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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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者:于汉卿来源:《人间》2016年第15期摘要:本文通过梳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脉络,分析其对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影响,找出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可以借鉴儒家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从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增砖添瓦。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礼法合一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7-01儒家思想是中國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

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儒学,西汉时期儒家思想正式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古代礼、法关系也由分立、对立走向合一。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全面贯注至法律中,成为古代法律制度的灵魂,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肇始——汉朝“引礼入法”。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创立新儒学,指出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提出了“天人感应”理论,将儒家思想推崇为社会、政治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

董仲舒还主张“德主刑辅”之说,确立了“三纲五常”的绝对准则,并提出“春秋决狱”制度。

自汉代春秋决狱、引礼入法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二)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受汉代“春秋决狱”及律令章句之学的兴起,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推动了儒学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唐朝“礼法合一”。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它始终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以维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确立的君权、父权、夫权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份的思想,强调宽仁慎刑,被纪昀称为“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名词解释(一)、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录囚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一)、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汉朝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官方正统思想,对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儒家强调礼治,认为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将礼的精神融入法律之中,使得法律更加符合道德伦理。同时,儒家提倡德刑并用,即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德教化,以期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在法律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儒家思想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强调法官应具备道德素养,以公正、仁爱之心断案。此外,儒家思想还推动了法律体系的变革,如引经决狱等制度的出现,使得法律更加灵活、合理。总之,汉朝儒家思想对法律体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完善了法律制度本身,也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为后世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广泛的。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人伦道德。

儒家思想认为,在人际关系中应尽力做到和善、宽容和正直。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直接的影响。

古代的法律体系基本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核心,而这些关系恰好是儒家思想所强调的重要内容。

比如,儒家思想认为亲情是人伦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因此法律也应特别重视保护家庭关系,例如对婚姻和家庭财产的强调。

再比如,儒家思想强调父子关系,法律也应当规定父母的权力和责任,以保护和维护这种特殊的家庭伦理关系。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以和谐、互助和亲情为基础,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儒家学者对于社会秩序的追求,使他们将法律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儒家经典《大学》中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个人修养、家庭和社会治理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基于这一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注重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规范,例如对于诚信、孝道和恪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

再次,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皇帝为中心,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这种特点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主张上下有序,强调父权和帝权的正当性。

这种思想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比较严格的等级性和垂直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君主的命令和法令为依据,法官拥有维护皇权的职责,这与儒家思想中关于人际关系的秩序和尊卑有关。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

儒家思想认为,人应该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的关系,法律应当符合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法和刑事司法方面。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

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

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

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1.刑法上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

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

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

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

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

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民事法律中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适应和谐的关系。

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

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来保障。

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

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和人的尊严。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儒家倡导“仁爱”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儒家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培养人们的仁爱情怀,使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传承。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儒家法律文化儒家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之一、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儒家注重德行教化,强调人伦关系和道德规范。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男尊女卑、父慈子孝、君臣忠诚等儒家价值观都被反映在法律制度中。

例如,中国古代的家法制度中,严格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谦恭、孝顺和忠诚等儒家道德观的行为规范。

二、道家法律文化道家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道家思想强调自然法则和天人合一的观念。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体现了对自然法则的尊重和追求“无为而治”的理念。

例如,在中国皇权专制制度下,君主通过宏观调控来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以实现天人合一的目标。

三、法家法律文化法家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家思想注重权威和法治。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家的观念得以体现。

例如,中国古代的律法严明,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家法律文化也强调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注重制度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四、民间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还存在着丰富多样的民间法律文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不同民族和地区都有各自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

例如,藏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不同民族和地区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承载了丰富的思想和价值观,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人伦关系为核心,注重道德规范和法治观念,强调治理的效果和实际效果。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精神,以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态度对待法律,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特点

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特点

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特点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特点概述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以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独特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包括了大陆法系、港澳法系和台湾法系,虽然各自有所不同,但都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一、中华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1. 儒家思想对中华法律制度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华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正义”、“礼教”等观念,这些观念在中国古代就已经被运用到了司法实践当中。

例如,在古代中国,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且改正过来。

这种以教育为主导的刑罚思想也被称为“教育刑”。

2. 道家思想对中华法律制度的影响道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这种思想也被运用到了中华法律制度当中。

