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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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 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
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即不包括奸淫行为在内的一切能刺激,兴 奋或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的行为。 侮辱:基于本罪是流氓罪衍生,所以根据1984年《关于当前办 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侮辱一般是 指用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调戏妇女,或采用暴力、胁迫的手 段损害妇女人格。
3.主体 已满16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因为妇女完 全有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妇女针对妇女 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羞耻心,侵 害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当然,妇女构成强制猥 亵妇女罪时,行为范围要窄:比如,男子强行与妇女 搂抱亲吻的,一般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女子强行 与另一妇女接吻、搂抱的,则难成立该罪。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两者都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且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 其他手段。 但构成要件不同: ①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 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直接正犯即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但后 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只能是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③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 行奸淫为目的。 此外,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不 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即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 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的一种行为, 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猥亵 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 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所以不能机械的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 为。 问题:既然不能机械的区分,那么无论行为人作出的是猥亵行为 抑或是侮辱行为,都应该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是现实 审判中却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罪和侮辱妇女罪两种罪名?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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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就是违背妇女意愿,胁迫妇女来刺激或者满足其性欲的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刑法》中是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罪行,极其不尊重妇女。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处罚标准和构成要件,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栖刑初第X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被告人B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二被告人认罪,根据控方建议并征得二被告人的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A、B及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人民检察院指控:强奸(作案细节省略); 强制猥亵妇女(作案细节省略)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A、B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等人的证言;(4)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恳请书、申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B以胁迫等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猥亵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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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猥亵罪是什么刑法是一套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中,猥亵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罪名,用以惩罚那些侵犯他人性自主权利的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刑法中的猥亵罪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
猥亵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猥亵罪是指以强行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的性自主权利进行侵犯或者侮辱,从而造成他人难以忍受的精神上的伤害的行为。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
不过通常情况下,多数犯罪主体为男性。
2. 客体:猥亵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即他人的身体、隐私和性自由等方面的权益。
3. 行为:犯罪行为可以表现为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以是通过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侵犯或侮辱。
4. 主观方面:主观上的犯罪构成要求犯罪人有故意或恶意地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并且意识到对方可能会受到伤害。
猥亵罪的适用范围猥亵罪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言语猥亵:以恶劣的言辞、挑逗性的语言或恶意调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
2. 身体接触猥亵:以非法的身体接触,例如抚摸、揩油、非法摄影等方式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
3. 色情骚扰:通过传播或提供色情物品,骚扰他人,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
4. 侵犯儿童性自主权利: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猥亵罪的法律后果猥亵罪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猥亵罪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同时,猥亵罪被视为刑法中较为严重的罪行之一,其犯罪记录将可能对个人的信誉、职业生涯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社会对猥亵罪有着零容忍的态度,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警方报案、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结论猥亵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罪,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的性自主权利。
猥亵罪的含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法律后果都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和了解。
简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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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入罪标准[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均规定了猥亵行为,但其界限尚未明确,且对具体行为方式尚无合理司法解释,致使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司法机关难以统一把握和操作。
文章围绕猥亵妇女行为的入罪标准,在借鉴国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与见解,以期明确猥亵行为非犯罪化处理的标准及类型,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论文关键词]强制猥亵妇女罪一般猥亵行为非犯罪化暴力胁迫程度其他方法一、猥亵行为的现行规定及其缺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两个条文规定了一般猥亵行为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有以下问题在实践中需要解决:(一)何种行为为猥亵行为尚无定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猥亵”含义做出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对“猥亵”的理解问题,刑法理论界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能否认定为猥亵行为。
又如:对猥亵行为的定义是采狭义上的定义,限定其表现方式,还是采广义上的定义仍须进一步探讨。
(二)何种情节为“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合理细则重庆市公安局制定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进行了解释,规定:“猥亵”行为,下列情形属“其他严重情节”,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强制、公然实施的;2.多次猥亵或者一次猥亵多人的;猥亵孕妇、未成年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造成被侵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笔者认为,该规定有以下不合理之处:一是强制猥亵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无差异,忽视违法与犯罪在行为上的差别;二是公然实施的含义不明确,与刑法规定的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之间存在模糊地带;三是规定被侵害人身心受伤无考量标准,几乎所有猥亵行为都会造成被害人心灵伤害,伤害大小无客观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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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及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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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
如果犯
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重。
比如,如果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精神创伤,那么量刑标准就会相对提高。
而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后果较为轻微,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轻。
其次,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
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减轻处罚。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对犯罪行为不思悔改,那么量刑就会相对加重。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
如果犯罪嫌疑人
