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业作业 1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 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各国一般采取( ABD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❶。
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国际私法上的债是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他方有义务为相应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见,国际私法上的债与国内民法上的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国际私法上的债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债,即涉外之债。
其涉外性之表现符合一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由于涉外之债往往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一旦在债的法律规定存在歧异时,就必然会产生债的法律适用的冲突。
因此,涉外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一、涉外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它是当事人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产生的依据之一。
罗马法称合同为“Contractus”,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基本源于此;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这一定义表明合同是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
但现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认可的债务之合意。
因此,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正趋于统一❶。
在我国,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合同专指产生民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广义上的合同则泛指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既包括狭义合同,也包括诸如劳动合同,单位内的承包合同,以至夫妻协议、师徒合同等”❷。
本书所指合同为狭义上而非广义上的合同,即债权合同。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指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涉外因素。
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因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发生联系。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015703课程名称:国际私法英文名称: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课程类别:专业课学时:48学分:3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冲突法制度、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2.英文简介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nd borderline 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s one of the key courses of the legal science and is designed for the full-time four-yea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The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basic system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al law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law system.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nd solve the conflict ofl laws with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s. The conten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e general survey, such as the concep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flict rules, applicable law, the general issues of the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real rights, obligations,marriage and family,succession,maritime affairs,negotiable instrument,bankruptcy,IP,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课程性质国际私法是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法基础及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必修课。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某项技术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技术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技术资料交付给了乙方。
但在技术实施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技术质量保证条款,因此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作协议》中未约定技术质量保证条款,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技术质量保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本案中,双方对技术质量保证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性质分析《合作协议》的性质属于技术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具有技术内容的合同。
”技术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中技术成果的质量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
2. 交易习惯分析在技术交易中,通常情况下,技术提供方会对所提供的技术进行质量保证。
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技术接受方的利益,因此,在技术交易中,质量保证条款是常见的内容。
2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2024年版):全面解读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2024年版):全面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定义和范围1.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1.2 第二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1.3 第三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2. 第二条担保的种类和方式2.1 第一层级保证担保2.2 第二层级抵押担保2.3 第三层级质押担保2.4 第四层级留置担保2.5 第五层级定金担保3. 第三条担保合同的订立和生效3.1 第一层级担保合同的形式和内容3.2 第二层级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3.3 第三层级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4. 第四条担保的履行和监督4.1 第一层级担保的履行期限和方式4.2 第二层级担保的监督和的管理4.3 第三层级担保的变更和解除5. 第五条担保的效力5.1 第一层级担保的对外效力5.2 第二层级担保的对内效力5.3 第三层级担保的效力争议解决6. 第六条担保的责任和赔偿6.1 第一层级担保人的责任6.2 第二层级担保人的赔偿责任6.3 第三层级担保责任的上限和计算7. 第七条担保的实现和处置7.1 第一层级担保的实现条件7.2 第二层级担保的处置程序7.3 第三层级担保处置的争议解决8. 第八条担保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8.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适用的规定8.2 第二层级担保争议解决的途径9. 第九条担保的监管和合规9.1 第一层级担保的监管机构9.2 第二层级担保的合规要求10. 第十条担保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10.1 第一层级改革与发展的背景和趋势10.2 第二层级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措施11. 第十一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11.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国际差异11.2 第二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国际借鉴12. 第十二条担保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12.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风险类型12.2 第二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措施13. 第十三条担保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13.1 第一层级典型案例介绍13.2 第二层级案例分析的要点和方法14. 第十四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培训与宣传14.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培训内容14.2 第二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宣传途径和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定义和范围1.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担保法律制度是指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担保法律的规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3.甲每天开车带同事乙上班, 二人分摊汽油费。一天早上甲迟到,乙要 求甲赔偿自己因迟到蒙受的收入损失。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一 般的情意关系(搭顺风车),但二人分摊汽油费,存在一种合同关系 ,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目前我国债法的主要渊源
《民法通则 》“债权”、“民事责任”部分;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 《保险法》中关于债法的规范;一些行政法规 (如《城市房地产法》)中有关债的规范;
我国政府签署或参加的涉及债的关系的双边协定 和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
另外,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 《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含有一些关于债的 规定。
(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
狭义的债指的是具体的债权,或者说请求 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广义的债则是由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组成 的“有机体”,即抽象的债的关系。
(四)债的关系与情谊关系(Gefälligkeit) 的区别
情谊关系指的是基于情谊而为的约定。因其不具备效果意 思,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债的关系。 债的关系能产生给付的义务,情谊关系只产生道义上的义 务,而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 在很多情况下,是否有偿,可构成判断债的关系和情谊关 系的标准。 但也未必尽然(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文献】关于情谊关系的深入研究,参见王雷:《民法学视 野中的情谊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这其实是对债的相对性的打确和变通使用便于解决实际问题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中国开拓公司与阿根廷太阳公司签订了合作生产并出口某类食品的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在食品数量、外汇管制方面产生争议,并诉诸某法院。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选择处理双方争议的食品数量、外汇管制适用的法律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涉及中国外汇管制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强制适用、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意思自治、时效的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则。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中国环境安全的问题属于强制适用的范围,应适用中国法。
A错误,外汇管制不能选择适用的法律,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D正确。
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法院应予准许。
B错误。
关于时效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的法律,C错误。
国际私法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七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知识概要a/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能力b/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c/债权: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其中,非合同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d/婚姻家庭:包括结婚、夫妻关系、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e/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财产f/商事关系:代理、信托、票据、破产…二、学习重点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解与掌握:1、了解民事身份与能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2、掌握解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规则。
