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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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2015年1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近年来,在农村(含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主动作为,结合农村集体聚餐的实际,出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水平。

但是,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熟视无睹。

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属地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请大家借鉴!春节将至,返乡人员增多,嫁娶、乔迁、聚会等活动频繁,农村自发组织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将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风险增大。

为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字〔201X〕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特点,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

各村、居委会、镇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提高责任意识,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认真抓好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风险防控(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监管部门指导,镇、村(居)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质量责任人,镇政府对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审查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镇市场和质量监管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赤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4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2日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牧区流动厨师从业行为,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在苏木、乡镇、嘎查村等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者自办或餐馆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上门承办,参加人数50人及以上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流动厨师,是指具有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技术,有或无固定单位,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提供餐饮加工制作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餐馆等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应对餐饮食品安全负责,其经营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

群众自发组织的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

第五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举办谁负责、政府指导服务、风险群防群控、保障食品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苏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承担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嘎查村(居)委会及其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30•【字号】川办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30日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第三章报告管理第四章举办要求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红政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7月31日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家庭、其他单位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类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活动,如婚丧嫁娶、节庆、乔迁等。

农村集体聚餐分为承办者自制加工食品和应承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凡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举办、承办者自律、申报登记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县、乡、村三级联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村(居)委会协助,实行村民报告登记与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三种形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举办聚餐活动前,应当了解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报告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XX政发[XXX]XX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为切实加强我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防止集体聚餐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保障农村居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目前,我乡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比较薄弱,农村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食品存放设施简陋,特别是农村红白喜事操办,存在诸多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农村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各村、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要把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作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头等大事来抓,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好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管,切实落实各种应急预案和措施,从源头上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农村居民饮食安全。

二、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落实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明确工作责任。

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站是具体责任部门,操办家宴的事主和承办家宴的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

为了使农村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妥善处理,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要体现预防为主,依法行政,安全有效,便于操作的原则,职责任务划分明确。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二)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申报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1、建立农村家宴登记管理制度。

凡村民因婚丧嫁娶或乔迁寿诞等自办家宴10(或100人)以上,40桌(或400人)以下的需向村级信息员申报登记备案,40桌(或40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向乡食品药品监管站申报登记备案。

2、加强农村家宴厨师管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6]1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7【实施日期】2016.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7日长沙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纳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范畴,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承担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建立协管员或信息员及厨师管理档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在村(居)委会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组(社区)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农村厨师成立餐饮服务公司,推动农村集体聚餐市场化运作。

推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农村集体聚餐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3篇

农村集体聚餐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3篇

农村集体聚餐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3篇农村集体聚餐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第1篇针对我县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及部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餐饮单位证照不全、卫生环境相对较差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时间安排通过专项整治,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和开办者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整治时间为5月-11月底,集中整治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为明年常态化做基础。

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具体措施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正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更好的保障坐席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聚餐举办者负责对就餐人员测体温、扫健康码或登记身份信息。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房必须有实体店,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流动厨师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从事承办宴席,对不具备资质的流动厨房从事承办宴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二)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制作;(三)集体聚餐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区域要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以及其它污染源,并预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做好场所通风、消毒和就餐场所的防疫消杀记录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食安办〔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近年来,在农村(含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主动作为,结合农村集体聚餐的实际,出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水平。

但是,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熟视无睹。

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

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

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行为,严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X 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州、县《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及X年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及省、州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的要求,各镇(街道)要将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积极探索农村宴席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食品安全培训、分类指导制度和厨师健康体检制度,努力将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切实做好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进一步深入实施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家庭或非经营赢利单位举办的一次性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主要由乡村民间厨师担任加工烹饪的各类聚餐活动。

自办宴席承办者采取主动申报和监督员上门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备案。

农村自办宴席主办者,在举办宴席前2天应将菜肴清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村(居、社区)委会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及填写《农村自办宴席申报表》(附件1)。

食品安全监督员收集相关情况及时到所在地镇(街道)备案,备案后由当地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到宴席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并填写《农村自办宴席登记备案表》(附件2)。

(二)建立农村自办宴席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凡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厨师,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主动向所在地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进行备案登记,定期参加当地举办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关于加强对农村家庭聚餐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农村家庭聚餐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农村家庭聚餐管理的通知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根据县上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杜绝因家庭聚餐引发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结合本镇实际情况,要求各村切实加强对农户举办家庭聚餐做好管理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户家庭聚餐实行申报制度。

(1)各行政村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农户家庭聚餐的申报工作,在举办家庭聚餐前2天向镇卫生院申报,申报方式为:电话申报(电话号码),申报内容为:举办者户主姓名、举办事由、聚餐人数、厨师姓名等内容。

(2)8月17日至10月31日期间各农户举办5桌以上的家庭聚餐要向镇卫生院申报。

二、土厨师管理。

各村土厨师应到防保所登记备案,并经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制作家庭聚餐。

已取得健康证的厨师由卫生院向各村公布。

三、卫生院对各农户举办的家庭聚餐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卫生院接到家庭聚餐申报信息后,24小时内到达聚餐现场进行卫生指导,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危险因素给予指正,并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教。

家庭聚餐引发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做好农村家庭聚餐管理工作是直接为群众服务的实事,是事关群众生命
安全的大事,为此各村和企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家庭聚餐管理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镇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

因工作不落实造成聚餐引发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将严查责任人。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涟政办发〔2017〕42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涟政办发〔2017〕42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涟政办发〔2017〕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娄底高新区及社会事务管理处,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涟源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6日涟源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包括社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乔迁、寿宴、节日庆典等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集体聚餐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坚持由部门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两级负责。

各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现场审查指导工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备案登记和报告登记制度,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乡村厨师基本档案。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农村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产品。

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慎用四季豆、扁豆、白果、豆浆,鲜黄花菜等,如需要,必须烧熟煮透。

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5、食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物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后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使用。

8、对每餐宴席使用的高风险食品如凉菜等必须留存100克以上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7•【文号】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号),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

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但是,我国农村餐饮业多、小、散、低现象严重,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扎实推进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广大农民的饮食安全。

二、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主线,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落实农村餐饮食品安全责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投入,努力提高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深入开展农村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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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队,各基层食药监管所:
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监管,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
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全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强化属地管理,落实责任机制
(一)加强属地管理。

各乡镇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村聚餐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

要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

(二)靠实部门职责。

区食药监部门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区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食药监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明确主体责任。

驻村干部和村干部要督促报备工作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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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承办者要定期组织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科学确定聚餐菜单,严格筛选原料的采购渠道,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持续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做好食品留样。

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

三、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全程管控
(一)申报备案。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在开设自办宴席前要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及时向乡镇食药监管人员报告。

区食药监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二)加强监管。

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菜品进行监管,保证制作、包装、运输、储存、分装等环节食品安全,做到即买即食。

农村聚餐场所厨师要定期参加食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每年须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三)事故报告。

聚餐举办者和厨师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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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区食药局报告,并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食药监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发生食物中毒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排各乡镇监管所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储存、加工等行为的现场指导、督查及厨师体检培训等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

要坚持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聚餐举办者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调整充实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健全区、乡镇、村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强化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引导群众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认同感,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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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地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三)健全基层队伍。

要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食药监所、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能动作用,不断拓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视野,延伸工作触角,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地,积极构建以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为重要补充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实现对农村集体聚餐等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全覆盖。

要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对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发挥其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信息收集、情况上报、现场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

要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地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内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要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的主动报告与协管员的主动巡视结合起来,做好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工作。

在接报、登记集体聚餐相关信息时,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对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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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应急演练。

一旦因农村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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