是多次实施强制猥亵罪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量刑标准就会相对提高。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或者情节较轻,那么量刑就会相对减轻。
总的来说,对于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程度、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量刑裁量,确保量刑公正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江苏省南京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立案、量刑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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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情节考虑,基准刑在五年以下的,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刑在五年以上的,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江苏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立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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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侮辱,每增加1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聚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侮辱的,每增加1次,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猥亵妇女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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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如何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性欲为⽬的,⽤性交以外的⽅法实施的淫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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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如何处罚
猥亵妇⼥可以进⾏⾏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四条规定:猥亵他⼈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体,情节恶劣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猥亵智⼒残疾⼈、精神病⼈、不满⼗四周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中,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主体要件:⼀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为⼈或第⼆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奸淫的⽬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然⼈的性羞耻⼼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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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女乘客的法律后果(3篇)
![性骚扰女乘客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3f44666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3f.png)
第1篇在我国,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然而,在一些公共场合,性骚扰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尤其是女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更容易成为性骚扰的对象。
本文将就性骚扰女乘客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性骚扰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形、动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具有性暗示、性挑逗、性侮辱等行为,使被骚扰者感到不适、恐惧、羞辱等心理压力的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性骚扰女乘客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如果性骚扰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性骚扰女乘客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民事责任如果性骚扰行为未构成犯罪,但给受害者造成了精神损害,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什么是猥亵罪,猥亵罪判几年
![什么是猥亵罪,猥亵罪判几年](https://img.taocdn.com/s3/m/de6fc33f02020740be1e9b89.png)
什么是猥亵罪,猥亵罪判几年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猥亵情节恶劣或聚众或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对于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喜欢看新闻或法治节目的朋友肯定都对猥亵这个词不陌生,不太清楚的人很可能将其与强奸混为一谈,其实不然。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那么猥亵罪到底会判几年呢?猥亵罪的定义: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
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罪的判刑:对于构成猥亵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如下:(一)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对于猥亵他人情节恶劣或者聚众或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猥亵行为会对受害人的身心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如果在自己身上或周围人身上发生了猥亵行为,一定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使猥亵行为实施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猥亵罪有了一定的了解,不过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区分猥亵罪和一般猥亵或强奸罪,这就需要好好理解猥亵罪的定义,关于猥亵罪的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92af634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18.png)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2023年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刑法修正案九》已经颁布实行了,其为适应当今社会的客观实际,对于不少罪名进行了修改、删减等,为刑法的注入新的生命力。
刑法是万法的保障法,其他部门法的等够得到顺利实施,换句话说能够有效的处理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刑法做后盾。
其他部门法如:《物权法》、《合同法》、《劳动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调整的只是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然而刑法则不同,上至国家安全,下至公民个人权利,刑法都要调整。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其性质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公民的观念、思想等也随着不断发生变化,紧随而来的相关社会问题也是不断的发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刑法也一样。
例如,我们经常看到新闻媒体频繁报道女性强奸或者强制猥亵男性的违法行为,然而,面对这样的行为刑法通常显得苍白无力。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使得前述违法伤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得以规制。
本文着重以强制猥亵罪为核心来分析解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他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一、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
根据修改前(刑法修正案九未颁布施行以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妇女,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就是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更改为“强制猥亵罪”,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不仅仅只是妇女,男性也可以成为受害主体。
根据刑法的表述:“强制猥亵他人”,他人是指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均应年满14周岁,否则构成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0caa68cbf705cc17552709aa.png)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猥亵、侮辱的这种行为都是非常可耻变态的。
猥亵侮辱不同于强奸,但是也对受害者的精神和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法条,如果触犯本罪的话,只要当事人勇于揭发和举报,都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一、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此外,猥亵行为的危害在于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这种侵害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判断,不会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倾向的存在而改变。
若把主观意图作为考量因素,不仅模糊了猥亵行为的本质,而且会放纵一部分猥亵行为逃脱刑法制裁。
因此,主观目的不应当是本罪的考量因素,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可以了。
▲3、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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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三、定罪处罚16.依法准确定罪处罚。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吻女孩的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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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在我国,个人权益的保护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
强吻女孩作为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强吻女孩的法律后果,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一、强吻女孩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吻女孩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强吻女孩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较轻,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强吻女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2. 民事责任强吻女孩的行为侵犯了女孩的合法权益,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强吻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者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者名誉、人格等权益的侵害。
3. 行政责任若强吻女孩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以下行政责任:(1)警告:对强吻女孩的行为给予警告。
