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4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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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之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篇一: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外延内涵的不同。

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类型,而委托代理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无关系。

同时委托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如委托设计、委托审计等,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代理,只适用于本人与委托代理行为指向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相对于委托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

而委托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相对于代理的内部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

而委托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即不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被代理人(委托人)和代理人(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和后果是被代理人(委托人)与第三方的法律行为的外部关系。

在这个外部关系中,代理人(受托人)只是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替身而已,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此与第三人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国立法都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一般在民法总编中专门规定代理制度,而在债权编中规定委托合同。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代理,但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委托合同并根据形势需要同时规定了民法通则中未规定的间接代理制度,这有一定的不妥之处,在民法典修编过程中,这个不妥相信一定会得到修正。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mlist1376/57554/】【篇二: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合同法410条完整

合同法410条完整

合同法410条完整篇一:合同法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认为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无需对方违约,当事人亦有解除权:1、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合同法23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3、合同法268条,承揽合同订做人。

4、合同法308条,货运合同托运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5、合同法337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标的已被公开,致使履行没有意义)。

6、合同法410条,委托合同当事人。

7、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之投保人。

8、合伙企业法47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解除权的情形:1、合同法069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当事人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2、合同法167条,分期付款买卖,未支付金额达五分之一,可解除或要求全部支付。

3、合同法203条,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可停借、提前收回或解除。

4、合同法224条2款,承租人未经同意出租人转租。

5、合同法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订立时明知,仍可随时解除。

6、合同法253条2款,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未经订做人同意的。

(3)明令不得解除的情形:1、保险法16条2、保险费35条3、海商法227条1款4、海商法228条5、劳动法29条篇二: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无需对方违约,当事人亦有解除权:1、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合同法23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合同法410条完整[工作范文]

合同法410条完整[工作范文]

合同法410条完整篇一:合同法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认为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无需对方违约,当事人亦有解除权:1、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合同法23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3、合同法268条,承揽合同订做人。

4、合同法308条,货运合同托运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5、合同法337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标的已被公开,致使履行没有意义)。

6、合同法410条,委托合同当事人。

7、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之投保人。

8、合伙企业法47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解除权的情形:1、合同法069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当事人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2、合同法167条,分期付款买卖,未支付金额达五分之一,可解除或要求全部支付。

3、合同法203条,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可停借、提前收回或解除。

4、合同法224条2款,承租人未经同意出租人转租。

5、合同法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订立时明知,仍可随时解除。

6、合同法253条2款,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未经订做人同意的。

(3)明令不得解除的情形:1、保险法16条2、保险费35条3、海商法227条1款4、海商法228条5、劳动法29条篇二: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无需对方违约,当事人亦有解除权:1、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合同法23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周博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为此我们总结了几个案例,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了梳理,供您参考。

一、“某方可以任意解除该协议”是否有效?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现《合同法》所涉及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有:不定期租赁合同(第232条);承揽合同(第268条);货运合同(第308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保管合同(第376条);委托合同(第410条)。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合同中对于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主体也是有明确限制的,需要参看具体的规定。

而对于除上述合同之外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任意解除权又该如何处理呢?通说认为,任意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根据该合同严守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任意解除权,便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稳定。

因此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无效。

对此(2014)宜徐民初字第0048号案件,明确进行了说明“允许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稳定性的立法目的。

