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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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并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属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第四条本制度由总则、工作责任、责任追究与处罚、附则四章组成。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五条副总、总助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公司副总、总助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
①对董事会及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
②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
③对分管的下属企业或部门肩负领导与监督责任,并对分管企业或部门工
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负连带责任;
④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各部门经理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
对部门员工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管理不利、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承担领导、督察、连带、执行责任。
第七条员工工作责任:除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对公司与本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未保质保量完成承担执行责任;
2、对未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推诿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3、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环节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4、对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违反操作流程承担执行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经理是负责监查责任的第一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规定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九条责任追究依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文件及其他可证明工作责任的事实。
第十条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的,无法弥补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并要求当事人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可以弥补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弥补,并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除有权要求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外,对下述问题负有的工作责任,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罚款。
罚款原因及金额填入“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一式两联,一联由行政人力部转交财务部作为工资扣发依据,另一联留存员工档案中,作为公司评定员工绩效,发放绩效奖或提成奖的扣减参考依据。
1、公司员工因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错给公司带来经济、形象损失(如对外报送的文件重要数据出错、款项付错、采购价格偏高等类似情况)按50元/次对责任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2、非因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门推诿、工作拖延或遗忘等原因),公司员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门会议决议、公司或部门通知、部门或个人月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事项,公司按50元/项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分管副总按部门经理处罚额的2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3、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关键环节,每违反一次,或非关键环节,每违反三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4、公司员工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公司按5 0元/次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5、公司员工因工作忙为由拒绝或拖延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提出的配合性(帮助性)工作,每发生一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各部门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应在“工作联系单”中注明需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预期应达到的结果。对于明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事项,配合部门经理应于接收“工作联系单”当日与工作请求部门经理协商解决。次日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分管领导、总经理解决。
6、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副总、总助级以上公司领导在抽查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可代表公司给予处罚,行政人力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给予处罚。
2、部门负责人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人力部提出申请,行政人力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处罚。
3、部门负责人对于部门内员工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人力部提出申请,行政人力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分管副总审批后给予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