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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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第4页中医医院———---———-————--—-—----—-----—-————-—----——--第8页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专科医院口腔医院--——-—-——-----—-———---————---—--——-—-- --—第16页肿瘤医院-----—----——--—-—-—-—--———--————--——- -——第19页儿童医院————-—-———----—-—---—-—--——----——-—-——-—第20页精神病医院——-———--—---—--———————--—--—-——-———-——第24页传染病医院—————--—-—---————---—-—-----————--——--第28页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血液病医院---—---——-----———-————————-——---———-—-第30页皮肤病医院-———-——--———---—-—--—--—--———————-—-——第31页整形外科医院-—————-—---————-—-—-——--—--—-——-—--第32页美容医院(2002年版)--—-—---—--——————-—---第33页骨科医院(2010年版)—-——-——-——--————-——--—-第34页康复医院(2012年版)--——---—---——--—-———-—第37页疗养院—----——-——-—-——-——-———-----—--——--————---—--——--第39页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第40页二级妇幼保健院-——--—----------—--——-——-——----—--—-——-----—----—第41页三级妇幼保健院---——-—--——-————---—-—-—----—--—-—-——-—--—--——-—-第42页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43页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45页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第46页中医门诊部————-———----——-—--——--—------—--——----—---——-——--———---—第46页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第47页民族医门诊部--—--—-—-—-—------——--—--———---————--——-————--—-—--—-第48页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第48页口腔门诊部——-——-——-———-—--——---—---——---—--—--——————-——------——第49页整形外科门诊部—--—-—-———-—-——--—--—--—-—-—--——-—----—--———-——第50页医疗美容门诊部(2002年版)-—----—-—-————----—---————--第50页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2010年版)-——-—----—--—--第51页中医诊所--—-—-—-————--——————-—-——---——---—————--—--—---—-———-——----第52页中西医结合诊所—---————-——----—--——---—-——-—--————--———---———-—--第53页民族医诊所--—---——--—---—-—--——-—----———-——--——---——-——-—---——----第53页口腔诊所(2010年版)————-—--—-—--—--—---—----—----——-————-——第54页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第54页医疗美容诊所(2002年版)--—-———---———-—-—--——-——-—-—-—-——-第55页精神卫生诊所-------—-—--——-——--—-——--——----———--———————---——--—--第56页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第56页卫生站-———--—-——-—-—-—-———----—---———---——-—-—----—-—---——-—-—--—--第57页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58页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第58页职业病防治所-——-—-—-—-—--—--——-—---—-—-----—----——-—--——-—-—-——--第61页职业病防治院——-———--——----——-—--—-—--——-—-—--———-—-----—-——————--第62页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第63页急救中心————--———————--——-——--—------——----——-—-——-—-———---————-—--第64页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第65页省、部临床检验中心-———--—---—-—-——------——第66页医学检验所(2009年版)-——--————-————--——-第67页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第68页护理院(2011年版)——--————————-——————-——-—第69页第十一部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第70页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四)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 电冰箱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和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办学或办医资质,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运行。
3.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 医疗机构应当拥有一支合格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患者的病历和医疗信息,保障患者隐私权。
6.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的服务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拒绝患者就诊,不得擅自延迟或中断治疗。
2.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工作,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促进患者健康管理。
3.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5.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院感管理,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卫生,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
6.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安全。
三、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3.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医疗机构基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
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X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X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X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X。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完整资料).doc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第4页中医医院---------------------------------------------第8页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专科医院口腔医院-------------------------------------- ---第16页肿瘤医院------------------------------------- ---第19页儿童医院------------------------------------- ---第20页精神病医院--------------------------------------第24页传染病医院--------------------------------------第28页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血液病医院--------------------------------------第30页皮肤病医院--------------------------------------第31页整形外科医院-----------------------------------第32页美容医院(2002年版)----------------------第33页骨科医院(2010年版)-----------------------第34页康复医院(2012年版)----------------------第37页疗养院------------------------------------------------第39页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第40页二级妇幼保健院-------------------------------------------------第41页三级妇幼保健院-------------------------------------------------第42页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43页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45页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第46页中医门诊部--------------------------------------------------------第46页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第47页民族医门诊部-----------------------------------------------------第48页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第48页口腔门诊部-----------------------------------------------------第49页整形外科门诊部-----------------------------------------------第50页医疗美容门诊部(2002年版)----------------------------第50页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2010年版)---------------第51页中医诊所-----------------------------------------------------------第52页中西医结合诊所--------------------------------------------------第53页民族医诊所--------------------------------------------------------第53页口腔诊所(2010年版)----------------------------------------第54页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第54页医疗美容诊所(2002年版)----------------------------------第55页精神卫生诊所-----------------------------------------------------第56页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第56页卫生站-------------------------------------------------------------第57页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58页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第58页职业病防治所-----------------------------------------------------第61页职业病防治院-----------------------------------------------------第62页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第63页急救中心-----------------------------------------------------------第64页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第65页省、部临床检验中心------------------------第66页医学检验所(2009年版)-------------------第67页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第68页护理院(2011年版)------------------------第69页第十一部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第70页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 第30 号)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 张以上儿童医院一级儿童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 至49 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 光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25 名护理人员;(三)至少有3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至少有4 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 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抢救车必备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电冰箱X 光机人工洗片装置器械柜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常水、热水供应(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条被褥1条床单2条枕头1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面盆1个每室配备公用暖水瓶、便盆各1 个(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二级儿童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聂低标准,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僅院基本标准一圾妇幼保健院二圾妇幼保値院三圾妇幼保値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 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 0至9 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値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値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圾)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 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 0至9 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僮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 7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医院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节选)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56502533.doc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B超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冲洗工具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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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
诊察凳听诊器
血压计出诊箱
体温计污物桶
压舌板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方盘
洗手盆诊察桌
处置台听诊器
诊槌注射器
紫外线灯纱布罐
往诊包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
手术灯1个
痰盂1个
器械盘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
医师座椅1个
病历书写桌1张
口腔检查器械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
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屋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肺活量计
血压计听诊器
胸围尺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恒温箱
离心机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听诊器体温计
血压计各种规格注射器
接种包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