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讯问中信息流失的后果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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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职务犯罪侦防对策

信息化背景下职务犯罪侦防对策

信息化背景下职务犯罪侦防对策作者:张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摘要职务犯罪信息化侦防是指借助现代信息传输技术,将在调查中发现的信息与职务犯罪侦防工作中已经采集的各类案件信息,进行关联查询、比对,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提供帮助的一种侦防模式。

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信息化工作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当前信息化程度日渐发展下职务犯罪侦防工作的严峻趋势。

职务犯罪侦查方面:一是要扩大情报信息渠道,最大化情报信息的共享率;二是要加强情报信息装备的开发工作,智能化情报信息研判工作;三是要减少中间环节,建立扁平化指挥模式。

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一是要加强并更新传统媒体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运用;二是要深入挖掘新媒体价值。

关键词信息化信息化侦查职务犯罪预防作者简介:张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1-02在信息化背景下,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

为有效应对职务犯罪手段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毋庸置疑地也要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强化“信息引导侦查”的意识,全面有效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寻求新突破、占领新优势,以期更有效地打击预防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信息化侦防概述(一)职务犯罪信息化侦防的定义信息化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历史产物,是一种历史必然趋势,具有存在的可行性和必然性。

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密不可分,侦防一体化是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实践中提炼出的宝贵经验和必然趋势。

因此,在信息化背景下探讨相关具体问题时,应该将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作为一个整体,以期得出一个不悖于侦防一体化,或者说是符合当下职务犯罪侦防工作发展方向的结论。

根据实务界对“侦查信息化”的总结,它是一种新型侦查模式,在实务界被定义为侦查人员借助现代信息传输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根据侦查需要,将在现场勘查、调查中发现的信息与侦查机关平时采集的各类案件、人员、物品信息,以及其他社会信息进行综合关联查询、比对、挖掘和分析研判,从而发现和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模式。

职务犯罪讯问中的信息流失

职务犯罪讯问中的信息流失

职务犯罪讯问中的信息流失【摘要】从信息流通的角度审视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过程,会发现存在着侦方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经过讯问和律师会见这样两个环节向辩方流失的情况,分别是言语信息的流失和非言语信息的流失。

【关键词】职务犯罪讯问;律师会见;信息流失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完善了律师会见权,从信息流通的角度看,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捕捉到的侦方信息可以通畅地传递给律师。

本文将这条信息传播的链条称为信息流失,即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通过捕捉和分析讯问人员无意中发出的信息,并通过律师会见将其转达给律师,律师通过分析而得到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的过程。

一、信息流失的链条著名学者武汉曾经指出:“侦察活动的成败,关键在于信息。

”[1]信息论的创始人申农对信息下了定义:“信息就是用来消除或减少不确定性的东西。

”在侦辩对抗中,“信息是指博弈参与者有关博弈的知识,是参与者在博弈过程中掌握的对选择策略有帮助的情报知识,特别是有关其他参与者的特征和行动的知识。

”[2]侦辩双方的对抗,是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开始的,而且讯问这一重要的侦查措施也是双方获取案件信息的重要平台。

特别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之中,除了少数几类侵权类案件外,并不存在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中最重要的信息平台——犯罪现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通常经过初查只掌握了其部分犯罪事实的部分犯罪证据,需要通过讯问来对其进行固定与完善,并进一步收集未掌握的证据。

所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者都十分重视侦查机关在讯问中的信息获取问题。

而从信息流通的角度看,大多数研究是在探索讯问主体怎样通过适当的信息刺激,来获取自己所预期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反馈。

但笔者认为讯问过程不仅存在“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这一条信息传播链条,与之并存的还有“侦查情况→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这样一条没有被侦查机关足够重视的信息链,这其中的侦查情况是讯问人员无意中流失的,其区别于使用证据的讯问方法,所以称为信息流失。

