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现象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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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现象的调研报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过国家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们以2009年之后花都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为蓝本开展调研,发现职业放贷现象较为严重,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征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形成报告如下:

一、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年均增幅达24%

2009年至2013年5年间,花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从377件持续上升至864件,升幅达129.18%;而2014年1至10月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052件,已达到2013年全年的1.22倍,同比2013年1至10月的830件增幅为26.75%。与同类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相比,除2011年外,其余年份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量均远远高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见图一、图二)

(图一)

(图二)

(二)近两年涉案标的呈现翻倍增长趋势

2009年至2013年5年间,花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从1.71亿骤然上升至4.68亿,升幅达173.68%,尤为突出的是2013年与2014年增幅已经达到翻倍水平,2014年1至10月同比2013年1至10月的4.34亿增幅为103.00%。

2013年以前平均每件案件诉讼标的额呈略有下降的平稳态势,2013年以后呈爆发式增长,意味着2013年以前案件数量与诉讼标的额基本是同步增长,但2013年以后诉讼标的额的增幅远远高于案件数量的增幅。2014年平均每件案件诉讼标的额已达2012年的2.22倍。(见图三、图四、图五)

(图三)

(图四)

(图五)

(三)大标的额案件数量急剧上涨

如果把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定义为小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定义为大标的额,2013年以前小标的额案件还占民间借贷纠纷的主导地位,但从2013年开始,10-50万元标的额案件数量首次超过小标的额案件数量,居于主导地位,50-100万元标的额案件呈缓慢增长趋势。需要警惕的是2014年1-10月大标的额案件数量已经超过前三年数量的总和,占比达18.35%;近几年单笔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如2013年为4件,2014年1至10月就达12件。(图六、图七)一般而言,民间借贷中借贷标的越高,资金更会趋于流向

利润率高的领域,资金管理难度也越高,放贷人“专业化程度”——职业化倾向也越高。

(图六)

(图七)

二、“职业放贷”案件样本分析

“职业放贷”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一个科学的、严谨的内涵,通常指“个人从事高息放贷,就是民间俗称的高利贷,或是资金实力强的放贷人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是企业从事民间放贷。”法院很难直接认定一个人是“职业放贷人”,但是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样本分析依然可以管中窥豹。

(一)原告人数与受案数比例低,越来越多的案件原告为同一人

一般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最少有一个原告,即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人数与受案数的比值最低为1:1。但由表三我们可看出近三年这一比例从未达到1:1,而且略有下降。(见表三、图八)2012年-2014

年10月,当事人以原告身份在花都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共有126人(见表四),诉讼最频繁的一名当事人达到15次。

(表三)

(图八)

(表四)

(二)系列案较多,部分当事人既当原告又当被告

立案庭立案时认定系列案的标准是一方当事人同一时间点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系统自动列为系列案,由表五可见,民间借贷案件中系列案数量不容乐观,其中今年1-10月,系列案占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见表五)。调研时还发现,在不同的时间点,一些当事人在本案中做了原告,又在其他民间借贷案件中做了被告,如当事人钟某某2011年以来,共有9次涉民间借贷案件,其中2次作原告,7次做被告。这些当事人以多重身份出现在法庭,影射出民间借贷“职业化”市场的复杂性。

(表五)

(三)因索债导致的非法拘禁案件比重高

许多放贷人在投资人与借款人心目中是非常讲信誉的,这一良好的形象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地位、经济实力、背景基础之上的。少数

放贷人与黑势力勾结,采取暴力与非暴力手段来讨债,甚至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达到目的。近三年来,花都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多数与追索债务有关(见表六),追债人往往是刑满释放的人员。

(表六)

(四)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职业化特征明显

一是通常采用格式化合同,期限较短。八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据、借条、借款合同采用格式化形式,内容除金额、签名、身份证号码、日期等是手写体外,其余内容均为格式固定化的打印体。此类案件通常借款期限较短,一般在3个月以内。

二是无明确约定利息,放贷款项由银行转账与现金支付两部分组成。此类案件放贷人通常会将高额利息(通常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合同中不单独列明示之,或者约定畸高的违约金、复利等名目达到高利贷合法化之目的;支付方式也较为特殊,通常银行转账为本金部分,而现金支付就是隐藏的高额利息;借款合同经常声明不签收据,以掩盖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事实。

三是资金来源不限于自有资金,放贷人多人多户头转账,支付方式隐蔽。该类案件放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自有资金出借,这类放贷“职业化”程度不高,一般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月利率在3%-5%;另一种不仅是以自有资金出借的(但自有资金也很充沛),还通过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家族式经营等为载体向社会募集资金以更高的利息放贷(甚至出现月息20%以上的),这类放贷“职业化”程度很高,金额较大,动辄几百上千万。审理中还发现,该类案件原告往往以亲戚朋友的名义在本地或外地多家银行开设户头,具体表现在所出示的银行流水账汇款账号来自同一人不同的银行,甚至来自不同人的多个账户。在网络银行盛行的今天,许多原告也采用更隐蔽的网银方式进行交易。

四是放贷人一般都熟知相关法律知识,风险意识强。该类案件原告一般都深谙借贷规则,善于利用法律漏洞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当产生纠纷时多会聘请律师;放贷人放款前通常会全方位考察贷款人的资信能力与社交情况,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再做决策。此类案件90%以上都有担保人(有些案件担保人会达到三人),而且这些担保人有相当部分就是牵线人,也有一部分是贷款人,另外,没有担保人的案件放贷人与贷款人彼此信任关系较高。

五是“职业化”程度高的放贷人更倾向幕后操作。审理中发现,还有一部分职业放贷案件标的动辄几百万以上,原告诉讼能力却比较低。这些原告甚至年龄不到25岁,法官问到他的工作,都是小公司职员,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与社会经验参与如此庞大资金的交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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