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行政违法行为案例
行政违法行为案例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例。
案例一,某市政府环保局在某次环境评估中,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直接出具了环境评估报告,导致环境评估程序不合法。
这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因为环境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途径,政府环保局的行为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案例二,某县教育局在招聘教师时,违反了招聘程序,未经公开招聘程序,直接聘任了领导亲属,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其他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
案例三,某市建设局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执法程序,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拆除了一家企业的建筑物,导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案例四,某镇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征收了一些农民的土地,并未给予合理的补偿,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
以上案例表明,行政违法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并不罕见,严重影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同时,也呼吁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敢于举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务员行政管理案例
公务员行政管理案例近年来,公务员行政管理案例屡屡在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
在这些案例中,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和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呼声。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讲述公务员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X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渎职事件近期,X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被曝光在执行职务时疏于履责,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存在。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和对政府监管机构的质疑。
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行政监督不严、执法标准不明确以及处罚不力等问题是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并加强执法能力的培训与提升。
案例二:某地教育局干部违规揽才事件在某地教育局,一位干部因违规揽才而受到舆论批评。
该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将亲友安排到教育局工作岗位,违反了公务员招录的公平公正原则。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公务员选拔与监管制度不完善的诟病。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严格遵守公务员招录制度,强化选拔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并加强对公务员职责与廉政要求的培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与道德水准。
案例三:某县城管部门不当执法事件在某县,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因不当执法行为而引发了公共舆情的波动。
这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乱罚款、横行霸道,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与困扰。
面对这一类案例,应当重视培养公务员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城管部门的规范与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公务员行政管理案例的存在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素质与执法能力,同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务员行政管理的公正、透明与高效,为社会发展与公民利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风典型案例剖析
四风典型案例剖析1. 餐饮浪费案例:某政府机关组织的宴请中,大量食物被浪费。
宴会上的菜品过多,许多菜肴只吃了一点点就被扔掉。
官员们并没有节约的意识,反而大肆浪费,这种行为既浪费资源又不尊重食物。
2. 官僚主义案例:某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下,一项简单的申请需要多次跑腿、填表格、提交材料。
办事人员态度敷衍,对待群众的问题缺乏耐心和责任心。
这种官僚主义行为让人感到沮丧和无助。
3. 行政干预案例:某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时,政府官员要求企业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否则就不批准该项目。
这种行政干预违背市场规则,损害了企业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4. 低效过度用车案例: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时,常常使用公车代步,即使出行距离短、时间充裕,也不愿意选择其他出行方式。
这种低效过度用车不仅浪费资源,还增加了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风险。
5. 办公用品滥发案例:某政府机关每年预算用于办公用品的款项较大,但实际使用情况与需求不匹配,导致办公用品的滥发和浪费。
许多办公用品被闲置或过期,造成资源浪费。
6. 过度铺张浪费案例:某地方政府在举办重大会议时,会铺张浪费,会场布置奢华,宴会菜品豪华精致,高档酒水随意供应。
这种过度铺张浪费既浪费公共财政资金,又不符合节约和廉洁的原则。
7. 官员违规接受礼品案例:某政府官员在担任某项目审批职位时,接受了申请人送来的贵重礼品。
这种违规行为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容易导致贪污腐败。
8. 工程质量问题案例:某政府部门在进行市政工程时,为了追求速度和进度,忽视了工程质量,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和不便。
9. 违规公款旅游案例:某政府机关组织的培训活动以及考察访问等名义,实际上是为了公款旅游。
官员们在出差期间不仅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还滥用公款,享受奢华的旅游待遇。
10. 不作为案例:某政府部门收到市民的投诉举报后,对问题不作为,不予处理。
这种不作为行为严重损害了市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和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行为。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执法结果不公正,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列举了10个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1. 某地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办公区域,擅自查看企业机密文件,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某地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辆车辆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未经车主同意,私自拆除车辆的车牌,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3. 某地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商铺进行整治时,未经商铺负责人同意,强制拆除商铺的招牌,侵犯了商铺的合法权益。
4. 某地教育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所学校进行教育督导时,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进入学校教室,擅自进行教学检查,侵犯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5.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餐饮店进行检查时,未经店主同意,私自进入店内厨房,擅自查看食品加工过程,侵犯了店主的合法权益。
6. 某地税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查看企业财务账簿,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7. 某地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名嫌疑人进行审讯时,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拷打,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 某地人力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劳动法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员工宿舍,擅自查看员工个人物品,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9. 某地文化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影院进行检查时,未经影院同意,私自进入影院放映室,擅自查看电影版权信息,侵犯了影院的合法权益。
10. 某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拆除企业的商标,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表明,行政执法不当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执法人员应该依法行事,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执法。
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行政案例分析报告——成都市金牛区拆迁事件2009年11月13日早晨,金牛区城管执法部门再次来到唐福珍的家中强制拆除唐的房屋。