公安信息化对讯问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公安信息化对讯问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化建 设给讯 问工作 的发展 带来 了深远 的影响 :首 先 ,对
口供作 为一种重要证据 ,历 来被称作 “ 证据之 王’,
讯 问工作 的核 心— — 口供 的价值进行重新 认识 ,打破 了 其地位 可见一斑 。首先 ,其 具有线索功 能 。在传统 侦查 传 统的 以 口供 为 中心 的 “ 口供 中心 主义 ”办案模 式 ,让 模式下 ,口供是 获取其 它实物证据 和线 索的主要途 径 , 口供 回归到本有 的理性价值 ;其次 ,为讯 问程序 的现代 由供 到证也是公 安机关办理 案件 的主要模 式 。由于受 传 化 、规范化 、信 息化提供 了坚实 的平 台 ,为杜绝 “ 刑讯 统 的调 查走访等 线索获取方 式的 限制 ,以及 自身技术 水 逼供 ”现象提供 了技术支持 和操作平 台 ;最后 ,传 统的 平 、工 作设备 、侦查主体 主观意识 的影 响 ,侦查人员 很 讯 问手 段和方法在 当今高科技 、智能化 、大跨度 、集团 难从现 场获取有 价值的线索 ,破案 的压 力便转嫁到 口供 化 的犯 罪面前显得 力不从 心 ,但 公安信息 化建设尤其 是 的获取 上 ,以期从 中获得有 价值 的线索 ,所 以 口供 的线 信息化 侦查 的深度 应用 ,提 高了讯 问手段 和方法 的现代 索价值 便显得极其 重要 。其次 ,具有证 据功能 。由于嫌 化 和信 息化水平 ,增强 了讯 问工作 的快速 反应 、协 同作 疑人 亲身 、全过 程经历 了案件 的整个过 程 ,其熟知犯 罪 战 、打击 犯罪 的能 力 。在信息化 的影 响和推动下 ,侦查 的原 因 、动机 、作 案手段 、作 案过程 、犯 罪情节 、犯 罪
直接证据 ,有些 法院甚至有 “ 供不录案’ 无 一说 。在缺乏

收稿 日期 :2 1 — 0 0 0 1 1— 8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四点建议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四点建议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四点建议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四点建议刘莉芬刘龙军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应对职务犯罪发展新形势,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质的飞跃和创新发展,就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全面加强侦查信息化工作。

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群体化等新的发展趋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要求、新挑战,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逐渐难以适应。

通过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收集、分析、研究和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动向、特点及规律,通过信息引导侦查,准确研判侦查方向、侦查重点,能有效提升侦查能力,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工作,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学发展。

侦查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目前存在以下薄弱环节:(一)信息化理念缺失,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

目前,办案部门和侦查人员还没有形成较为明确的侦查信息化理念。

在侦查实践中,更多注重对线索的收集,而较少对除线索之外的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关注,且收集的方式仍沿用传统的模式。

(二)目前检察机关还没有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缺乏一个专门的信息整合、分析评估的机构。

虽然有关职能部门平时会收到一些举报,也会去收集相关线索,但这些行为同专业的信息资料管理部门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同时专门人才欠缺也是制约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缺乏跨区域、跨部门协作。

为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转变侦查理念,提高信息化意识和应用信息技能。

大力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首要前提是思想观念的转变。

侦查指挥人员要在侦查对抗中准确分析、判断案情,作出有效的侦查决策,用辩证、联系、发展的眼光看待、分析和利用各类信息情报,以获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一线侦查人员应树立现代信息情报意识,掌握发现、获取、整理、分析、综合利用信息情报的能力,充分发挥信息情报在拓展线索来源、提高侦破效率、巩固完善证据等方面的作用。

收集受贿罪案件证据易发生的疏漏及对策

收集受贿罪案件证据易发生的疏漏及对策

收集受贿罪案件证据易发生的疏漏及对策受贿罪是受贿人与行贿人权钱交易的一种渎职犯罪。

《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做了明确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对此犯罪客体的规定是侵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

对主体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主观要件的规定是直接故意。

特别是对客观要件的规定比大多数罪名要复杂,既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有“以非法收受财物为实质内容”;既限于“索要、收受两种形式”,又限制受贿必须“为他人谋利益”。

这些法律上的要求在办案中都要有证据一一证实,漏掉任何一方面的证据都无法定案。

特别是当前在市场经济逐步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这种钱、权交易极容易被所谓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应酬或不正之风等现象所掩盖、所混淆。

如果收集证据时出现疏漏,往往造成全案或部分犯罪事实被否定,致使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制裁,直接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就此,对受贿案件在收集证据上易发生的疏漏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一、收集客观要件证据时的疏漏及对策办案实践中,在收集客观要件上的证据时最容易出现两种疏漏:一是证据收集不全。

主要表现在证明客观要件的某一方面欠缺证据。

如:虽然有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或虽有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证据,又欠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等等。

证据不充分,显然无法认定犯罪。

二是证据的证明力弱。

主要表现在所收集的证据有不确定性,没有最后“敲死”。

如:行、受贿双方利益交换不明确;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证明犯罪事实,必然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或狡猾抵赖,或拒不供认,或以假象掩盖犯罪事实真相,或供小不供大,或供了又翻。

