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沪农委〔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上海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8日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重大。
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海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围绕“两确保、三提升、两强化”,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严”“优”并重,以问题突出农产品为重点狠抓药残整治,以农产品“三品一标”为抓手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
一、狠抓农兽药残留突出问题治理(一)深化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
坚持一盯到底务求实效,实行专班管理,强化包区包片、每月抽检、定期通报、分级约谈等举措,巩固豇豆农残治理成效。
落实“新”豇豆种植要求,对继续采取传统方式种植的,实施专人包地管理,落实上市前必速测要求,确保不合格不采收。
因地制宜指导农户全面应用绿色防控技术,提高豇豆种植组织化水平。
完善豇豆收购主体名录,指导做好上市速测把关和收取、保存、再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虫口夺粮”保丰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虫口夺粮”保丰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沪农委〔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虫口夺粮”保丰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2024年“虫口夺粮”保丰收行动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植保防灾减灾在大面积单产提升、推进种植业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我委组织开展“虫口夺粮”保丰收行动。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22日2024年上海市“虫口夺粮”保丰收实施方案为科学有效防控农作物病虫灾害,按照农业农村部《2024年“虫口夺粮”保丰收行动方案》(农办农〔2024〕2号)部署,充分发挥植保防灾减灾在大面积单产提升、推进种植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扎实推进化学农药减量增效,实现“虫口夺粮”,特制定本方案。
一、趋势分析据分析研判,预计2024年全市水稻病虫害总体发生趋势为偏重发生,麦类病虫害中等至偏重发生,蔬菜病虫害中等发生。
水稻病虫害以“两迁”害虫、二化螟、纹枯病、恶苗病、稻瘟病为主,预计发生面积1550万亩次。
稻飞虱中等至偏重发生,稻纵卷叶螟偏重发生;水稻二化螟中等至偏重发生,程度重于上年,呈加重趋势;水稻纹枯病、稻瘟病中等至偏重发生,稻曲病偏轻至中等发生。
稻田杂草和杂草稻大发生,水稻白叶枯病等细菌性病害有局部突发的风险。
麦类病虫害以赤霉病、白粉病、麦蚜、黏虫为主,预计发生面积72万亩次。
小麦赤霉病中等发生,大麦赤霉病偏轻发生,小麦白粉病中等至偏重发生。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沪农委〔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文件附件4)、《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等要求,现将2024年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全市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1677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60个、家庭农场不少于20个,服务中心不少于6个。
二、支持内容和方式(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支持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打造品牌,拓展营销渠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支持家庭农场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
(二)支持试点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农委〔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一)抽查组织。
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
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
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
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农委[97]第125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有关事宜
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沪农委(97)第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发局、市农林局:
《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6]7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利于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的有关条款,经与市房地局协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规定》第 2、5、6、10、11、12条的规定,市农委负责本市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市农林局负责本市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对本市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进行工作部署、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
各县农业局(农委)在实施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过程中,需要向市报告情况或请示问题,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分别报告或请示市农委或市农林局。
二、非农建设项目占用除蔬菜生产基地以外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属市一级审批的应征询市农林局的意见。
三、《条例》第五章中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属市一级执行的由市农林局执行。
特此通知。
——结束——。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沪农委〔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简称农产品“三品一标”)是提高优质农产品供给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号)文件要求,助推本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本市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市农产品“三品一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2. 上海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实施方案3. 上海市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4. 上海市优质农产品消费促进行动实施方案5. 上海市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实施方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2月3日附件1上海市农产品“三品一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为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推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现成立上海市农产品“三品一标”领导小组:组长: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一级巡视员方芳成员: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产业发展处、市场与信息化处、科技教育处、种业管理处、种植业管理处、蔬菜办、畜牧兽医处、渔业处、执法总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水产研究所、市农业展览馆、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沪农委〔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有关单位:为着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深化推进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做强“鲜”的优势,做足“精”的文章,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4月4日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为着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持续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做强“鲜”的优势,做足“精”的文章,围绕地产优质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和高品质产品供给,特制定2024年本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地产优质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和提供高品质产品为导向,通过开展品鉴评优活动,进一步推广优势品种和生产管理方式,推进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推动品牌建设,提升地产优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品鉴评优品类根据农事季节和不同品类的特点,综合历年品鉴评优活动情况,选取番茄、西瓜、葡萄、羊肉、稻米、草莓等品类开展活动(计划见附件)。
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域内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品鉴评优活动。
三、参评条件参评主体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相应品类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或品牌联合体,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二)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二)由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为了避免职责交叉,该《办法》对三个主要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并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上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上海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此外,《办法》对区(县)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
