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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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预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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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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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1 / 22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5c577c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d8.png)
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考核标准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体系,确保实验过程可控、数据可靠。
三、考核内容1.实验室基本情况考核–实验室规模、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情况;–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及记录;2.实验室实验能力考核–实验室完成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3.实验室服务质量考核–实验室服务态度;–项目进展情况及报告准确性;–对样品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四、考核程序1.通知函发放–主管部门提前通知实验室进行考核;2.考核准备–实验室整理相关资料、检查设备设施;3.考核实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核;4.考核总结–主管部门形成考核报告,对实验室进行评定;5.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实验室,提出改进建议;6.考核成绩备案–将考核结果纳入实验室档案,用于后续评估。
五、考核结果处理1.优秀–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表扬和奖励;2.合格–合格实验室继续保持,并建议有所改进;3.不合格–主管部门责令实验室整改,并进行复核考核;六、附则1.实验室考核周期不得超过一年;2.实验室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3.实验室需定期开展内部评估,提升自身实验能力和管理水平。
结语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是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评估的重要手段,希望通过本管理办法的落实,能够推动实验室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为农药登记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4d10888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a7.png)
附件: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是为评价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而进行的试验(详见附件1)。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委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方可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具备A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附件1中全部试验,具备B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附件1中第一、二部分试验,具备C级资质的单位只能承担附件1中第一部分试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试验机构可以自愿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得到独立法人的授权,具备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条件的科研和教学等单位。
(二)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的实验室应符合《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NY/T 718)的相关要求。
(三)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技术人员应熟悉《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 15670)。
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单位概况和实验室基本情况;(二)实验设施;(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主要试验人员情况,包括职称、学历、专业、培训情况、工作能力和简历等;(四)动物使用和动物实验室合格证书;(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六)近五年相关工作总结和典型试验报告;(七)管理制度及其它参考资料;(八)自身诚信情况申明。
第六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初审。
对资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技术考核(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
对资料不全或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考核第七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聘请相关领域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专家库。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考核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技术考核,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3901370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93.png)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6.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39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3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审,批准天津永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有效期五年。
经资料审查和综合评审,批准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化学品毒性评价中心等7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
特此公告。
附件: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2.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名单农业农村部2021年6月18日附件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认定试验范围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储存稳定性药效试验:卫生用农药试验(卫生杀虫剂)残留试验:代谢试验(动物代谢)、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植物生长调节剂)、卫生用农药试验(卫生杀虫剂)毒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产品化学试验:(全)组分分析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产品质量检测/储存稳定性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毒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除草剂)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油料)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田间试验)附件2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名单序号申请单位名称批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变更前信息变更后信息1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化学品毒性评价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瞿红鹰胡世杰2 天津市植物保护研究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变化天津市植物保护研究所天津市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王万立程奕3天津市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变化天津市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郭永泽程奕4 伊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任忠亮魏文彬5 浙江德恒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纪立新范东升6 北京绿城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蒋红云胡浩7 北京依科世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何明远沈以新。
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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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环保、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环境试验工作的单位。