在中国古代,法官们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审判案件,还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根据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这种以人为本的审判方式也被称为“人本主义审判”。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1. 法律制度体系的多样性中华法系包括了大陆法系、港澳法系和台湾法系,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

例如,在大陆地区,中国采用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香港和澳门地区,采用了英国传统的普通法和自由贸易港口特殊经济地位下所需要的一些特别规定;在台湾地区,则更多地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

2. 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中华法系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中华法系所采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上。

例如,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仁爱”、“正义”、“礼教”等观念深入人心,这些观念也被运用到了中华法律制度当中。

3. 法律制度的现代化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中华法系也在不断地现代化。

例如,在大陆地区,中国采用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且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这个制度;在香港和澳门地区,也开始逐渐与中国大陆接轨;在台湾地区,则更多地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以孔子及其弟子所倡导的仁爱之道为核心,强调人伦关系和道德价值观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注重人伦关系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家庭伦理、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强调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

儒家认为,人的伦理关系是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道德教育和礼仪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人伦关系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儒家思想强调“好人治国”、“以德化人”,要求国家法律制度从德治的角度来培养人们的良好道德品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人性的教育与改造。

儒家思想主张“人皆有性”,认为人性本善,但受到环境和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人性容易出现偏差。

因此,教育是重塑人性的主要途径。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道德的教育和法律的教育相结合,通过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正确的法律观念,引导人们向善向义。

儒家思想重视教育的重要性,推崇礼仪教化,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君臣关系的规范化。

儒家思想将君主和臣民的关系视为一种伦理关系,强调君主在治理国家时应符合仁爱之道,以身作则,以德治国,以人为本。

同时,臣民也应服从君主的统治,尊重君主的权威,并以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

儒家的君臣伦理观念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使其更加注重规范君臣关系,建立了一套相对公正且适用的法律制度。

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的仁爱之道、人伦关系、道德修养等观念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注重人道关怀、社会公平等价值观,并以道德约束个人行为。

这些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儒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也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某些局限性,例如缺乏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等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

家庭是儒家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

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

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继承法也注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

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

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

这使得中国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献社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注重仁义和公正,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

这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人们对仁义道德的尊重和追求,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

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正,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秩序,传承了中国的家族传统,并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体制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冲突与融合

中国古代的体制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冲突与融合

中国古代的体制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冲突与融合引言: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是两种重要的思想流派,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影响深远。

儒家思想主张以仁爱、礼制为核心,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而法家思想则强调法律制度的严明和统治者的权威。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这两种思想的冲突与融合,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演变与进步。

一、儒家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中国古代体制的影响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教育、礼制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思想强调在社会中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以达到社会稳定与进步的目的。

儒家思想的主要特点包括:1. 仁爱:儒家思想中的核心价值观是仁爱,即对他人的关怀和尊重。

仁爱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提倡平等、互助与合作。

2. 礼制:儒家强调礼制的重要性,认为礼制可以调节人们之间的行为与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 教育:儒家思想注重教育的重要性,认为通过教育可以培养道德美德和正确的行为方式,使个体更好地适应社会。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体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治思想:儒家强调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主张君主应以仁爱和谦虚姿态治理国家,体现了人治思想。

2. 社会秩序:儒家思想通过推崇礼制,强调人们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3. 教育体制:儒家思想对古代教育体制的发展有重要影响,推动了封建社会中的儒学教育的兴盛。

二、法家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中国古代体制的影响法家思想注重法治、权威和功利主义,认为通过严明的法律制度和权威的统治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法家思想的主要特点包括:1. 法治思想:法家主张严格依法治理国家,强调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

2. 权威主义:法家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地位和权力,认为统治者应该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统治的稳定。

