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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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省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2017年3月1日起开始进行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程序(一)时间: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和部分上门联合年检两种方式。

1.上门联合年检。

今年计划对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文联、省社科联等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上门联合年检,上门联合年检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以上单位协商确定后于2017年3月20日前告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2.其余均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的方式。

(三)程序:1.自检。

2017年3月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云南民政网”(),点击“网上办事”,下载相应的表格及附件,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2017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限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民非)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社科联对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科学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学会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为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办会宗旨,为广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自治区社科联章程,接受自治区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自治区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分“直属社会组织”和“会员社会组织”。

“直属社会组织”是自治区社科联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会员社会组织”是以自治区党委、政府部委办厅局或其他同级群众团体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社会组织的成立、报批、变更、注销第四条成立自治区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条件:(一)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同一学科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近的学会。

(二)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有一定数量、有影响的学科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个人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会员数不得少于50人;团体会员不得少于30个。

(三)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的学会活动经费。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社会组织的筹备和审批分四个阶段进行:咨询申请阶段、申请筹备阶段、筹备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阶段、申请登记阶段。

具体要求见附件《社科类社会组织申请、筹备、成立登记须知》第六条“直属社会组织”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地址、负责人、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办事机构变更等)和修订章程,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科联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民政部业务表格一览表

民政部业务表格一览表

民政部业务表格一览表如有变动请以“表格下载”内容下载编号:01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2号《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3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4号《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5号《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6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7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8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编号:09号《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编号:10号《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编号:11号《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2号《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编号:13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4号《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编号:01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3(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4社团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备案记录:年月日编号:0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受理意见审核批准5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6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帐户记录:年月日注销登记公告记录:年月日编号:0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7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编号:04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编号:05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9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审核批准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编号:06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10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审核批准承办人:负责人:(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社团履行内部程序:年月日经会表决通过11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申请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编号:071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13编号:08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编号:09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15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编号:10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16收缴印章记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编号:11 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编号:12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8(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19(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此处)20编号:13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21(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22(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此处)23编号:14 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2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审核批准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工作,促进社会团体换届程序及材料的规范化,制定本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导意见一、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任期届满时进行理事及以上成员改选、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

二、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也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筹备组,负责提出工作计划、提名候选人、筹备换届材料、履行选举程序等工作。

三、监事(监事会)对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要按照《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8号)相关要求进行前期审核。

五、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指导和监管;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管。

行业协会商会要参照《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津民发〔2016〕33号)相关要求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六、社会团体应当在召开换届会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审核通过后于会前3-5工作日报送《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至登记管理机关:(一)新修改的章程草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行业性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准备、慈善组织应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准备);(二)理事及以上候选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三)监事(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四)会议议程;(五)理事会工作报告;(六)其他必要材料。

七、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履行以下程序:(一)清点并宣布参会人数,符合章程规定的可以开会;(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四)听取并审议新修订的章程;(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次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负责人;(六)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收费标准;(七)表决通过新制订或修改的内部管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程序。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2008-05-28 16:15 文章来源:经济协作处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关于领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对象现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干部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三、具体要求(一)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于事前一周内向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其他个人重大事项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领导干部发生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

对报告内容以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签注意见。

联合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联合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注:信息公开方式主要包括网站、报刊、广播电
视、公众号等。
□按《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皖民管函
20
写入章程 〔2018〕313 号)要求,将党建工作及社会主义 (7 分) 核心价值观内容写入章程(7 分)
□未将党建工作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写
党建工作 党的组织 两个覆盖
4
登记证书 (5 分)
□登记证书正本有专人保管,且证书正本悬挂于 门厅处,使用规范(5 分) □登记证书正本无专人保管,证书正本未悬挂于 门厅处,或未规范使(0 分)
单位印章 □有公章、财务专用章(2 分) (2 分) □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0 分)
办公用房 面积
(5 分)
□办公面积 50 平米及以上(5 分) □办公面积 30 平米及以上(3 分) □办公面积 30 平米以下(2 分) □无办公场所(0 分)
入章程(0 分)
(100分) 和工作覆 (30 分)
□单独设立党组织(20 分)

□党员不足 3 名,但建立了联合党组织(18 分)
(30 分)
21
党的组织 覆盖
(20 分)
□党员不足 3 名或没有党员,但通过党建工作指 导员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10 分) □未设立党组织,并且未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 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0 分)
联合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序号 四级指标
五级指标
自评分 专家评分 扣分原因
1
名称牌匾 (3 分)
□名称牌匾悬挂于办公场所外或门厅处(3 分) □名称牌匾悬挂于办公场所内(1 分) □未悬挂名称牌匾(0 分)