唐福珍站在自己天台上多次往自己身上泼汽油,以死相争,希望能够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但是执法人员并未停止拆除工作,最后唐福珍点燃自带的打火机,“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
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究竟孰是孰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生命在这里被漠视,法律在这里被践踏,本应预见的流血事件却在政府官员的现场指挥下发生了。
在整个事件中反应了我国行政执法中的几个问题:1. 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的失位与越位。
胡昌明家由于缺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需要依法拆除。
可以从胡昌明的叙述中得知,他为办理房地产手续一直奔波于政府有关部门,但由于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房地产证书最终没能获取。
这就存在一个职能部门缺位的现象。
如果胡的房屋确为违章建筑,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区政府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的,这又体现了一个越位的现象。
2. 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据当事人描述,群头戴钢盔、手持盾牌棍棒的人冲了上来,他们见人就打。
笔者认为这样的行为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驰。
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能力主要取决于行政人员的素质,即思想水平、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无可否认,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执法队伍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也应当看到,我国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仍然不高。
目前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执法机关在进人、用人方面存在着把关不严,考核不全等问题。
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就上岗,以致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贫乏,有的甚至不了解、不熟悉与自己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些,在执法中常常出现错裁、错诉、错判的情况。
3.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善,监督乏力。
领导干部 不作为慢作为的具体事例
【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具体事例】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决策者,其言行举止往往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有时候我们也会遇到一些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具体事例,这些事例不仅让人感到失望,更引发了社会的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几个具体事例入手,探讨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并对其进行深入思考与剖析。
二、具体事例1. 城市环境问题在某城市,由于环境管理的不善以及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忽视,导致了城市环境的恶化。
但是,当地的领导干部却“不作为慢作为”,对于环境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和采取有效的措施。
这种情况下,城市的空气质量和水质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2. 教育资源分配另外一个具体的事例是关于教育资源的分配问题。
在某地,由于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导致一些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然而,当地领导干部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屡禁不止。
这导致了一些学校的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学生们的学习权益受到了影响。
3. 社会治安管理最后一个具体事例涉及到社会治安管理。
在某地,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治安管理措施,导致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增多。
然而,对于这些问题,当地领导干部却“不作为慢作为”,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
这也导致了社会治安形势的进一步恶化,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不安。
三、深入思考以上三个具体事例,反映了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往往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不安定以及不和谐。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应对之策。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领导干部个人素质的问题,可能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于自己的工作职责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也有可能是制度机制的问题,可能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导致了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现象,我们需要在各个方面下功夫。
对于领导干部个人,需要提高其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其对待工作的认真程度。
案例分析:全国首例诉政府立法行政不作为案
全国首例诉政府立法行政不作为案
案情: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
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
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
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该案例源于法制日报2003年3月-6月的相关报道
问题:
1、《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2、行政主体怠于行使立法职权的根本原因?
3、本案是否可以通过改变诉讼请求而胜诉有望?。
履职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典型案例
题目:履职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典型案例近年来,履职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的现象在各行各业中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案例,探讨其成因和应对之策。
一、某政府部门违规办事1. 当地某政府部门在某次市民申报项目时,未能及时审批相关材料,导致市民长时间得不到相应的利益。
该政府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责任心不强。
2. 记者调查发现,该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审批流程繁杂,导致办事时间过长。
政府部门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切身利益。
二、企业违规生产1. 某化工企业在生产中违规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企业管理层未能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责任心不强。
2. 监管部门发现该企业生产中存在严重漏洞,未能严格履行生产安全规定,导致环境污染严重,企业管理层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三、医疗机构服务不到位1. 某医疗机构服务态度恶劣,医生护士未能及时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层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服务质量下降,责任心不强。
2. 患者投诉称,该医疗机构医生未能检查仔细,导致病情延误。
医疗机构未能严格要求医生履行职责,责任心不强。
以上典型案例表明,履职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在各行各业中有所存在,带来了不良后果。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监管。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各行各业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形成威慑。
2.强化责任。
企业和机构要加强对员工的责任教育,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
3.提高服务质量。
各行各业要重视服务质量,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推动服务行业的发展。
4.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使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相信这一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将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希望各行各业都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更加积极负责的态度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行政违法案例
行政违法案例
1. 在执法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例如,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时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机关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行政不当处理,违法操作,违反了土地法律法规。