3. 功利主义:法家重视实用主义,注重以实际利益为导向,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国家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内容摘要
儒家化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封建成文、 司法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在封建成文方面,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礼仪规 范,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性。这些特点在土地制度、 官制、刑法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天人合一和以德 治国,形成了“执法原情”的司法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可以从多方面看出。首先,在汉代,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 法律的基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了正统思想, 并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和解释法律。其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经典开始被作 为法律审判的依据,这标志着儒家思想开始深入到法律实践中。最后,在唐朝时 期,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中也充分体现出了儒家的价 值观和道德观。
内容摘要
观念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得司法审判更加注重调解和和谐。最后, 在法律文化方面,儒家思想也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例如, 儒家思想强调的“礼”和“仁”等概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风 尚。
内容摘要
总的来说,儒家理学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影响既体 现在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上,也体现在法律实践的价值观和方法上,同时还影 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儒家思想在中国 法律发展中的历史贡献和现代价值,以及探讨如何在现代社会中传承和发扬儒家 思想的积极因素,推动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内容摘要
这一原则要求在执法时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体现了儒家的“中庸”思想。 在法律意识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德主刑辅”,即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为辅, 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是一个历史悠久且深刻的话题。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要哲学流派之一,对中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和社会实践中,儒家思想与法律密切相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法家与儒家在法律方面的对立与融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融合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探讨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一、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
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主张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提倡“仁”的道德规范,主张礼法的重要性,倡导“礼”的重要意义,强调知识和智慧的重要性,并主张忠诚和诚实。

儒家思想认为,政治秩序应该建立在仁义礼智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伦和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治理。

正因为如此,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法律的形成和演变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法家与儒家在法律方面的对立与融合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和社会实践中,法家与儒家在法律方面存在着对立与融合。

法家主张法律的严格执行和权力的集中,认为法律应该是严格的、不容违背的,主张法律的震慑作用和法律的效用。

而儒家主张以德治国,重视人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认为仁义礼智信比法律更重要,主张通过教育和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法家与儒家在法律方面的对立与融合,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融合及其影响
1. 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受到儒家思想的指导。

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被用以指导法律的制定,法律在订立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核心理念,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秩序。

儒家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摘要:儒家文化对于中华民族的影响就像基督教对于西方文化的感染。

儒家学说曾对中华的政治、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极大的感化,中华法治文化也是其中之一。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治建设;影响第一章儒家思想一儒家思想的内涵中国古代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法律形式,各代的也都不同,法律的内容非常的广泛。

的儒家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在制定法律时,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具有丰富的儒家思想的意味。

儒家关于法律与思想道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理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儒家文化是世界上具有法律内涵的传统文化,对中华文明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凡的意义。

其思想有两大中心:一是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例如贵贱、长幼、尊卑、亲疏有别等;二是以仁学为中心,强调仁政、仁者爱人、兼爱非攻等。

二儒家思想的演变在西汉中期,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们的思想的掌控,急切需要一种控制中央集权的规范制度。

此时的儒学思想以董仲舒为名的以孔子的儒家思想为主并增加黄老之学融合成新的儒家思想应运而成,成为西汉最主流的政治思想。

而我们目前倡导的建设法治社会,恰恰是利用法律的威严,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两点相互依存,相互改变。

第二章法治建设一法治建设的内涵根据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治”的观念最早是作为一种控制民众的、维护皇权的一种方法,而现代性意义上的“法治”这一理念是从西方引入的。

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所领导的爱国运动对此起了必不可少的作用。

孙中山先生也提出了应当将民主与法治结合在一起,国家的兴盛与否与是否传承传统文化思想有极大的联系。

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我国的法治建设经过了极大切有目共睹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各种法律的颁布、完善,在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无法可依”的时代已经过去, 但是,法治国家作为一种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国家应做出更多的努力来完善自身。

由于大量法律的出现,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并没有达到预期增长的良好效果,而是缓慢前进。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和法律一直密不可分,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儒家思想提倡仁爱和和谐的思想,体现了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高度重视,这对古代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儒家思想中,仁爱是一种对他人的关怀和尊重,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时,需要用仁爱之心对待百姓,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让人民过上和谐幸福的生活。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理念产生了直接影响,促使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在儒家思想中,孝道、礼仪和忠诚的观念被奉为核心价值,这些思想对古代中国法律的塑造产生了深刻影响。

孝道是儒家思想中的核心概念,尊重长辈,孝敬父母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在古代中国法律中,也有许多关于孝道的法律规定,比如孝道的履行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奖励,孝不孝等问题也可以受到法律的处罚。

儒家思想中的礼仪观念也对古代中国法律具有深远影响,礼仪的重要性体现在了古代法律中。

儒家思想也强调了忠诚的重要性,对国家和君主的忠诚是古代法律所倡导和规范的。

儒家思想中的“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的五伦观念,也影响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演变。

这种五伦观念将社会关系划分得清清楚楚,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对古代法律的规定和落实产生了直接影响。