是非难分,罪与非罪难定。

对此,在办案中应注意两个方面:其一:正确认识受贿罪客观要件中的犯罪数额与其他构成条件之间的关系,把收集证据的侧重点放在犯罪数额以外的其他基本条件上,围绕“利用职务之便”收集和固定证据。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李永为一、讯问策略含义及讯问策略的提出讯问是法律规定为审查调查和侦查措施。

讯问策略是指监察审查调査人员和侦查讯问人员为了实现调查讯问的目的,根据监察调査对象、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托相关讯问技巧的内在原理及调查(侦查)讯问的实践经验而总结制定的,可以用于指导审查调查(侦查)讯问工作的各种讯问策略、手段和方法。

调(侦)讯实践中,讯问策略通常会为了满足攻守策略的运用而使相关的讯问手段具有一定的引导性、逼迫性及迷惑性的特点。

因此,对于讯问策略是否等同于非法讯问方法,诉讼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始终存在争议。

笔者个人认为,无论是从监察法和新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还是从调(侦)讯问活动的现实需求来看,我们并不能将讯问策略简单等同于非法讯问手段和方法。

(一)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监察法》第40条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笔者注意到,监察法和新刑诉法在有关监察委及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规则中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表述,即将“威胁、引诱、欺骗”均明确规定为非法收集证据方法。

但在新刑诉法第54条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却采用了概括式表征,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笔者注意到,在该条文中并未将第50条明确列举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设定为可以再次例举表述为排除依据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

可见,对于上述两个条文不同的立法表述很容易给执法办案者造成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证手段在实践中的认识和执行上的困惑,即认为这些取证手段在监察法40条和新刑讼法50条中是非法收集证据方法,而在第54条中究竟是不是属于非法收集证据方法,无从把握。

笔者认为立法中之所以会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处理,主要就在于:立法者一方面强调“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证据方法必须禁止,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注意到了天然带有一定“威胁、引诱、欺骗”特质的讯问策略并不完全等同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证据方法,且实际上我国执法办案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在都大量运用,对提高讯问活动乃至于整个调(侦)活动的实效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最新-职务犯罪案为何流失? 边缘腐败存在十种表现 精品

最新-职务犯罪案为何流失? 边缘腐败存在十种表现 精品

职务犯罪案为何流失?边缘腐败存在十种表现最新一期《瞭望》周刊文章援引相关统计说,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中都有一批办不下去的,近五年中职务犯罪案件流失约有万余件。

其中线索不能立案和部分案件流失的关键因素是人们普遍感受到的、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恰恰是法律无法干预的。

《瞭望》周刊文章将这种腐败的另类表现形式称作边缘腐败行为。

文章还列举了边缘腐败的十种表现利用权力的交换和互助牟利。

比如部分掌握经营国有资产权力的干部,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利益,而是与另一权力人达成默契,以互派第三者通常是亲戚或朋友至对方处并相互予以关照牟利的方法,进行权力交换。

通过第三人的参与转移公众视线,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利用权力的继承或转移牟取私利。

个别曾经掌握权力的干部,虽然离开了领导岗位或特定的岗位,但其在离开之前,按组织程序,事先安排对自己感情深、关系好的下属或亲属的职务,虽无名义上的职权,但却拥有足以利用的资源、方便和间接权力继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利用权力向亲友输送实质利益并自己间接获利。

一些掌握重要的政府权力通常为发包、招标、批证权力等的干部,本人不直接进行这种交易或经营这一业务,而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专司该类经营,或者让其在国有公司、企业里担任重要职务的亲戚、朋友承接项目,自己则利用职权密切合作,给予实质性利益,使亲戚、朋友获利,反馈给他。

利用权力和政策广结关系网并牟取私利。

部分干部针对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的允许度如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可每年用于业务所需的接待费用等,用足政策,铺路搭桥,结关系网给关系人送礼、送物,美其名曰搞好横向、纵向的关系,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为以后的非正常利益的获取奠定基础,或通过他人以其他形式回报给他。

利用集体决策牟利并规避个人责任。

个别国有企业的领导成员利用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局限,明知以个人名义。

关于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应用的几点思考

关于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应用的几点思考

关于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应用的几点思考作者:沈志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1期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经济运行机制、社会治理方式、居民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全国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正按照“基础信息化”和“职务犯罪侦查实战化”建设要求,积极探索大数据的实战应用,打造现代职务犯罪侦查机制。

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应用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服务于侦破案件实战。

它是提升侦查效能和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基本方法,它涉及到深入分析相关影响因素、全面整合信息资源和深化信息应用拓展等诸多环节。

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用信息化的理念和方法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