(二)环境实验室无污染源(粉尘、烟雾、震动、噪声、辐射等),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毒、防火、防爆等)。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工作人员的85%以上,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能熟练掌握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独立完成农药环境试验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了解国内外有关信息、动态;有严格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确保试验结果科学、真实。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审查通过的续展申请,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委托证书。
第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等有关规定完成农药环境试验。
第十五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环境试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试验资格;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的;
第五条 申请承担试验单位可以分别或同时申请承担环境行为和环境毒理试验资格。申请承担试验单位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实验室设施和办公条件情况;
(二)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三)相关实验材料的种类及标准化情况;
(四)完成相关工作的历史资料总结;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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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 0 1 7年 6月 1日之前 . 已经取得 的农药 临时登记
证到期不予延续 :已经受理 尚未作 出审批决定 的农 药 登记 申请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有 关规定办理 。
( 四) 制剂 . 是指 由农药 原药 ( 母药) 和适 宜 的助剂 加工成 的 . 或者 由生物发酵 、 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 而成
登记试验
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 , 或者经 法人授 权 同意 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具有与 申请承担登 记试验范 围相 匹配 的试 验
场所 、 环 境设 施条件 、 试验设施 和仪 器设备 、 样 品及 档 案保存设施等 : ( 三) 具有与其确立 了合法 劳动或 者 录用关 系 , 且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 五) 试验场所 、 试验设施 、 实验室等证 明材料 以及 仪器设备清 单 : ( 六) 专业 技术 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 ( 七) 按 照农 药登记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运行 隋 况 的说 明 . 典 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 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 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 电子文档 第七 条 农业部 对 申请人 提交 的资料进行 审查 . 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 当场或者在 五个工作 日内一次告 知 申请者需 要补 正的全部 内容 : 申请 资料齐全 、 符合 法定形 式 . 或者按 照要求 提交全部
与其所 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 围相适应 的专业技术 和管
理1 人员:
申请农 药登记 的 . 应 当按 照本办 法进行
开展农 药登记试 验 的 . 申请 人应 当报试验所 在地 省级人 民政府 农业 主管部 门( 以下 简称省级农业部 门) 备案: 新农 药的登记 试验 , 还应 当经农业部 审查批 准 第 三条 农业部 负责新农 药登记试 验审批 、 农药 登记试 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 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 由农业 部所属 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 的机构承担 省 级农 业部 门负责本 行 政 区域 的农 药 登记 试验 备案及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 由省级农业部 门 所属 的负责农 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 四条 省级农业部 门应 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 督管理信 息化建设 . 及 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 督管理信 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 管理 信 息 平 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81fa2d36ed630b1c59eeb529.png)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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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小编提供的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三)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五)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七)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运行情况的说明,典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6d6a714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9.png)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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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可靠性,提升农产品质量和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是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试验申请:试验单位应向农药登记机构提交试验申请,包括试验计划、试验目的和研究方案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试验费用。
2. 试验计划编制:农药登记机构根据试验申请,组织编制试验计划,明确试验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要求。
3. 试验实施:试验单位按照试验计划的要求进行试验实施,包括试验设计、实验材料准备、试验操作、数据采集和记录等。
4. 试验结果分析:试验单位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农药的效果、安全性和环境影响等,并编写试验报告。
5. 报告评审:农药登记机构对试验报告进行评审,检查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
6. 试验结果审核:农药登记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核,判断农药是否符合登记要求。
7. 登记审批:农药登记机构根据试验结果审核情况,进行农药登记审批。
符合要求的农药将获得登记证书。
8. 试验管理监督:农药登记机构对试验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试验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9. 试验结果公开:农药登记机构将试验结果进行公开,供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参考和使用。
以上就是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规范试验流程和管理方式,可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友好性,从而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友好性,保障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试验申请是农药登记试验的起始步骤。
试验单位需要向农药登记机构提交试验申请,其中应包括试验计划、试验目的和研究方案等资料。
试验单位还需按规定缴纳试验费用,以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
其次,农药登记机构根据试验申请编制试验计划。
试验计划应明确试验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要求。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66f93e5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4e.png)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是关于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doc 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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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doc 80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ofPesticides for registration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方法、条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毒理学试验。
