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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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书
(参考格式)
甲方(车主单位):
乙方(定点维修企业):
为规范公务车辆维修工作,根据《XX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甲方的机动车辆凭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均可在乙方进行维护和修理。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XX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若费用较高时,应得到甲方认可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
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天,若整车做漆可延至天内完成。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及更换基础件或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换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
2.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事故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3.乙方对所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纪录,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乙方将维修信息、维修费用等输入XX市公务车辆消费信息系统,并按通知要求上传至甲方。
5.乙方所更换、维修的旧件必须退回甲方。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质保期可高于国家标准),即:一级维护车辆行驶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凡因修理
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凡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车辆,必须经XX市汽车检测中心站的检测合格发证后,方能出厂。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修理工时单价和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应按双方协商的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按元/时,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按%计算。
2.乙方将维修信息、维修费用等从网上先传至甲方审核,单次维修超过500元的再报发改局物价部门审核,然后传至政府采购局备案,最后由国库集中支付局直接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帐户。
3、乙方维修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在特种车辆和特殊情况下,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每天按所欠维修费用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结算,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索违约金。
3.乙方若无《维修送修单》(首次维修保养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联系)修车或无故拖延修理周期,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4.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后,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不予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乙方没有及时录入、上传维修信息,造成甲方、发改局无法审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无法备案,致使维修费用无法支付的,由乙方负责。
八、补充条款: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11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乙方应积极配合且不得有异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申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政府采购局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法人代表签章):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本合同书格式仅供参考,其他有关事项需要补充的,由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