”故而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无效。

二、“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是否可以排除任意解除权?既然合同双方不能设立任意解除权,那么是否可以进行限制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我们得到了肯定的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中【案号:(2015)民申字第990号】明确表明“就案涉有偿合同而言,该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予以排除。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法 制 园 地 法制博览 2019 年 07 月(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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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于海英 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270
摘 要: 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主要是指主体对自由和效率追求的法理理念,在《合同法》的第 410 条规定,合同的任何一方的
当事人都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委托合同的解除,这条条例规定合同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也规定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合目前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实际应用效果和应 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合同法任意解除权的运用进行了 相关的探究,望能为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应用 提供参考性建议。
一、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相关概述 ( 一) 任意解除权的概述
任意解除权的内容是属于法律解除权的,任意解 除权具备着我国一般法律解除权的特点,其属于法律 解权中极为重要的内容,一般规定合作者双方的任意 一方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的相 关规定。但是可 以 从 任 意 解 除 权 的 产 生 方 面 进 行 分 析,任意解除权和传统的法律解除权还是存在着很大 的区别的。传统的法律解除权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中 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在合作合 同没有办法真正落实的情况下,申请解除合同,进而让 当事人从合同中脱离出来,继续寻找新的合作方,进而 保障经济往来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 除权和一般的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区别是,合同法中的 任意解除权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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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法院在 2016 年,四个月审理了 67 起离婚案件 并对其设置了冷静期,27 个家庭被挽回,可是随着时 间的发展,被挽回的家庭中仍有部分最终还是走向了 破裂。
( 三)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还会给当事人带来隐忧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延长了离婚程序的时间,时间 增加意味着 不 确 定 风 险 的 增 加。 离 婚 冷 静 期“冷 冻 ” 了诉讼程序,却不能“冷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冷 静期中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恶意损害对方利益的 各种不确定的风险。而这些二次伤害一旦发生却没有 相关保障制度为当事人的损失买单。更有夫妻为争夺 孩子抚养 权,藏 匿 并 讨 好 孩 子,诋 毁 对 方,暗 藏 隐 患。 家事审判改革要考虑当事人的感受,不能以牺牲当事 人权益为前提。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必须要先充分保障 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法410条

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法410条

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法410条合同双方信息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房屋信息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家电、家具、网络等租赁期限租赁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及支付方式月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其他支付时间:每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押金退还:租赁期满后,房屋无损坏,押金全额退还双方权利和义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1. 保障房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1.2. 提供必要的设施维修服务1.3. 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2.1. 按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2.2. 爱护房屋及其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2.3. 租赁期满后,将房屋恢复原状并交还给出租方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1.1.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书面变更合同解除2.1. 提前通知期限:双方应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2.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违约责任出租方违约责任1.1. 未按合同提供房屋1.2. 未提供必要的设施维修服务承租方违约责任2.1. 未按时支付租金2.2. 损坏房屋设施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1.1. 协商解决1.2. 仲裁1.3. 诉讼管辖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出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并在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合同法重要法条

合同法重要法条

重点法条97 重点法条97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56、359、363条 第356、359、363条 重点法条98 重点法条98 保管合同的性质 365、367条 第365、367条 重点法条99 重点法条99 保管人的义务 第368、369、371、372、373、374、375条 368、369、371、372、373、374、375条 重点法条100 重点法条100 仓储合同的性质 381、382条 第381、382条
重点法条94 重点法条94 技术开发合同 330、337、338、339、340、341条 第330、337、338、339、340、341条 技术合同解释》 17、18、20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17、18、20条 重点法条95 重点法条95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范围 第342条 342条 技术合同解释》 22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22条 重点法条96 重点法条96 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成果 354条 第354条
合同法适用范围 第 2条 重点法条2 重点法条2 合同的形式 10、11条 第10、11条 重点法条3 重点法条3 合同内容 12条 第12条 重点法条4 重点法条4 合同的订立方式 13条 第13条
重点法条5 重点法条5 要约 第14、15、16、17、18、19、20条 14、15、16、17、18、19、20条 重点法条6 重点法条6 承诺 21、22、23、24、25、26、27、28、29、30、 第21、22、23、24、25、26、27、28、29、30、 31条 31条 重点法条7 重点法条7 合同成立时间 第32、33、36、37条 32、33、36、37条 重点法条8 重点法条8 格式条款 39、40、41条 第39、40、41条
重点法条30 重点法条30 赔偿损失 112、113条 第112、113条 重点法条31 重点法条31 违约金 114条 第114条 重点法条32 重点法条32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第116条 116条 重点法条33 重点法条3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22条 第122条

民法-形成权知识点归纳

民法-形成权知识点归纳
考点5. 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重点提示:除斥期间。
性质
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问题。
时间
除斥期间的长短,视当事人之约定或者法律之规定而定,参见《合同法》第55条、第95条、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形成权知识点归纳
形成权类型——重点提示:知道哪些权利属于形成权
追认权
ⅰ《合同法》第47条: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ⅱ《合同法》第48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ⅲ《合同法》第51条:处分权人对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选择权
ⅰ《合同法》第111条: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
形成权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个别情形可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形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


私力救济——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行使
公力救济——例外的情形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行使,以示对法律状态稳定性的维护。
典型:撤销权。
例如:
A.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
B.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C.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
D.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E.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F.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一及答案

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一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第1题: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B.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C.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点。

熟读民法教材是做对此题的前提,此题可以应用排除法,选择出自己最有把握的选项。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众多社会关系的一种。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

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于违法行为,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D是由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第2题:甲为寻求刺激,故意与乙的车辆相撞以图玩乐,则责任如何分担?( )A.由乙承担全部责任B.由甲、乙依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C.乙不承担任何责任D.按公平责任处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问题,解答此类题目,首先要看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再分析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3题:甲乙二人合伙开办一饭店,二人轮流掌勺。

乙在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

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乙二人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伙的民事责任,解答此类题目的关键是要记住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内部的约定只对内部有效,有过错的合伙人在合伙承担责任后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

第4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C.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D.经过公示【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公证执业“五不准”来了,各地公证机构该咋理解?

