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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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今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向全市公布《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这地方性法规草案,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制定《天津市绿化条例》,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重点推进的立法项目,对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了市人大、市政府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合起草组,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

这法规案将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大绿化格局,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加强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天津市绿化条例》内容重要,涉及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承载着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立法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新要求的具体举措。

征求意见自12月18日至25日,为期七天。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还将设置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和意见箱等,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并体现到条例草案之中。

关于《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83606654、83606653,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12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五年五月六日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内进行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各项绿化活动。

第四条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园林管理局或城建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统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水利、公路、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本市城市绿地分为6类:(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二)居住区绿地是指除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外的庭院、楼间绿地等;(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的环境绿地;(四)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五)防护绿地是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无完善的旅游、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0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问:2008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正式颁布,时隔一年后又对其作出全面修订,请问这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城市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直接关系天津在国内外的形象和城市竞争力。

经过两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天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怎样将成果保持下来,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次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一是要将城市管理中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二是要从体制、机制上填补空白,弥补缝隙,减少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三是理清责任,狠抓落实,形成一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规章,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问:那么此次修订的重点体现在哪几方面?答:通过对城市管理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的汇总、梳理,同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地成功的城市管理经验,我们将修订的基本思路重点放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解决管理职责交叉、填补管理空白,将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养护维修责任法定;二是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标准,实现时间、空间的全覆盖;三是强调以人为本,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衔接;四是强调依法刚性管理,针对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刚性执法,形成人人自律、守规范的社会氛围。

刚性管理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点。

问:您刚才强调刚性度大是《规定》的特点之一,这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答:借鉴新加坡、香港管理经验,此次立法在罚则方面引入了刚性管理的理念,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直接选取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罚款数额的上限实行定额罚款制,不再设处罚幅度。

这不仅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也统一了执法尺度。

但另一方面,在刚性执法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城市管理的社会支撑体系,即加强公众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引导市民自觉文明守法,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园林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园林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 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这2条是关于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对绿化的权利和义 务,表彰和奖励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 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 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1、A市中心游园系该市居民和外来游客休闲观光的胜 地。园内绿草茵茵,林木成行,楼台亭榭错落有致, 风景宜人。游园外围设置了多处商业服务网点,设施 齐全。该游园西侧的春风茶馆业主胡某,常年向园内 邻近其茶馆一侧的一棵梧桐树倾倒污水和有害物质, 造成树木部分根系腐烂,枝叶部分干枯。有关管理部 门也疏于管理一直未曾发现。2001年夏末,该市雨水 充沛,经雨水浸泡的梧桐树根基土壤松软,固着力减 弱。某日晚12时许,从工厂下班回家的女工谢某路以 此处时,该梧桐树突然倒下,将谢砸成重伤,致使其 下肢瘫痪卧床不起。 试分析:(1)春风茶馆业主胡某的上述行为是否违 法?如果违法,应给予怎样的处罚? (2)女工谢某的伤残责任由谁承担?
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 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 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 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 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 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 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城市绿化的水 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 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津城管园〔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园〔2020〕53号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春夏季节是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巩固我市绿化成果,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2020年4月21日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科学保护好我市来之不易的园林绿化成果,在细微处下功夫,在细节上补短板,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让城市更美丽、更和谐、更宜居,经研究,制定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具体安排如下:一、时间安排4月至7月,百日行动。

二、重点举措(一)环境卫生清整保洁保持城市绿地、树木良好的卫生环境,及时做到拆除清整、排除隐患。

一是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适时拆除园林绿化防寒设施,清洁入库保养。

及时清理绿地内、绿篱上的共享单车,保持良好的市容景观秩序。

二是排查检查绿化设施,及时清理各类绿地垃圾,松土除草,摘除树挂,清理死树枯枝。

清理出来的落叶、死树枯枝要及时进行规范处置,满足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一系列相关要求。

三是做好坐凳、坐椅、垃圾桶、果皮箱等园林设施的清洗、修补、维护、完善,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尤其是各类公园,结合防疫防控工作,及时做好清洁消毒消杀。

1. 公园产生的垃圾尽量日产日清,防止出现火灾。

2. 做好草坪灯的灯体和线路整理,达到规整有序,不影响景观。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市容园林委: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涉及我系统的四部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新法规执行:一、《天津市绿化条例》:1、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五)因建设工程确需砍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4、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二)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三)每处需要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迁移地点,并保证树木成活。