一、深入分析影响因素,奠定信息应用扎实基础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应用是一种需求导向型的实践活动,推动这一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必然受到信息应用主体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本身的影响。

第一,长期战斗在一线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习惯于依赖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经验、思维模式侦查破案,这种僵化的思维方式导致对信息的应用存在误区。

第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不一定会全面而准确地认识,或者全然没有意识到,甚至有可能对信息应用的重要性产生错误认识。

除主体外,影响信息应用的因素主要还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信息的质和量。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信息应用对信息的需求无论是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有了一个明显的要求。

二是信息应用工具和系统。

要达到信息应用,对信息应用系统、工具的需求必然是便捷的、高效的、综合性的,这就要求我们在信息系统、工具的开发上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实行检察机关内部信息的集约经营,建立起综合性强、多要素、多功能,对各类信息进行传输、储存、处理的高效系统。

开发多功能的综合性服务系统,既能满足职务犯罪侦查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一般性的数据查阅、对比,又能满足案情分析、决策、队伍管理、业务咨询、培训学习的需要。

讯问未告知法律后果(3篇)

讯问未告知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讯问是侦查机关获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讯问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本文将从未告知法律后果的讯问现象、原因、法律后果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未告知法律后果的讯问现象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知晓权利义务。

在讯问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陈述权、申请回避权等法律权利,以及如实供述、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的义务。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知晓法律后果。

侦查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如实供述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知晓权利救济途径。

部分侦查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申请律师帮助、提出控告等权利救济途径。

三、未告知法律后果的讯问原因1. 侦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侦查人员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未能充分认识到告知法律后果的重要性。

2. 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部分侦查人员将追求案件破获放在首位,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管理制度不健全。

侦查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未告知法律后果的讯问现象时有发生。

四、未告知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1. 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未告知法律后果的讯问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

2. 影响案件质量。

未告知法律后果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心理压力,被迫供述虚假事实,影响案件质量。

3. 降低司法公信力。

未告知法律后果的讯问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五、对策与建议1. 加强侦查人员法律培训。

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使其充分认识到告知法律后果的重要性。

2. 完善侦查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在讯问过程中履行告知法律后果的义务。

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字记录,是言辞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的一种。

从内容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综合讯问笔录和一般讯问笔录。

区分的主要标准是:对一些复杂的案件来说,综合讯问笔录是对嫌疑人所有犯罪事实的记录,而一般讯问笔录只是对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录;从记录的方式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手写笔录和电子笔录。

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适用,具体分为首部、正文部分和尾部。

从办案实践看,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近期,笔者研究收集了XX至XX年度自侦案件的卷宗52本,重点对其中的52份综合讯问笔录归纳分析。

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调研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对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考。

一、讯问笔录首部、尾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讯问笔录首部、尾部是笔录的开头和结束部分。

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签字等。

这两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开头部分。

讯问笔录与传唤通知书在起止时间不严格对照、侦查人员的资格及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笔录形成的时间有重叠如同一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讯问不同的嫌疑人;侦查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名等;讯问地点没有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要求不一致;制作主体填写不规范、不严谨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等问题;二结束部分。

犯罪嫌疑人看过笔录的签字过于简单笼统,在笔录中补充插入或修改过的地方忘记按上指印或者盖章,没有逐页签字,所签时间只有年和月,或者不准确,侦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名或者只签一个人的名字等。

这两部分内容看似简单,但从统计结果看,出现问题的笔录数量占到总数的63%。

通过对同一办案干警所作的不同笔录比对分析及与一些办案干警的座谈,笔者发现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大多数制作笔录的干警只是想当然的认为该部分只不过是履行一些无关紧要的程序而已,根本没有意识到上述的一些规范之处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指南]当前我国犯罪情报信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指南]当前我国犯罪情报信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犯罪情报信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当前我国犯罪情报信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各地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发展不平衡。

由于受到观念、资金等的限制,目前看全国的犯罪情报工作发展非常不平衡。

首先是情报理念上的不平衡。

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是一项投入大见效慢的基础工作,有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决策者认为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无关大局,不投入或不重视,严重影响了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发展。

其次是硬件投入上的不平衡。

我国的公安体制决定了各地公安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因此在犯罪情报信息建设的硬件投入上会出现较大的不平衡。

最后是人才数量上的不平衡。

由于地区经济的差异,越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越是能吸引大批科技人才,而相反的,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越是吸引不了人才的进入。

(二)静态性的犯罪信息多,而动态性的犯罪情报少。

在目前建立的犯罪情报信息数据库中,占绝对数量的是静态性的信息,如人口信息数据库、已破和未破案件数据库、无名尸体数据库、枪支弹药数据库、被盗机动车数据库、追逃数据库等。

