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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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内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方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
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任何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务资产处(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抽查计划和抽查实施细则第十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根据上年度的抽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主要工作量,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以油田文件形式下发,并向有关局级质检站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一条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应根据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每期制定出本站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抽查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抽查产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二)抽样地点及时间。
(三)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四)检验依据。说明检验时所依据的有效技术标准。
(五)检验项目。说明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包含的项目,根据实际检验能力所检验的项目。
(六)判定规则。若所执行的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由承担该产品监督检验的质检站提出判定方案,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批后施行。
(七)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二条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将制定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于上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批,技术安全监督处把审批情况及时反馈承检质检站,并向承检质检站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各承检质检站在开展本期的抽样、检验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和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第三章抽样及检验
第十四条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是技术安全监督处指派的人员或承检质检站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技术安全监督处开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抽查单位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五条抽查的样品应当以油田使用单位现场待用产品中抽取为主,在使用现场抽不到的产品依次到采购单位、油田内部生产厂家成品库房内产品中抽取。特殊情况下,经技术安全监督处批准后,可到外部厂家成品库房内待销售给中原油田的产品中抽取,抽查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抽样时除成件产品外,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原则上每期只抽查一个样品,需要加密抽样时必须按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安排进行。成件产品抽样数量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被抽查单位可以拒绝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三)产品未经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
(四)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该产品的存放已经超过保质期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生产厂家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七)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八)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该批产品为上期中抽查过的。
第十八条抽样时,若发现有待抽查产品在标识中标明的执行标准注册过期或作废的,承检质检站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提供有效标准文本,并要求厂家对标识予以更正。否则,报技术安全监督处按不合格处理。同一厂家的标识发现两次有误的,对该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在抽样现场按照规定要求内容如实填写抽样单。被抽查单位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抽样负责人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被抽查单位及技术安全监督处。
第二十二条抽样时应通知被抽查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协调。各被抽查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