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

合集下载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署命令公布该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1•【文号】安监总海油[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海油〔2010〕10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4·20”井喷、爆炸、原油泄露事故(以下简称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我国海洋石油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海上石油开采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海洋石油工业是安全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

海洋石油作业环境恶劣,活动空间狭小,设备设施布置高度集中,作业场所各种危险、危害因素多,集中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台风、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地震、海冰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海洋石油作业的安全;作业地点远离陆地,一旦发生事故,作业人员逃生和施救非常困难。

目前,我国海洋石油面临着开发风险逐年增加,生产设施老化严重,应急救援能力薄弱,恶劣气候强度、频度加大等各种不利因素,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海洋石油企业一定要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工程、战略性工程、生命线工程,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海洋石油细则及公司文件要求

海洋石油细则及公司文件要求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

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井控系统的;(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4、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对于海上设施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

5、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9-09-07【生效日期】2009-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4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4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二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准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组织安全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十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第二节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九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三操船手册;四作业合同;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用作钻修井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钻修井专用设备、防喷器组、防喷器控制系统、阻流管汇及其控制盘、压井管汇、固井设备、测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三有自航能力的作业设施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对于自升式移动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计算书、升降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对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进出库管理办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资料;对于铺管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对于起重船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第十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防火控制图、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等;四安全活动、应急演习记录;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十一条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二条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井控系统的;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第三节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第十三条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的书面报告和下列资料: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前款所称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包括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原油外输泵、天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换热器、废油回收设备、井口装置、污油处理装置、机械采油装置、井上和井下防喷装置、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施及防护器具、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等;第十四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延长测试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原钻井装置增加的延长测试作业人员、油轮或浮式储油装置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原钻井装置新加装设备后,其消防和救生设备、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布置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通知书;有关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十五条通常情况下,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二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第三章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七条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确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施主要负责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第十八条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将危险区等级准确地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对于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第十九条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批准签发作业通知单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通知单应当包含作业内容、有关检测报告、作业要求、安全程序、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和作业通知单有效期限等内容;作业单位接到作业通知单后,应当按通知单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并制定详细的检查和作业程序;作业期间,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设施负责人,得到准予施工的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知单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并交付设施负责人保存;作业通知单的保存期限至少1年;第二十条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第二十一条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安全要求,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者检验合格证书;二对裸露且危及人身安全的运转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者其他安全保护装置;三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报告制度;四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定人定岗管理制度;五增加、拆除重要设备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能前,进行风险分析;属于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浮式设施上总人数的200%;无人驻守设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在设施建造、安装或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二气胀式救生筏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足距水面高度的要求;无人驻守设施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三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倍,并至少长30米;四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住室内配备100%,救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10%,并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工作人员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水温情况,每人携带1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米长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2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二每人至少配备1件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所有救生设备都应当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同意;第二十三条设施上的消防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设施可能发生的火灾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装设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设备和装置,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无人驻守的简易平台,可以不设置水消防等灭火设备和装置;二设置自动和手动火灾、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总控制室内设总的报警和控制系统;三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包括隔热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消防斧以及可以连续使用3个小时的手提式安全灯;根据平台性质和工作人数,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减少配备数量;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现场管理单位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消防靴、安全灯、消防斧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可移动式消防泵1台;五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标签;第二十四条在设施的危险区内进行测试、测井、修井等作业的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室内有非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当采用正压防爆型;第二十五条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二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安全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三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准确、灵活、可靠;四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设施的载人吊篮作业,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限定乘员人数;二乘员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三只允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四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五当风速超过15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放时,立即停止使用;六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回转角度;第二十六条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物品;二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三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第二十八条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指定直升机起降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和配合直升机起降工作;二配备与直升机起降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三设施与机场的往返距离所需油量超过直升机自身储存油量的,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有效的直升机加油用储油罐、燃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四直升机与设施建立联络后,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许,方可起飞或者降落紧急情况除外;五直升机机长或者机组人员提出降落要求的,起降联络负责人立即向直升机提供风速、风向、能见度、海况等数据和资料;六无线电报务员一直保持监听来自直升机的无线电信号,直至其降落为止;七机组人员开启舱门后,起降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乘机人员上下直升机、装卸物品或者进行加油作业;直升机起飞或者降落前,起降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清除直升机甲板的障碍物和易燃物;二检查直升机甲板安全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灯光、防滑网、消防设备和应急工具等;三停止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吊装作业和甲板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四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直升机甲板;五守护船在设施附近起锚待命,消防人员做好准备;六排放天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设施;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上所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设施上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劳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第三十条医务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人驻守的设施上,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作业人员超过15人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低于15人的,可以配备兼职医务人员;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气、医疗器械、病床等;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署命令,公布该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5号令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25号废止了吗没有废止,但是修订了:一、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进行第一次修订:【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二、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进行第二次修订:【(八)对《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修改为“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备案申请书”修改为“的书面报告”。

