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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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程序指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各个阶段的规范、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做出批准决定。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计划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经过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应当及时提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

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2.设计阶段;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____组织施工阶段;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书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各企业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加强本企业基建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行政管理部负责项目前期、中期、后期的管理以及对被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加合同评审。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管理基建项目资金,负责工程计算的财务结算工作,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负责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督和项目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审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流程监控,以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符合相关内控的流程。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办法第八条公司基建项目实行自建管理与代建管理两种管理方式。

根据项目的类别、用途、难易程度、总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管理方式。

第九条属于“三重一大”的基建项目,应按照“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基建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前期立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研及可研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立项,其中立项方式包括:(一)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二)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的,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委托、方案编制和审定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包括项目筹备阶段、项目审批和立项、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和移交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筹备阶段:规定了项目的筹备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编制、招投标等事项的规定。

2. 项目审批和立项:规定了项目审批和立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申报、审核、批准等事项的规定。

3. 项目实施和监督:规定了项目实施和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管理、项目成本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事项的规定。

4. 项目验收和移交:规定了项目验收和移交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设备设施验收等事项的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防止项目发生延期、超预算、质量问题等不良情况,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能够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监督和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提供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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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项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行业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确保项目的建设成本合理、经济;(二)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的责任和权限,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三)加强成本控制,严格按照成本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的精细化管理;(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成本管理中的问题,防范和减少投资风险;(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建设成本的优化和降低。

第二章成本预算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预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提交审批。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起止时间、工程规模、质量标准等基本情况;(二)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依据;(三)材料、设备价格及相关标准;(四)工程造价指标计算表;(五)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预算编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根据市场价格形成预算价格;(三)合理分配项目各项费用;(四)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适当的预留金额。

第三章成本管理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进行成本核算,确保工程进度与成本计划的一致;(二)严格控制成本,确保成本不超过预算;(三)加强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确保供应商的选择合理、价格优惠;(四)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五)完善成本档案,方便后期核算和评估。

第四章成本控制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控制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工程量的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计量;(二)加强材料和设备的使用管理,防止浪费;(三)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及时掌握项目的成本信息;(四)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争取更优惠的价格和服务;(五)加强对工程进展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科学立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经济合理、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资金管理、验收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环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留存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管理的全程可追溯和可复查。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规划。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特大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技术条件、土地、环境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保证项目可行性。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的批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依法明确。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供应的及时、安全和可靠。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投资活动,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财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有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应遵循经济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和核算,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过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和报账,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科学控制和合理分摊。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指标;(二)工程量清单和计量单位;(三)工程造价指标和价格因素;(四)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及费率;(五)其他与建设成本预算有关的要素。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采用标准化的预算模板;(二)合理科学,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动因素;(三)可比性,能够与同类项目进行比较和评估;(四)可控性,项目建设成本可控制和管理;(五)透明度,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公开透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预算编制应当经过审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预算指标进行成本核算和报账,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合理控制。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量的计量和计价;(二)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成本;(三)人工费用及相关福利费用;(四)施工设备的使用费用;(五)管理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六)税费及其他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核算,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审查和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督管理是指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过程。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履行。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设计师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施工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建设工程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验收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依法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工程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依法审定,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包括施工现场的检查、施工过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的检查等。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应遵循“国家规划、全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防范风险、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成本包括项目投资、施工和营运运维等方面的费用。

第五条建设成本管理应该建立健全制度,实行规范管理,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相关术语和定义,应遵循《国家财政部基建工程建设成本管理细则》等行业规范。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各环节流程第七条项目立项(一)项目立项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办理。

(二)项目立项应进行前期研究和分析,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规划,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

(三)项目立项应明确责任人,完善项目管理和控制机制,保障建设成本的实效性。

第八条招标采购(一)招标采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二)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

(三)招标采购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有任何以任何形式行贿的行为。

第九条施工管理(一)施工管理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管理应按照规范合理使用施工材料,避免浪费和损耗。

(三)施工管理应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质量检验(一)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二)质量检验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项目建设成本。

(三)质量检验应负责验收和检测施工材料、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确保合格。

第十一条监理验收(一)监理验收应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二)监理验收应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和工程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验收应在项目建设成本的前提下负责监督项目进度和工程量计算,确保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高效利用资源,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等要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经济、合理、可行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并与学校财务预算相衔接。

第七条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组织机构,由学校领导组成。

第八条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评估,形成立项评审报告,并提交学校领导决策。

第九条项目立项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预算概算、资金来源、施工期限等内容,并附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条项目立项评审报告应在学校领导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审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分为前期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审批阶段主要负责项目选址、规划设计、环境评估等工作,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召集项目审批会议并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阶段主要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材料选用、工程量清单等工作,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前期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包括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设计审查意见、环境评估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等。

第十六条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包括选址原则、选址依据和选址结果等,并附上选址报告和相关材料。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进行基本建设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和维修的工程和设备,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各个领域。