同时,《办法》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如何建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和平台目前,上海市已有市农委建立的地产蔬菜、水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市商务委建立的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餐饮服务信息追溯系统等。
部分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也已自行建立了信息追溯系统,市场上有提供信息追溯服务的专业机构,部分行业协会也有建立行业信息追溯系统的意愿。
《办法》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已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网址:www。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免费使用该追溯平台.在整合现有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统一的信息追溯平台,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经17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五月六日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三章卫生许可发放程序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附件二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附件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变更申请)书附件四保健食品、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表附件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格式附件六食品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七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一)餐饮业;(二)食堂;(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四)食品现制现售;(五)食品储运;(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沪农委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执法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
该文件经两年试行,取得良好效果,决定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4月3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特别情形(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抓好2024年蔬菜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抓好2024年蔬菜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沪农委〔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抓好2024年蔬菜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部、市关于蔬菜稳产保供的工作部署,统筹做好蔬菜稳量、提质、增效等工作,推进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抓好2024年蔬菜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稳产保供责任,确保稳定安全供给各涉农区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菜篮子”市、区长负责制,牢牢扛起“菜篮子”安全保障责任,确保地产蔬菜稳定生产和供应。
要明确生产任务,全市按照不低于前三年产能的平均数落实全年蔬菜(含食用菌)生产任务,确保全市蔬菜年播种面积不低于129.1万亩次、总产量不低于254.3万吨,规模化常年菜田面积不低于30万亩,绿叶菜产能保持稳定。
要压实生产责任,将蔬菜生产任务细化分解到镇(街道)和生产基地。
加强工作部署,强化工作推进,加强生产信息监测和核查,确保面积、产量落地落实。
要强化政策聚焦,统筹发挥设施菜田建设、绿色生产补贴、绿叶菜价格成本指数保险、防灾救灾等惠农政策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大区级财政配套支持力度,进一步调动蔬菜生产的积极性。
二、发展现代设施蔬菜,夯实稳产保供基础开展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推进蔬菜生产方式向现代化转型升级。
聚焦现代设施农业引领区,积极谋划一批工厂化、数字化、智能化现代设施蔬菜项目,重点推进工厂化叶菜项目和高效果菜项目招商引资,实现产业提档升级,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有计划、有步骤开展老旧设施菜田提升改造,推进老旧设施菜田向规模化、宜机化、智能化转型,加强对提升改造项目原有资产的评估和处置管理。
巩固5万亩绿叶菜核心基地建设,新建和改建的高标准设施菜田主要用于绿叶菜生产。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2001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则)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
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我局梳理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并经2017年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汇总,及时反馈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实践中,若具体案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81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2012年2月6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报备以及经费预算等工作。
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部署要求,推进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加强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现制定了《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6月1日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为推动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依照《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上海实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站位,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通过试行合格证制度,守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产地准出的制度化、标准化,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扩大地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执法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11月20日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件管辖第三章案件办理第四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五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六章案件法制审核第七章举报投诉第八章查阅案卷第九章执法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规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中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市、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指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总队”)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执法大队”)。
第三条(层级指导和监督)市农业农村委依法监督区农业农村委实施行政处罚,市和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监督本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市执法总队指导区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案件管辖第四条(区级管辖)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农业农村委管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沪农委〔2024〕147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技中心:为持续提升本市粮食单产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4〕1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粮食生产特点,围绕水稻作物,支持粮食规模种植主体集成高产模式、落实增产措施、强化引领带动,促进粮食单产水平持续提高。
现将《2024年上海市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6月5日2024年上海市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24〕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4〕12号)要求,结合本市粮食生产特点,围绕水稻作物,支持粮食规模种植主体集成高产模式、落实增产措施、强化引领带动,促进粮食单产水平持续提高。
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突出粮食规模种植主体这一关键,以水稻作物为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种植主体,推广应用水稻生产先进技术,充分挖掘水稻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增产潜力,开展高产竞赛,调动种植主体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本市水稻作物关键技术覆盖率和到位率,将专家产量转化为农民产量、典型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培育一批粮食规模种植能手和高产典型,更好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推动本市水稻单产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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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流[2017]2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
入制度的意见
(沪食药监食流〔2017〕220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
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上海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