3.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通知书;有关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4.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

”5.删去第八十三条中的“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

”6.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海油安办考核合格。

”7.删去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

8.删去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需要补充45号令内所有文件!!这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来补充的资料。

你可到安全管理网上查查,是否有与你单位性质相同的企业可效仿。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废止了吗没有废止的,继续有效,只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二)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正式稿,25号令)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正式稿,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二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是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三、海油安办设立海油分部(设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石化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油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各分部的业务工作。

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地区监督处。

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职责划分五、海油安办职责:(一)组织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审批各分部提交的年度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下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各分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

(四)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

负责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海油函〔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2007-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议纪要
(海油函〔2007〕10号)
各有关单位:
2007年2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在天津召开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

现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会议纪要
二○○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议纪要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孙华山副局长在国家安监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关于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权规梳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批示精神,2007年2月2日,海油安办在天津市塘沽区召开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订起草工作会。

会议由海油安办副主任周彬主持,代表们听取了周彬副主任关于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梳理情况的通报和海油安办海油分部、石化分部有关《细则》修订编写情况介绍,研究确定了《细则》的修订起草人员名单、修订编写进度、编写体例等事宜。

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副司长石少华、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人员以及中海油天津分公司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号)颁布实施后,
由原石油工业部、原能源部及原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制订及颁布实施的22个规章,修订整合为相配套的《细则》并以局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十分必要。

会议经研究议定以下事项:
一、成立《细则》修订起草领导小组和编写小组
为便于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细则》修订起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海油安办主任刘成江担任,成员由海油安办、政法司、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的有关同志组成。

《细则》修订起草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刘成江海油安办主任
副组长:周彬海油安办副主任
石少华政法司副司长
宋立崧海油分部主任
成员:左柯庆海油分部副主任
冯景信海油分部处长
卢世红石化分部副主任
张幸福中油分部主任
杨光胜中油分部处长
张文杰政法司处长
罗音宇海油安办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细则》修订编写小组,具体负责《细则》修订编写工作。

修订编写小组组长由海油分部左柯庆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海油安办王立忠调研员担任,成员由海油安办、政法司、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的有关同志组成。

《细则》修订编写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左柯庆海油安办副主任
副组长:王立忠海油安办调研员
成员:郑珂海油分部高级安全监督
朴庆利海油分部天津监督处处长
吴红卫海油分部天津监督处高级安全监督
牛世广海油分部天津监督处高级安全监督
李秀峰海油分部天津监督处高级安全监督
王智晓石化分部胜利监督处副处长
王建龙石化分部胜利监督处科长
孙德坤中油分部副处长
李勇中油分部高级安全监督
周敏政法司副主任科员
冉绍春海油安办干部
二、修订编写进度安排
1.2007年2-4月,修订编写小组完成《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召开《细则》(征求意见稿)讨论会。

2.2007年5月8日-6月10日,修订编写小组整理反馈意见和修改《细则》(征求意见稿)。

3.2007年6月11日-7月10日,修订编写小组提出《细则》(讨论稿)及修订编写说明。

4.2007年7月11日-7月20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细则》(讨论稿)及修订编写说明审
查会。

5.2007年7月21日-8月31日,修订编写小组提出《细则》(修改稿)。

6.2007年9月1日-30日,海油安办对《细则》(修改稿)进行审查,形成《细则》送审稿,送交政法司审查。

三、《细则》的修订编写体例及其他
1.《细则》的修订编写体例按章、节、条、款、项进行编写。

2.《细则》增加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

3.《细则》增加对企业奖惩措施要求的内容。

4.有关滩海陆岸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单独体现的要求,插入现有的章节内容中,不单独设一章。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周彬石少华罗音宇王立忠周敏冉绍春宋立崧左柯庆冯景信郑珂朴庆利吴红卫牛世广
李秀峰卢世红王智晓朱可尚孙德坤李勇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