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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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

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1、办学申办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

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

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天津市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以
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 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必须设立注册资本。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2. 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为确保教学水平,保障师生的学习生活,同时为了保证教育培训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面积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要求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同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 教学设施和设备齐全
为满足教学和师生的教学需要,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教学
设施和设备,包括电脑、投影仪、教学板、储物柜、书柜、课桌椅、儿童玩具等。

同时,
机构内部需要设置独立的教室,保证教学质量和安全。

4. 师资力量强大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影响教育培训服务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一支具备高学历、高职称、高教育经历等多种素质的教师
队伍,提高教育培训服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5. 安全保障制度完善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还规定,机构应加强安全保障,设立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师生的自
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标题:探索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自我教育的重视,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监管不完善和标准不一,市民对这些机构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疑虑。

本文将探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保证市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文章正文:1. 引言成都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拥有繁荣的教育市场。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在满足市民对继续教育需求的也面临着管理和监督的问题。

为了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制定一套科学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现状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数量多、种类繁杂。

由于缺乏规范的设置指导标准,很难对这些机构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估。

一些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而降低教学质量,不仅损害了市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培训行业的形象。

3. 设置指导标准的必要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适用于成都市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一来,可以规范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设施条件等方面,为市民提供一个优质的学习环境。

4. 建议的设置指导标准(1)教学质量要求:培训机构应注重提高教学质量,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师资队伍,并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估体系。

(2)课程设置要求: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场需求、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制定课程设置,鼓励创新、实用且能够满足市民不同需求的课程。

(3)设施条件要求:培训机构应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和先进的设施,确保学生能够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空间中学习。

5. 监管的重要性制定设置指导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确保这些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应增加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信用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市民权益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办学行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法独立办学、自主办学的学校。

在我国,民办学校的兴办和管理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的,其设置标准也是严格规定的。

下面就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办学方向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规划和发展方向。

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服务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不能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其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审批。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经过审查和评估后方可设立。

审批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会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学校的设置符合当地的教育规划和发展需要。

再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教育标准和条件。

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标准,确保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

此外,民办学校的设置还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设立程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

最后,民办学校的设置还需要考虑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利益。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的教育需求,确保学校的设置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为社会和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者能够共同努力,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对于很多开设教育培训机构的人来说,都认为多大面积都可以办理教育培训机构,下面金三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国家要求最低多少平方:
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
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
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
校舍建筑总面积的80%。

举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校舍总面积的80%。

1: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
2:申请设立分教学点的,分教学点应具有培训场所2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3/4)。

温馨提示
在文章的最后为大家总结,每个地方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都不相同,所以大家应该按照当地的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实行,国家对于这个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北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举办者)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三)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履行法定程序。

(四)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

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组织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任职考试等考试机构及在职人员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五) 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 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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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标准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一)幼儿为本尊重幼儿权益,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二)师德为先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

(三)能力为重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学习先进学前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三、实施建议(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

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质量。

制定幼儿园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幼儿园教师入口关;制定幼儿园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幼儿园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标准〔依照省市有关文件汇总〕第一条根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年。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借期许多于3年,举办高级技术职业培训的租借期不得少于4年。

办公用房许多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抵达5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优秀的照明、通风条件,教课设备齐备;有知足实习教课需要的实训场所,切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有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切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学生每人居住面积许多于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许多于平方米。

【要求:产权为住所性质的不可以作为办学场所,租或许借用办公及教课场所的,需供给有法律效劳的租借契约和公正资料、消防部门独自出具的“消防安检证明〞〔政务中心消防窗口咨询办理〕。

】第三条拥有知足教课和技术训练需要的教课、实习、实验设备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工位。

【要求:审批部门现场检验设备、设备、工位状况。

】第四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法定代表证人明资料:需供给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拥有政治权益和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

】第五条应装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习国家职业培训目标政策和法律法例。

【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证人明资料:需供给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拥有政治权益和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应依据办学规模装备相应数目的专职教课管理人员。

专职教课管理人员应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拥有丰富的教课管理经验。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在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为广大学生提供素质教育服
务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学生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禅城区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第一,场所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等。

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保
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师资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教
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所教授学科的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教学内容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和法规,教学大纲应与学校教学大纲相衔接,保证学生学到的
知识与学校教学水平相符合。

第四,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合理透明,不得以任
何名义进行额外收费,确保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课程设置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
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课程内容应
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

