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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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
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抗辩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5、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
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6、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
7、缔约过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形。8、提存: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
的行为。
9、抵销: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
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0、行纪合同: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
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1、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
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2、委托合同:委任合同,一方委托他方为其处理事务,他方允若处理事务
13、行纪人的介入权:具有市场定价的受托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
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委托人的相对方买入或卖出受托商品。
14、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5、过错推定责任: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
系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6、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法律不能
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则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裁判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双方分担损失。
17、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18、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简答题
1、债权的特点:⑴债权是一种请求权;⑵债权是一种相对权;⑶就合同之债而
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⑷债权具有相容性;⑸债权具有平等性;⑹债权无追及性;⑺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撤销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须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后果:
对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归债务人;债务人对其债权处分受限;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费用。
对债权人:债权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因债权人过错造成债务人财产受损,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第三人对债务人抗辩可对抗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不及于第三人的债务人(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法律后果:对于债务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对于受益人,应返还财产;对于债权人,可请求受益人将利益返还给自己。
3、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⑴撤销的对象
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撤销权人请求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⑵撤销的目的
债权人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可撤销民事行为:于消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⑶行使撤销权的原因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其受损人行使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重大误解或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⑷撤销权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后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⑸行使方法有所
债权人的撤销权,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撤销权人:自己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要求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4、债权让与构成要件:原债权合法、有效存在,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有法律直接规定或债权让与合同成立方能形成;
所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经通知债务人后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有合法债务的有效存在;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符合法律直接规定或有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的协议
须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5、有效的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想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一致
6、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当事人意愿: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目的是希望他人承诺,订立合同。
(2)受约对象: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3)内容: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
(4)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可以撤回;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约束,不能随意单方消灭要约
7、赠与合同特征:(1)一种双方法律行为(2)单务、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
8、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9、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1)、定金合同为从合同,须以主合同的订立或者存在为前提;
(2)、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3)、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数额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形式,其作用在于担保债务履行,其性质是债的担保,
预付款是债的履行中的一种付款方式,其作用在于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
资金帮助,其性质是给付行为;
2、基于定金合同而产生的债属于从债,预付款的预定则为主合同的组成部
分,属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条款;
3、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应以定金的实际支付为成立条件,预付款的约
定则为诺成性合同,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
债务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则应当承担定金责任,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想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预付款则仅具有预先给付价款之作用,债务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不发生损失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