但对于民警日常工作及案件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一些动态信息(如监控对象的活动情况等)却无从利用,其实质是强化了犯罪信息,弱化了犯罪情报。

犯罪信息和犯罪情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情报是根据某种特殊的需要而有目的地进行犯罪信息的收集,经过分析后形成的特殊信息,它更具有动态性和时效性的特点。

要改变侦查工作的“从案到人”的模式,真正实现“情报先行”,靠传统的静态性的犯罪情报信息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花大力气建设动态性的情报信息数据库,尤其是对于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只有建立相关的动态数据库和专案数据库,才能真正做到将案件侦破在现实危害发生之前。

(三)犯罪情报信息的共享性差。

犯罪情报信息的共享性是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可以说情报信息的共享性与效能是成正比的。

但是目前各地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工作基本处于各自为战的状况,这也是情报能力低下的表现。

当前在犯罪情报信息共享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对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构建的思考

对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构建的思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垒金竺!竺!!望型耋鋈誓豳豳麴豳对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构建张霞的思考摘要在信息化社会,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检察机关必须正视职务犯罪情报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努力构建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

关键词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犯罪预防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情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与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同步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现代社会的情报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信息化社会。

人们对情报的内容、价值、作用、运用等认识越来越充分、系统、深刻,情报广泛地作用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同样离不开情报,职务犯罪信息获取的多寡直接决定着侦查活动的成败。

因此,充分重视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成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课题。

,一、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现状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上,王振川副检察长指出:“要把信息情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功夫全面收集办案所需的基础资料……准确把握贪污贿赂犯罪的动态i规律、特点和趋势,为工作决策和侦查办案服务。

”可见,检察机关已充分认识到信息情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要』Ju大力气、下大工夫抓好信息情报工作。

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信息情报工作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如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建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暨预防情报系统”,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建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库”,上海市检察院已开通工商登记资料、公安人口信息查询系统等。

但从实际情况看,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并未制定切实可行地信息情报工作发展规划,也未建立专门的信息情报部门。

对职务犯罪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剖析及预防对策

对职务犯罪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剖析及预防对策

对职务犯罪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剖析及预防对策发布日期:2007-10-9 来源:海阳市院阅读人数:794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等案件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这些案件主要是企业的“一把手”犯罪为主,涉案金额大,造成的损失大。

从2004年以来我院共查处国有企业案件19起20人,占立案总数的48、7%涉及犯罪金额440多万元。

国有资产的流失情况让人触目惊心,要遏制这种现状的继续恶化,就必须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一)直接私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渠道。

私分国有资产通常是经单位领导或领导集体决定,将单位的钱以职工福利、奖金、考核奖等名义私分给职工,有的甚至无需任何名义,直接登记造册,将公款私分给职工。

特别一些事业单位由于工资是财政发一部分,自已收入发一部分,因此往往以为自已挣出来了就可以以各种名义随便发,单位的负责人更是明知是国有资产,却钻“法难责众”的空子,大肆私分国有资产。

如我们今年查处的海阳农业局经管站私分国有资产30万元案,就是站长一句话,将各村会计培训费由站长、副站长、会计四人按官职大小款额不等予以私分。

(二)利用企业改制侵吞,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主渠道。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改制、出售、转让过程中,为了贱卖低买国有资产,在清产核资时,利用管理机构和评估机构对财务信息不了解所带来的优势,故意隐瞒债权,压低、漏报、隐匿国有资产,造成资产评估不实,国有净资产在评估中被人为减少,评估后企业负责人通过自卖自买,以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如2004年我们查处的某公司经理徐某侵占一案,徐某就是利用改制之机,将公司的一套门面房及现金合计19、5万余元予以隐匿,后企业自卖自买,从中侵吞国有资产。

有的则虚假出资,在无法筹足资金的情况下,往往采取“空手套白狼”的办法,贪污挪用原企业的资金来实现个人收购。

公安信息化对讯问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公安信息化对讯问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公安信息化对讯问工作的影响和对策颜平杰【摘要】公安信息化带来了公安工作新的革命,也给讯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讯问工作必须迎接公安信息化带来的挑战,抓住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历史机遇,调整讯问自身价值定位,加速推进侦查讯问信息化建设,完成讯问策略和方法的信息化再造,实现侦查讯问信息化,揭开讯问工作发展的新篇章。