园林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化条例解读PPT课件

园林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化条例解读PPT课件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资格和工程竣工验 收、使用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 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 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 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 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 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 、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 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
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城市绿化的水
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
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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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镇于1998年经法定程序批准为建制镇。镇政
府为了绿化美化镇容镇貌,决定由镇城建办负责制定
镇区绿化规划。镇城建办主任找到自己的大学同学编
务,表彰和奖励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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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 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 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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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
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
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
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津园法[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2006]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在绿化造林和保护林木、林地、绿地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种或者按照绿化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园林、城建或者农林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砍伐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郊区、县范围内成熟用材林的砍伐量必须小于生长量;
(二)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砍伐;
(三)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第二十五条 迁移、砍伐林木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归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第二十二条 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木病虫害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和有林单位以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有林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防火工作。发生林木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二)郊区、县范围内砍伐林木,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采伐限额。一次砍伐林木,十株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十一株至二百株的,由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审批;二百零一株至五百株的,由市农林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五百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在郊区、县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和水利工程设施周围砍伐林木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的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和郊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城市绿化条例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 • • •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 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 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 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 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 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 第四章 罚则
•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 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 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它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

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

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

2020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城市绿地系统建设质量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下文是天津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津政发[2007]026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0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绿化成果,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花草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下列情况应当缴纳树木补偿费:(一)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其补偿费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倍缴纳;(二)经批准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未成活数量3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三)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迁移数量10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

城市树木赔偿费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缴纳树木赔偿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一半收取。

因抢险确需砍伐、迁移、强行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48小时内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免收树木修剪费用。

超过48小时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处理。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道路交通运输等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修剪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计收。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城管园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为了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应“宽进、严管”的审批模式,保护好天津市园林绿化成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019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及时全面、合规合序、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违规延期,须在保证时间内恢复原有绿地。

第五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应保证绿地面积不减少、景观效果不降低、生态效益不降低。

第六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含二百平方米)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巡视监管、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包括:(一)实施事项、时间、地点、面积、植物材料品种、植物材料数量及规格、园林设施;(二)树木迁移方案的实施;(三)占用事项完成后,绿地恢复方案的实施;(四)文明施工、扬尘管控措施的落实;(五)其他需监控的内容。

关于《天津市公园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公园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公园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公园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25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主任李福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草案)》已于2010年8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公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公园事业快速发展。

截至2009年末,全市已有公园209个,总面积2633万平方米,是2000年966万平方米的273倍。

虽然我市公园事业发展迅速,但公园的现有面积和品质与我市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发展定位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公园事业发展一方面需要加大投入、提高水平,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理顺程序、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此外,自我市公园免费开放以来,广大市民充分享受到了优美宜居的生态环境,公园美化环境、游览休闲的功能和作用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

然而随着我市公园免费开放制度的实施,公园开放面临着游客量激增、养护投入增加、管理难度加大等一系列新问题。

这些都亟需通过立法提供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分五章四十三条,主要规范以下内容:(一)明确公园概念,突出公园的公益性特点。

《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镇、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基于公园的公益性特点,公园的建设投资、养护经费基本为政府投入,财政的保障尤为重要。

因此,《条例(草案)》特别强调,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应当实现足额拨付,以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天津市绿化条例_条例_

天津市绿化条例_条例_

天津市绿化条例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城市绿地系统建设质量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下文是天津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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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一个城市的绿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下面YJBYS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经过为期两年的调查、修改、整理,天津历史上首部关于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日前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宣告出台,将于2004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

此外,与该《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正在制定中。

10月中旬,天津还将开展《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宣传周活动。

近几年,天津城市绿化建设发展迅猛。

2004年底,天津将建成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绿化指标要求;用3年时间,到2007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再用3年时间,到2010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建成生态效益好,人居环境佳的绿色天津。

随着建设速度的加快,天津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就显得滞后了。

这部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开工前应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能擅自改变、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城市树木不得擅自迁移等多方面,做出了崭新的法律规定,这将有效地保障天津绿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采访中,该《条例》的
起草人之一----市园林局法规处的王中山向记者阐述了新《条例》中的4大亮点。

亮点一:工程建设要交绿化保证金
《条例》起草前,王中山和处室的同事奔波于全国各地取经,希望能够吸收借鉴外省市在城市绿化方面成功的经验。

在上海调研时,当地《绿化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引起了王中山的极大兴趣。

当地园林部门的负责人告诉王中山,《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于2003年10月10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其中增加了保证金一项。

此前,上海由于城市建设发展快,根本没有地方搞绿化,不得不浪费大量资金拆楼绿化,有的地方拆迁绿化费用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

既有前车之鉴,又是绿化良策,保证金一项被列入《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

王中山解释说,条例要求,绿地面积不能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规划的绿地面积缴纳全额绿化保证金。

如果不按期完成绿化工程,城市绿化部门将用绿化建设保证金代为绿化。

从下月15日开始,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证时,也要经过园林部门的批准。

亮点二:城市绿化纳入天津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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