在古代法律中,也有很多关于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间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以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和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强调的仁爱、孝道、礼仪、忠诚、五伦等思想观念贯穿于整个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

儒家思想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不容忽视,对古代中国法律的道德和伦理基础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优秀传统和特色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冲突。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尊重、礼仪、忠诚、仁爱等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影响了中国法律的法治建设、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适用。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儒家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治国理念,主张统治者应尽到权力的责任,被统治者则应为其效力。

这一思想影响了中国历代的法律体系,促进了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大同篇》中提出了“天人合一”的理念,强调君王应以身作则,使治理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

这种理念对后来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推动了象征着中国古代法治的《大清律例》的制定。

儒家思想中的积极的政治道德观念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强调君主应尽到公正的责任,而非滥用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治的实施和发展。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法律精神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礼仪、忠诚、仁爱等价值观念。

这些价值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被视为道德的准则,并通过法律体系得到了规范。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赋予了道德的含义和精神。

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更是追求公正、道德和社会和谐的工具。

这种法律精神在现代中国法律中依然存在,如《刑法》中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的规定、《合同法》中对公平诚实原则的强调等。

最后,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适用产生了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人类之间的理解、宽容和谦虚等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在中国的法律适用中得到了体现。

中国的法律往往注重对当事人的人情处理,尊重和依法保护人的权利,同时也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儒家思想中的“仁爱”观念影响了中国的法律适用,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对刑罚的适度使用的规定。