例如,行政机关在土地出让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让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土地超面积等情况。
3.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实施行政裁量权,超出了法定的行政权力范围,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
例如,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法定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对某个企业进行处罚或者限制其经营自由。
4.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市场经济秩序。
例如,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干预市场价格,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5.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程序规定,未及时作出决定或者未履行行政行为,导致公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例如,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致使企业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行政违法案例,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多样化。
在具体案件中,行政违法的形式和性质会有所差异。
行政违法的案例
行政违法的案例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将介绍一些行政违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行政违法的现象。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例。
某市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未经充分的环境评估和公众参与程序,擅自建设了一个工业园区。
由于该工业园区的建设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空气和水源,导致了大量的环境污染和居民生活质量下降。
这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因为政府未遵循法定的程序和程序,损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权益方面的案例。
某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还存在拖欠工资、无故辞退员工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益,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因为公司未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再者,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法规,使用了过期原料或者添加了违禁物质,导致了一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案例。
某地方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的补偿,并未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导致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出现了维权事件。
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违法的案例层出不穷,涉及的领域也非常广泛。
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行政违法案例的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行政违法问题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领导干部 不作为慢作为的具体事例
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具体事例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具体事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领导干部因为“不作为慢作为”而受到舆论的批评甚至处理的案例。
这些具体的事例不仅让人感到愤慨,更让我们思考领导者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责任,为人民服务。
以下是我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和个人观点,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的文章。
一、公益事业中的“不作为慢作为”在中国的公益事业中,曾经发生了多起“不作为慢作为”的具体事例。
某地发生了自然灾害,当地领导并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灾民受到了不必要的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这种“不作为慢作为”不仅是对领导干部自身履行职责的不负责,更是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漠视。
这些具体的事例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领导干部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以服务人民为己任,做到及时、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环境保护中的“不作为慢作为”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然而,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的“不作为慢作为”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某地区的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当地环保部门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罚和整改,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这些领导干部的不作为不仅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更是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漠视和破坏。
我们要求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要有担当,要有行动,不能因为一己私利而“不作为慢作为”。
三、扶贫扶弱中的“不作为慢作为”在扶贫扶弱工作中,领导干部的“不作为慢作为”也时有发生。
某地区的扶贫资金被挪用、浪费,导致了扶贫工作的效果不佳甚至是完全失败。
这种“不作为慢作为”不仅是对国家政策和民生工程的颠覆,更是对贫困群众利益的损害。
对于这样的具体事例,我们呼吁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扶贫扶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为贫困群众谋福祉而努力。
领导干部的“不作为慢作为”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态度。
对于这样的具体事例,我们应该深刻反思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使命,唤起他们对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鞭策他们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不作为案例分析
不作为案例分析引言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身居要职却不尽全力履行职责的情况,这种现象被称为“不作为”。
不作为不仅会给个人声誉带来损害,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背离。
本文将以不作为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成因和解决方法,以期提高社会的治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案例描述不作为是指在管理职务中,有些人明知问题存在,却敷衍塞责,拖延处理或者干脆不管不问的现象。
下面就以某地政府未解决居民报修问题为例进行分析。
某个小区居民多次向所在的地方政府报修小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路面损坏,垃圾清理不及时,以及管道堵塞等。
然而,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报修后并没有及时回应和处理,而是一拖再拖,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
居民们感到极度的失望和无助,不满情绪开始蔓延,公共秩序也随之受到威胁。
案例分析不作为现象的出现通常和多方面因素相关。
在这个案例中,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行政懈怠:政府部门对快速高效解决问题缺乏迫切性和责任感,导致对居民报修问题不重视。
2.资源分配不均:可能由于资源紧张或者其他优先事项的存在,政府部门未能将足够的资源用于解决小区环境问题。
3.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监督和追责机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责任意识淡薄。
4.信息沟通不畅:政府部门与居民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通畅,导致居民的报修信息无法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不作为的问题,提高治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改进行政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树立高效务实的工作理念,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真正将公共利益置于首位。
2.加大资源投入:政府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将有限资源用于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3.完善管理体制:建立监督和追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和责任落实,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4.加强信息沟通:政府部门应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保障居民的各项需求和问题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
