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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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2,统一全国仲裁制度,打破行业垄断,不 在实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 以2013年为例,有55家仲裁委员会受 理了涉外案件,共计1596件,占案件总数的 2%。 • 广州仲裁委在2013年受理的涉外案件 数量达709件,贸仲为375件,深圳仲裁委为 94件,上海仲裁委为52件,中国海事仲裁委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则为48件,北京仲裁委受理 4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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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优势与不足
(一)仲裁的优势。
1、简便、快捷、经济。 2、案件管辖事先确定。 3、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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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优势与不足
(一)仲裁的优势。
4.灵活性。 5、专业优势。 6.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国际范围的承认 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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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一)仲裁制度历史沿革 仲裁在我国传统上被称为公断。 我国现在意义上的仲裁可追溯到1913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 和次年颁订的《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在新中国成立前,两个法律文件一直是 我国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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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国内仲裁在制度 国内仲裁制度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 制度,主要分以下几个个阶段: 一是只裁不审阶段。从1956年到 1966年,确立了主要以两级仲裁体制为 特征,各级经济委员会主管经济合同仲 裁,特殊实行三级仲裁体制,人民法院 不能受理制度。
(二)或裁或审制度 又称裁审自择制度,是指当事人只能 选择仲裁或诉讼之一种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 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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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二)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达 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 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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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仲裁工作,不论是经济繁荣还是经济衰退, 都有事做。经济发展时投资纠纷多,经济衰退 时债务纠纷多。 仲裁是有前途的! 不以受理案件数量论英雄。不能牺牲仲裁 的公正性、牺牲仲裁的尊严为代价来谋取快速 发展。关键是提高机构信誉,靠的是仲裁的公 正和高效,靠的是全体仲裁人的人格、法律素 质和服务意识。 名言,“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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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1994年8月31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 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 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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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 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 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 定为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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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 推荐条款: • 凡因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提 交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在连云港, 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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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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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二是仲裁停滞阶段。从1966年到1976 年,仲裁工作几乎停止。 三是两裁两审阶段。从1978年到1982 年《经济合同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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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四是又裁又审阶段。以1983年实施 《经济合同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为主要内容。 五是或裁或审阶段。1993年新修订 的《经济合同法》确定了或裁或审制度, 规定了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 效力,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仲裁实 行一裁终局等基本制度。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二)我国《仲裁法》颁布之前的仲 裁情况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逐步建立了涉外 仲裁制度和国内仲裁两套制度,开启了 我国仲裁制度“双轨制”的历史。 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和海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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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二)我国《仲裁法》颁布之前的仲裁情况 1986年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定我国加入《纽约公约》,1987年4月22 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纽约公约》是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经济 和社会理事会召集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在美国 纽约召开,会议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公约》,又称1958年《纽约公约》。公约 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2006年12月4日修正。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一)仲裁制度历史沿革 仲裁制度成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可以 追溯到公元11世纪。当时,随着商品交换在地 中海背部沿岸和意大利各城邦之间的日益频繁, 产生了大量的商人习惯法,商事仲裁成为其中 的重要内容。 仲裁制度大约在公元14世纪左右开始被法 律所认可。14世纪中叶瑞典的地方法规对仲裁 作了规定。但有关仲裁制度的立法却在公元19 世纪才在真正意义上开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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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仲裁转型: 1,我国民商事领域原有的行政性仲 裁逐渐转型为民间性仲裁。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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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 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简称 “两化”) • “两化”试点仲裁机构受案量增加仲裁深入医 患拆迁等多领域化纠纷 • “深入社会多个领域,广泛满足社会纠纷解决 需求,尽可能多地解决社会矛盾,树立仲裁正 确处理社会矛盾的特色品牌,是中国仲裁业谋 求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中国仲 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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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三)开庭和不公开仲裁制度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 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 材料作出裁决。” 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 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 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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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 连云港仲裁委:总计受理4266件、标的 额511612万。其中 1998年20件、标的额229万;1999:46件、 776万。 2011:628件、117000万; 2012:592件、133186万; 2013:375件、332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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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主要内容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二、仲裁的优势与不足 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四、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仲裁的司法审 查 五、《仲裁法》的修订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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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 评断、作出结论的意思。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 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 决定”。 法律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 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 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 3,统一仲裁程序、仲裁规则 • 《仲裁法》第四章:仲裁程序 • 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 和裁决。 • 具体程序:见《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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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显示:自1995年至2013年 底,全国共成立仲裁委员会223家,加上仲裁法实施前 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 裁委员会,全国共有225家仲裁委员会。 • 这些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802307件,案件标的 总额11209亿元。2013年,年受案量超过500件的有 54家仲裁委员会,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24%。 • 就全国来看,1995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标的 总额为42亿元。到2009年,案件标的总额首次突破 1000亿元。2013年,这个数字刷新为1646亿元,是 1995年的39.1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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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一)仲裁制度历史沿革 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国际性的仲裁立 法。英国在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专门的仲裁法, 美国1925年颁布了联邦仲裁法,瑞典1929年通 过了《瑞典仲裁法》。 英国于1892年建立了伦敦仲裁院;瑞典于 1902年建立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1923年 法国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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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制 度,对于仲裁这种准司法活动,回避制 度同样适用。仲裁的回避制度是指在仲 裁活动中,仲裁员因有法律规定的回避 理由,不得参加的仲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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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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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一)仲裁制度历史沿革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历史 悠久,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古希腊时期。 罗马法《民法大全》“论告示”第2编 中记载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保罗的 论述:“为解决争议,正如可以进行诉 讼一样,也可以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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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优势与不足
(二) 仲裁的劣势:
1、仲裁的风险比较大。 2、仲裁员的权力和审理的范围受到仲裁协 议、当事人请求的限制,仲裁庭不能直 接追加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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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时仲裁制度的基石。
按仲裁法,仲裁协议包括三个要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 裁事项、选择的仲裁机构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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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仲裁:民商事仲裁 劳动人事仲裁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民商事仲裁范围: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 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 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周 毓
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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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 纷解决机制。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回避的法定理由,《仲裁法》第34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 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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