第四条基本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精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验收、有效运营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尊重文化、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建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基本建设各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基本建设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建设项目的公信力和公众参与。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等环节,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和文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充分调研,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影响范围,尊重当地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科学决策,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强调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协调,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土地、矿产、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功能要求、经济效益、安全性、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设计质量和效益。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可根据需要由总局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列入相关规划或总局基本建设储备库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下(含____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纯采购项目仅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投资运营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前期工作,包括市场调研、技术论证、可行性研究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效益。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工作。

项目审批应包括申报、备案、审查等环节,并确保审批文件的完备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项目预算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应详细列明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工程造价、设备采购费、人员费用等。

第五章费用核算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费用核算体系,确保项目费用的准确记录和核算。

费用核算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费用控制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费用进行严格控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项目成本。

控制措施应包括合理选材、机构优化、合理化设计等。

第七章费用支付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各方的费用。

费用支付应按照质量验收和工程进度进行,确保支付的及时准确。

第八章费用监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费用监督应包括质量监督、工程进度监督等,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九章执行期间费用的调整第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费用进行调整。

费用调整应经过合法程序,严格审核和审批。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追责第十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费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对于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表格》2.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指南》3. 《基本建设项目费用核算细则》4. 《基本建设项目费用支付流程图》第十二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单位:指具备法定资质和承接能力的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有序、经济高效”原则。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筹措、合同签订、预算编制、核定审批、支付管理、成本监督等。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应依法进行,确保项目建设经费的合理、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实行统一的目标、原则、政策和标准。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应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国内外贷款、投资等多种方式筹措。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财政状况综合决定,确保合理的资金来源和平稳的资金供给。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应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平竞争和资金安全。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应严格按照预算程序进行,不得超出预算额度或私自挪用。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有偿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明确各项条款和规定。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预算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财政状况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预算编制应严格遵循财政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合理安排预算的使用。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预算编制应按照程序进行,严禁私自篡改或虚报预算。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是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各项指标符合标准,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和运营。

2.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合规性、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提高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3.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配合。

二、监督管理责任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程,指导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权力。

3.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监督管理,按照责任分工进行协作配合,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合规运营。

三、监督管理措施1.项目前期审批: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招投标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3.施工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项目施工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质量检测: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严格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整改,确保项目的质量合格。

5.进度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6.资金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7.环境保护: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控制。

四、监督管理机制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质量,保障项目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农业、交通、水利、能源等各个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各方的监督作用,推动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政府是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监督部门是政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包括前期审查、建设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是指对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具备开展建设的条件。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监督是指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指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及成果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的安全、功能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监督责任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督责任,切实保障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责任制,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明确监督责任的分工和授权。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措施第十三条前期审查阶段,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过程监督阶段,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的招投标、设计文件、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阶段,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的安全、功能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

2.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水利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4.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项目规划1.项目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特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2.项目规划应科学合理,充分利用资源,高效布局,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3.项目规划应充分考虑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项目设计1.项目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项目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确保项目的可控性和可持续性。

3.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成本,合理确定项目投资和运营费用。

四、项目招投标1.项目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取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

2.项目招投标应充分考虑承包商的综合实力和信誉情况,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3.项目招投标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确保各方参与的公平竞争。

五、项目施工1.项目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项目施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3.项目施工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六、项目验收1.项目验收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功能达到设计要求。

2.项目验收应充分考虑相关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意见,确保项目的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3.项目验收应及时公布结果,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七、项目运营与维护1.项目运营与维护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项目运营与维护应及时检修和保养设备设施,确保项目的性能和可靠性。

3.项目运营与维护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进行规定的文件或条例。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项目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项目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和要求进行,保证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

它涉及到政府、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个参与方的职责和权利,明确各方的责任和管理流程。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布,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执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项目计划管理,即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进度;项目预算管理,即确定项目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计划;项目设计管理,即进行项目设计、评审和审批;项目招投标管理,即组织项目的招标、评标和中标;项目施工管理,即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和监督;项目验收管理,即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投入使用。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它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促进了项目的高效、有序和可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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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
(三)环境整治工程。

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镇(办)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区卫生局监督项目实施。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主要为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区直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需报经区卫生局审核审批。

第五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

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区卫生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

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卫生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区卫生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

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区卫生局集中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区卫生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三)工程预算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

卫生基本建设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除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外,原则上不批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

确需建设的,按照第五条(二)项要求办理。

第六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三)预决算制度。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施工项目,严格控制范围外项目。

工程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鉴证,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

(四)招投标制度。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卫生基本建设必须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区招标办统一招标。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员,规模以上项目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组。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和规模以上房屋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监理。

(六)竣工验收制。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申请区卫生局组织验收,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第七条卫生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

卫生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其程序是:(一)项目立项。

按照项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向区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新征建设用地的,需向区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开工前。

凭项目批准计划、立项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一书两证”后再向区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开工。

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施工。

严禁未批先建。

第八条项目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

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付款。

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将款项汇入合同
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具体是:
1、一般项目工程款原则上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验收报告等。

2、规模以上项目。

预付工程款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工程款结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支付质量保证金需提供施工合同、收款单位收款凭证等。

(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条建立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长期保管。

项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下达、立项批复、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预决算清单、审计报告、施工记录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证明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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