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6隧道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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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安全施工措施

基本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的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2.隧道口应设专人值班,建立隧道进出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3.隧道施工中,应在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安全通道,安全标识明示其位置。

4.隧道内施工应制定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器材。

具体措施如下:

一、洞口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洞口开挖及支护前,应先清理洞口上方及侧方可能滑坍的表土、灌木及碎石注意坡面的稳定情况,每次开工前、收工后,对坡面、坡顶周围认真检查。对有裂隙和塌方现象或有危石、危土时立即处理。开挖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防止因开挖不当造成坍塌,坚决禁止掏底开挖。

2.挖机、风钻等常用施工机械及机具在操作和使用时,应检查和观察其安全性能和安全状态。

3.洞口开挖作业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网及人员专用上下通道。

4.洞口段土石方开挖时,洞口土石方施工时,要做好截、排水工作,并随时注意检查,开挖区应保持排水系统通畅,并与原有水系相连通。

5.在岩石破碎土质松软地段,开挖面不能太大,不能暴露太久,及时进行防护处理,防止坍塌伤人。

6.做好施工中机械设备的组织指挥工作,保证道路畅通,防止发生机械碰撞、翻机、翻车及伤人事故。

二、洞身开挖安全措施

1.掘进是隧道安全控制的最重要环节,针对不同地质情况,采取合理的开挖方案,严格控制循环进尺,选择最佳的爆破参数,确保施工安全。

2.浅埋段、破碎带地段隧道开挖要采用机械开挖或浅孔控制爆破方法。爆破后加强监测,根据监测和地质情况及时调整爆破参数,保证爆破安全。不良地质隧道先治水、管超前、预注浆、弱爆破、短进尺、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早成环,稳步前进。

3.配备足够的抽水设施,确保抽水顺畅。

4.钻孔台车或凿岩机钻眼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5.隧道爆破作业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施工,洞内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安全距离大于200米。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至少持续15分钟以上,才准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经过检查和处理确认安全后,其它施工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6.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⑴.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⑵.工作面有漏水危险或炮眼湿度异常;

⑶.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爆破作业地点离建筑物很近),应用柴捆遮挡炮眼防护;

⑷.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⑸.未严格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如:人畜未撤离工作区);

⑹.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⑺.距工作面20m以内空气中沼气的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者有沼气突出征

兆;

⑻.信道不安全或信道堵塞;

⑼.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⑽.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7、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天,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8、必须使用木质炮棍或竹棍装药,严禁使用铁质炮棍装药,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堵炮眼,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炸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堵塞,严禁在残眼上再打炮眼。

9、爆破时必须有预告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10、处理瞎炮,怀疑有瞎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处理瞎炮必须设立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可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⑴.将引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⑵.距瞎炮大于0.3m打一平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的裂纹。

⑶.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可重装爆药包,进行起爆。

12.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炮后,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13.浅眼爆破时,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

14.爆破器材领用申请,审批制度:

⑴.需领用爆破器材,由指定的爆破员填写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主管生产队长)批准。

⑵.需用爆破器材,由指定的爆破员,或主管该工程的队长填写申请单,由主管生产副经理审批。

⑶.未经上述审批手续,均视为违章,炸药库拒绝发放。

1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清理和验收。

⑵.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器材前,应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⑶.禁止烟火进入爆破作业区,禁止用明火照明。

⑷.禁止使用凝结的或失效的炸药。

16.堵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装药后必须保证堵炮质量,深孔炮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排炮除外)。

⑵.堵塞要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⑶.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托起炸药包。

⑷.禁止拔出或硬拉药柱的导火索,导爆管,电雷管脚线。

⑸.爆破在炮响完后不少于15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7.爆破警戒

⑴.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标志。

⑵.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前哨,通道经常处于监视之下。

⑶.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的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民工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发

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⑷.禁戒范围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内。

⑸.点炮人员必须选择安全躲炮地点,点完炮后立即进入安全区。

18.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⑴.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区,检查有无危石、支护破坏和瞎炮等。

⑵.爆破员检查发现有危石,瞎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警戒。

⑶.只有确定爆破安全后,经爆破负责人同意后,方准生产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⑷.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⑸.起爆前,应由爆破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少于三人)记录响炮数目,其响炮数应与装炮数相符无误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才准进入爆破点检查,若数目不符合,应至少15分钟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三、开挖作业安全措施

1、采用钻爆作业时应遵循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开挖作业前,应进行地质超前探测。超前探孔长7.5m,开挖后预留保护不得少于2.5m。

3、开挖作业应在前次开挖地段已支护后进行。

4、采用风钻钻眼前,应对风钻、软管进行检查和试运转,确保机械符合使用性能。

5、钻眼作业面应有足够的照明,动力及照明用电电线敷设规范。

6、采用自制台车钻眼时,爬梯及临空面必须设置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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