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
工程纠纷处理制度
工程纠纷处理制度工程纠纷处理制度的核心在于预防为主、调解结合的原则。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之初,就明确制定和公布工程纠纷处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条款解释等,以减少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的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第一步应是内部协商解决。
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小组,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对纠纷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
该小组应及时召集纠纷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立场和诉求,尝试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内部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第二步则是启动调解程序。
可以邀请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介入,利用其专业能力和中立地位,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保持独立和客观,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若调解仍未能解决纠纷,第三步则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此阶段,各方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最终的解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和诉讼程序可能会耗费较长时间,且成本较高,因此在走司法程序之前,各方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必要继续追求纠纷的解决。
在整个工程纠纷处理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透明度:处理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方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和不信任。
2. 专业性:处理纠纷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判断纠纷的性质和关键点。
3. 高效性:处理程序应设计得尽可能简洁高效,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和成本。
4. 合法性:所有的处理措施和结果都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人性化:在处理纠纷时,应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和感受,力求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减少对各方的伤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12.08.06生效日期: 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京高法(2012)24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一、争议处理原则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所有参与方应当本着诚信和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争议。
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工程进度得以保障。
二、争议处理程序1. 争议发生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期限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3. 若合同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约定不明,双方应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或诉讼。
三、争议处理机构1. 调解:可以由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仲裁:应提交至双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 诉讼: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争议处理效力1.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裁决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
3. 法院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必须履行。
五、争议预防措施1. 合同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标准、工期、价款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清而产生争议。
2. 过程管理:工程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及时记录工程变更、进度、质量等情况。
3. 沟通协调: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协调,对于出现的分歧和问题应及时响应和处理,防止小问题积累成大争议。
六、结语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是维护工程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处理流程和明确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减少争议的发生,提高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各方参与者应当认真遵守争议处理制度,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2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程开工管理 (2)第三章工程投资管理 (3)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7)第五章文明施工、安全管理 (9)第六章隐蔽工程管理 (11)第七章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12)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 (14)第九章工程质量保修 (17)第十章考核与处罚 (19)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陕煤化集团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新建工程项目、扩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所包含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公司是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
公司工程管理部总体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主要负责基本建设矿建及土建工程管理,机电动力部负责安装工程管理,组织单位工程设计审查、项目投资控制、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度管理;其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基本建设实行监管。
具体如下: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环保工程设计方案及验收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矿建工程的技术管理业务。
通风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一通三防”有关的工程进度、质量及相关设计变更、签证管理等内容。
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调度建设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有关调度方面及冬雨季三防等内容。
企业管理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合同执行情况。
规划发展部:负责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统计、工程预算审核等。
物资管理部:督促购置设备的到货。
协调及督促甲供材、设备供货商提供材料、设备技术资料、合格证等检验资料。
审计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检查建设工作是否符合审计有关规定要求。
综合部:负责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财务部:负责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它费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四条公司基本建设实行项目公司负责制,各项目公司是相应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
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概算、组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结算、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等工作。
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一、建设工程纠纷篇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抵付中,双方约定抵顶款项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从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债务,取决于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酒泉观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该证据从内容上看可以表明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但双方约定的抵顶款项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从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债务,取决于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
首先,该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有同意抵顶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已经实际发生了抵顶的事实。
其次,四建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出以该商业门市作为已付工程款。
最后,该商业门市仍属观筑公司所有,并未归属于四建公司或由四建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以物抵债的约定未得到履行。
因此,观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无法推翻原审认定的欠款事实。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106号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发包方代表,且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联系单、施工日志、通知单等的资料上,作为发包方代表签字的,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发包方代表具有代理权,其个人签订的关于完工确认单、竣工验收单等应被认定为有效——酒泉通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通发公司、监理公司与酒钢宏联公司的负责人在2016年7月17日形成的《工程施工完工确认单》及2016年11月24日形成的《竣工验收单》均签字认可,且《竣工验收单》上亦加盖三方公章,说明通发公司认可案涉工程的完工及竣工验收事实。
对此,通发公司主张周兴国在《工程施工完工确认单》上的签字无效,但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周兴果(国)系发包方代表,施工中的工程联系单、施工日志、通知单显示,周兴国在该些文件上均作为通发公司代表人签字,酒钢宏联公司有理由相信周兴国具有代理权,因此通发公司主张周兴国在《工程施工完工确认单》上签字无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通发公司又主张《工程施工完工确认单》仅是对70%工程量的初步验收,但根据2016年11月24日形成的《竣工验收单》、2017年12月5日形成的《建设工程决算书》以及2018年1月3日通发公司作出的《还款计划》,可认定通发公司认可酒钢宏联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约定内容的事实,双方并就案涉工程欠款数额达成合意。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定义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是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制度,目的是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建筑工程的安全是首要原则,各相关各方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