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函-民函〔2016〕29号

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函-民函〔2016〕29号

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函正文:----------------------------------------------------------------------------------------------------------------------------------------------------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函民函〔2016〕29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规范年度审计报告的编制,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自行选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照《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民政部2016年1月25日附件:1.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表2.资产负债表3.业务活动表4.现金流量表5.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6.财务报表附注7.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表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协会2015年度目录一、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附送1、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表2、资产负债表3、业务活动表4、现金流量表5、固定资产明细表6、财务报表附注7、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表三、XX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单位:审计单位:XX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箱: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名称):我们审计了后附的(社会团体名称)(以下简称为贵单位)财务报表,包括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全市各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的民主自治机制建设,完善社会团体的法人治理结构,现将《沈阳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能力。

沈阳市民政局2014年5月26日沈阳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一、沈阳市***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协会理事人数达50个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五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工作部门
职务
应 当 报 告 事 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篇三:《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社会组织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登记表

社会组织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登记表
5.负责人变更是否按规定报批;( 是□ 否□)
6.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是□ 否□)
7.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是□ 否□)
8.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是□ 否□)
9.2016年召开理事会是否至少两次;( 是□ 否□)
10.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是否专人妥善管理;( 是□ 否□)
注:请在“□”内以“√”标注。
检查结果
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10个检查项目中,符合规定 项,不符合规定 项,需要补充说明情况:
以上情况已经在场各方确认。
检查人:
被检查社会组织法定代表变动情况。

检查项目
1.2016年是否参加年检;( 是□ 否□)
2.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是□ 否□)
3.最近一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是否进行财务审计;( 是□ 否□)
4.地址变更是否按规定报批;( 是□ 否□)
被检查社会组织盖章:
记录人: 年 月 日
社会组织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登记表
检查时间
2017年 月 日
检查人
社会组织名称
社会组织
信用代码
社会组织类型
民办非企业□
社会团体□
社会组织
法定代表人
社会组织住址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检查内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的管理,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全面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大活动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在市、区市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都应建立重大活动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重大活动事项是指可能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组织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社会组织举行年度会议。

(三)社会团体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社会组织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创办实体,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捐赠或赞助活动。

(六)社会组织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1.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2.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项目);3.接受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捐赠;4.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参加活动;5.组团出国出境;6.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浙江省民政厅监制社会团体章程范式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社会团体注册登记审批表

社会团体注册登记审批表

社会团体注册登记审批表江西省民政厅监制编号:1201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申请筹备社团名称: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编号:120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团名称登记证号社团代码社团类别登记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填表须知一、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要按本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十六开纸的附页。

五、本表中社团主要负责人是指担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者。

编号:1204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编号:1205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编号:1207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编号:1208 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编号:1209 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编号:1210 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编号:1215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情况备案表(复查)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拟任职务:备注: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副职)填报此表,例如: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代表处主任等。

编号:1206(复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注: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应写全称。

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制编号:1211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理编号:1212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理编号:121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社团名称登记证号社团代码社团类别注销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编号:1214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二OO 年度)社团名称(盖章)登记证号类别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呈报日期年月日呈报人签收日期年月日呈办人重庆市民政局制说明一、社会团体要按本报告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doc四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doc四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审核批准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襄阳市山水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襄阳市山水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为Landscape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Xiangyang City。

中文简称:市山水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五名发起人发起、广大会员自愿结成、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和组织我市山水资源保护管理、科研教育、环境保护、旅游休闲、自然保护工作者和广大山水文化爱好者,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的关于山水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及有关政策,普及山水知识,提高全民的山水自然保护意识,提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我市山水资源的建议,促进山水资源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我市山水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襄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襄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蓝光写字楼432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国家和地方有关山水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二)组织开展保护山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科普活动;(三)协助山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山水资源的管理和园林绿化、旅游规划、环境保护、文化策划工作,为山水资源管理、经营利用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四)在市内外筹集保护山水资源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五)对从事或支持山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山水资源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六)积极开展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山水资源研究和保护团体及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七)兴办符合本研究宗旨的各类经济实体及社会公益事业;(八)推动党政机关、企业家和全市广大群众全民户外登山健身和山水旅游、“知我襄阳爱我襄阳”活动。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1一、主动公开范围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构的财务预算、决算、实际支出和审计。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3、机构门户网站;4、机构宣传栏;;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6.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治信息;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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