%Policing informationization has brought about the new revolution of police work and great challenges to interrogation. Interrogation should meet the challenges the policing informationization has produced to seize the historical chance of policing informationization construction, to readjust the interrogation value orientation, to promote the informationization construction of detective interrogation, to recreate its informationized tactics and approaches, to complete the interrogation informationization and to open a new chapter of interrogation development.【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5页(P43-46,69)【关键词】公安信息化;价值再定位;讯问;策略与方法【作者】颜平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5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迈入了信息化时代,公安工作也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加以改革,公安信息化建设成为公安工作的最强音。

信息安全管理中的数据遗失防护与恢复(十)

信息安全管理中的数据遗失防护与恢复(十)

信息安全管理中的数据遗失防护与恢复在如今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已成为企业乃至个人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数据的积累和应用已经成为企业快速发展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因此,数据的安全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

而数据遗失可能导致的巨大损失,则需要我们加强对数据遗失防护与恢复的重视。

一、数据遗失的危害数据遗失对企业和个人都可能产生严重的危害。

首先是数据的不可再生性。

数据在创建时就已经具有了不可替代性,一旦丢失,很难找回原始数据。

其次,数据的泄露和无法恢复将直接带来损失。

无论是企业的财务数据、市场数据,还是个人的隐私数据,一旦泄露或丢失,都可能给企业和个人带来重大损失。

再者,数据遗失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如果企业在数据管理上出现失误,导致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将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

二、数据备份与存储为了防止数据遗失,数据备份和存储是至关重要的措施。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全量备份和增量备份,并把备份数据存储在不同地点,以防一旦主数据丢失,备份数据还能恢复。

而对于个人来说,也要养成定期备份重要个人文件和数据的习惯。

其次是要选择合适的存储介质。

随着技术的进步,云存储成为了主流的数据存储方式之一。

云存储具有弹性扩展、灾备容灾等优势,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三、数据恢复与应急响应除备份外,数据恢复和应急响应也是重要的环节。

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恢复机制,以快速应对数据丢失的问题。

在数据丢失后,首先要尽快确定数据丢失的原因,并找到相应的恢复方法。

可以寻求专业的数据恢复机构的帮助,他们通常能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帮助用户恢复数据。

同时,在应急响应时,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启动应急预案,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四、数据遗失防护的技术手段在数据遗失防护方面,现有的技术手段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是数据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能够将数据转化为密文,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解密并查看。

其次是数据备份的自动化管理。

机要情报因私外流(流失)管理规定

机要情报因私外流(流失)管理规定

机要情报因私外流(流失)管理规定背景为了保护国家的机要情报安全,管理因私外流(流失)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制定机要情报因私外流(流失)管理规定,以确保情报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机要情报不会因私外流(流失),从而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与机要情报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管理措施1. 任何因私外流(流失)机要情报的行为都是严禁的,违者将受到法律追究。

2. 所有与机要情报工作相关的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

3. 机要情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传输渠道传递,不得使用不安全的通信设备或进行非法传输。

4. 对机要情报的存储和处理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加密、备份和定期审查等。

5. 公开机要情报或泄露机要情报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机要情报的访问和使用必须按照权限控制和审批流程进行,并记录相关操作。

监管和审计1. 机要情报的管理和外流(流失)情况必须进行定期监管和审计。

2. 监管和审计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规定的执行和情报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1. 所有与机要情报工作相关的人员必须接受机要情报安全教育和培训。

2. 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机要情报的重要性、安全措施和处罚规定等。

处罚措施对违反机要情报因私外流(流失)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相关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停职、警告和解雇等。

2. 法律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处以罚款或刑事处罚。

附则1. 本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机要情报因私外流(流失)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将由相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并公布。

信息丢失事件专项预案

信息丢失事件专项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信息系统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信息丢失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和信息安全。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信息丢失事件,保障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对信息丢失事件的认识,增强信息安全意识;2. 建立健全信息丢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信息丢失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3. 最大程度地降低信息丢失事件对企事业单位的影响,保障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

三、预案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所有信息丢失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故障导致的信息丢失;2. 网络攻击、病毒感染等导致的信息丢失;3. 误操作、管理不善等导致的信息丢失;4. 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导致的信息丢失。

四、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信息丢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信息丢失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和处置工作。

2.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组:(1)技术支持组:负责信息丢失事件的现场勘查、技术分析、恢复和修复工作;(2)信息收集组:负责收集信息丢失事件的相关信息,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3)沟通协调组:负责与相关部门、人员沟通协调,确保信息丢失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顺利进行;(4)宣传教育组:负责信息丢失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

五、应急响应流程1. 事件报告:发现信息丢失事件后,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详细描述事件情况。

2. 现场勘查: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情况,指派技术支持组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信息丢失原因。

