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国家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是住院所支付的费用,即医疗保险保费标准是按160元为一人进行计算,其中最低标准是140元一人,其中医疗统筹基金需要20元。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1、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6、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1、合法性原则。

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2、合理负担原则。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

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3、针对性原则。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费用不断上涨,个人医疗支出压力加大。

为了满足员工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本方案旨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正式员工(不包括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保险责任:1.住院医疗保险:根据员工不同级别和职务分设不同的医疗保障金额,报销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报销比例为80%,每年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XX万元。

2.门诊医疗保险:提供员工门诊医疗保障,包括门诊挂号费用、门诊诊疗费用、门诊药品费用等,报销比例为70%,每年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XX万元。

3.特殊疾病保险:针对员工特殊疾病,例如癌症、重大手术等,提供额外的保障,报销比例为90%,每年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XX万元。

四、缴费方式:1.企业全额缴费:企业为员工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2.员工缴费:企业与员工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比例为X%,其中企业承担X%,员工承担X%。

五、保险公司选择: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确保员工的医疗保障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与保障。

六、实施流程:1.制定并公布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确保员工对保险方案有充分的了解。

2.员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企业按照员工的申请情况,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生效后,将保险凭证发放给员工,确保员工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5.员工得病或住院时,按照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报销,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费用票据。

6.保险公司对员工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合理的报销金额。

七、宣传和培训:1.通过企业内部网站、员工微信群等渠道,进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让员工了解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2.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对保险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确保员工在使用保险时的知权能力。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导言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企业愈加重视员工的福利和保障。

为了满足员工在重大疾病和医疗费用方面的保障需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成为了一个逐渐普及的做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并合理配置这一福利政策。

一、背景分析1.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额外提供的医疗保险,用于补充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以满足员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更高需求。

1.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提升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它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有助于留住优秀员工。

二、实施方案2.1 设定保险范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可以考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不覆盖的特殊疾病、高额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护理等。

2.2 确定保险金额和报销比例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确定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和报销比例。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不同岗位和级别进行差异化设置,以满足员工的需求。

2.3 选择保险服务商企业应当选择一家有信誉、实力强大的保险服务商作为合作伙伴,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选择保险服务商时,可以参考市场声誉、投诉率、理赔速度等指标进行评估。

2.4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培训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之前,企业应向员工详细介绍保险政策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范围、报销比例、理赔流程等。

同时,提供必要的培训,帮助员工更好地了解和使用保险。

2.5 定期评估和调整企业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根据员工的反馈和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报销比例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

三、风险管理与监督3.1 风险管理企业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时,应注重风险管理。

例如,明确理赔标准和限额,规范报销流程,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等。

3.2 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保险服务商依法行事并履行相应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3•【字号】汕府[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03]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三日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业)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定期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XXXXX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XXXX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适当减轻职工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保障职工医疗消费水平,根据《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省公司下拨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年度结转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金利息收入。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为公司下列人员:(一)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司职工。

(二)内退、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方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分为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对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29周岁及以下,200元/年。

30-39周岁,300元/年。

40-49周岁,400元/年。

50周岁及以上,500元/年。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住院就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以下补助:1、一个年度内,补助一次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起付标准。

2、住院医疗费用在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20%来进行补助。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必须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严格遵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项目费用),不得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可以分别申请和分别报销。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 号)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鲁财社〔20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公司以下人员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高速集团内部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企业职工;(二) 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因本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二) 因酗酒、自杀、故意自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其他不应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

第五条职工个人提出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开具当日,住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限额报销余额转入公共账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每年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4%计提。

第七条基金在每年年底结算,余额及利息结转下年使用,积累余额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时暂停提取。

第八条基金由公司委托具有管理资格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集中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提取及涉税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标准确定、基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报销与支付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医疗内容包括统筹内比例报销、重大疾病保险和限额报销。

统筹内比例报销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份报销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统筹内比例报销的范围及标准:职工持社保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流程办理诊疗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经医保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和标准报销(报销标准见附件 1)。

报销费用不包括非处方药、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及保险公司约定的不予报销项目。

职工异地备案、转外就医、外出急症住院的费用,报销范围与医保机构要求一致,职工必须先履行完医保机构规定的报销流程后,其统筹目录内个人自负部份费用方可按前述标准报销。

