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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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质量,充分发挥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把关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75号文)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审查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审查机构内部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审查机构审查行为三个方面。

第三条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包括办公场地及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情况、档案管理、报表上报等各项内容。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包括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合格书三个部分内容。

(一)程序性审查主要包括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前期批准手续、勘察资料、设计文件签章等各项的核查情况。

(二)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国家及地方行业设计标准和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合格书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

第五条审查机构审查行为主要包括业务承接范围、审查人员条件、审查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六条评价方式采用动态检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以综合得分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其中审查质量得分为所检查项目审查质量总得分的平均值。

第七条本标准分值总分100分(详附件1),其中:内部管理25分,审查质量65分,审查行为10分。

第八条动态检查是由各级建委组织专家对所在地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并对审查质量评价;各级建委应将检查情况(详附件2)在每季度末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建委汇总。

第九条年度检查是由市建委组织专家,会同区县建委实地对审查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内部管理、审查质量、审查行为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第十条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四章评价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评价等级,其中:85分(含)以上为优秀,85~70(含)为良好,70~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但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得分不作为评价等级的依据;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并依照有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1.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包括勘察文件)中仍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并造成实体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超出认定类别和限定范围的;

3.使用未经认可的审查人员的。

第十三条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审查机构将授予“年度先进审查机构”称号,并给予全市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重新认定时可直接进行认定。评价等级为“优秀”和“良好”作为提高审查类别和扩大审查范围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

责令审查机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或重新认定审查类别和范围。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建委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对审查机构综合评价的具体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在评价工作结束后按有关程序规定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市建委负责对评价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标准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1.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评分表

2.建设工程施工图备案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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