3. 技术分析:技术支持组对信息丢失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恢复和修复方案。

4. 恢复和修复:按照恢复和修复方案,尽快恢复丢失信息,确保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

5. 沟通协调:沟通协调组与相关部门、人员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信息丢失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顺利进行。

6. 总结报告:信息丢失事件处理后,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总结报告,分析事件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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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讯问中信息流失的后果及控制[摘要]讯问过程存在着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向辩方流失的情况,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信息流失的存在及其后果,加强对信息流失的控制,才能在侦辩双方的信息较量中取得优势,为此后控辩双方的证据较量打好基础。

[关键词]侦辩对抗;职务犯罪讯问;信息流失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构建了侦辩对抗的诉讼结构。

一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注意到了侦辩对抗中存在着律师通过会见获取侦方信息的情况,但并没有将信息的源头追溯到讯问过程中;一些侦查讯问学的研究者注意到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能够从讯问人员的只言片语中捕捉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但并没有将该问题从讯供对抗中延伸到侦辩对抗中来研究。

本文将该问题放到侦辩对抗的诉讼环境下,特别是侦辩双方的信息较量中,从侦方的角度,来探讨信息流失的不利后果及其控制。

一、信息流失对侦控方的不利诉讼后果职务犯罪侦查区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侦查主体的特殊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犯罪侦查的唯一合法主体即检察机关,而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主体则是公安机关。

第二,侦查对象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丰富,对信息的捕捉、分析和判断能力强,且社会地位高,社会关系复杂,容易利用其社会关系网对侦查活动造成干扰。

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的对象则分布于社会各阶层,信息的捕捉和研判能力参差不齐。

第三,侦查模式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侦查中占主导地位的侦查模式是“以人立案”、“从人到事”的方式和过程,必须经过初查这一环节才能进入立案侦查阶段,而经过初查侦查机关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一部分犯罪证据,这对于辩方来说是重要的信息,一旦这些信息流失,侦查很可能陷入被动。

而经过初查犯罪嫌疑人仍掌握和控制着一部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证据和线索,了解侦查机关未查清的事实,这对于侦方来说是重要的信息,如果获取这些信息,则可以完善和固定已掌握的证据,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在侦辩对抗中占据主动。

而侦辩双方获取信息的共同平台,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过程。

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则多是“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在发现犯罪事实后立即进入立案程序,而侦辩双方获取信息最重要的平台则是犯罪现场。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侦查对象和侦查过程上的特殊性,使得言辞证据在其证据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言辞证据较之实物证据其稳定性较差,所以在侦辩对抗中容易受到信息流失的不良影响,降低其证明力,直接影响各个诉讼环节的进展。

在言辞证据中,最易受到侦方信息流失影响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两种。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特殊性,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时,通常先通过初查从外围秘密调查取证,掌握能证实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部分证据之后,再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获取其对犯罪主观方面以及全部犯罪事实的供述,而此时仍有很多证据在犯罪嫌疑人的掌控之中,侦查机关需要对前期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巩固和完善,并进一步扩大战果,查明其他的犯罪事实,收集新的证据材料,所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职务犯罪侦查的整个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对象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复杂,一般抱有较强的侥幸心理,一旦侦方流失的信息经过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的分析和研判,辩方找到侦方在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或是侦查活动的盲区,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会在此后的讯问中负隅顽抗,表现为否认侦方不扎实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拒不供述侦方尚未掌握的罪行,使侦方在此后的讯问中难以获得预期的信息,在侦辩信息对抗中处于劣势。

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讯问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发问:“把你挪用公款的问题交代清楚。

”这个问题中就流失了重要的信息:侦方只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有关挪用公款的一些证据和线索,对于其他的罪行很有可能并不了解,这就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只供述有关挪用公款的情况,而对于其他可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三缄其口,给深挖余罪、扩大战果造成极大障碍。

第二,证人证言。

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在职务犯罪侦查乃至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少数渎职“侵权”类案件外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关键证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关系人或是犯罪事实的重要知情人,在身份上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关系上的特殊性,在作证的动机和目的上具有复杂性,在作证意志上具有不稳定性。

虽然侦查机关不会透露有关证人的身份信息,但是一旦犯罪嫌疑人从讯问人员的言语中推测出证人的身份及证言的内容,就会出现证人的信息流失。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很有可能是从辩护律师处获知信息的其他关系人对证人施加压力,对其作证行为造成干扰,使证人出现不愿作证、不敢作证的心理障碍,甚至出现证人拒证、翻证、作伪证的情况,使得侦查机关的证据链出现断裂,对诉讼造成灾难性后果。