2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2.1 目的求出试验农药对试验动物的半数致死剂量(LD50);通过观察急性毒性效应的临床表现,初步估测毒作用的靶器官和可能的毒作用机理;为亚慢性、慢性和其他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设计提供参考;为急性毒性分级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2.2 试验农药原药和制剂。
2.3 试验动物2.3.1 主要选用品系、遗传背景明确的初年大鼠。
各剂量组内同性别动物体重差异应小于平均体重的10%,组间同性别动物体重均值差异应小于5%。
2.3.2 每一剂量组的大鼠8~10只(雌雄各半),试验前要对动物观察一周,确认健康后,方可使用。
2.4 剂量分组2.4.1 至少应设4~5个剂量组,各剂量组之间要有适当的剂量间距。
以便各组出现不同程度的毒性效应(死亡率),求得剂量效应曲线及LD50。
2.4.2 如剂量达5000mg/kg体重以上,动物仍不出现死亡,则不需要进行更高剂量的试验。
2.5 给药方法及观察时间2.5.1 动物给药前应隔夜禁食但不禁水,称重后,一次灌胃给药,给药后至少间隔2h进食。
2.5.2 灌胃量大鼠按100g体重给1mL,小鼠按20g体重给0.4mL计算,灌胃可用水溶液、油溶液或悬液。
2.5.3 给药后立即观察并记录动物的中毒表现,症状出现和消失的时间及死亡时间。
给药当日应连续观察,其后,每日至少观察2次,观察期为14d。
如在给药96h后出现迟发性新效应,则应延长观察期至3周或4周。
2.6 观察指标2.6.1 中毒症状全面观察中毒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规律以及中毒特点和毒作用的靶器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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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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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为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农药登记试验全过程,包括人员、设施、设备、材料、试验设计、质量保证、记录和报告等应遵从本规范。
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应具有明晰的组织体系架构,至少应包括试验机构管理者、质量保证部门、试验项目负责人(多场所试验的主要研究者)、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试验机构管理者应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 确保试验机构具有履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规范)的声明。
(二)确保配备足够数量人员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材料,保证试验项目及时正常地进行。
(三)确保留存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
(四)确保每位工作人员清晰自己的岗位职责,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
(五)确保建立适当的、可行的标准操作规程,所有标准操作规程都得到批准和执行。
(六)确保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专职人员,并保证其依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职责。
(七)确保在每项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
(八)确保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主要研究者。
(九)确保多场所试验中试验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者、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
(十)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
(十一) 确保质量保证人员可以获取试验项目负责人批准的试验计划。
(十二) 确保保存所有标准操作规程历史卷宗。
(十三) 确保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十四) 确保主计划表及时更新与管理。
(十五) 确保机构的供应满足相应登记试验的需要。
(十六) 确保被试物、对照物和试验样品标示明确。
(十七) 确保根据预定目标的需要,建立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并按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
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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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21年20期 (7月中旬)经营管理摘要:为了提高作物产量,减少使用农药对农作物的渗透,增强农药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农业农村部已在第6次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对农药的审核试验各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各相关部门皆需遵守《管理办法》所设规定。
关键词:农药;管理;解读;试验一、总则农业农村部推行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并推行《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让各有关部门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任何申请进行农药登记的个人或团体,都需按照《管理办法》所提内容进行登记试验。
准备进行农药登记试验时,申请人或申请团体应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将申请详细记录在案。
除此之外,若试验主体为新型农药,实验单位应提前向农业部进行申请,获取试验资格。
二、试验单位认定任何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资格的机构都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拥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进行资格申请,并且愿承担农药登记试验所牵扯的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资格的相关机构名下要登记有与申请实验范围相符合的试验场地,实验设施要满足实验过程中的使用,并且可以自行保存实验档案,不会出现数据丢失等情况,确保试验数据不会因外界条件受到影响,导致其丧失真实性与可靠性。
在机构中要有符合数量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所拥有的技术能力要与申请承担的登记试验相匹配。
要提前建立好完善的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将各部门各区域责任划分落实到个人,以便管理。
在机构管理章程中,要制定好与试验相匹配的标准操作流程,此流程要符合相应国家管理规范。
想要顺利申请资格,申请机构还需在过去已完成过与此次申请试验内容相符合的试验经历,并且机构的实际运行时长要在6个月以上,且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未有违法记录。
想要申请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要提前了解,需要提交给农业部的相关资料,如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确保农业部能够通过资料对机构的基本条件有一定了解。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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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登记试验审批与备案、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登记试验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第二章试验审批与备案第四条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三)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五)毒理学信息;(六)作物安全性信息;(七)环境安全信息;(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条农业部自收到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登记试验:(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试验存在安全风险且防范措施不合理或者不具有操作性的;(三)申请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四)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等事项。
农药登记联合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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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联合试验分为农药原药和农药 制剂两部分。 第四条 进行联合试验所需相关资料和样品由参加 联合试验的企业提供,参试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拟参加联合试验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的基 本情况并填写报名表,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协 会农药登记联合试试验的企业控制在8家 以内,参与企业需签署相关合同并在农业部农药 检定所备案。
第十四条 试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配方应成熟稳 定,并由样品提供企业到所在地省级农药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封样检测后方可进行试验。
第十五条 试验和管理所需费用由报名参加联合试 验的企业分摊,根据预算先缴纳相关费用至协会, 待所有试验结束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 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企业报名后若中途退出,其所交费用不 予退还。 第十七条 所有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协会收取总费 用的5%作为组织管理费。