2. 法定责任原则:建造工程各相关方的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3. 追溯责任原则: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实行责任追溯制度,对于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共同责任原则:建造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相关方应当共同承担建筑工程的风险和责任,在建造工程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各方应当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5. 公平正义原则:建造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体现公平和正义原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合法合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保护。
三、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主体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等相关方。
各主体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具体责任如下: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造工程的权利人,承担着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的主体。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工作,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建筑工程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建造工程的设计者,承担着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的主体。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合格的建筑工程,保障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对于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建造工程的执行者,承担着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的主体。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操作指南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操作指南目录1系统简介 (2)1.1系统受理范围 (2)1.2系统征信管理 (2)1.3系统处理流程 (2)2纠纷申请人操作指南 (4)2.1线上申请阶段:账号申请及登录 (4)2.2线上申请阶段:填写纠纷申请 (6)2.3线上申请阶段:提交纠纷申请 (9)2.4线上申请阶段:补全资料 (9)2.5线上处理阶段:征求意见反馈 (10)2.6查看最终复函 (11)1系统简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是免费向我省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开放的,本系统的推出旨在将传统的通过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申请处理工程计价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的业务工作转移至互联网上,使工程造价纠纷处理工作留痕留迹、存档建库,充分体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和阳光透明的服务。
1.1系统受理范围除下列情形外,涉及合同双方在工程计价中存在争议且需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函件予以明确的事项,均可通过系统申请受理。
(1)工程所在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2)仅合同一方申请的;(3)未经合同双方及纠纷涉及相关方(如财政评审、咨询、监理、设计等)盖章共同申请的;(4)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经做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且争议相关方同意调解意见的;(5)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6)已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7)涉及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的;(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保密的。
其中涉及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的,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保密的,仍按现有模式由主办部门线下径直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2系统征信管理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列入黑名单,并提交相关部门记录征信,其中虚假信息不仅限于个人信息、项目信息、相关单位信息、提交的文件资料信息。
1.3系统处理流程试运行期间,系统已将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分业务骨干收录建库,并建立三级审核机制,运行流程如下:(1)工程造价纠纷相关各方共同委托一方代表在线上传各方认可的争议内容、各自观点以及相关支持证明资料等;(2)系统将在业务骨干库中随机抽取一位人员作为经办人,由经办人按工程造价纠纷处理规定和程序核实情况,并草拟回复意见;(3)系统将在业务骨干库中随机抽取两位人员作为复核人,复核经办人草拟回复意见及其相关支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无异义后提交至专家委员会,如有异议则退回经办人补充完善;(4)专家委员会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征求意见函征求工程造价纠纷相关各方,并做进一步的解读释疑,待征求意见结束后,由省标定站按内部管理程序盖章回函。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概述建设工程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一定规划与设计标准,利用某种构筑材料,经过工程施工人员的操作与管理,建造或改造地面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工作活动。
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参与、多方利益关系、多方风险等诸多因素。
在建设工程中,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维护工程建设秩序、保障建筑质量、确保参与主体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主体之一。
建设单位是指在工程项目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履行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等职责,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进行实际工程建设和施工的主体,承担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施工单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活动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需要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主体,承担着对工程施工、使用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责任。
设计单位需要根据工程需求,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并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设计单位需要在设计文件中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合理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独立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过程、验收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理单位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材料设备供应商: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建设工程提供必需的建材、设备等产品,对产品质量和性能负有一定的责任。
材料设备供应商需要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性能进行质量保证,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9-11章、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9-11章、附则)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工程施工各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施工各单位法律责任一、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或者引起事故,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存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导致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进度延误,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1. 设计单位在设计工程时要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稳定、经济。
如果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存在设计错误或者瑕疵,导致工程发生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文件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设计单位在审核设计文件时存在疏漏,导致工程施工无法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设计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如果设计单位未能及时跟踪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进度延误,设计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1.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合理施工,不违反设计要求。
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督施工过程中存在监理不力或者疏漏,导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如果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存在评定不准确或者疏漏,导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按时竣工。
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进度延误的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监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川清单计价定额章节说明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1.四川省2015定额说明......................错误!未指定书签。
1.1总说明..............................错误!未指定书签。
1.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1.2.1A土石方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1.2.2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3C桩基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1.2.4D砌筑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1.2.5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6F金属结构工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7G木结构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1.2.8H门窗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1.2.9J屋面及防水工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L楼地面............................错误!未指定书签。
M墙柱面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N天棚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Q其他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R拆除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S措施项目..........................错误!未指定书签。
1.3仿古建筑工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工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建筑⼯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我们知道,在建设⼯程中,往往会发⽣许多纠纷,如果当事⼈有签订合同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式来解决。
