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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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车辆机务安全质量管理工作,降低我公司事故车辆维修成本,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事故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营运车辆肇事及其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同时适用于营运车辆其他非正常损坏的维修管理。

二、事故车辆维修程序

1、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车辆所属营运分公司负责将车辆送入修理分公司。公务车辆非正常损坏维修须经理室批示后维修。

2、营运分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情况,在公司OA办公软件中填写《事故车辆维修通知单》,修理分公司凭单修车。

3、营运分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情况选择通知保险公司或机务质量评审小组进行定损。

3.1、保险理赔车辆,由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核价。需要由对方肇事车辆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的,通知对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

3.2、其它事故车辆由机务质量评审小组现场勘察核价。

3.2.1、事故车辆维修费用在1500元以下:由机务质量评审小组修理分公司成员核价(须2人及以上)。

3.2.2、事故车辆维修费用在1500元以上:由机务质量评审小组核价(须3人及以上)。

3.2.3、发生事故当事驾驶员提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的须签订

《事故私行处理承诺书》。

3.2.4、营运分公司或当事驾驶员对定损金额有异议,经公司经理室批示后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定损,如保险公司、物价局等。

4、事故车辆修复后,修理分公司开具竣工合格证。

5、修理分公司配合营运分公司事故资料整理及发票开具,由营运分公司根据事故情况结算。

6、修理分公司根据营运分公司结算情况开具《车辆出厂单》通知营运分公司验收和提车。

三、各部门职责

1、安全保障部:跟踪营运分公司及修理分公司当月事故车辆修复情况,做好核对、监督管理工作。

2、机务管理部:监督机务质量评审小组定损;跟踪营运分公司及修理分公司当月事故车辆修复情况;监督事故车辆维修状况及非正常损坏公务车辆鉴定工作。

3、运营分公司:及时将事故车辆送至修理分公司维修;根据事故责任情况,在公司OA办公软件中填写《事故车辆维修通知单》;营运分公司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结算。次月5日前将事故汇总表上报至机务管理部、安全保障部。

4、修理分公司:事故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及时通知运营分公司;配合营运分公司事故资料整理及发票开具;负责事故车辆留档存底(车辆进厂、维修、完工提车拍照、留档存底)。次月5日前将事故汇总表上报至机务管理部、安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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