3、正确运用这些冲突规则,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问题。
三、属人法及其发展趋势(一)属人法的含义(二)民事能力适用属人法是公认的一般原则(三)关于属人法,历来有本国法与住所地法之争(四)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各有其适用的历史原因及利弊(五)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住所地法优先的倾向与惯常居所地法的出现与取代之势四、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对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对立的调和背景:法则区别说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各国属人法基本指向住所地法。
但随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特别是经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鼓吹,欧洲国家广泛采用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
但英美法系国家仍坚持住所地法主义。
海牙公约的调和(1)、“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当事人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的内国法。
”(利用反致制度表现了住所地法优先的立法倾向)(2)、“本公约所称的住所…即为其惯常居所地。
”(惯常居所不需要考查当事人是否有久居的意思,是英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妥协)五、惯常居所地法的优势及未来属人法的模式(1)、惯常居所的含义——英国法院在克鲁斯诉奇滕案中所下定义:“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美国学者所下定义:“惯常居所意为事实居所,具有频繁性和持续性特征”共同点:强调实际、持续的居住(2)、采用惯常居所的理由A/惯常居所克服了国籍与住所的缺陷。
国际私法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题,计12分)1、国际私法的渊源表现为(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2、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A、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B、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C、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D、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3、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通常采用(A、以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为其国籍国C、由法院确定)方法确定国籍。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5、婚姻实质要件发生冲突”可依(A、婚姻举行地B、属人法C、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法律)解决。
6.指出下列冲突规则中哪些是单边冲突规范(A.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B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D .在日本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日本法)。
7.当事人规避我国(A.强制性C.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8.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B .特别认许制C .—般认许制D .相互认许制)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
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A.国民待遇B .自动保护C .独立保护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10.对离婚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适用(A.法院地法B .属人法C .选择或重春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 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解决冲突。
11.我国加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时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A .邮寄B.司法官员直接D .案件关系人直接)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13•经冲突规范援弓凜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所谓合同之债,指的是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完合同之债的定义后,那么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一)意思自治说。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
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 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的同时, 又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
1、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是否或如何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上。
有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士以及1995 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则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2、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第七章合同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合同法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答案】D【知识点】合同的特征【解析】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 【答案】A【知识点】要约【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答案】A【知识点】要约【解析】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4. 【答案】B【知识点】承诺的生效时间【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
5. 【答案】B【知识点】承诺期限【解析】要约以信件形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6. 【答案】A【知识点】要约【解析】(1)选项A: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2)选项B: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
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
7. 【答案】D【知识点】缔约过失【解析】(1)选项A:合同尚未成立,不构成违约;(2)选项BC:要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
在本题中,甲公司无论是要求乙公司提供零件样品,还是终止谈判,都是出于正当合理的商业考虑,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主观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立。
8. 【答案】D【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解析】选项D: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合同成立与否是判断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根本标准。
9. 【答案】C【知识点】合同的成立时间【解析】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识记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理解国际私法学。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二)国际私法的定义三、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四、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识记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史,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各种学说。
重点掌握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
教学内容:一、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一)法则区别说(二)国际礼让说(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四)既得权说二、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一)本地法说(二)结果选择说(三)政府利益分析说(四)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三、国际私法立法史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性质和组织机构(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方式及其成就(三)国际私法统一化方向第三章冲突规范教学目的与要求: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需重点讲授与学习。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确定,以及识别。
教学内容:一、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结构(二)冲突规范的类型(三)系属公式二、准据法及其确定(一)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三、识别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所述几种制度,是冲突规范在适用中逐渐形成的,在实践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法律制度以及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并充分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
国际私法入门笔记
21.1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概述 21.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与条件 21.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第22章国际商事仲裁 的概念和性质
第23章国际商事仲裁 协议
第24章国际商事仲裁 中的法律适用
第25章国际商事仲裁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2.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22.2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12.1法定继承 12.2遗嘱继承 12.3无人继承财产 12.4涉外继承的国际法制
13.1国际商事合同 13.2国际代理关系 13.3国际票据关系
14.1船舶物权 14.2海上运输与保险 14.3海上侵权 14.4共同海损 14.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15章国际私 法条约的适用
第16章国际惯 例的适用
第12章涉外继承关系 的法律适用
第13章商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
第14章海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
5.1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类型 5.2连结点 5.3系属公式 5.4准据法及确定 5.5先决问题
6.1识别 6.2反致 6.3法律规避 6.4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6.5公共秩序保留
7.1合同法律适用概述 7.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7.3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17.1国际民事诉讼 17.2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8.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18.2管辖权基础 18.3管辖权冲突
19.1域外送达概述 19.2 《海牙送达公约》评介 19.3中国关于域外送达的立法与实践
20.1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取证制度概述 20.2国际民事诉讼中取证的方式 20.3我国的域外取证制度
4.1自然人 4.2法人 4.3国家 4.4国际组织 4.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01
第5章冲突 规范与准据 法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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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 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 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 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三)我国的规定
¨ 1、我国承认当事人选择法律行为的效力;