第七条 协会成立专门的农药登记联合试验小组, 负责联合试验的组织、安排、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原药联合试验项目包括:毒理试验(急性、 慢性等)和环境影响试验(环境行为、环境毒 理)。
第九条 制剂联合试验项目包括:毒理试验、残留 试验和环境影响试验。 第十条 所有试验由农业部公告的具备农药登记试 验资质的试验单位承担,按照农药登记规定的相 关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获得试验资料的企业,不得将资料用 于本企业或集团公司其他未经报名的产品上,若 使用,则可通过授权程序获得。
第二十二条 联合试验取得的资料,其原药和制剂 应同时申报。 第二十三条 通过联合试验而取得登记的产品,其 试验资料经参加联合试验的企业半数以上同意后 可对外授权,但需经协会备案,拟定授权企业数 不超过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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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是为评价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而进行的试验(详见附件1)。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委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方可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具备A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附件1中全部试验,具备B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附件1中第一、二部分试验,具备C级资质的单位只能承担附件1中第一部分试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试验机构可以自愿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得到独立法人的授权,具备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条件的科研和教学等单位。
(二)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的实验室应符合《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NY/T 718)的相关要求。
(三)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技术人员应熟悉《农
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 15670)。
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单位概况和实验室基本情况;
(二)实验设施;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主要试验人员情况,包括职称、学历、专业、培训情况、工作能力和简历等;
(四)动物使用和动物实验室合格证书;
(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六)近五年相关工作总结和典型试验报告;
(七)管理制度及其它参考资料;
(八)自身诚信情况申明。
第六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初审。
对资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技术考核(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
对资料不全或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考核
第七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聘请相关领域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专家库。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考核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技术考核,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技术考核按照组织机构、人员、设施、仪器设备和试验系统、质量管理、试验工作等内容分为若干单项,分项打分。
考核合
格的标准为总分不得低于80分,单项得分不得低于额定分的60%。
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2。
第九条考核组应在完成技术考核工作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考核结果和综合评审意见。
考核组对考核结果和综合评审意见应保密,不得作为他用。
第十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考核组的考核结果和综合评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符合资质要求的,报农业部批准,公布有关试验单位的名单,并颁发证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期限与续展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委托有效期为5年。
期满需继续承担该试验的单位,应在委托有效期满前6~9个月,按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资质续展。
未按期申请资质续展或续展考核未通过的,所委托的资质到期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续展应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总结及今后工作计划;
(二)资质有效期内单位发展和人员变化情况;
(三)试验报告的管理情况及其它与试验工作有关的资料;
(四)自身诚信情况评估。
第十三条资质续展和新增试验项目资质的申请、考核和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考核专家和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在委托有效期内进行抽查考核。
对于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暂停试验委托业务、限期整改,甚至取消委托资质。
第十六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完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试验能力,保证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在接受农药生产者委托开展毒理学试验时,应与委托方签订试验协议。
第十八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在接受和保存样品时,应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农药登记试验样品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
试验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
试验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所接受的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有关信息(包括委托企业、试验药剂名称、试验
项目、试验计划、协议等内容)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前应汇总本年度的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情况,将有关材料上报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二十一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组织机构、相关人员、主要实验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资质。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在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经济纠纷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的;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假报告的;
(三)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的;
(四)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申办农药登记的;
(五)其它违反试验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项目
第一部分
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4、皮肤刺激性试验
5、眼刺激性试验
6、皮肤致敏性试验
第二部分
7、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
8、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9、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0、哺乳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11、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2、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3、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14、微生物农药致病性试验
15、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16、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17、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第三部分
18、致畸试验
19、两代繁殖试验
20、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21、慢性毒性试验
22、致癌试验
23、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24、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
25、人群接触毒性
附件2: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考核内容和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