此外,儒家思想中的“和谐”观念在中国的法律适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中最典型的是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它强调了通过和解和协商解决矛盾和争端,以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论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论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论 中 国古 代 儒 家 思 想 与 法 律 制 度 的关 系
王 琳
摘 要 :儒 家思想对 于古代 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发展起 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对儒 家思想的进一 步 了解 ,有 助 于我们 理解 古代 法律制 度, 儒 家宣扬的德治 、 礼 治思想,有其赞 赏之处 ,但也存在着思想的弊端。本文探 讨 了 儒 家思想与 法律 制度的 关系,放 眼 当代 ,对 于社 会主义 法治建设 亦有借 鉴意义。 关键词 :德 治 ;礼 治;法律儒 家化 ;社会主 义法治建设 纵观浩瀚的古代 历史 ,儒家思想 从诸 多思想学派 中逐步 发展 出来 , 护 。隋唐在此 基础上 发展 为 “ 十恶 ”定 制 ,并 为宋 、元 、明 、清 历代 在历史 的舞 台上扮演着重要的地位 ,它的存 在对 中国古 代法制发展是 深 所承袭 。 远的 ,也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 八议 ”制度则是八中权贵人 物 ,他 们犯罪 后在审判 上给予特 殊照 儒家是春秋战 国时期形成较早 、影响较大的一个 学派。他们继 承和 顾 ,所谓 “ 大者必 议 ,小 者必赦 ” ,官 府不得 专断 。这 八类人 分 别是 : 发展 了西周 以来 的 “ 礼 治” 和 “ 明德慎罚 ” 思想 ,提 出 了一 整套 旨在 “ 亲” ,“ 故”,“ 贤” ,“ 能”,“ 功” ;“ 贵” ,“ 勤” ,“ 宾” 。“ 八议 ”入 维护 “ 礼治 ” ,重视 “ 德治 ” ,强调 “ 人治” 的法律 观点 : 律 ,使得贵族官僚 地主享 有特权 , 凌驾 于一般法律制裁 之上 ,为统治 阶 ( 一 )维护礼治 ,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 位 ,以伦理 为中心 ,以等级 级中不法分子破坏法律打开便宜之 门。 为基础 的法律制度 和意识形态 。 “ 准五服以制罪 ”是基于血缘关 系、亲疏 关系远 近所制定 的五种丧 儒 家倡导 的人性 向善论 , 认为善都可 以通过道德教化和法 度制约 的 服制度 ,“ 五服”包括斩衰 ,齐衰 ,大功 ,小 功 ,缌麻 ,涵盖 了九族 内 途径 获得 ,后天的札 乐教 化能让人启发善心 、弃恶从 善 ,孔 子认为 ,社 的直 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遵循着亲者服制重 。疏者服 制轻的原则 。这是 会应该遵循 “ 君君 ,臣 臣,父父 ,子子 ”这 样 的秩 序 ,礼是 维持 这种 礼法结合 的体现 ,以后 历代法 典均 沿用 此原 则 ,明代 更将 丧服 图冠 于 社会差异最好的工具。 律首 。 ( - )维护德治 ,则倡导 “ 以德服人 ” ,要求用 “ 德教 ” 的办法来 通过上述制度 ,我们看到 了儒家伦理规范转化了成了具体 的法 律制 治理 国家 ,通过道德教化来让天下的臣民臣服。 度,这些制度不仅维护专制统治 ,倡导礼法融合 ,也巩固了等级有 别的 ( 三 )强调 人治 ,维护人 治传统 观念 , 其影 响也是利弊兼具 的。 注重人治 ,则是儒家 区别于法家的重要 思想之一 。孔 子 日: “ 其人 ( 三)隋唐 存则政举 ,其人亡则政息 ” ,这便是儒家 “ 为政 在人” 思想 的体 现 ,这 隋朝 《 开皇律》 以北齐 创立 的”重 罪十条 ” 为基础 ,形成 十恶条 种 “ 贤人政治… ‘ 视法 为器 ” 的思想形成 了中国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 款 ,由于十恶重罪严重危 害国家 的统治和皇帝 的人身安全 ,也触犯 了封 ( 四)倡导和谐 、无讼 建 的伦理道德 ,故被认 为最严 重的犯罪 。隋朝也延续 了 “ 八议 ”制 度 , 儒家信奉 “ 天人 合一 ” 的价值 观,力 图创 造一个 一切合 乎 自然的 扩大 了法律的特权 ,使得等级 特权更加 明晰。 “ 和谐社会 ” ,结合古代法律 ,无 讼便 是实 现这 个 目的 的有 效 手段 ,历 唐朝可谓是古代 中国的巅 峰 ,发展 了汉魏 晋 以来 的 “ 德 主刑辅 ” 、 来的统治阶级在立 法和司法 实践 中无不推崇运用道德教化解决 民间 的纠 “ 礼刑并用” 的法律传 统。 《 唐律 疏议》 的制定 ,不 仅是唐代 高超立 法 纷 ,一个没有纷争 、没有诉讼 的大 同社会 也是儒家所倡导的理想社会 。 技术 的体现 ,更是 “ 一准乎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思想 的概括 。 儒家思想对于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也起着 至关 重要的作用 ,不仅 首先 ,唐代统治者为 达 到长 治 久安 ,注重 以儒 家 的 “ 三纲 五 常 ” 对于立法还有司法都有着一定的影响 ,以司法领域展 现的最为充分 。本 思想来禁锢 和教化 民众 的思想 ,力图在思想的源头就消灭犯罪 ,故 实行 文重点讨论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汉朝 、 魏 晋南北朝 以及 隋唐的重点法律制 “ 德札为政教之本”,以此维护以父权 和夫权 为核心 的封建家族制度 。 度 ,具体如下 : 其次 , 强调 亲疏有分 、贵 贱有序 ,特别 强调官僚 贵族 的等级特 权 , ( 一 ) 汉 朝 强调平民和官贵之间的身份差别 ,同罪而异 罚。