第六,监督管理要求。

禅城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
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教育培训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通过以上标准和要求的实施,佛山市禅城区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能够提升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愿我们的孩子都能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茁壮成长,成为有理想、有信念、有担当的新时代建设者。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一、镇(街道)属、区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办(一)申办资格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顺德区户籍。

2.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指公证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设置标准1.申办报告(包括:简况、经营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架构、师资队伍、拟设置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场地、设备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申办的需提交本区户籍证明文件。

3.各类管理人员的资质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影印件。

(1)专职校长(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校长(主任)及其他行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的名单及其履历表。

(2)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 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4)其他行政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4.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证明:提交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原件及影印件)。

(1)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广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课程教学以外,为学生提供特长培训、兴趣培养、学科补习等各类教育服务的机构。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和教育质量,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广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设置标准。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1. 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办学资质,包括经营许可证、教学环境合格证和教师资格证等。

机构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培训机构管理和教育经验。

2. 教学设施:机构应提供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及其它教学设施。

教室应保证明确的课程教学区域和通道,并配备适当数量的课桌椅、黑板、投影仪等教育设备。

3. 教学资源:机构应拥有一定的教学资源,包括教材、参考资料、教学媒体等。

教材应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教学大纲进行科学选编,确保学生学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4. 师资力量: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应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的教师担任培训工作。

教师应持有相关学科或特长培训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5. 学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报名登记、学生档案管理、课程安排和学习情况追踪等。

机构应确保学生的学习进程和成果得到有效监管,并提供必要的学习辅导和个别辅导服务。

6. 教学质量评估: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进展进行评估和监测。

机构应定期进行教育质量检查和教学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案。

7. 安全保障:机构应确保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安全。

教学场所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应齐全有效。

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建立学生报警求助机制。

8. 财务透明: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运作透明合规。

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相关费用构成和退费政策等信息。

9. 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机构的资质、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学生管理、收费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湘劳社政字[2005]5号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湘劳社政字[2005]5号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正文:----------------------------------------------------------------------------------------------------------------------------------------------------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湘劳社政字[2005]5号2005年4月15日)第一条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

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第三条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一)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一)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平安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根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到达的根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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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多伦县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项目标准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在
国内定居,无不良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举办者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其中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3.涉及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
数额、方式及比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1.一般由“审批机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机构名称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
2.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且外文名称是否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1.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章程 5.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的程序;
12.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1.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

正式党员不足
3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
计划;
2.建立决策机构。

设立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责任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
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
理能力者不得在培训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
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3.建立监事会(少于20人的机构可以只设1-2名监事,且决策机
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1.行政管理制
度;
2.教学管理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
4.职(员)工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5.学员管理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8.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9.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0.培训入员张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11.信息公开制度;
1.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
任;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国内定居,个人信用良好,身
体健康,不超过70周岁,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教经历;
2.教师。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
伍。

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教学人员配备人员必须持有与教学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中小学在职教师(含在职
教研人员)不得在培训机构任教。

培训机构应与专职教师、职员签
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
作许可证件、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1.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30万,每增设
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10万元,存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并办学资金出具有效证明;
2.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
意见;
1.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
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且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
3年;
2.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2/3,且同一时段办学场所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
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
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4.招收寄宿学员的机构其生均建筑面积是否按照培训对象年龄符
合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配备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提供餐饮的机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1.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
安全保障全事故风险;
设施设备 2.应具有与培训层次、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1.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并
配备相应的教材(或讲义);
2.开展语文数学等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
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多伦县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教育教学 4.培训班次必须与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
5.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盟市、旗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6.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如“小
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
7.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及竞赛,并将结
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8.严禁培训机构招生幼儿(不足6周岁)进行小学学科教育培训;
9.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不得留作业;
1.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个月的费用;
培训费用 2.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3.未完成课程的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
定办理;
机构同期最大班额是否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标准
(学
培训人数前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 人,大班35人),其他阶段同期最大班额≤50人;
1.办学条件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

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

新设立的教学点,参照本
标准执行;
其他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哲行条例》相关规定要求设置;
3.其他成人、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
营业执照即可。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
术、体育、科技等培训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直接向企业登
记管理机关登记,不得开展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
其他字样;
4.仅以未成年人托管照看服务为主的托管机构(晚托班、放心班、
小饭桌等),不属于培训机构,不得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
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活动。

本标准所称培训机构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教育科技局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与民办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同层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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