那么,建筑⼯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建设⼯程施⼯合同效⼒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续的施⼯合同的效⼒如何认定?发包⼈就尚未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审批⼿续的⼯程,与承包⼈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取得相应审批⼿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未取得建筑⼯程施⼯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合同的效⼒。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第(⼆)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承揽建设⼯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企业以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名义承揽⼯程;(3)不具有施⼯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企业以具有施⼯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式变相允许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程?《解释》第⼀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招标”的建设⼯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砌筑、抹灰、⽯制作、油漆、钢筋、混凝⼟、脚⼿架、模板、焊接、⽔暖、钣⾦、架线);(3)承包⽅式为提供劳务及⼩型机具和辅料。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有参建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本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协调和监督全面安全生产工作。
2.各参建单位在项目任命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并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事故预防1.本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1.安全事故的报告(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任何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立即向项目安全生产领导人或相关领导汇报。
(2)安全事故的情况应当真实详细地记录,包括事故原因、伤亡情况、责任分析等。
2.安全事故的处理(1)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进行事故的救护和处理。
(2)建立应急预案,确定事故处理的流程和责任人。
3.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根据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
(2)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安全事故后续处理1.整理安全事故的汇报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和备案。
2.根据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3.对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并在全体人员中进行宣传和推广。
七、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对于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纠纷常见问题解答目录一、基本原则及总体思路二、合同主体及责任主体(一)挂靠(二)转包、分包、劳务分包(三)实际施工人(四)承租人发包三、合同效力四、合同履行(一)工期的确定(二)工程质量与验收(三)工程价款与结算五、民事责任的承担六、工程鉴定七、其他问题一、基本原则及总体思路1、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应把握什么原则?2、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应如何适用?3、案件争议焦点如何归纳?二、合同主体及责任主体(一)挂靠4、如何认定挂靠?5、《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6、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被挂靠人是否应当与挂靠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7、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租赁施工材料、设备,对外借款等行为承担责任?(二)转包、分包、劳务分包8、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10、发包人提起的工程质量纠纷诉讼中,应当以那些主体作为被告?(三)实际施工人1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12、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理解?(四)承租人发包13、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三、合同效力14、如何认定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15、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1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17、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如何区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挂靠与内部承包?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或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19、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20、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2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和效力?22、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四、合同履行(一)工期的确定23、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如何确定?24、工期顺延如何认定?(二)工程质量与验收25、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26、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如何处理?27、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28、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或因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而导致无法验收的,如何认定处理?29、在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诉讼中,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或扣减工程价款的,应如何处理?(三)工程价款与结算30、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3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3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3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34、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3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36、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3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38、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39、如何认定加盖有项目部专用章或者由项目经理签字的单据、票证的行为效力?40、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41、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五、民事责任的承担4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43、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六、工程鉴定44、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45、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46、对于确需鉴定才能认定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拒不申请鉴定的,应如何处理?47、对由于当事人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得出结论的,应如何处理?48、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49、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50、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单位以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为由不予认定的,对于相应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七、其他5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房屋建筑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城镇个人自建房屋、农村建房合同?5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装饰装修合同?解答一、基本原则及总体思路1、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应把握什么原则?答:第一、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原则;第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第三、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原则;第四、保护和平衡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制度制度应明确纠纷处理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和合法性。
任何一方在提出纠纷时,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随意捏造事实或歪曲法律。
制度中应详细规定纠纷的受理范围。
这通常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工期延误、工程造价、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争议。
对于不在此范围内的争议,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制度要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
这个机构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是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仲裁机构。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从中立的角度出发,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评估。
制度应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还应鼓励采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这些方式往往更加高效,有助于节约时间和成本,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制度应强调程序的透明性。
所有的步骤和结果都应该向当事人公开,确保每一方都能清楚地了解纠纷处理的进展。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制度的公信力,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度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纠纷的类型和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制度不能僵化,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
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引入专家意见或者进行案例分析,以期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个完善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制度应当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明确纠纷受理范围,设立专业机构,提供多元化解决途径,保证程序透明,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通过这样的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建设工程中的纠纷,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索引包括六个部分八十一项,侧重收录与审判实务结合比较紧密的内容。
六个部分分别是: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推荐阅读文章和书目。