特别是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往往需要获取受贿方与行贿方“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如果证人受到不良的干扰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则会使案件的侦查陷入僵局。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同样不容忽视。

虽然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只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权,并未明确调查取证权,但法不禁止即自由,修改后刑诉法实际上确立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辩方调查权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其获取信息的渠道,但不管在那个国家,侦查方调查的力量和条件都优于辩方。

[2]然而,如果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讯问中侦方流失的信息而进行取证,则其收集的证据则是“少而精”的,其收集证据的方式也是“快而准”的。

另外,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而并不向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形成控辩双方证据掌握的不对等,容易造成辩护律师在庭审上进行“证据突袭”。

对于具有唯一性的证据,律师调取后,侦查机关就无法获取,对侦查机关尚未知悉或掌握的证据,律师调取后,侦查机关就可能再也没有机会知悉或掌握,也可能造成这些证据的变化或扭曲。

[3]所以,侦查机关要充分利用自己在调查取证手段和信息总量上的优势,在侦查阶段的信息较量和此后诉讼中的证据较量中取胜,就要在讯问中对信息流失加以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控制。

二、对信息流失的控制信息流失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是客观存在的,从讯问人员接触犯罪嫌疑人开始,双方就开始了信息的交换与互动,如果讯问人员想要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预期的信息,就必须有意地对其施加信息刺激,而犯罪嫌疑人则不断地对讯问人员有意无意传来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将信息通过会见传递给辩护律师,由辩护律师进行再次的、间接的、专业的分析,这虽然对侦方不利,但只要讯问存在,这条信息流失的链条就合法合理的存在,可以说信息流失是讯问活动的伴生物。

但讯问人员通过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仍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即以最小的信息流失代价,获得最大的预期信息收益。

通过各种方式的掩饰,减少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的发出量,以减少信息的流失。

对信息流失的控制,依赖于信息的发出者——讯问人员自身的内在尺度与意识。

第一,讯问人员要在思想意识上正视信息流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讯问人员追诉犯罪的职责性决定其必须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信息,讯问过程的当面性决定了讯问人员不得不无意地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信息,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其捕捉、分析信息的主动性,律师会见权的合法性与不受监听的保密性保障了信息从犯罪嫌疑人向辩护律师的通畅传播,辩护律师为其当事人利益服务的营利性决定了其分析与利用信息的方向。

讯问人员只有在正视这条信息流失链条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根据信息流失的一般方式与特点,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研究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而不至于面对信息流失束手无策,抑或采取过激的甚至违法违纪的手段来阻止信息流失。

第二,讯问人员在进行讯问的准备工作时要将信息流失的因素考虑在内。

讯问人员在进行讯问的准备工作时,一般都会全面地考虑各种信息刺激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包括讯问的时间与场所选择、提问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的内容与顺序等,但所有的考虑主要是围绕如何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信息,而没有把对信息流失的控制考虑在内,也就是只关注了己方的信息需求,而没有在意对方的信息需求,只意识到了对于己方所关心的案件事实,此时犯罪嫌疑人是信息强者而讯问人员是信息弱者;而没有意识到对于辩方所关心的案件侦查情况,讯问人员是信息强者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是信息弱者。

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如果讯问人员在讯问的准备工作中就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信息流失的控制,那么在讯问过程中的信息流失量则可想而知。

从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见面的这一刻开始,信息流失就不可避免地开始了,犯罪嫌疑人在观察讯问人员的行为、衣着、举止时,将不断接收讯问人员发出的言语、和非言语行为信息,并立即开始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不断地评估侦查机关掌握案件的情况。

讯问人员作为信息发出者其自身要在讯问活动中对信息传播实施牵制、约束和控制,这种控制在准备时要分别考虑言语和非言语行为两个方面,但在实际实施时则需要将言语和非言语行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在言语方面,首先要对问题的题干字斟句酌,多使用隐含有多种判断的模糊词语,减少案件信息的流失,如果模糊词语应用得巧妙,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对言语信息理解的灵活性而产生对侦方有利的局面;其次,对问题的顺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在不丧失逻辑性的同时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在非言语行为方面,要考虑提出问题的语调、语速、重音的位置,以及提出问题时的眼神、表情和动作等,这样才能在社会经验丰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面前全面地控制住信息的传播,最大可能地减少信息的流失。

[参考文献][1]喻建立.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控辩关系的拓展与协调[J].人民检察,2012-11第21期总第634期,第53页.[2]刘为军.侦查中的博弈——侦查对抗与合作[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1,(1):47.[3]李清立.职务犯罪侦辩关系的平衡发展[J].犯罪研究,2013,(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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