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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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吊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承租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以下合同。

一租赁设备

1、乙方根据甲方承担的银川凯宾斯基花园一期工程施工需要,并根据甲方

提出要求,向甲方出租中联重科TC5610型塔式起重机一台

型号数量(台)标准局度最大使用幅度工作幅度附墙道数

TC5610140

56米55米/ ///

乙方将塔机租给甲方使用,租赁日期自乙方设备进场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完毕以甲方的通知起至甲方根据施工要求通知乙方报停之日止。如甲方其他项目需

要使用塔式起重机,乙方视其情况,甲乙双方续订合同。

三设备进场及租赁期的结算、支付方式

1、塔式起重机月租金为26000元(式写:贰万六千元整),每台塔吊每天867亓(大写:捌佰陆拾梁元整)台/日,此价格为含税价格(工程施工发票)。塔吊设备进场后每台设备预付壹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可抵扣最后一个月的租赁费多退少补。租赁费方式:月包干制。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与每月5日前送交上月租金结算单。结算单结算完毕后满三个月甲方支付前第一个月的租金。如塔机最前或最后租期不满一月时,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春节期间按实际停用天数扣减租金。

2、乙方为该塔机配备司机(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塔式起重机操作证)每台2人(工资费用由乙方进行支付),应按操作规程施工。司机遵守塔机操作规程,司机不得私自调

整塔机限位如有此现象乙方有权停止塔机使用权。

3、塔机高度为标准高度40米。

4、塔机的基础由乙方负责提供图纸,塔机的基础制作以及处置妨碍塔机安全工作的障

碍物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另塔机地脚螺丝费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确保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现场三通一平提供安装和拆卸的地理条件,以保证塔式起重机的安全安拆。

2、保证塔式起重机供电电源安置在塔式起重机专用配电箱内。

3、按照乙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基础图所要求,制作塔式起重机基础,配合乙方埋设塔式起重机基础预埋件,根据地质情况埋设接地线,在塔式起重机安装后直至拆除前应保证塔式起重机基础保持干燥,基础内无杂物。

4、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塔式起重机特种作业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对机操人员按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严格管理。

5、配合乙方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

6、塔式起重机进场后,进入甲方的正常安全保卫范围,因甲方安全保卫不当,造成机械及其附届设施遗失或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塔式起重机进场前三天,乙方电话通知甲方。安装、调试完毕并办理检测合格证书,甲方开始使用后塔式起重机即开始计取租赁台班费。(注:塔式起重机应为全新的)

2、负责塔式起重机的维修。若发生机械故障,乙方应组织力量及时抢修, 若不及时抢修,因此而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甲方的过失、违意使用造成损坏的,乙方维修时间不受本条款限制。

3、若发生有关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事故,甲方应在两小时内通知乙方,否则后果由甲方负

责。事故责任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甲乙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4、若因有关原因需较长时间停机的,按甲乙双方协商后的结果处理,否则按正常租赁费的80%C付。

5、由于甲方工地供电电压等问题造成塔式起重机不能正常工作的,乙方有权要求停机。

6、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及拆除前,甲乙双方均需办理交接手续。在塔式起重机使用前,一方应交予甲方完整塔式起重机,拆除前甲方同样也应交予乙方完整的塔式起重机,不得有缺件(正常的磨损除外)。如果由于甲方使用问题造成塔式起重机损伤或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租赁期间塔式起重机所有权届于乙方,甲方不得转租、转让或抵押。擅自转

租、转让或抵押的每次偿付乙方违约金5万元(伍万元整)。因转租、转让或抵押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对塔式起重机进行任何改装、改良或添加任何附届设施及物

件,特别是电气线路,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从乙方正式将塔式起重机移交给甲方,并办理完所有手续时,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权即届

于甲方。

九、违约责任:甲方不得以停工待料等原因为借口拖延或拒付乙方租赁费,若未

按时支付租赁费,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机(此停机期间按正常租赁费收费),待支付租赁费后方可开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签订合同后,在约定的时间十日之外,由丁乙方的原因塔式起重机不能按时进场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若在约定的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内由丁甲方的原因塔式起重机不能进场的,则乙方不能保证其塔式起重机再按甲方要求进场。(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甲方每月应安排半天至一天时间(具体时间双方协商)作为塔式起重机维护保养的时间,以保证塔式起重机的正常运转。

十一、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或签字):乙方(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合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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