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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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改善公司股本结构、促进生产经营和加快公司发展,公司拟依法通过整体变更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变更方式为:由本公司现有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将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截至年月日的账面净资产值取整折为新设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具体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部资产、人员均进入变更后的股份公司。

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请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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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评估由有限公司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设立拟上市主体最常见和最易行的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企业都知道要验资和审计,但对于是否要评估却并不是很明了。

事实上,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从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上讲,《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对此事项如何操作进行了明确。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并不强制要求进行评估,即企业没有进行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拟上市企业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曾接触过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案例,由于在成为公司法规范中的股份公司之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存在股份,因而对于是否需要评估和审计,有不同理解。

但从谨慎角度以及《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进行评估的规定理解,还是应当进行评估的;至于审计,从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来讲是为了确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以进一步将净资产折为股份,因而股份合作制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需要审计值得进一步商榷,但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讲,对整体变更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多数会引用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因而同时亦进行审计为妥。

特别强调的是,此时整体变更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以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绝不能据评估值调账,否则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这点需提醒企业特别注意。

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项的有关规定:年修订前的《公司法》2005.第九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资本运营必备税务法律知识点

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资本运营必备税务法律知识点

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资本运营必备税务法律知识点企业重组所得税(财税[2009]59号):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在上市过程中,有限公司为使业绩连续计算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必经的步骤,也是上市的阶段性成果。

现将相关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总结如下:(一)聘请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使上市顺利推进,越早聘请相关机构,越有利于解决问题从而顺利推进上市进程。

在实践操作中,往往由某一家机构主导,完成大部分工作,但在整体变更阶段,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在此阶段的称谓)、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些相关中介机构应该齐备。

(二)尽职调查股份公司设立后,必须规范运行。

企业历史沿革、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中的问题,应该在整体变更前完成,而且越早规范,越有利于上市。

因此,在整体变更前,必须对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问题尽职调查,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沿革的合法性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出资来源、是否履行相应的程序;实物资产出资是否经评估、无形资产出资是否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否存在瑕疵。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完善、行为是否合法.2、资产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尤其关注土地、房产取得过程。

3、业务资质特定行业是否取得必备的资质许可。

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

4、经营状况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障碍,经营业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的财务制度状况、财务数据的真实性.5、业务发展前景需要关注产业政策、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是否会发生不利变化。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7⼤流程、11个步骤制定企业改制⽅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清产核资等。

就需要了解这些知识。

下⾯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七⼤流程第⼀、制定企业改制⽅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清产核资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全⾯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全⾯核对查实。

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

从⽽进⼀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产权界定。

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为。

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四、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

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

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

其程序包括申请⽴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个步骤。

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

第五、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确认。

第六、认缴出资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

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的资本。

第七、申请登记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的⽇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的⽇期。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案例研习(19):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关注

上市案例研习(19):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关注

上市案例研习(19):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关注【案例情况】一、中能电气(一)中能有限整理变更时股东纳税情况1、外资法人股东纳税情况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故中能有限公司整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外资法人股东加拿大电气取得新增股份免征所得税。

2、内资法人股东纳税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能有限公司改制时适用法定税率为24%,内资法人股东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适用法定税率为33%。

根据上述规定,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尚未补缴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已于2007年8月20日向发行人承诺:本公司作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内资法人股东,因本公司适用的税率高于福建中能电气公司的税率,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纳税事项与福建中能有限公司无涉。

如本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则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本公司补缴相应税款时,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避免给福建中能有限公司或福建中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影响。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若干问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若干问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若干问题桑士东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时,大多都会经历如下程序:(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相关事项。

而《公司法》并没有要求整体变更时需签署发起人协议和召开创立大会,那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召开创立大会是否为必要的程序呢?以下,笔者从整体变更的法律性质入手,对上述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整体变更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整体变更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类型)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进行变更的意思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而不是股东的意思。

形成意思的机关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而不是其股东[1]。

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做出该等行为,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其表决权,进而形成公司的意思。

因而,在该行为中,股东除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外,无需做出其他的行为。

2.行为的内容是变更公司形式(类型)的行为。

即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改变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有关的制度等。

3.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行为,不是公司的新设行为。

这表现为公司的债权债务有变更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变更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仍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而,整体变更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一种方式,但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

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公司形式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并不要求公司的全体股东同意。

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将公司变更类型作为公司应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规定。

上述规定也可以说明,整体变更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变更行为,而非股东的行为。

二、整体变更属于发起设立吗学界和实务中一般将整体变更作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一种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务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务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务要点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企业为谋求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而伴生一个普遍性的事项,即——公司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