贵族犯 罪 ,有 “ 八议 ” 武帝后 ,董仲舒为 代表 的 “ 天人感 应” 的阴阳五行 学说 成为 官方 “ 请… ‘ 减… ‘ 赎”“ 当” 等制度 ,而老百姓则无此优 待。唐 律注重身份 哲学 ,他将 阴阳学说 、儒家学说 及商 周 以来 的 “ 君权 神授 ”糅 合 在一 上的 “ 上 下有异 , 贵贱有等 ,长幼有序 ” ,贱 民无独 立的人格 ,不能从 起的 “ 天人感应” 理论作为维护 君主 专制 的基 础,也利用 该 学说将 节 事民事上的交往。 良民与贱民通婚则丧失 良民身份 ,良人 侵犯贱 民,对 气 和刑罚相 连 ,实行秋冬行刑 ,他认为 ,阳为德 ,阴为刑 ,刑主杀 ,而 其处罚较常人轻 ,贱民侵犯 良人 , 对其 处罚较 常人重 。 德 主生 ,仁慈的君 主应该 养德 ,故 在万 物生 长之 季的 春夏不 宜执 行死 最后 ,唐律建立的五刑体系刑罚 均为独立刑种 ,无 附加之刑 ,且行 刑 ,而秋 冬有肃 杀之气 , 应 当申明刑 罚 ,公平决狱 。施行刑杀 。 “ 秋冬 刑规范 ,死刑仅 固定为绞 、斩 两种 ,条款 也较后代减 省 ,须 经三复 奏 、 行 刑”在儒 家理论看来是 “ 顺天时 ” ,实 际叉不耽误农时 ,有利 于稳定 五复奏 。此外 ,唐律还基于儒家思想中仁爱精 神 , 对 于老有病弱 者,实 社会 秩 序 ,因 而得 到 以后 各朝 代 的沿 用 ,明清 的朝 审 、热 审 皆 来源 行从轻处罚 。 于此 。 总的来说,法律的儒家化在唐朝更多的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儒家的伦 汉朝司法制度儒家化的另一个重要标 志便是 “ 春秋 决狱 ” 。“ 春秋 理思想指导立法 , 使其充满了礼教色彩 , 总结了历代立法的经验 , 结束了引 决狱” 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 司法实践 中开始 以儒 家经典 《 春秋》 的原 经断狱的习惯,使法律成为推行纲常礼教、 巩固 宗法等级制度 ,谋求封建统 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 春秋决狱 ”兴 盛利 于缓和社会 矛 治者长治久安的工具 。随后的宋元明清大多照搬唐律 ,延续 了这种精神。 盾 、稳定社会秩序 ;总之 ,春秋决狱既有其利处 ,它从主观上调 和了立 本文从儒家思想着手,结合重点朝代的法律制度说明了儒家思想具体 法和社会现实 的冲突 ,但其主观随意也使得庞杂的汉律更加混乱 。 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虽然儒家思想有其赞赏之处 ,如强调礼 教,强调德 ( 二 )魏晋南北朝 治, 通过无形的道德使民众 向善、遵守法律 ,但是它也存在着思想的弊端 , 这个 时期是法 律儒家 化的渐 进时期 ,标志性 的 “ 重罪 十条 ” 正式 如强调固化的等级观念 , 强调依亲疏远近来断罪量刑,这是需要抛弃的。这 入律 、“ 八议” 、“ 官当” 、依 服制定罪 以及 存留养亲制 度,可 谓是体现 。 对于今天的立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亦有借鉴意义 , 立法者的思想决定了法 通过研究 这些 具 体 的法 律 制度 ,我们 可 以窥 见儒 家 思想 对 于 制 度 的 律的良善,故应在制定的时候就避免制定恶法 , 立法中也应结合道德的无形 影响。 规制作用,引导人们从思想上抑制犯罪。(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为了加强镇 压危害封建专 制统治 和违反伦理纲 常的行 为 ,“ 重罪 十 参考文献 : 条” 正式人律 始予北 齐 。 “ 重 罪十条” 是后世法 典中 “ 十恶 ” ,即将 直 [ 1 ] 张晋藩. 中国法制 史.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7 接危害 国家根本利益 的最严 重 的十种犯 罪置 于律首 。 《 北齐 律》 所 定 [ 2 ] 朱勇. 中国法制 史.北京 :法律 出版社.2 0 O 6 “ 重罪十条”,则从更 为广泛 的意 义上予 以概 括 ,包 罗了封 建宗 法制 度 [ 3 ] 杜 维 明. 儒 家 与 自由主 义 . 三 联 书 店 .2 0 0 1 的各个方面 ,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 ,强化了对君权 、父权 、夫权 的维 [ 4 ] 蔡琳 ,马治国.儒 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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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作者:池魁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要: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其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古代法制制度产生和演变有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孔子儒家思想的阐述着重论述了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深刻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礼治
一、早期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中国古代奴隶制封建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从奴隶制的夏王朝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也是从早期刑罚制度,监狱制度的独立发展,形成中华法系这一世界法制史上最耀眼的明珠。