结语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对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一、案例分析:1.1 案例背景:某地区某部门存在一起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
该部门担当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履职、不作为的情况。
1.2 典型案例:(1)案例一:X案X案中,该部门接到民众举报有人在某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斗殴,但该部门未及时介入调查,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最终影响了公共秩序。
(2)案例二:Y案Y案中,该部门收到裙众对某小区疑似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但迟迟未对此进行核实,致使情况持续存在,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安全隐患。
1.3 问题分析: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反映出该部门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不只是因为资源匮乏或工作压力大,更是缺乏责任感、勇于担当的精神风貌,从而导致了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二、整改措施:2.1 规范机制:(1)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对履职不力、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树立典型案例。
(2)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
2.2 强化责任:(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激发责任心和使命感。
(2)设立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勇于担当的员工给予奖励,塑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2.3 提高效率:(1)配置足够的资源和人力,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转。
(2)强化内部交流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耽误。
三、材料:3.1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的通知:针对上述问题,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为加强部门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特制定以下规定:(1)对于担当不力、不作为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降级处罚等。
(2)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地为广大民众服务。
3.2 业绩考核及奖惩办法:为了更好地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制定业绩考核及奖惩办法:(1)对于积极履职、积极作为的员工,将给予物质奖励及表彰;(2)对于不作为、不担当的员工,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行政责任的案例
行政责任的案例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责任是保障政府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如果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就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在国内外都有众多的行政责任案例,以下列举几个典型的案例来探讨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承担方式。
1.某村干部涉嫌滥用职权被问责某村干部张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将村里的一块耕地私自转让给别人,从中牟利。
经过调查,张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滥用职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处分规定,他受到了严厉的问责处理,包括调离现岗、组织调查等。
该案例代表了行政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滥用职权,导致违法违纪行为。
2.某政府部门失职被法院判定赔偿某政府部门在协调某建筑工程项目时,未进行适当的监管和管理,导致该建筑在发生事故后,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因为该部门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其该被追究行政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判,该部门被判定赔偿相关损失,并由上级机关进行严厉的问责处分。
该案例代表了因为失职而产生的追责。
3.某镇政府被曝存在贪腐行为而受到批评某镇政府被媒体曝光存在大量的贪腐行为,如有黑社会等组织组织参与恶意竞标,工程款项出现严重的滞付现象。
由于该政府未能有效地防范贪腐,导致了经济和社会的损失,其该为其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处分规定,该镇政府的高管被撤职,其它相关官员受到了政治处分。
该案例代表了因贪腐导致失职的追责形式。
4.某政府部门被追究问责因处理事务不力造成的影响某政府部门因为工作失误,导致一些事务处理不当,引起不良舆情,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处分规定,该政府部门受到了行政问责,其主要领导被调离原职,并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该案例代表了因处理事务不力而被追究问责的情况。
总体来说,行政责任是对公务员和政府部门行为的一种进行约束和监督的手段,其核心在于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需要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和承担进行深刻的理解,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和监督效果。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案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一、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1.起诉和复议关系的理论2.起诉条件和受理关系的理论和实践3.起诉和受理的效果4.起诉和受理的救济二、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1.起诉和复议的关系理论的观点(1)代表性观点复议和起诉由相对人自由选择,不硬性规定复议前置为必经程序(罗豪才)(2)笔者观点严格限制复议前置,建议取消复议终局性裁决。
2.起诉条件和受理的关系理论和实践(1)代表性观点起诉需满足法定条件,法院对该条件只做形式上的审查,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姜明安)(2)笔者观点起诉条件作为程序要求解释,但对明显不成立的起诉单独分析3.起诉和受理的效果(1)代表性观点起诉引起诉讼失效中断,法院受理后诉讼程序正式启动(姜明安),对“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反思(杨振) (2)笔者观点受理后的效果是对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同时审理,重构起诉和执行的关系4.起诉和受理的救济(1)代表性观点建立立案检查监督制度(伍贤华)(2)笔者观点对起诉条件进行审理后再作裁定,明显不能成立的起诉除外三、参考文献1.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4)司法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六月五日2.相关判例(1)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2)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3)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4)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5)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6)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7)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政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3)第46号最高院(2001)行终字第2号3.学术文章(1)行政诉讼起诉与受理关系比较研究,高新华,《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
(2)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思考,侯勇,《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3)行政诉讼中裁定的效力——兼谈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撤诉的法律后果,黄庭煜,《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4)规范和理论的缺失与发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甘文,《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
(5)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探讨,黄学贤,《法学》,2006年第8期。
(6)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研究,张弘,《法学》,2004年第2期。
(7)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之检讨,窦家应,《法律适用》,2007年第10期。
(8)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视角,肖峰昌,《法律适用》,2006年第9期。
(9)试论公民行政诉讼之起诉条件——仅限框架性探讨,李迎春,《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8期。
(10)浅析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冲突与困境,杨振,《行政与法》,2004年地1期。
4.学术作品(1)【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五版。
(2)【日】高桥宏志著,张卫平许可译,《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5)胡建淼主编,《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