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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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全县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是农村进城务工子女要求入学,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其入学手续,不得随意拒绝。

三、各校对农村进城务工就读的子女,生活上要爱心、爱护,学习上要帮助,学校师生对他们不存在歧视、排斥、打骂等现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他们若违犯纪律,学校也不能随意开除,或者劝其退学、转学等。

四、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学校视为正式学生,要按要求编入学校学籍、学校有责任尽量保证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不辍学,顺利受完规定学业。

五、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因父母或监护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正当要求休学、转学的,学校要按照县教育局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办理。

六、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同样享受国家“两免一补”和其他相应的资助政策。

七、凡是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工作,做得较差的,或有人举报有违背以上规定,事实确凿的,学校当年年终考评视为不合格。

八、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解决。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坚持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条申请举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教育教学管理资历的专职行政负责人;

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章程;

㈢有一定数量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队伍(教师学历要求:小学中专以上,初中大专以上;教职工与学生比:初中不得低于1:19,小学不得低于1:25);

㈣有必要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㈤有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活动场地(要求单门独院、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12个班级以上);

㈥有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备(要求按国家Ⅲ类标准配备仪器设备和音体美劳教学器材);

㈦有明确的办学方案、课程计划,使用区教育局审定的教材。

第三条举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由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同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㈠申办报告(包括申办理由、条件、资金、办学形式及可行性报告等);㈡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㈢拟任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拟聘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教师的任职资格证明;㈣教学用房及设施安全需提供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证明;㈤经费筹措来源、使用预算报告和验资证明;㈥拟办学的章程和学校五年发展规划;㈦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由镇(街道)参照当地中小学的管理模式实施统一管理。区教育局各业务科室分别负责指

导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有关的教育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和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自主聘任(用)教师,所聘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签订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其人事关系可进入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工的聘用、解聘、报酬、福利、工作保障等事项要按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对符合条件聘用的教职员工,区教育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业务培训、教科研活动和各类先进评比等工作纳入职责范围,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第六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本,年审时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区教育局的财务监管。

第七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各项收费要纳入当地物价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范围,对学生的收费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不得乱收费。

第八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纳入区教育局的统一管理,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招生范围,学校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跨片招生。

第九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学籍管理纳入区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体系。建立的学籍档案可参照当地中小学的学籍档案模式,并严格遵守局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举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班额,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4人,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对非常规教室原则上人均不少于0.8平方计)。

第十一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采用本区统一的教材。在执行课程计划的基础上,应适当增开选修课和活动课,尽快融入本区教育。

第十二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要为师生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和安全。自办的学生食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要落实专人负责学校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食、饮水安全的管理,杜绝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切实加强法制、道德、健康和安全教育,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防止校园内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要接受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切实做好凭证入学入托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使用车辆接送学

生,如确需使用接送车辆的须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报交通部门批准。接送车辆必须符合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的要求,一定要确保安全,做到车辆检验合格,持证驾驶,不准超载,并指定专人随车护送学生到接送车停靠站(点)。

第十四条经批准举办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考核、评估和检查。对存在违反本规定、学校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劣、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由区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办学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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