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60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规范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报建收费运行机制,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建筑报建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十项: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元/㎡;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8、工程定额测定费:0.7元/㎡;9、白蚁防治费:2元/㎡;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
上述10项综合收费标准:101.1元/㎡。
综合收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供水、燃气等。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三项: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2、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直接费的6‰;3、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共安排建设项目210个,总投资4546.88亿元,年度投资1204.11亿元;预备项目13个,总投资685.74亿元。
各地各部门要牢牢抓住重点项目建设的“牛鼻子”,扎实推进“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压实工作责任、严密组织实施,聚焦节点问题、合力攻坚克难,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为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贡献力量。
一、抓前期,促开工。
加快推进新建项目前期工作,列出工作清单,明确完成期限,跟踪抓好落实。
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要依托国家、省有关政策,争取更大力度支持,尽早取得批复文件;市、县负责审批的,要专项推进、尽快完成。
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二、抓时序,保进度。
突出抓好开工项目建设,根据年度目标,逐个项目制定路线图,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对标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时序进度要求,全力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实现年度计划目标。
三、抓调度,解难题。
市、县两级要制定领导挂点联系调度项目工作方案,完善调度工作机制,采取现场调度、会议调度、会商调度等形式,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资金筹措、土地报批、林地调规、材料供应等节点难题。
四、抓服务,强保障。
市直、驻市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明确专人专班,提升服务质效;要积极出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重点服务市重点项目建设。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73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县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2007年4月19日,市政府副市长、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常务副主任邓又林主持召开市规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规委会副主任尹礼山出席了会议,谢宝河、马玉福、周逸洪、李江、朱和生、韩振飞等23位市规委会成员到会,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黄华,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肖遵良和市地震局副局长曾谷林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了《赣州市水东梅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赣州市水西湖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赣州虎岗“中华儿童新村”旧址及周边地区保护与整治规划》、《赣江路地段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赣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控制性规划》和《赣州市中心城区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等六项规划以及经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的有关地块建筑方案及规划技术指标调整问题。
现将会议议决的事项纪要如下:一、关于《赣州市水东梅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中几个问题1、会议原则通过《赣州市水东梅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水东梅林控规》”),会议要求,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要再次征求章贡区政府、赣县政府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后,并结合本次市规委会委员的合理意见,督促规划设计单位对《水东梅林控规》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法定程序提请审议、批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6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62号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因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在实行系统化、规范化管护方面尚处在不断摸索改进的过程中,加之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涉及多部门职能,一定程度上会出现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的情况,导致侵害政府储备土地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也给政府储备土地带来安全隐患。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精神,现就做好中心城区(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进一步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管护工作内容不系统、分工不明确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彻底消除政府储备土地上的安全隐患,切实提高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水平。
二、明确管护任务,把握工作重点政府储备土地要按以下要求进行管护:一要设置储备土地标识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进行围挡、绿化、覆盖密目网;二要开展集中巡查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围挡、损毁绿化、倾倒垃圾、乱搭乱建(搭建废品堆放收购站、建材堆放场、农用棚等)、乱挖乱堆土方、种菜(养殖)等行为;三要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牌,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四要有效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赣市府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调整后,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2项);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4项);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精简、调整和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对取消的事项,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纳入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继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对下放实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及时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接,担负监管责任,构建审批、监管互动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2.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3.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4.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5.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2019年10月31日附件1。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赣市府字[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字[2007]29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原则与任务目标1、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3、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指标的批复》(赣建房[2006]70号),2007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23万平方米。
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将根据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20%左右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具体措施1、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发建设由市住房发展保障中心担任业主。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市政府对市直、驻市有关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精简调整,对市本级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173项,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审批项目36项,精简146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59项,委托2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暂停实施28项,转报实施3项,整合31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动态调整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对取消、暂停实施的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原审批部门要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委托权限的项目,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项目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审改办。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赣市府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06]5号)章贡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月24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综合改造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原则与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1、改造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房产实施、部门配合、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该地块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使之成为我市的危旧房改造试点小区。
2、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该改造地块开发建设单位即为房屋拆迁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改造、拆迁范围以规划红线内危旧房为改造范围,即东至东郊路西侧,南至马坡岭,西至扫盲路,北至东桥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总占地面积约6.45万平方米(96.74亩),总拆迁面积约6.07万平方米,安置面积约7.57万平方米。
三、改造优惠政策为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该项目列入市政府2006年重点建设工程,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出让所得收益全额拨回开发建设单位,用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
2、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报建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1)全免项目:土地交易手续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它项权登记费、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施工噪声排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小型无动力污水排放费、下水道接通费、余土调运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建筑卫生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考古勘察发掘费、消防验收费、道路占用费、八防服务费、集中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建设易地绿化费等项目。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赣市府办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
今年中心城区房价控制目标为:稳步提高城市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和新建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的同比增幅均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二)切实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三)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为切入点,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赣市府办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价格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意见(市物价局)一、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步构建了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为主,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经济租赁房、新市民公寓等多种形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加上商品房建设稳步发展,有效解决了不同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
但是,房价和全国一样成为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热点。
据调查,我市住房价格的大体情况如下:(一)商品房价格涨势明显。
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虽经受2008年下半年以来金融危机的影响,但2009年又相继出现房价一季度“回暖”、二季度“井喷”、三季度“节节攀升”,直至年底“再创新高”的反弹过程。
目前,赣州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平均销价比2008年上涨26.9%,比2009年上半年上涨24.2%、比2009年下半年上涨12.7%;其中,今年4月份均价4137元/平方米。
