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买交易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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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买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买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合作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买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通过交易中心预先公布上市交易的管道天然气信息后,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买方在卖方设置的底价以上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合同,进行货物交收、货款结算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买交易的卖方(买方)必须是获得交易中心审核批准的拥有卖出(买入)有关商品资格的交易会员。
第五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对其在交易中心内的一切相关活动承
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交易流程 第六条 卖方原则上应不晚于竞买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或卖方与交易中心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竞买场次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交易的管道天然气商品信息:每批次商品的名称、商品质量标准、交易数量、竞买底价、可否调配、交收期间、交收周期、交收地点(区域)、交收方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计量单位、计价单位等;
(二)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卖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买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重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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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条件。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卖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于竞买交易日前发布;未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买方应在交易公告规定日期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申请参与某场竞买交易。
第十条 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在卖方设置的底价以上报价,否则无效。单一买方每批次管道天然气的申报价、申报量及申报时间,以在竞买时间内最后一次向系统提交的申报信息为准,申报交易量、最小交易量等须符合具体交易公告和商品信息的规定。每批次管道天然气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按有效报价从高至低的顺序,由
排名在先的买方与卖方配对成功。每批次累积成交量不超过交易公告和商品信息规定的数量,配对成功中的买方最低申报价为该批次管道天然气的成交单价。 第十一条 若整批次管道天然气的量大于等于配对成功的申报总量,配对成功的买方的所有申报量均成交;若整批次气量小于配对成功的申报总量,可用于排在末位买方成交的气量小于该买方申报量时,该买方在30分钟内有权选择放弃成交,否则视为成交。
第十二条 每批次管道天然气的结算单价,是根据具体交易规则和公告,将成交单价换算为交收地点的价格。双方成交后合同金额按结算单价和成交量计算(合同金额=
结算单价×成交量)。 第十三条 每场次竞买交易时间结束时,该场次未成交的申报自动失效。 第三章 交易保证金与交易服务费 第十四条 竞买交易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买卖双方均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交纳标准为以买卖双方各自申报价和申报量为基数计算的申报交易金额(申报交易金额=实际申报价格×申报量)的10%。
第十五条 卖方在提出竞买场次申报时,应确保交易账户中有足额交易保证金,否则无法成功发起竞买场次申报。买方应确保交易账户中有足额交易保证金,否则无法成功报价。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买卖双方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解冻其交易保证金。
第十六条 卖方在提出竞买场次申报时,应确保交易账户中有足额交易服务费,否则无法成功发起竞买场次申报。买方应确保交易账户中有足额交易服务费,否则无法成功报价。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买卖双方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解冻其交易服务费,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标准为各自申报交易金额的1‰,在交易达成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扣收。一旦交易达成,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不受买卖双方是否解除电子合同等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对于交易未达成的,其交易服务费将自动解冻。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不同品种、合约、交易类型、交易量等制定不同的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并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交易达成后,若交易服务费不足的,交易会员应在交易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交,或由交易中心在交易日从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中定时扣收;交易会员既不按期补交也无足够余额用于扣收交易服务费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该交易会员在交易中心的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交易达成后,对于成交的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根据交易中心有关交收结算规则和公告进行处理。对于交易未达成的,其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解冻。
第二十条 交易保证金因人民法院划扣等任何原因导致交易保证金余额不足的,交易会员应及时补足,否则交易中心将暂停相关交易或根据交易中心规则采取其他处罚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该交易会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达成后,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规则和交易公告,进行线上或线下交收结算。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应按照电子合同,尽合理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异议、纠纷和/或索赔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按照电子合同的约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管道天然气(简称“PNG ”)是指利用管道及其设施进行输送并且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商品天然气;
(二)商品质量标准是指竞买交易商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三)最大交易数量是指卖方按照交易中心规则,在竞买信息中设定的允许买方单重庆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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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四)最小交易数量是指卖方按照交易中心规则,在竞买信息中设定的允许买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五)交收期间是指从交收起始到交收终止的时间;
(六)交收周期是指在交收期间内,由买方或卖方设定的交收频率和时长;
(七)交收地点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天然气管网设施端口,包括但不限于分输站、接收站、储气库、加气站等或电子合同中明确的交接点;
(八)“可否调配”是挂牌方对天然气是否具有调峰能力特性的描述,即可否在交
收期间内,由买方在电子合同约定的交收地点,在物理交收设施设备的最大输送能力范围内灵活调配交收周期和气量; (九)电子合同按照交收期间分为日、周、半月、月、季、年和不固定期限七种形式。日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间为一日的电子合同;周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间为一周的电子合同;半月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间为半月的电子合同;月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间为一个月的电子合同;季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间为一个季度的电子合同;年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间为一年的电子合同;不固定期限合同是指交收期间由卖方自由设定的电子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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