¨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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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 1、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heory)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 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或者 当事人的选择无效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 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 ¨ 2、特征性履行就是指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 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 2、银行贷款合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合担保银行所 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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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 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法律。 ¨ 7、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律。 ¨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 ¨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 11、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 12、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 适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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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5
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七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理论 与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 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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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一节 概述
¨ 一、涉外合同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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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 3、我国的规定 ¨ 《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 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 联系的法律(概括式)。
¨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
¨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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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
法。 ¨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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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四、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三)我国规定法律适用 ¨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
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 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 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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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三节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的规定
¨ 45、论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
¨ 答:答:①当事人意思治原则;②最密 切联系地原则;③强制性原则;④国际 条约原则;⑤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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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 合同的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 引,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的实体法。就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 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对立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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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按 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合特征履行方法,我国确定了 下列合同通常适用的法律:
¨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 在地法。除(1)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 立的;(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 地履行交货义务的;(3)合同主要是依买方所确定的 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指令所订立的;应适用合同订立 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 2、合同的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 成的行为。
¨ 3、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 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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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理 论与原则
¨ 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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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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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 2、价值: ¨ (1)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法律关
系的稳定性; ¨ (2)尊重和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节约成
本,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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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 ¨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默示) ¨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 5、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 ¨ 6、当事人选择法律须善意、合法,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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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三、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 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 定的,适用该条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 声明保留的除外。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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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惯例补充原则
五、公共秩序保留
¨ 《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如果适用该 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 原则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以适 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作为合同 准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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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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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 (一)主观论和客观论 ¨ (二)单一论和分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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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 (一)意思自治原则 ¨ 1、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
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 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 ¨ “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充分体现 了罗马法谚中私法自治的原则。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债权产生 的依据之一。在我国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章所 指合同为狭义上的合同,即债权合同。涉外合同的涉 外因素有:
¨ 1、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虽然不 具有外国国籍,但住所(营业地)设在外国。
¨ 3、选择法律的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
¨ 4、选择法律的范围为实体法;
¨ 5、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 6、选择法律部的违背我国强制性规定和 公共秩序。如合同法126条,最高院司法 解释第8条为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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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 (二)客观标志原则 ¨ 1、合同缔结地 ¨ 2、合同履行地 ¨ 3、法院地(仲裁地) ¨ 4、当事人国籍 ¨ 5、债务人住所地 ¨ 6、不动产所在地
¨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 例。
¨ 1、根据我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某个涉外 合同应适用中国法作为准据法。
¨ 2、中国法律没有解决有关涉外合同争议 的法律规定。
¨ 3、适用国际惯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 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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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四、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劳动合同概念
¨ 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 1、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身份上
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
¨ 2、劳动合同体现国家的管理的特性。 ¨ 3、劳动合同具有相对稳定性。
¨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规定必须是明示选择,排除默示选 择。
¨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即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但必 须是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于合同的所有范围。 ¨ 5、强制性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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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 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 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 住所地法。
¨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 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