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并政发〔2007〕43号),设立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太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法定投保人,被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被保险人。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并负责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书。

第三条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住院医疗费用、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参保人员意外死亡及其它约定医疗保险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赔付。

第四条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进行,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和收缴保险费用并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第五条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个人缴纳。

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5元,未成年人(含18岁以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8元。

筹集的保险费全部用于参保居民医疗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资金来源及缴纳标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范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执行。

超出范围的医疗费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意外死亡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八条参保居民住院所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75%的比例进行赔付。

转外地就医(包括转诊和异地发病)的被保险人,补充医疗保险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进行赔付。

第九条参保居民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10%的比例赔付。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健康,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而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额外提供的医疗保障措施。

为了合理管理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医疗待遇,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公司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四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等。

第五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监督和执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均可参加公司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参保员工需符合以下条件:1.员工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员工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一部分,员工个人缴费一部分。

具体比例根据员工的工龄、岗位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员工的个人缴费应提前告知员工,并通过工资代扣的方式进行缴纳。

第十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和个人缴费应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将会影响员工的医疗报销。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第十一条参保员工遇到医疗事故需要报销时,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明细,并填写相关报销申请表格。

第十二条员工应妥善保管医疗费用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公司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按照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进行,报销额度和标准由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有权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停止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资格,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进行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如员工因下列原因之一离职,将终止其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1.辞职离职;2.解除劳动合同;3.退休。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预付和报销服务。

为了更好地落实医疗保险制度,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以期提高医疗保险的执行效果。

实施细则一:医保基础知识普及医保基础知识的普及是医疗保险实施的首要任务。

应当组织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社保管理部门等,开展医保宣传活动,向参保人员普及医疗保险政策、参保流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信息。

通过多种途径,如宣传册、电视广告、互联网平台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保素质,增加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实施细则二:优化报销流程为了提高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的便利性,应当尽力优化医保报销流程。

一方面,可以推行电子报销方式,让参保人员通过电子社保卡或手机APP直接在医疗机构进行报销,减少繁琐的手续和人员排队等待的时间。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医保机构的内部协作,优化医疗账单审核和报销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报销。

实施细则三: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医保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避免基金流失,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监管机制。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资金使用监督,防止虚假报销和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医保基金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调整医疗保险费率,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实施细则四: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是医疗保险实施的重要环节。

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一方面,可以建立医保基金支付与医疗质量挂钩的机制,激励医疗机构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渠道,鼓励参保人员及时举报违规行为,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五:加强跨地区医保政策协调跨地区医保政策协调是医疗保险实施的难点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建立跨地区医保政策协调机制,加强各地医保政策的沟通和协商。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定稿版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定稿版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定稿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企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职员工。

第三条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本企业在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额外提供的医疗保险,由企业承担一部分保险费用。

第四条本企业将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员工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定期进行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保险意识和运用技能。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企业将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划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附加保险责任两部分。

第六条基本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手术医疗等,具体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确定。

第七条附加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医疗、门诊特殊疾病、亲属医疗等,具体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确定。

第八条本企业将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公示于员工手册和企业内部网站,以供员工查询。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九条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一部分,员工按照工资比例自行缴纳一部分。

第十条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与员工薪资水平相关,具体比例由企业内定。

第十一条员工自行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比例由企业内定。

第四章理赔及报销第十二条员工发生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支出时,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第十三条理赔申请需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以及相关医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并及时向员工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以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报告为准。

第五章维权与申诉第十六条员工对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存在异议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人事部门将受理员工申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企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修订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程序,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

以上为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定稿版,将于本企业生效。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最新版】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最新版】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一、统筹层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商保服务。

二、参保范围凡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步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三、筹资标准(一)将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0%缴纳调整为按6.5%缴纳,另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收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8.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另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0.5%征收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仍按每人每年60元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保障待遇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分段赔付。

参保人员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将个人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费用超过1500元的分为三段,即:1500-5000元报销40%,5000-10000元报销60%,10000元以上报销90%。

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32万元。

五、赔付方式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流程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同步进行。

六、承办方式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一次招标合作期限原则上为2年。

招标期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招标确定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七、强化管理(一)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贯彻实施工作,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日常经办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之间的业务经办衔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与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和人们对医疗安全的重视,医疗保险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医疗保险制度,中山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补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这一办法旨在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周全的医疗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享受医疗服务。