随着A股上市公司的增加,整体变更在证券法律实务届虽已形成了一套相对标准的操作流程,但鉴于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界定与操作细则,整体变更的法律依据尚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结合笔者的项目工作经验,就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反思,以期能对法律实务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整体变更”不属于“改制”根据《公司法》第九条进行文义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中被明确界定为“变更”行为而非“设立”行为。

如将整体变更理解为股份公司的新设行为,则意味者在股份公司新设前有限公司发生了注销,应按公司注销程序进行清算,再由原股东再以清算后所得的财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法》并没有根据清算程序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而是基于“变更”行为直接产生了债权债务的继承关系。

二、“整体变更”不构成“新设”和“创立”《公司法》除在第九条原则性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进行整体变更进行进一步规定。

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之“第一节设这种立法体例容易被误认为《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之“第一节设立”是对《公司法》第九条的细化约定。

但从《公司法》立法沿革和立法体例理解,《公司法》第九条与“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没有必然的适用关系。

•其一,《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出现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着立法的历史因素。

根据1993年的《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因此,1993年《公司法》明确要求整体变更参照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

并基于此原则,将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要求与股份公司设立要求合并为一章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一、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有限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操作流程、及所涉法律、财税问题汇总

有限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操作流程、及所涉法律、财税问题汇总

有限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操作流程及所涉法律、财税问题汇总(附有限公司决议纪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二)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

如选择以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的,也应当进行评估;(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四)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

如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值低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可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

如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值高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评估值调账的,超过部分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如按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的,也按以上规定操作);(五)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人选;(六)具体细化程序1、确定审计基准日,会计师进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师出具整体变更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与审计基准日一致;(按审计报告折股的除外)3、召开董事会,审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拟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草案,确定股本;4、召开股东会,作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5、起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6、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9、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10、召开首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1、召开首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12、董事会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 万元,资本公积200 万元,盈余公积300 万元,未分配利润400 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 万元。

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1.折股100 万元,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 万元,8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 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 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 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

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 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 万元,0 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缴税原因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股权交易税务处理基本问题解析

股权交易税务处理基本问题解析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股权交易税务处理基本问题解析武警北京宠爱国际动物医疗机构有限公司摘要:股权交易的涉税处理不仅与企业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关乎税收秩序与市场繁荣。

本文围绕股权交易中的税务处理问题展开论述,首先阐述了股权交易涉及的税种政策及税务处理基本原则,然后重点对目前税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最后提出有关解决对策,对于股权交易税务处理相关政策完善及税收征管效果提高,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务处理;税务筹划;股权交易引言股东依法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即为股权交易。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加速,资本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资本市场中的股权交易也变得愈发活跃。

特别是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条件限制在《公司法》中被取消以后,通过股权投资设立企业的方式被更多地采用,并购等股权交易行为越发频繁。

此外,在企业经营规模持续扩张和多元化经营需求的推动下,重组、兼并股权交易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配置优化、资本金募集、产权重组流动的主要形式。

可见,在国内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发生巨大变革的背景下,企业产权重组、资产招募的主要形式已演变为股权交易。

而股权交易由于涉及财税问题较多,其操作过程往往较为复杂,而且企业的后期发展也与股权交易涉税处理的有效性密切相关,一旦处理不当,不仅法律与纳税双重危机可能会使企业陷入困境,而且还极有可能引发交易双方矛盾纠纷。

股权转让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产生的各项税收是股权转让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甚至成为股权转让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1]。

因此,股权交易双方都需要格外关注并全面认识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问题,以确保涉税处理正确无误且合法有效。

一、股权交易涉及税种及税务处理基本原则(一)股权交易涉及的税种股权交易需要依法缴纳税款,资产实质、股权性质、企业性质等企业股权类型相关内容决定了股权交易的涉及的具体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特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有限责任公司特的影响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案例 1、上海神开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0、公司及其前身历次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从 1996 年顾正等39 名自然人股东与上海东江企业有限公司出资 86 万元成立上海神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前身先后经历了 6 次增资及 1 次净资产折股。

在上述增资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个人股东应缴全部个人所得税已由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九税务所申报并扣缴完毕,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 05593658 号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完税情况说明。

此次公司代缴历年转增股本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于个人股东自筹资金。

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2 月 10 日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6,000 万元按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余部分扣除自然人股东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5 月 15 日,鱼跃有限2007 年临时股东会议决议通过,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07 年 6 月,鱼跃有限以截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1,207.43 万元为基数,按 1:0.68704 比例折为 7,700 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摘要】: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有歧义,实务操作中税收征管混乱。

