质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 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 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 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交由债 权人占有,或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以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 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法定分类: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案例分析题
1.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 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 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 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 行了占有。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 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 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 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三、质权特征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特征有:
1、成立要件:动产质押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权利 质押则质权人占有权利凭证或权利登记 2、担保标的:动产或可让与权利 3、实行方式:质权人享有占有物的留置权。 以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的名词解释
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其主要特点包括:
1. 权利质权是一种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而享有的,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转移占有或者设定担保的权利。
权利质权主要目的是担保债权的清偿,因此其性质属于质权。
2. 权利质权具有权利转移的特点。
权利质权的设定通常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并在债权人丧失对该凭证的占有时,由债权人获得该凭证的占有。
这是因为权利质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将权利凭证转移给债权人来保障其权益。
3. 权利质权具有质权生效的特点。
权利质权在设定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否则不能生效。
4. 权利质权具有权利消灭的特点。
权利质权的设定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当债权已经清偿或者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时,权利质权就该消灭。
综上所述,权利质权是一种重要的质权,其主要特点是权利转移、质权生效、权利消灭等。
权利质权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当债权已经清偿或者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时,权利质权就该消灭。
10第十讲 质权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 设定的质权。
题例
A对B银行享有基于存款合同的请求B支付价金的债权(表 现为存单)。A作为出质人,将其对于B的债权(表现为 存单)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出质与C,作为其对C的债务不 能清偿时的担保。
“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 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 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 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 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 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 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取得 禁止出质的动产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缔结书面形式的质权合同 交付成立主义 禁止流质条款
GBUTtem
质权的生效(一)
动产质权 的设立
出质合同 交付出质 财产
登记生效主义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背书为对抗要件
(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质押背书具有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
以其他权利出质的,采登记要件主义
《担保法解释》第98条 以汇票、支票、 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 “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 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9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 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 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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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物 。 (3)代位物。
(2)孳息。
(4)质物的扩大部分。
3 (1)出质人的权利。 (2)出质人的责任。 4 (1)质权人的权利。 第一,物的留置。 第二,孳息收取权。 第三,对非法侵害人的请求权。 (2)质权人的责任。 第一,对质物的妥善保管责任。 第二,返还质物的义务。 第三,质权人擅自对质物使用收益的赔偿责任。 第四,擅自转质的赔偿责任。 第五,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③依内容分为:占有质权、 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二) 各种分类的说明
1 标的物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我国
这是以质权的
《担保法》仅仅承认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不承认不 动产质权。
2
这是以质权所适
用的法规为标准而为的分类。所谓民事质权是指适用
民法有关规定的质权,即效力、成立等适用民法的规
①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依据合同设定,依据遗 嘱取得、依据转让而取得;②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 原因而取得,如继承、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等。下 面分别阐述这些取得方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 动产质权根据合同而设立
1
2
。
3
(1)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定质权合同。
(2)交付标的物。
(3)质权设定中的其他问题。
(三) 动产质权根据遗嘱而设定
第三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而占有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而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得将占有物或者权利依法处分而 就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 将其称为质押,而2007年的《物权法》称为“质 权”。其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 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 人,出质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称为质物或 者质押物。
的范围,各国民法典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担
保法》第67条的规定,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应
当包括:①主债权;
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质物的保管费 用;⑥实现质权的费用。
2 范围,各国法规定并不一致。我国《担保法》没有 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有规定。 大致如下:
质物使用、收益。但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这种
质权。
二、质权的社会作用
1 见的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如果以不动产作为 标的物担保,自应用抵押制度较为优越,其位置 不会改变,权利的变动也有登记为公示。但债务 人若无可担保的不动产,而只有权利或动产时, 如何担保呢?特别是在不承认动产抵押的国家,只 能让债务人将物交给债权人,即转移物的占有以 为公示。
2 社会所需要,这大量地体现在社会大众的相互借 贷方面,多以动产,如家具、衣服、电器等作为 担保,即借贷人为资金的暂时需要而将自己的物 留于他人,以借得资金。
三、质权的分类
(一)一般的总体分类 质权制度由来已久,各国立法也不相同,大
体有以下分类:
①依据标的物分为:动产质权、 不动产质权、 权 利质权;②依适用的法规分为:民事质权、
动产质权可以遗嘱的方式设定。但应于遗嘱执行 人将标的物移交于质权人时,方生质权。
(四) 动产质权因继承而取得
由于债权为财产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 取得债权。如果该债权上有动产质权,继承人当然 也因继承取得。但通说认为,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 质权时,不以占有质物为必要。
(五) 基于让与而生
因质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并不具有专属性, 故当然可以让与。但又由于质权具有从属性,故又 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只有当其 所担保的债权进行让与时,质权也随之让与。
(六) 取得时效
质权为财产权,并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 件,如债权人以行使质权的意思和平、公然占有 债务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时,应取 得质权。但此种情形实为少见。我国法律因目前 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故在我国不可能发生。
(七) 债权人因善意而取得
前面已经讲过,因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 因此,即使质权的设立人对质物无处分权,但并 不妨碍善意之债权人因此取得质权。
(二)质权的特点
1 支配的物权。
2
3
4 这是质权的核心价值和意义所在。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拍卖标的物而优先受偿的权 利。
(三)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
以动产作为抵押物仅仅是抵押的例外;而在质权, 其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与权利,不动产在我国不能 作为质权的标的物。 2 抵押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或 者没有公示效力;而质权的设立在动产需要转移 质物的占有,而在权利,有的需要转移权利证书, 有的则要求登记。
1 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按照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这种 特征很明显)。
3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 222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 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外,参 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 动产质权的取得的概述
动产质权的取得方式颇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 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 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 偿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善意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 效力范围
1
对质权所担保的债权
定;所谓商事质权是指适用商法规定的质权。因为在
许多国家实行民法和商法分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主
体,民法适用于
3
这是以质权的内
容为标准而为的分类。占有质权即质权人对于质物仅
仅能够占有,原则上不能为使用和收益的质权。 返回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意义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将债务人或第三 人移交其占有的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 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 第208条、《担保法》第63 条)。债务人 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 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权具有以下特征:
因为公示方式不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
押权;而因质权必须转移占有,所以,一物上仅可 以设定一个质权。
3
因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仍然可以就抵押物使用收益;而质物转移占
有,因此,出质人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质权人
也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这种不利,有的
国家专门规定了“收益质”,质权人可以对占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