一、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旨在为居民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险,以增强医疗保障。

根据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为自愿参加,参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在150%以下的居民。

同时,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费,具体标准由中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实际情况制定。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共享、平衡、可持续”。

即:保障是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根本宗旨,旨在为参保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周全的医疗保障;共享是优化中山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平衡是完善城乡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各参保居民的权益平等、公平;可持续是城乡医保制度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终极目标。

二、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和报销标准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为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并对大病医疗费用进行重点保障。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以及报销比例和限额由中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

具体来说,对于普通病房病人的报销比例为50%,限额为1万元/年;对于重症病房病人的报销比例为80%,限额为2万元/年。

参保居民因符合条件大病住院,报销比例为90%,限额为3万元/年。

三、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与运作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需要通过保险公司与医院合作实现。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相关的保险产品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与医院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保险报销由医院一站式办理,减轻参保居民负担,优化医院管理和服务质量。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福利保障,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本公司决定推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

该保险旨在为公司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降低员工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提高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生活质量。

二、适用范围所有公司员工都适用于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其中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并不影响员工享受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

三、保险内容1.医疗费用报销:员工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药品、门诊、检查费用等在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内。

具体保险范围详见保险合同。

2.特定疾病保障: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将特定疾病(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列为重点保障内容。

这些疾病的治疗费用将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3.医疗救助:对于普通员工,特别是收入较低的员工,如遇到严重疾病或意外事故,无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公司将提供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

四、保险购买和费用支付1.保险购买: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购买员工补充医疗保险。

保险合同购买由公司负责,员工不需要额外支付购买保险的费用。

2.费用支付: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员工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五、理赔办法1.报销规定:员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后,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票或收据,以便进行费用报销。

2.报销流程:员工需要填写保险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上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并通过公司指定的渠道提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费用的医疗报销。

3.员工信息保密:公司将严格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并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保护员工的隐私权益。

六、终止保险1.公司解雇员工:对于公司解雇的员工,其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将在解雇之日终止。

2.员工离职:员工自愿离职时,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将在员工离职之日终止。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颁布的任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进一步提升员工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企业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补充了一些附加的医疗保险。

本文旨在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确保员工能够获得更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为企业员工提供更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工作积极性。

2.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保障,员工权益最大化。

(2)透明原则:保险政策公开透明,员工了解保险权益。

(3)灵活原则:能够满足员工个性化的保险需求。

(4)稳定原则:保险承诺稳定,不随企业经济状况波动。

三、保险范围1.门诊医疗保障:包括门诊就医、药品费用报销、检查费用报销等。

2.住院医疗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医疗器械费用等。

3.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包括艾滋病、肝炎等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报销。

4.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包括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报销。

5.医院选择权:员工可以自行选择就诊医院,不受限于合作医院。

保险范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保险费用五、保险制度1.报销比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应在80%以上,以满足员工对医疗费用的合理需求。

2.保险限额:企业可以设立保险限额,但保险限额不得低于员工的实际就医费用。

3.报销流程:员工应提交相关医疗费用的收据和报销申请表,公司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报销操作。

报销流程应简化,提高员工的报销效率和满意度。

4.报销周期:企业应确保报销周期在一个月之内,以保证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5.信息安全: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六、保险合同与管理1.保险合同:企业应与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保险费用、保险范围、投保人员、保险期限等。

2.保险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对接、员工保险事务的处理等。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目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购买的附加医疗保险,用于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医疗需求,提高企业员工的幸福感和工作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忠诚度。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1.参保对象: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固定员工、聘用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2.参保范围:医疗费用包含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和康复费用等。

参保金额根据员工职位和等级进行划分,不同等级的员工享有不同的参保金额。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融资方式1.企业自费融资:企业自行承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的健康权益。

3.第三方合作机构融资: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合作,由第三方机构按约定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和赔付规则1.保险责任:补充医疗保险覆盖员工在意外事故、疾病和生育等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自付比例:根据员工的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自付比例。

员工在享受保险赔付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自付比例,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3.赔付规则:员工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前,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文件,包括住院证明、门诊病历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五、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和管理。

3.反馈和投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反馈和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问题。

4.宣传和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补充医疗保险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了解和认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其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同时,它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

