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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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梳理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民商事生活中一直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来,国际私法缘起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需要,兼具了国际法和私法的特点,因此在教材的编写当中也体现出了它独到的特点,尤为明显的一点是国际私法的教材分了两编,上编是国际私法总论,下编是国际私法分论,这和民法学设置总论和分论的模式是一致的,学习国际私法学也大体按照此脉络。

参照学习通章节目录,同时借鉴相关国际私法学教材,我们小组对于国际私法课程体系的梳理大致分以下三部分:一、目录及主要内容总论:(一)国际私法概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二)国际私法发展史:学说史、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管辖权冲突及解决、我国的立法(五)识别:识别的概述、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六)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七)冲突规范适用中的法律制度: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分论:(一)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物之所在地法)、特殊(无体动产、国家财产、运输工具、运输途中的物品、无主土地上的物品、被继承的遗产、国有化中所涉及的国际物权关系、国际信托中所涉及的物权关系等)(二)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结婚、国际夫妻关系、国际离婚、国际亲子关系、国际收养关系、国际抚养关系、国际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四)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遗嘱继承、国际礼让继承、国际无主继承二、国际私法的总论就概述出发,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等方面的内容。

众所周知,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必然要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2.现有的法律部门不能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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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对于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 律适用 问 题主要有以 下不同主张 : ( 1 )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 ( 2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内国 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内 国法 。 ( 3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 但涉及 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 ( 4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涉及 外国当事人在内 国 的 财产或依内 国法设立的法律 关系或内国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 , 适用内 国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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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以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为 条件 。 ( 2 ) 不仅要求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 , 还要求该当 事人据其本国 法存在禁治产或准禁 治产原因 , 并且该原因为内国法所承认 。 ( 3 ) 以外国人本国法院在一定期限不作为 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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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 各国在立法 和实践中通常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 决: ( 1 ) 当事人所具有的多重国籍中其中之 一为 内 国 国 籍 。 ( 2 ) 当事人具有的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 籍。 2.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 大多数国家 的国内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主张以无国籍人的 住所地国 籍为 其国 籍 。
( 二 ) 自 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法律在规范自然人权利能力方面存在 着上述差异 , 在国 际民事交往中 , 自然人在某 一方面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 能否成为某种国 际民 事关系 的 主体 , 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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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 , 失踪或死亡宣告会产生自然人权 利能力 终止的 法律后果 , 而各国的有关制度又存 在很大差异 , 因此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也是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 1.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国际上关于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 管辖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 ( 1 ) 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 2 ) 由当事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 ( 3 ) 原则上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但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 , 也可由其住所地国 或其他认为对此具有某种利益的国家管辖 。

5、国际私法的主体

5、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历史发展 1、敌视主义时期——敌视待遇。 在奴隶制时期,外国人被视为敌人,被 捉拿的外国人在内国仅具有奴隶身份, 不具有任何民商事法律地位,因而他们 不可能参加任何民商事活动,成为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在古希腊, 法律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甚至 海盗抢劫外国人的财产的行为也不认为 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到奴隶社会后期 才有所改变。
美国进口商诉美国烟酒武器局案
3、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 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 遇。它既可以通过国内立法,也可以通过 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优惠待遇往往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 投资而作出的特别优惠的承诺。
4、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 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 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 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 普遍优惠待遇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 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 待遇;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 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 遇; 3、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 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 要求对等。
根据国际法原则:一个在另一国领土内经商并 受该国保护的外国国民,被视为与他居住和经营所 在地国家的国民处于同等地位。一方面,就警察管 理和其他便利而言,他享受该国的保护;另一方面, 他应服从该国的政治变迁,与该国商人处于同等的 地位。在他所居住的国家发生由有组织武装部队或 士兵引起的国内或国外革命、战争、暴动或其他国 内动乱时,由此造成的损失,他所属国政府没有权 利为他要求与该国本国公民不同的待遇。 仲裁委员会认为,他们在任何方面都没有受到 歧视,因为萨尔瓦多法律规定向遭受这种损失的外 国人提供与本国公民同样的赔偿。最后,仲裁委员 会驳回了美国的请求。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范围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优惠待遇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 种待遇。 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 (1)优惠待遇是在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2)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能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 遇,也可能低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优惠待遇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 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之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 享受最惠国待遇。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无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实 际状况。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人绝无地位时期 自人类社会初期延续至公元7世纪 1.敌外主义时期 2.贱外主义时期 (二)外国人差别地位时期 7世纪末,封建制度得以在欧洲确立,外国人的含义转变为绝对的属地主义。 一是消极方法,即规定外国人之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受保护,其余仍予 贱视,或者规定全部外国人与内国人在交往中不能享受同等地位;二是 积极方法,即对入境的外国人征收特种公役或课收特别租税,并实行 “国库财产继承权” 以禁止财产的继承,设“船难没收权” (三)外国人相互地位时期 18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或以国内立法,或通过缔结 国际条约,规定内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前者称为法律上的相 互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相互主义。 (四)外国人平等地位时期 (五)外国人特权地位时期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一、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又称国际私法法律,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涉及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确保各国民商事法律在国际交往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和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国际性的组织。