中国儒家思想产生于东周春秋战国时期。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也就是从夏朝到战国,体现的是古代法律制度对儒家文化形成的影响,尤为显著的是在西周。

神权法思想由统治阶级地位到后来的夏商之后就不再占统治地位,但其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化司法镇压使臣民屈于君主的统治的思想在后世儒家思想中有很大影响。

二、汉朝法律制度与儒家的融合
汉朝经过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儒家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得到武帝充分肯定。

以此为开端封建法律儒家化也正式拉开序幕。

汉代儒家思想的发展使封建皇权思想进一步扩大影响和范围。

上请原则由最初的高祖刘邦时“郎中有罪耐而上,请之”到东汉时不满六百石的官吏都可以享受。

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汉朝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作证。

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此条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这个适用原则对后世封建王朝影响深远,一直沿用至清末。

司法制度上“春秋决狱”为核心的审判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指导和影响。

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这一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根据尤其一些是一些疑难案件的根据。

其中论心定罪原则就是以犯罪者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

也即“至善而违于法者”免,“至恶而合于法者”诛。

在刑罚的执行上“秋冬行刑”也是董仲舒天人感应等儒家学说的精髓“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应施行,清讼狱”。

究其原因,汉初法制儒家化和封建统治的需要是分不开的。

经历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国诸子百家理论各有所长,各种理论哲学思想派系碰撞出丰富多彩的理论学说,为统治者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

经历东周诸侯乱战,秦末纷争,统治者更注重自己封建王朝的稳
定,强调封建中央集权于帝王一身,注重治下臣民是否拥护帝王统治。

所以这种需要与儒家纲常理论完美契合,统治者以儒家纲常理论确立了中央集权统治正式确立了皇帝制度,制定了对危害中央集权,拒不执行皇帝命令的一些重罪。

维护汉王朝的统治当然也需要“仁政,爱民”的思想,孔子的“仁”“德”思想,“礼”的思想,无不宣扬一种仁爱之心,“施以仁政,以德服人”的施政理想和尊尊亲亲的道德伦理规范。

孟子“兼爱,非攻”的仁政思想也是一重要施政理论。

这些施政理论都是统治者需要的维护社会底层秩序稳定,富民强国,俘获民心的重要法宝。

三、唐朝法制儒家化的正式形成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也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盛时代,是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时期。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充分地反映了儒家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充分揭示了唐朝法律强调以儒家理论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法镇压为辅助手段的理论。

唐朝法律是真正的实现了“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式,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的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正如唐太宗所言“失礼之禁,着在刑节”把封建道德伦理的精神力量与国家统治力量紧密结合在了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力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阶级统治。

刑事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隋唐沿袭了前朝“十恶重罪”,创立封建五刑,完善了“八议”“官当”制度,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特权。

并且总体上唐律刑事制度比前朝各代都轻,死刑流刑数量减少,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其适用刑法以从轻为度,刑法加减原则上也直接体现了从轻原则。

充分体现了法律意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法律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

唐朝的婚姻成立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也就是尊长的意志凌驾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之上。

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的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意思,如违者杖一百。

唐朝对缔结婚姻的限制也有“非同性但有血缘关系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处以刑罚”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规定以“七处”“三不去”“义绝”为要件。

据唐律疏议户婚“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姨妹。

”为义绝。

因此,唐朝的婚姻制度无论结婚还是婚姻的解除都以家长制为中心,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观念和家庭秩序而设。

继承制度上,唐朝区分了宗祧继承和对财产继承的区分,财产继承上以兄弟均分为基本原则,诸子均分制。

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中庸,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将财产均衡宗庙传承作为维系家庭伦理和谐稳定的方式。

对于维护社会财富分配平衡,秩序和谐,维护封建统治位和支配权力维护嫡长宗家长制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显著效果和重大意义。

隋唐之后各朝各代都以唐律作为国家立法的规范,国制,法律公务员制等,甚至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一中国的封建王朝都在立法思想上“附会汉法”。

纵观中国古代家国观无不体现了中国人仁爱,忠信,尊长,敬师的优良传统,无不体现儒家经典文化对中国人深刻影
响。

家即血缘关系宗祧继承的纽带和载体,家长制和封建伦理纲常。

礼教是家族成员的守则,甚至代替了法律的作用来惩罚那些违法乱纪破坏公序良俗的成员,即所谓的家法伺候。

在如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虽然已经抛弃了儒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理论的精华部分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种社会关系,无时无刻不在指导着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二十一世纪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张大纯.《唐代刑事法制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2.
[2]王彬.《清末民律修订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9.
[3]宋廷亮.《中国传统法制的伦理性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0.
[4]房丽.《汉唐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4期.
作者简介:
池魁(1991.10~)男,汉族,河南周口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2014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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