因此,企业应积极参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XX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XX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XX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公司《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建议》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区域统筹管理,保障职工和退休员工医疗待遇,确保依法合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在册职工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三条综合部是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负责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核工作。

第四条计财部负责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专用账套管理。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X%计提,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第六条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当年结余的基金结转次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严格基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职工代表会议通报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基金使用第八条与XX保险合作,投保团体门(急)诊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年龄分段核定每年保险金额,另XX保险加赠XX万的公共保险增值服务。

二、保障范围:(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药房购药(包含省内、省外、非合作定点药店)、牙科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相关费用。

(五)正规眼科医院治疗及配镜(包括私立医院)。

(六)三甲医院就医绿色通道(七)公共保险金额责任(罕见病包括:包含白化病、肢端肥大症、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病、苯酮尿症、线粒体病)。

以上保障范围可含直系亲属2人,主要用于员工患病但未住院,其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内个人负担费用的理赔,员工及亲属费用达个人额度上限,停止理赔。

三、保险属期按与XX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日期为准,期限1年。

四、收费标准每年核定的报销费用作为投保金额,并按投保金额的X%作为管理费用,一并支付给XX保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红云红河烟办〔2013〕46号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中心、部室、生产厂: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集团员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云南省“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各生产厂职代会分团长会议和集团办公会讨论,集团第二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 1 -认真贯彻执行。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13日抄送:集团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打字:孙玉琛 校对:何珊珊 共印6份(其余网发)- 2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集团员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9〕75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充医疗保险是由集团通过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的企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云红河集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员工、内退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 3 -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集团统一筹集缴纳,个人不缴费。

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形成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牵头,集团财务部、工会综合办公室、调研室、红云医院、各生产厂共同负责,监督、协调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 补助或赔付范围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赔付范围(一)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含重特病医疗统筹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全自费);(二)基本医疗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以下自付部分、进入统筹的个人自付部分、统筹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4万元以下部分(不含全自费);- 4 -(三)重大疾病保障。

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赔付范围(一)高额住院补助: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含重特病医疗统筹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全自费);(二)超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以上部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不含全自费);(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不含全自费);(四)其他必须支付的医药费用。

第五章 补助或赔付标准第十条 住院医疗及慢性病门诊费用保险理赔标准(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年住院费用在4万以内的,起付线45%以上部分,按95%给付;(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费用,按85%给付;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两项规定费用,全年累计理赔额度为4万元。

第十一条重大疾病保障为预防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为员工购买重大疾病保障险。

自保险生效日起,经公立二级以上医院(原发性心肌病须三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特大疾病或初次接受合同约定的手术(无论一种或多- 5 -种)的,可一次性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住院费用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两项合计超过4万元的部分,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内全额补助,全年累计金额以15万元为限。

第十三条 普通门急诊费用保险理赔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限额内给予理赔。

(一)门急诊赔付标准:门急诊费用赔付=(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50元-全自费部分)×70%,赔付总额不超过员工对应的限额。

医院标准为公立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工厂所在地为县级市的,具体报销医院标准以集团通知为准)。

(二)2013年度门急诊保险限额根据上年12月31日是否已办理退休内退手续划分为离退休内退人员和在岗员工两个类别。

内退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年度限额1500元,在岗员工年度限额1000元。

(三)2014年及以后的门急诊单次赔付限额及门急诊保险限额以当年公布为准。

第六章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第十四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时间和次数- 6 -(一)当年发生的住院和门急诊费用须在次年4月1日前报销完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此项医疗待遇(即费用发生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销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次数不限,门急诊费用年度内每季度可报销一次(单据可累计)。

(三)属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将相关资料送保险公司指定地点,经审核后报销。

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注意事项(一)属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含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以其他科学方法作出的检验报告及疾病诊断情况的病历资料;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资料,如有必要,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每年1月1日后新进入集团工作的员工,从次年1月1日起才具备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

(三)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急诊费用,须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月底之前报销完毕(报销发票截止日期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规定的日期为准)。

(四)身故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急诊费用须在次季度季度末之前报销完毕。

- 7 -第十六条不在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的费用(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二)因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三)因自杀、他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四)出国以及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五)全自费费用;(六)已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按年办理,是否办理根据国家政策、行业规定和集团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各生产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重大疾病的定义2.自付部分释义- 8 -附件1重大疾病的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9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 10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