其调整的范围包括民商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财产权、家庭法、知识产权等。

此外,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破产、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互惠原则和保护原则。

主权原则强调各国自主决定适用本国法律的权力;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时平等对待;互惠原则是指各国在相互给予法律地位方面应遵循对等原则;保护原则强调对在本国领域内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四、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涉外合同:当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或合同的履行地涉及不同国家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合同关系。

2.涉外侵权:涉及跨国侵权行为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侵权责任。

3.跨国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效力、离婚、子女抚养、监护等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这些关系。

4.跨国继承:涉及跨国遗产继承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继承权。

五、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基础,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了跨国民商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等问题。

六、国际私法的实践与应用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国际私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解决法律冲突、确定适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国际私法为跨国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的解决
其三,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
外国国籍之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指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籍为准。例如,瑞士。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尚无关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最 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国或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双重或多重 国籍者有一国籍为中国国籍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国籍法不承认 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 了中国国籍。另外,就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二言,在确 定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时,其贯常居所所在地应该是优 先考虑的因素。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二、自然人的国籍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二)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我国在一些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对法人的
国籍的确定作过若干规定。从这些规定不难看 出,在今天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我国主 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84条也规定:“外国法人以 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 规定进一步表明,我国在实践中是以法人登记 成立地国为其国籍国的。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 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 18岁; 俄罗斯西部地区允许妇女14岁就可结婚 结婚的其他其他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 到父母的同意;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 妻制(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 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 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 ) ;法国规 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 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 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有 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 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 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则有与两名儿子自由前往外国的权力。
1878年鲍富莱蒙离婚案 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
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富莱蒙夫人欲离婚, 以便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 而当时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 与鲍富莱蒙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 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 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分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 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 婚以及再婚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的本 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 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 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 规避法国法才为法律规避,而规避外国法则不属此类问题。19 22年,法国最高法院关于佛莱一案的判决即如此。佛莱及 其妻子均为意大利人。由于当时意大利的法律只准“分居”, 而不准离婚,佛莱之妻为了逃避意大利法律关于离婚的限制, 达到离婚的目的,便归化为法国人。随后,佛莱之妻在法国 法院诉请离婚,法院依法国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准予离婚的判 决。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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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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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积极冲突
内国籍优先 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最密切联系国 由法院确定
消极冲突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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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对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3、立法着眼于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 《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 地为甲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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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 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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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司法考试(不定向选择题)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 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 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 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 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 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 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 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格者,即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主要有内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国 际组织、在特殊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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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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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国籍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 2.国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 3.国籍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 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 4.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 起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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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 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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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国际私法主体

国际私法主体

法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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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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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所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积极冲突的解决
(1)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3)依法院地法确定 (4)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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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其居所为住所
如其于数国均有居所,则 依最后居所地法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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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同时有外国和内国籍时:内国国 籍优先(例奥地利)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 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2、均为外国籍
②按国籍取得 在先者优先 先后来确定
在后者优先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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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应以长期居住底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 为其住所;
▪ B. 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 C. 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 其住所;
▪ D. 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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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人
▪ 法人: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 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 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1、原因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2、解决办法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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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籍冲突之规定

3国际私法的主体

3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英国对住所的分类:
(1)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因出生取得,在 未取得选择住所前始终存在。
(2)选择住所( Domicile of Choice):基于具有行为 能力人的选择,不问居住时间长短,注重久居的意思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基于法律直接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 3、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某段时
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我国法律中出现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惯常 居所内涵基本一致。
(三)自然人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
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分类,及住所的取得、 变更、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
《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 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 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 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
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 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万英镑,上述银行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债券,

债券通过金融市场出售分散到私人手中。
缺席判决:中国支付本息,否则强制执行其在美财产。
中国外交部备忘录:违反国家豁免原则及恶债不偿的
国际法原则。
结果:美法院撤销缺席判决,拒绝受理该案。
原告:美国人狄恩•司考特
被告:中国烟火制造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2、法律适用方面:
《票据法》第97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
法。……”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类型 (1)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s) (2)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s) 2、产生原因:各国关于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

主要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二、国际私法的主体三、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教学重点一、国际私法的主体二、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概念、特点、结构、类型教学难点: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教学时间:2学时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论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1、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1)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并列的方式,都应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 笔记

