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建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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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建筑要求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核医学科建筑基本要求
一、核医学专业内容
1、脏器功能测定和显像
2、体外放射分析
3、核素治疗
二、建筑要求
1、建筑面积:500-800 m2,考虑引进PET在以上基础上,还需增加面积500m2。
2、选址:核医学科属于3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可以设在医院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一端或一层,与非放射性科室相对隔离,有单独出、入口,远离产科、儿科、营养科等部门。
3、设有病员专用卫生间、工作人员淋雨及卫生间、排水系统设有三格式液体衰变池(63㎡左右)、设有固体衰变池(10m2左右)、排气管道要求在周围50m内最高,并高出本身建筑物3m。
4、科室用房布局按“三区”原则划分明显(清洁区、中间区、污染区)
5、科室污染区墙壁要求防辐射涂层,防护门窗。
6、科室内设有对讲、监视、广播、网络系统。
7、根据放射防护法规,新建、改、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必须报给所在地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报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领取许可证,方可启用。
三、科室设置
1、清洁区:办公室3间(主任办公室、体内办公室、体外办公室)、示教室1间、遗传培养室1间,遗传分析室1间、骨密度室1间、数据处理室1间、化学发光室1间(不小于40㎡)、更衣室1间、值班室1间。
2、中间区:放免操作一室、放免操作二室、γ计数仪室、离心吸样室、放免洗涤室、放免试剂室。
3、污染区:预约登记室、候诊厅、ECT操作诊断室、ECT机房2间(不小于30㎡/间)、心脏负荷室、注射给药室、高活性室、核素治疗病房(2-4张床位)、资料室、接待室、病员专用卫生间、工作人员卫生间及洗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