本文从立法、案例、理论三个角度,从资本公积本质、税收规范和税收公平三个方面,提出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化操作流程,并给出合理的论证,以保证制度的顺利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通常会采用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将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一项或多项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中的资本公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及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但是其适用情形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明晰,易混淆、误解,各级税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理解产生巨大的分歧,其实务处理方式各异。

本文从现行立法、实务及案例、理论分析三个角度就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1.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专题研究3:整体变更问题浅论

上市专题研究3:整体变更问题浅论

上市专题研究3:整体变更问题浅论一、问题的提出关于整体变更这个说法的出处非常明确,就是首发办法的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1、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主体必须是股份公司;2、该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应该在3年以上;3、如果不到三年的话那么还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个是国务院特批一个就是有限公司按照账面值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国务院特批除了中铁之类的大块头基本上是没有希望的,而新设股份公司苦等三年也没人那么傻,于是整体变更就成为IPO实务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

二、整体变更的定性首发办法提出整体变更规则的基本法规依据就是公司法的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对于整体变更的理解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关注:1、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整体变更之后折合股份不得低于净资产,于是只能将净资产不足一股的计入资本公积,剩下的全部计入实收股本,从而造成了股份公司股本五花八门的尴尬。

新公司法就该条的修改应该是吸收了投行界人士的意见,此后,整体变更可以按照一个相对自由的比例来折股,剩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2、对于整体变更的定性早有争论,小兵认为既不是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募集设立也不是同条规定的发起设立。

其实原因很简单,仔细研究下整体变更的处理原则与哪一种方式都靠不上,那么可以简单认为是除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之外的第三种方式,同时由于公司法的九十六条还专门根据这个情况作了修改,因此可以认定公司法也是认定该种设立方式的,也算是师出有名。

3、那么既然整体变更非发起设立也非募集设立,那么公司法有关这两种方式的规定就不能适用于整体变更,比如整体变更没有发起人、发起人协议、没有创立大会、更没有认股人等等,甚至连发起设立都没有创立大会和认股人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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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2010-11-11 15:15:46)转载▼标签:财经分类:专题研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使业绩能够连续计算,早日满足公司申报上市要求,通常会采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在整体变更过程,由于法律主体的变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纳税义务,本文就不同的税种进行分析,以供拟改制企业及中介机构参照。

一、各税种汇总情况税种是否需要纳税依据增值税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营业税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土地增值税暂时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契税不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税〔2008〕175号(有效期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印花税新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部分需按照资本账簿贴花,其他行为均不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折股不缴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视同分红,法人股东与改制企业存在税率差的需补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折股不缴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二、各税种明细说明(一) 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增值税当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 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2.营业税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 契税企业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等一系列行为。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三)印花税企业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重新登记资本账簿、权利证照重新登记、原有合同变更等等一系列行为。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涉及的印花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和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需要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不需要贴花。

(3)原有的合同主体变更不需要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1) 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但在实务操作中,因为股东只有税收流出,没有现金流入,通常情况下股东不愿意承担缴税。

如中能电气(300062)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适用法定税率为24%,内资法人股东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适用法定税率为33%。

根据上述规定,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尚未补缴上述企业所得税。

只是采用无条件承诺该涉税事项与中能电气无关方式解决。

如公司存在外资法人股东,则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五) 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1) 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第205 号)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比较谨慎的处理方式为除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外其他项目转资本相应属于个人股东部分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批复如下: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 由公司代扣代缴在实务操作中,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常的作法为公司在整体变更前以现金形式分配部分红利,个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整体变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缴清个人所得税后取得税收缴款书和相关税务部门的完税情况说明。

(2) 缓缴个人所得税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出于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可能会出具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缓缴税证明。

如海得控制(002184)公司披露保荐人对历次送红股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论如下:“经核查,上述4 次派送红股行为累计派送红股6,112.3704 万股,扣除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景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得305.7617 万股,剩余红股5,806.6087 万股系由自然人股东持有,历次送红股行为发行人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文件和上海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审核通过的《缓缴个人所得税确认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发行人在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通知时,发行人足额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此外,上述纳税事项所涉及24 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承诺:若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纳税通知时,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红股所涉之个人所得税。

”(3) 免缴个人所得税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出于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可能会出具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免缴税证明。

如士兰微(600460)公开披露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2000]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的规定“科技人员所获得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杭政办[2000]8号《关于贯彻杭政[2000]1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免交因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2年5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杭政办函[2002]80号《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对此进行确认。

如奥维通信(002231)公开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50 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形成的增资部分(整体变更)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2006 年2月20 日获得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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