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的计算题-9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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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二、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
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
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
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三、例4.4:甲国居民公司A
来源于各国的各国公司所得税
所得(万元)税率
甲国(本国) 100 30%
乙国 60 35%
丙国 40 28%
要求:分别计算在甲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和分国限额抵免条件下,A公司应向其居住国甲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X)。
解:⑴综合限额抵免条件下:
①A已纳国外所得税=60×35%+40×28%
=32.2(万元)
②甲国对A的综合抵免限额
=(100+60+40)×30%×
=(60+40)×30%
=30(万元)
③比较国外税和抵免限额,按较低者30万元抵免。
④X=(100+60+40)×30%-30
=30(万元)
⑵分国限额抵免条件下:
①A已纳乙国所得税额=60×35%=21(万元)
甲国对A的乙国抵免限额=(100+60+40)×30%×
=60×30%=18(万元)
② A已纳丙国所得税额=40×28%=11.2(万元)
甲国对A的丙国抵免限额=(100+60+40)×30%×
=40×30%=12(万元)
③分别比较已缴纳的各个外国所得税额及各自抵免限额,按较低者抵免。
④X=(100+60+40)×30%-18-11.2=30.8(万元)
四、存在亏损情况
●设甲国A公司为母公司,乙国B公司为、丙国C公司为孙其
子公司,其在某一纳税年度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525×(100-50)/1050〕 25万元
●实际抵免额 2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500万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五、直接抵免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
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
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
少税款。
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
万元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
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
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
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400
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
万元
●实际抵免额
4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
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
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800
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