一、法律01.合同法1999.10.0102.建筑法1998.03.0103.招标投标法2000.01.0104.物权法2007.10.0105.安全生产法2014.12.01二、行政规章06.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11.190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09.25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0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2.011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02.011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0.01三、司法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8.2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04.0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06.2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08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05.14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08.28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4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01.0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6.04.2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2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四、最高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24.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325.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326.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627.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728.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29.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0830.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之四: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县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及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0932.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0933.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1234.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0635.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13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之二: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137.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438.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8五、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39.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08.0640.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07.2841.广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2004.01.1742.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11.0143.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07.2644.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1745.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2.2346.浙江高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1.1047.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0548.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4.01.0149.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06.2250.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11.2251.重庆高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2003.03.2452.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03.0953.杭州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11.01六、参考阅读文章:54.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55.侯进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56.邹跃光、林跃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9期57.金可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3期58.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21期59.夏正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理念初探,《人民司法》2011年第15期6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性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15期61.崔玉清、林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及审判理念探讨,《法律适用》2013年第12期62.夏正芳: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中的有关问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63.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64.王建东、孙兴洋: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法学》2006年第11期65.王建东、毛亚敏: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66.黄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67.潘军锋: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认定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2014年7月22日推送68.南京中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2014年9月4日推送书目:6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70.冯小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审判实务专题讲座(8张VCD)(赠书),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2010年版7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导案例)3/建设工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72.王振民:建设工程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6/法院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系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73.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3:建设工程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74.魏济民等主编: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与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75.郭丁铭、肖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76.奚晓明主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77.陈旻: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与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78.胡玉芳、王志强:项目经理的法律课堂/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操作指引,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79.奚晓明、韩延斌、王林清:《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80.林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81.潘福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规定
一、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2.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按照延期天数乘
以日罚款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日罚款标准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
二、工程延期
1.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延期天数乘
以日赔偿金标准。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不适用上述赔偿规定。
三、质量问题
1. 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无偿修复。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乙方除负责修复外,还应按照问题严重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变更与追加工程
1. 工程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追加工程量,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内容,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要求乙
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争议解决
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规定
1. 本处罚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处罚规定的修改和终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本处罚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军2020年12月11日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订)(2007年6月15日第23号令发布2020年12月11日第84号令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者确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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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A.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
B.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
C.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起诉
•
D.仲裁协议是争议合同的附属协议,合同无效则仲裁协议无效
• 8.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承包商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则承包商( )。
•
a、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
•
b、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
•
c、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
•
d、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
e、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AC ABCD
28
谢谢!