(二)保障住房定价缺位。
依据国家价格政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必须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围,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44号)精神,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对此次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对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对应项目一并转变;对决定取消的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应的初审和审批工作一律停止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行审批。
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纳入对应类别行政权力清单,并按新管理方式运行。
对新增和下放的审批项目,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11月6日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6项)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含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2]15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2〕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城乡居民收入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总体方案》(国统字〔2012〕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01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城乡住户调查是准确及时了解居民家庭收入、消费及其生活状况,客观监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民生统计调查。
多年来,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我市住户调查一直分城乡独立开展,且城镇住户调查只在章贡区和信丰县开展,城乡居民的收支水平和结构等统计数据不完整、不可比,更无法提供和发布全体居民收支数据,难以精确测算全体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和支出结构。
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有利于准确完整地提供市、县两级全体居民收支、消费、住房及家庭就业等信息,及时监测农民工、贫困人口等群体的生活状况;有利于客观反映我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化,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依据;有利于真实检验我市实施的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积极作为,确保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赣市府办字〔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3日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58号)要求,为清理规范全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目的、范围和原则(一)目的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着力把赣州打造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审批程序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
(二)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45项。
(三)原则1.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2.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取消审批。
3.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4.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赣市府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8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四统、四分、普费制、阶梯式”,即,统一出台时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组织听证,统一宣传口径;分散决策,分散征收,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实行排污者付费;根据用水数量确定不同征收标准的原则,结合中心城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在赣州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一)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吨(含原征收的0.15元/吨,这次实调0.65元/吨);月用水量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00元/吨(含原征收的0.15元/吨,这次实调0.85元/吨);(二)行政事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80元/吨(含原征收的0.15元/吨,这次实调0.65元/吨);(三)工业用水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为0.80元/吨(含原征收的0.30元/吨,这次实调0.50元/吨);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收取0.12元/吨管网运行维护费;3.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5〕2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此次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应的审核、初审项目一律取消;对此次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有关部门承接2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下放的审批项目,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自通知下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
各有关部门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书面报市审改办。
附件:承接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5年6月5日附件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衔接机关备注1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市港航分局衔接赣府发〔2015〕23号文下放项目,仅限子项审批权限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书核发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7]5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7]55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设用地供应及已供建设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改变用地条件,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二)划拨供地;(三)未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宗地面积30亩以上的(含30亩);(四)工业企业因改制或退城进园,改变土地用途的;(五)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认为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
第四条工业用地和已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经营性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五条对第三条、第四条之外的其他依法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批。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先行受理;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申请,均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受理的建设用地申请,经初审同意的,转市国土资源局。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58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日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安排意见2007年是我市全面贯彻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第二年,是新一届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城市建设的开局之年。
为实施好新一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做大做强中心城区,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2011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发展到7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到70万,基本形成文化内涵丰富、生态环境优美、城市功能完善、交通运输便捷、经济集聚和辐射能力较强的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的目标,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中心城区发展和建设的基础,合理安排建设资金。
现对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推进小组和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筹调度,整体推进。
二、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
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共122项,项目总投资估算约1130343万元。
2007年内完成投资约537912万元,其中:1、市本级财政投入项目:迎宾大道整治工程等共计18项,投资约10000万元。
2、土地运作项目:章江南岸二期路堤防洪工程等共计6项,投资约24161万元。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本级工程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本级工程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赣市府办字[2012]191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本级工程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2〕191号)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快市本级工程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工作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加快工程项目结(决)算审查(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程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工作的重要性工程项目结(决)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是确定工程总投资的必要环节,是参建双方财务决算和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衡量投资效率的重要指标。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集中时间组织好精干力量,及时做好工程价款变更和计价签证工作,督促、配合施工单位完善相关工程项目结(决)算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项目结(决)算报相关部门审查(计),并在工程项目结(决)算审查(计)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提高工程项目结(决)算审查(计)的质量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决)算的审查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以财政部门为主;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涉及市领导批示和信访举报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部门为主,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对工程结(决)算审查(计)中的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有关审计费用在项目管理费用中开支,列入项目成本。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赋予赣州市更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赣府发〔2015〕47号)、《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行政权力事项1项,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13项(含11个子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给付1项及政府内部管理事项2项。
为做好承接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要扎实做好承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权力事项,我市对应的初审和转报工作即日起一律停止;对下放的权力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和网上审批系统办理。
新增权力事项对应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相关要素信息及承接落实情况,于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审改办备案。
二是要加强向上对接汇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厅局对接汇报,争取业务指导和软硬件支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训,确保省政府下放的权力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三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为新下放的事项制订切实管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构建审批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坚决杜绝“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现象发生。
市审改办要做好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公布,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的权力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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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
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30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
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
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九项: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老城区30元/㎡,新城区20元/㎡;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
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
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
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