公证执业“五不准”来了,各地公证机构该咋理解?

公证执业“五不准”来了,各地公证机构该咋理解?“‘五不准’来了,很多同志说,干了一辈子公证员,现在连委托书也不会制作了,我也有这种感觉。

”一开口,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疆“吐槽”。

今年8月中旬,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公证执业划出五大红线。

如何适应新规?有哪些新问题?9月6日下午,在湖北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组织召开的专题培训班上,刘疆对“五不准”做了深度解读。

看点: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

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

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解读要点(一)要告知骗取公证书的责任(二)证件识读为必经程序,公证机构要配备身份识别仪(三)单独谈话的目的是交叉印证1、原则上不得合写笔录2、单独谈话的内容并非都需要记入笔录3、不得合写笔录也可以例外一些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或者是人数较多,对部分当事人单独谈话已经足以印证事实的事项,可以考虑合写笔录。

刘疆提醒,单独谈话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交叉印证。

利益有冲突的双方不要合写笔录,父母与子女也不要合写笔录。

(四)原则上不受理临时身份证(五)必须拍照(注意拍好的方法)(六)老人申请最好要有现场录像;公证员在对其办证目的或者行为能力有疑义时,可以请子女配合核实看点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解读要点(一)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二)超越许可证限制的民间借贷(三)“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停没有许可证的民间借贷(四)即使“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建议不要每一位公证员都受理民间借贷有的表面上看具备许可证,但实际上没有,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留意私募资金等问题。

合同法410条

合同法4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法律原文及释义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对解除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

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

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民法解释在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作用——以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为例

民法解释在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作用——以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为例

民法解释在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作用——以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为例汤治【摘要】现今旅游纠纷日益增多,而在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无法可依"的认识误区,以及回避纠纷性质,重结果轻分析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及其判决,虽然并未引起旅游业界、法学界的太多争议,但其在旅游合同性质认定及解除权问题上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瑕疵.本文从民法解释的角度重新审视该案,并对该案判决提出较为具体的不同意见,以呼吁业界通过解释现行民事立法,充分发挥其在解决旅游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期刊名称】《旅游科学》【年(卷),期】2010(024)006【总页数】8页(P64-71)【关键词】旅游合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大解释;解除权【作者】汤治【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北京,1007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90;D9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高速发展,旅游消费者数量激增,旅行社产品日益多样化,旅游纠纷的数量也随之上升。

其中涉及旅行社的合同纠纷数量占旅游纠纷总量的半数以上(据国家旅游局旅游质监所提供的 2009年全国旅游投诉情况数据,投诉旅行社占旅游投诉总数的 55.91%)。

而在处理投诉旅行社的纠纷 (主要是民事争议)中,旅游质监部门时常反映,很多旅游纠纷的解决因无切实法律依据,而增加了调解工作的困难。

此外,旅游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所做相应判决往往会简化或模糊分析说理部分,回避争议性质,片面强调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和社会效果。

就此,笔者选择一则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指导性的案例,做“解剖麻雀”的功课,以分析司法实践以及旅游业界对现行立法在解决纠纷中的认识和运用的不足。

从某种角度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案例构成了中国的“判例”,指导着广大法律工作者,包括行政工作者,在司法实践、行政管理实践中如何准确参考和正确理解法律适用规则。

跳单话术及分析

跳单话术及分析

谢谢观看!
“跳单”行为分析
濠璟半岛店:于浩
目录
• “跳单”行为释义
• “跳单”案例分析
• “跳单”行为的认定 • “跳单”行为的责任承 担 • 如何防止“跳单”(讨 论)
“跳单”行为释义
盐城Leabharlann 滨海仁和家园安园28栋101跳 单,请问买房人素质在哪里?良心哪里 去了? /thread1818497-1-32.html