国际私法 笔记
(二) 中国对法人的相关规定:1、国籍:为其注册登记;(相关观点:A登记地说;B住所地说;C资本实际控制说;D复合标准说:登记地加准据法)2、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关观点: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依法人章程的规定)
六、 冲突规范:
(一)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二)法国(16c)1、杜摩兰:意思自治(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统一全国法律,并且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达让特莱:(1)观点:①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强调法德属地效力;②人法是例外;③混合法:属地原则,只有域内效力,维护封建君主的利益。(2)评价:积极:为17C荷兰国际私法理论奠定了基础。
(三) 意大利:孟西尼—国籍法说:1、国籍原则:任何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为连结因素;2、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适用法院地法。
(四) 英国:黛西—既得权说:法律没有域外效力,一国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积极:保持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Ⅲ、当代国远只适用于本地的法律,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将外国法合并吸收到本地法当中加以使用(不承认外国法、外国法的权利)2、评价:(1)完全推翻了既得权说;(2)开创了实用主义理论,把属地主义推向极致。
(二) 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说:1、观点:美国传统的冲突法只注重法官是否有管辖权而不关心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的内容和法律适用的结果(优先选择对当事人有利、更公正的法律)。2、评价:对后来的最密切联系说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被其他人评价为毫无价值的价值判断法。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不同
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是用来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主
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
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私法主体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

3.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
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4.渊源不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
内法,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则,即国际私法规则,称为抵触规则,因为这种法律规则的作用在于解决各国法律抵触时的法律运用问题。

5.基本原则不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
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6.内容不同:国际公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
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私法适用国家涉外关系里民法和商法中存在冲突的状况。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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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在国际私法上,国籍首先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根据,其次是重要的管辖根据和指引准据法的连接因素。

(一)冲突产生原因:由于各国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等采取了不同的原则,以致规定国籍的具体内容多有分歧,结果常常造成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从而产生国籍的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

①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如日本;②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为准;③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为准;④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国籍为准;⑤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及实践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基本一致,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与分类1、所谓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从各国立法与学说来看,一般都认为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有在一定的地方久住的意思。

2、现在住所、最后住所、当时住所、原始住所、选择住所、法定住所、旧时住所;(二)冲突产生原因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存在上述差异和事实认定的不同,所以尽管多数国家主张一个人应该并且只有一个住所,但实际上住所的冲突仍时有发生。

【冲突的表现】①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②消极冲突,即一个人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三)住所冲突的解决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①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②有内国住所又有外国住所的以内国住所优先;③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来确定;④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确定:例如都是外国住所时,则根据其取得的先后判断;⑤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①以居所或惯常居所来代替住所,即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②以当事人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如无最后住所,则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如当事人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通常以当事人现在所在地为住所地。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①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③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④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⑤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时,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十九条【国籍国法律】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经常居所地法律】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司解》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为了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对其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2、适用该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3、适用法院地法有关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一般情况下,依失踪人的属人法,但考虑到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的不同,各国的具体做法又有所不同:1、依失踪人的本国法2、依失踪人的住所地法3、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则适用法院地法。

4、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人在内国有财产的,适用内国法。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各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成年年龄的规定各不相同2、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该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已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能力低下、心智不健全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财产的制度。

对自然人的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依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一些国家在适用属人法时,规定了以下例外:1、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

2、对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补充说明】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此外,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国籍国法律】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各国根据不同的国情,提出了不同的学说,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2、法人住所地说3、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4、准据法说5、复合标准说二、法人的住所1、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3、法人住所依章程之规定说三、我国关于法人的国籍、住所的规定(1)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一般采用法人登记地原则。

①人民法院应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至于法人的住所,①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②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①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③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五、外国法人的认可(一)含义:外国法人的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二)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问题;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在内国活动。

对于前一个问题,应当依法人的属人法决定,后一个问题则应由内国的外国人法来进行审查。

因此,一个外国法人要进入内国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同时符合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条件。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主要有:1.国际立法认可方式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的法人。

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它可分为三种程序:(1)特别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2)概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3)一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区分不同情况作了规定。

①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的认可,采用了特别认可程序。

②对来中国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有关合同都要经过政府批准才生效,故也可理解为采取特别认可程序。

③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因没有政府审查批准程序,可理解为采取一般认可程序。

第三节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有时国家常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活动。

但是,由于国家是主权者,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国家及其财产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豁免权(一)有关国家豁免的理论国家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①司法管辖豁免: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在法院起诉。

由于司法管辖豁免主要涉及国家的法律人格,因此称为属人理由的豁免。

②强制执行豁免: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在另一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执行豁免主要涉及到国家的财产,故称为属物理由的豁免。

此外,即使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司法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二)根据【国家豁免的根据是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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