(2)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侵权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拘留:对情节较重的侵权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二、法律思考1. 法律意识的培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行为视若无睹。
因此,加强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公民法治素养,是预防强吻女孩等侵权行为的重要途径。
2. 法律完善当前,我国在反性侵、反家暴等领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强吻女孩等轻微侵权行为,现行法律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关于女性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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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女性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本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
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
例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
这里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
“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
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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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三⼗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罪】猥亵⼉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童多⼈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
(1)⾏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需要研究的是,丈夫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妻⼦的主体?对此似应分清两种情形回答。
⾸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的部分⾏为,仍应认定为本罪。
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扒光妻⼦⾐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他⼈有⽬共睹的⾏为,明显伤害了其妻⼦的性的决定权(妻⼦同意的除外)。
对此应当没有疑问。
其次,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的⾏为,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将丈夫强制猥亵妻⼦的⾏为分为公然与否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为是否侵害了妻⼦的性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因素,⽽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公然为前提。
换⾔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妻⼦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这⼀限制条件⼜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2)强制猥亵的对象没有限制,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
男⼦强制猥亵男⼦以及妇⼥强制猥亵男⼦的,也成⽴本罪。
法律讲堂强奸猥亵案例(3篇)
![法律讲堂强奸猥亵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508fa19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d4.png)
第1篇一、引言强奸和猥亵是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本篇将通过对一起强奸猥亵案例的解析,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强奸猥亵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已婚,无业。
被害人李某,女,22岁,系张某的前女友。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经过1. 案发前,张某与李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后因感情纠纷,两人分手。
2. 分手后,张某对李某心生怨恨,遂产生报复心理。
3. 2018年5月某日,张某以寻找工作为由,将李某约至一废弃厂房。
在交谈过程中,张某突然将李某按倒在地,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4. 行为结束后,张某威胁李某不得声张,否则将对她的家人和朋友进行报复。
5. 李某在恐惧中忍受了张某的侵害,并在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法律解析1. 犯罪构成(1)客体:本案件侵犯的是李某的人身权利,包括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2)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即通过暴力手段对李某进行性侵犯。
(3)主体:张某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张某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仍然故意为之。
2. 法律适用(1)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2)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3. 刑罚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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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2五、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妇女同意可排除犯罪性,同意性行为但在动机上的受骗、误解,仍排除犯罪性。
2.其他手段:奸淫精神病妇女。
3.加重强奸的5种情形。
4.与通奸界限,男方试图勾搭成奸但见女方不愿意即放弃的,不构成犯罪,不是强奸未遂或中止。
5.奸淫目的不是要件,易不当扩大或缩小范围。
6.关联罪(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是否侵犯妇女性尊严、羞耻心。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在何种场合,剥光妇女衣服的行为,应认为是强制猥亵妇女。
其他猥亵:A.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B.迫使妇女容忍第三人对之猥亵;C.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D.强迫妇女自施猥亵;E.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构成本罪,不以有第三者在场为必要。
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无需区分。
猥亵男子,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但不排除可成立侮辱、伤害等。
*不必出于兴奋、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如出于报复动机照样构成犯罪。
*露阴、裸奔不是强制。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妇女)罪之区别:性交之外的性侵犯。
7.猥亵儿童罪包括猥亵男童和女童。
猥亵男童包括性交,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是猥亵儿童。
对女童性侵犯,性交的是强奸,不足以认定性交的,猥亵。
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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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奸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逃税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1.行为对象:妇女(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1)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
(2)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行为内容:猥亵、侮辱行为(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手段行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有的情形暴力行为本身就是猥亵行为。
4.行为主体:行为人要求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法律敎育网(2)丈夫可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
5.主观要件: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法条竞合:本罪与强奸罪存在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7.情节加重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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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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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在现实⽣活中,对⼥性进⾏猥亵、骚扰的⾏为是⽐较多的,对⼥性进⾏猥亵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为,最轻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强制猥亵会构成犯罪,那么民法典的性骚扰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意愿,以⾔语、⽂字、图像、肢体⾏为等⽅式对他⼈实施性骚扰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性骚扰】违背他⼈意愿,以⾔语、⽂字、图像、肢体⾏为等⽅式对他⼈实施性骚扰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和制⽌利⽤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的认定1、⾏为的主观⽬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即⾏为者实施性骚扰的⾏为的主观⽅⾯必须含有性的⽬的,⽽这种⾏为⼜是为被侵害⼈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为。
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场等⼤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为⽅式的认定从⼴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对妇⼥也是⼀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
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种性侵犯⾏为。
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或举动,包括⾝体接触、⾔语、图⽂展⽰、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笑话、评头论⾜、展⽰⾊情图⽚、刊物及⽤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迷迷的眼光、性姿势、⾝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是⾏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为;⼆是员⼯在为单位⼯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之间的性骚扰⾏为。
第⼀、⼆类情形可以总称为⼯作场所性骚扰,⽽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在我国,⼥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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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量刑: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