“跳单”行为的认定
二手房地产交易中判断购房人或 卖房人是否构成“跳单”,可以通过以 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签署独家委托卖房或购房协议。 2. 房产中介是否积极提供中介服务。
3. 委托人是否利用了房产中介公司提
供的信息。 4. 委托人实际有无支出居间费用。
独家委托及“跳单”
• • 独家委托条款的效力 委托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总是要在 居间人之间进行选择,或者就同一事项委 托两个以上的居间人。独家委托,即委托 人就该同样之事务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不得 再委托其他居间人之义务。没有“独家委 托条款”也可以构成“跳单”。 对“独家委托”(专任委托)的各种表述 进行概括,可分为两类: 其一,“只能委托我一家,不得委托 其他居间人。 ”由于委托人享有法定的任 意解除权,“不得委托其他居间人”的约 定是没有拘束力的,委托人仍可委托其他 居间人来完成事务,只是产生赔偿责任与 否需要个案认定。 其二,“由我独家完成媒介居间任务, 如违约应当承担某某责任。 ”这种约定是 有效的。 “独家委托条款” 确定的违约责 任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时, 条款制作人 应当尽提示义务。
双方跳单 两 种 情 形
另择居间人
双方跳单
卖方
中介 其他 中介
另择居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导语: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精选物业服务合同三篇

精选物业服务合同三篇

精选物业服务合同三篇物业服务合同篇1一、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及业主团体,即委托人;另一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即受托人。

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其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

具体体现在:(一)两者的价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致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为了克服自己的某些不足,而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处理一定事务的合同。

而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依据“自己事务自己管理”的原则,其本应亲自对物业进行管理,但是,业主由于人数众多、精力、时间、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亲自管理物业,因而授权业主委员会代替业主,与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以期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

由此可见,就价值取向(或目的)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基本一致。

(二)两者均以相互信任为订立合同的'基础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既然是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提供服务,就必然要对受托人的资信、技能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双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签订合同。

作为委托方的业主之所以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替之对物业进行管理,是因为国家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要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能力,其从业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且《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参见20__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和第33条)。

业主也只有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并对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信、服务业绩、业绩等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才会根据自己的意志在公平的条件下,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合同法410

合同法410

合同法410合同法410条主要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容。

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在合同违约责任方面,具体有哪些内容呢?首先,按照该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因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确定。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损失以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保赔偿金额能够合理地弥补对方的损失。

与损害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是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是对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进行惩罚或弥补损失的一种方式。

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并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当一方违约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那么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并不是对违约方的唯一责任,对方仍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此外,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并不互相排斥,根据具体情况,对方可以选择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或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在具体适用该条规定时,需要考虑到合同的性质、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双方的实际利益等因素。

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数额,以规避争议。

同时,在遭遇合同违约时,受害方也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合同法410条的出台,为合同违约责任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于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两种方式。

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利益,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判定和裁量。

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合同当事人间的合作与信任。

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

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

承包与租赁的区别】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与承包经营一样,委托经营一词也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出现的。

1996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中,提供了9种可供参照的改革形式,其中第八种就是:可将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

“委托经营”被作为区别于企业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的一种独立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式。

“委托经营”有时又被称为“企业托管”,包括以处置资产为目的的产权托管和以改善经营管理为目的的经营托管,后者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对于公司制的企业,如何开展委托经营,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

但在实践中,委托经营的现象却很活跃,尤其是经过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倡导,“企业托管”成为了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重要业务项目。

公司的委托经营与公司的承包经营到底有哪些异同,成为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承包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是基于民法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发包人(委托人)授权承包人(受托人)代表自己从事经营、管理公司的事务,它们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

不过,在合同内容的侧重点上,两者还是有所差别。

承包经营合同侧重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利润目标的实现,通常都是以实现一定的财务目标作为合同最核心的内容。

委托经营合同侧重于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虽然也会设置利润、销售收入等合同目标,但通常会设置大量的条款来促使受托方对被托管的公司进行管理的改善。

也就是说,承包经营多是基于公司摆脱财务困境的需求,而委托经营多是基于公司引进先进管理的需求。

承包经营合同可看作是公司对承包人进行了概括授权,因此承包人有较大的经营决定权;委托经营合同中公司对受托人的授权相对具体、细化,受托人的经营决定权相对较小。

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甚至可以获得财务上完全的支配权,而委托经营合同中的受托人通常不能完全独立支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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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410条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对解除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

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

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
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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