•
a.仲裁委员会可以强制执行
•
b.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重新提请仲裁
•
c.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d.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
)。
26
•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误选项。错 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22
•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 1、行政处分的方式是( )。
A.没收非法财产
B.吊销营D业执照
C.行政拘留
D.记过、撤职、开除等
• 2、以下关于仲裁员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B.由若干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不设首席仲裁员
• (1)有仲裁协议。
•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Page 6
• 2.仲裁庭的组成
•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 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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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执行
•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同时,国家建立了裁决的执行制度,在当
事人不履行裁决时,强制当事人履行。如果没有执行制度,仲裁的法律效力将无从体现。由
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2)仲裁员的产生。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 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 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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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仲裁,也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 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力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的方法。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 且出自当事人双方的自愿。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的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
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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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庭和裁决 • 1)开庭与否的决定。 • 2)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 3)证据的提供。 • 4)开庭中的辩论。 • 5)当事人自行和解。 • 6)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 7)仲裁裁决的作出。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责任 • 11.2.5.6工程质量直接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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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 1)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 3)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 4)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 5)注册执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 6)物资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 7)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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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2.1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 11.2.2.2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 11.2.2.3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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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11.2.3.1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11.2.3.2中标无效的情况及其法律后果
C.仲裁庭由二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双方各选定1名
D.仲裁庭由当事人各方选定二名仲裁员组成
A
•
• 3.下列选项不属于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防范措施的是( ) 力
B.加强工程量的计算和审核,避免合同缺项 C.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D.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设
A.加强风险预防和管理能
D 23
•
4.下列各项,不属于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是( )。
•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的制裁。种类主要有: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建筑、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行业务、降低资质 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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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4诉讼程序 • 1、起诉和受理 • 2、第一审开庭审理 • 3、第二审程序 • 4、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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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5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 1、证据的种类及收集 • 2、证据的保全 • 3、证据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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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
• 11.2.1法律责任概述
)。
ACD
27
• 3、下列情形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是( )。
•
a.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b.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
c.仲裁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
d.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行和解
•
e.申请人无理取闹,扰乱仲裁秩序的
• 4、建设工程中常见的施工合同主体违法行为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向国家和受害
者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
•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不同,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
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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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分行政处分 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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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2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 11.1.2.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 • 1、和解,又称协商,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
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合同当事人首先应该考虑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 • 2、调解,是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
• A.可以自己强制执行 B.可以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 • C. 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 D.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 25
• 9、仲裁裁决书自( )之日起发生A法律效力。
•
a.作出
•
b.送达双方当事人
•
c.双方当事人签收
•
d.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
• 10、仲裁委员会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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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 • 2.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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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 11.2.5.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设定的法律责任特点 • 11.2.5.2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 11.2.5.3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 11.2.5.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 11.2.5.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单独或共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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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重点:
• 1、P210: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
• 2、P211: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
• 3、P214:仲裁庭组成的规定;
• 4、P214:仲裁庭的开庭、裁决和执行的规定;
• 5、P218:简述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
• 6、P218:比较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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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违反合同的 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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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责任 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刑法》是规定犯罪 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罪刑法定 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11章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及法律责 任
11.1 建设工程的纠纷处理
• 11.1.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 • 亦称合同争议,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最终导致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